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所需符合的规则和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包括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上市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经营地址在深圳市;3.公司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法定资本;4.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5.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筹备阶段1.公司须提交上市申请,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资料;3.公司应当聘请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4.公司须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和股份变动等。
五、发行与承销1.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由券商进行承销;2.公司需要制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并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3.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并将股权变动信息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流程1.上市申请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申请文件;2.发行股票:公司完成发行股票,并提交相应文件;3.认购和分配:券商进行认购和分配工作;4.上市进程:公司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后续要求1.公司上市后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3.公司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4.公司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八、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在上市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4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证券发行条件、发行审核、财务会计要求、信息披露规定等方面。
证券发行条件: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持续性、股东结构等要求。
发行审核:上市公司需要经过发行审查委员会的审核,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审查。
财务会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有独立的审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公正、真实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基础上,针对创业板股票特点进行了一些适应性调整。
创业板对于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相对较低,包括净利润要求、市值要求、股权结构要求等方面的灵活性较高。
同时,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高,鼓励更加透明、真实地披露公司信息,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同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范、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
2009正式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2009正式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机构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十节破产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则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创业
板股票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这些
条件包括: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公司符合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合规等。
其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需要定期
披露财务报告、年报、半年报等,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与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收购、重组、股权变动等,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也有一些规定。
交易的基本单位是手,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供需确定;股票交易实行集中竞价和撮合交易机制;有关交易的费用和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在市场监管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了对创业板的监管力度。
它建立了完善
的监管制度,加强了市场监察和违规处罚,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综上所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
市场健康发展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遵守这些规则,能够确保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交易公平有序,从而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市场的发展水平。
深圳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创业板的上市流程和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介绍深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以帮助创业企业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上市资格要求深圳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首先,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应在中国境内。
其次,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连续两年净利润均为正值。
此外,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市场竞争力,具备较强的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二、信息披露要求深圳创业板要求上市企业进行全面、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格式,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变动等信息。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发行方式和定价深圳创业板上市企业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方式。
公开发行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发行审核程序,定向发行则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企业价值,确保公平合理。
四、股权结构和股东限售深圳创业板要求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合理,不存在控制权过于集中的情况。
同时,对于部分股东的股份,存在一定的限售期,以防止股权的过度流动和市场的不稳定。
五、上市审核和监管深圳创业板上市审核严格,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全面评估。
审核过程包括初审、反馈意见、反馈回复和再审等环节。
上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企业进行定期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六、退市制度深圳创业板实行了严格的退市制度,对于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予以退市处理。
退市方式包括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和特别处理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总结起来,深圳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企业在申请上市前应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符合上市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3.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文件4.上市规则的注意事项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企业需符合一定的上市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企业设立或经营时间为 5 年以上,1 年以上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上市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以及公司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企业若想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股票公开发行后新增的审计报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关于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中,企业首先需要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同意,然后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企业在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需要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同时,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规则一、入市资格条件(一)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二)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良好的投资前景;(三)拥有完备的经营能力、财务和法律信息;(四)有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和激励上市公司、有效控制董事会职责;(五)持劵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选择机会和投资灵活性;(六)具备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七)有完善的新股申购规则和有利的异动性质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行使期权等;二、上市前期准备条件(一)具备必要的证券交易管理条例,如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发行文件等;(二)完成财务审计,董事会成员采取责任审查制度;(三)预先做好相关上市会计、税务、法律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四)提交上市申请所需材料,建立上市前后继续发行等相关制度;(五)及时保存上市企业相关财务报表文件,并将这些文件通过审计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三、符合规则的股东登记(一)上市企业的股东必须持有正规的证券证件;(二)股东应合法有效地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登记;(三)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应有财务资格审核;四、发行证券(一)发行股份数量不得少于500万股;(二)股份发行价格采用申购价格的确定方法,经过市场化的定价;(三)拟上市股票的总发行价值不得低于8亿元;(四)新股发行结束后,企业的财务收支必须符合上市资格认定的规定;五、信息披露(一)新股发行以及企业的重大变更情况均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及时进行披露;(二)上市企业要求严格遵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执行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等相关规定;(三)财务报表等必要信息需于发行结束后按期进行报告披露;六、定期投资者教育(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促进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有关政策;(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定期举行投资者教育讲座,宣传相关规定及信息;(三)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时需注意风险,妥善管理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总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实施的规章制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业板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良好程度。
二、股票发行条件1. 公司自注册时起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盈利两年以上;2. 具备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3. 公司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4.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能力;5. 公司主要业务具有技术创新、高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6. 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三、上市申请程序1. 公司应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2. 深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3. 如审核结果通过,深交所将出具上市批文,并公告公司上市计划;4. 公司需编制招股说明书,满足深交所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深交所;5. 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通过,向公司颁发批准文件,并公告发行股票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2. 公司应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告;3. 公司应公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
五、实施劝导与监管1. 深交所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违规行为;2. 深交所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 深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公司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上市规则。
六、退市制度1. 公司如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财务失实、业务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决定强制退市;2. 公司如存在连续两年业绩较差、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主动或要求公司主动退市;3. 公司退市后,深交所将公告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退市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诉讼和仲裁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以上,且绝对金额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公告文稿;(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下列内容:(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诉讼、仲裁事项;(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况等。
第二节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管理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作者: ————————————————————————————————日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2009年06月05日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第三章保荐人第一节保荐人资格与聘任第二节保荐人职责第四章股票上市第一节股票首次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第五章股票购买、出售的限制第六章持续信息公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定期报告第八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第二节应披露的交易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第五节其他重大事件第六节澄清与风险提示第九章停牌、复牌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终止上市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附件二董事声明与承诺附件三监事声明与承诺附件四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司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下列人员实施监管:(一)上市公司及其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保荐人;(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4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2.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1.2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二)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三)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四)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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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11.2.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11.2.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5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十一) 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十二)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6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11.3.1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11.3.3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1.3.4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5 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 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四)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6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7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11.3.8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9 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1.4.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1.4.2 上市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方案实施公告;(二)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三) 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4.3 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11.4.4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二) 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三) 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四) 方案实施办法;(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六) 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七) 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八) 有关咨询办法。
11.4.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11.5.1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11.5.2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11.5.3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5.4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11.5.5 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回购股份11.6.1 本节适用于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
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1.6.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二) 回购股份的方式;(三)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四)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五)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六) 回购股份的期限;(七)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八)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11.6.3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11.6.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
11.6.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1.6.6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