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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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二宰后检验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四、消毒要求: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九、青州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十、青州市屠宰场设备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2024年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Draft)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2024年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的工作流程,确保生猪进厂的品质安全以及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的工作,包括生猪进厂前的准备工作、生猪品质检查、验收流程等。

三、主要内容3.1 生猪进厂前准备工作3.1.1 厂方需要提前与合作养殖户协商并确定生猪的交付时间、数量和品种。

3.1.2 厂方需要提前准备好生猪检查所需的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确保检查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3.2 生猪品质检查3.2.1 厂方应设立专门的生猪品质检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

3.2.2 生猪品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2.2.1 外观检查:检查生猪是否有病症、伤口等外观缺陷。

3.2.2.2 体温检测:使用体温计检测生猪的体温,确保生猪健康。

3.2.2.3 毛发检查:检查生猪毛发的干净程度和光泽度。

3.2.2.4 粪便检查:检查生猪粪便的颜色、形状和气味,判断生猪的消化情况。

3.2.2.5 饲料检查:检查生猪饲料的质量和卫生状况。

3.2.2.6 体重检测:使用电子秤检测生猪的体重,确保生猪的标准体重要求。

3.2.2.7 病虫害检查:检查生猪是否受到疾病和虫害的侵袭。

3.2.2.8 乳头检查:检查母猪的乳头是否畅通无阻。

3.3 验收流程3.3.1 厂方应制定生猪进厂验收登记表,记录生猪进厂的详细信息,包括交付日期、交付数量、品种、养殖户等。

3.3.2 生猪进厂前,厂方应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验收登记表上,并将表格送交质量部门进行审核。

3.3.3 质量部门对生猪进厂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10%。

3.3.4 质量部门对生猪进行详细检查,确保生猪的品质符合要求。

3.3.5 检查合格的生猪,质量部门应在验收登记表上盖章,并签字确认。

3.3.6 检查不合格的生猪,质量部门应记录详细的问题,并及时通知养殖户进行处理。

3.3.7 验收完成后,厂方应及时将验收结果通知养殖户,并妥善安排合格生猪的存放和后续处理。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检疫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猪检疫检验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疫情的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环节中的检疫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检疫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依法的原则,加强对生猪生产全过程的检疫检验和监管。

第四条各级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检疫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生猪检疫检验工作。

第六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猪检疫检验档案,依法保存相关检疫检验记录和资料。

第七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生猪检疫检验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按照国家动植物卫生标准进行,包括:体温检测、皮肤、毛发检查、呕吐物、粪便、血迹检查、肢体触感检查、眼睛、耳朵、鼻孔检查、急性病症状检查等。

第九条生猪检疫检验应当在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检验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十条进行生猪检疫检验时,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并经被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对于出现疑似动物传染病病症状的生猪,应当立即隔离并报告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检疫检验。

第三章生猪检疫检验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检疫检验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检疫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对生猪检疫检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将监控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检疫检验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报告动物传染病疫情,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生猪检疫检验工作的行为,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当依法予以整改,并对违反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规章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制度,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生猪养殖者和屠宰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选择特定的场所对生猪进行屠宰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确保生猪屠宰过程合法、安全、卫生。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应当坚持依法监管、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规范发展。

第五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保障屠宰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定点屠宰场所进行生猪屠宰。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的监控和数据统计。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管理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和设备;(二)有专业的屠宰人员,并具备相关证书;(三)有完备的屠宰加工管理制度;(四)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相关资质和许可。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颁发相关证件。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屠宰并接受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资质和许可:(一)屠宰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二)屠宰人员操作不规范;(三)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生猪情况,并协助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三章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屠宰行为合法、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督台账,记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情况、检查结果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进场的生猪进行检疫和监督,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下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1. 准备工作:
- 检疫人员需佩戴好检疫用品,如手套、口罩等。

- 检疫人员应检查自身是否有任何传染病或感染病的症状。

- 准备好检疫记录表、标签等必要的工具。

2. 进场检查:
- 检疫人员到达屠宰场后,首先对进场的生猪进行检查。

- 检查生猪的外观,包括毛色、体型和行动是否正常。

- 注意观察生猪是否有任何异常现象,如呼吸困难、腹泻等。

- 检查生猪的耳标是否齐全,并与记录表上的信息核对。

3. 检疫处理:
- 对于外观正常、无异常现象的生猪,可以继续进行屠宰处理。

- 对于有异常现象的生猪,如呼吸困难、腹泻等,应立即进行隔离,并通知兽医进行
进一步检查。

- 对于有明显传染病的生猪,如猪瘟、口蹄疫等,应立即进行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置。

4. 屠宰过程监督:
- 检疫人员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监督屠宰场是否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设备、消毒设备等。

- 检查屠宰工具是否清洁卫生,并定期更换、消毒。

- 监督屠宰过程中是否有任何违规行为,如交叉污染、混淆屠宰等。

5. 检疫记录:
- 检疫人员需记录每一头生猪的信息,包括耳标号、屠宰日期等。

- 将正常的生猪标上合格标签,并进行编号。

- 对于异常的生猪,应在记录表上注明,并详细描述异常症状。

- 检疫人员需定期整理和归档检疫记录,以备查证。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屠宰许可和监管1.屠宰场必须取得屠宰许可证,符合屠宰场的规模和技术要求,确保操作规范、设备完善、卫生条件良好。

2.屠宰场应在屠宰活动中配备专职兽医,负责监督并确认屠宰前的健康检查和屠宰环境的卫生条件。

3.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屠宰场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二、屠宰前检疫和准备1.屠宰场应设有检疫区和感染区,确保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检疫和筛查,防止疫病传播。

2.生猪进入屠宰场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并保存一段时间。

3.屠宰场应保证生猪在到达屠宰场时的舒适度和饲养状态,确保肉质的品质和安全性。

三、屠宰过程控制1.屠宰场应落实分皮、静脉穿刺、放血、切割等操作,确保操作规范。

2.屠宰场应针对生猪的公共卫生、环境、设备和工作人员进行监测,确保卫生和操作规范。

3.屠宰场应设立质量控制点,对屠宰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确保生猪肉的质量和安全。

四、屠宰后处理和包装1.屠宰后的生猪应进行皮毛去除和内脏清理,确保肉质的清洁和无异味。

2.生猪肉应经过冷却、分割和包装后,进行处置或销售,确保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3.屠宰场应设立质量抽检点,对屠宰后的生猪肉进行抽检,确保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

五、屠宰废弃物处理1.屠宰场应建立废弃物处理系统,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包括血水、内脏和皮毛等。

2.废弃物处理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例如合理利用、回收和焚烧等方式处理。

3.监管机构应对屠宰场的废弃物处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以确保环保要求的履行。

六、相关法规和责任1.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屠宰活动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

2.屠宰场和相关人员应对屠宰活动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管义务。

3.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屠宰场和人员进行处罚和整改。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__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

畜牧兽医XUMUSHOUYI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俞红卫作为生猪进入流通渠道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技术方法,对猪进行全面检测,然后根据规定处理好带病猪,确保市场上的猪肉制品安全可靠。

1 生猪屠宰前的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1.1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查验进厂(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佩戴、临床健康状况。

查验合格的,按批次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分圈编号待宰,按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规定对进厂(场)生猪进行登记。

查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入厂(场)。

1.2 检疫申报生猪屠宰企业应在屠宰前6小时通过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申报检疫,同时提交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驻场官方兽医接到网上检疫申报后,查阅进厂(场)生猪登记情况,并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比对核查。

根据比对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于宰前2小时对待宰生猪实施宰前检查,认真检查待宰动物数量、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及临床健康状况。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急宰动物可随时进行检疫申报。

未使用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检疫监管工作。

待宰生猪宰前检查合格且待宰静养不少于12小时的,驻场官方兽医通过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监管系统中的“屠宰管理”出具准宰通知单,并打印签发。

1.3 生猪宰前检查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生猪屠宰之前的检疫检查,主要分为同步检疫和留样检查。

生猪进入屠宰厂之后,应该对猪群进行一段时间的隔离。

重点观察猪群个体情况,采用视诊、触诊、听诊和叩诊等方法,对猪的体温进行有效测定,检查合格之后才能混群进入猪舍。

留样检查主要是针对个体检查,日常要密切观察整个猪群的生长情况,一旦发现体温升高,食欲下降,精神萎靡不振等发病情况,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并将猪群进行隔离。

留样检查应该对猪的可视黏膜、口腔黏膜、鼻粘膜、体温、粪便进行重点检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 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杳标准
1.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

检查项目表见附录IQ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智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湖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咨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JY-”J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项目
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枪查结果标为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
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
5.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
6.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杳结论为“不符合《生猪暑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录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不预先告知检查)

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不预先告知检查)

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不预先告知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对生猪屠宰厂(场)组织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特定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

第四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生猪屠宰厂(场)对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投诉举报人信息及生猪屠宰厂(场)商业秘密。

第二章飞行检查的启动第七条在日常随机抽查基础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猪屠宰厂(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屠宰违法行为的;(二)曾经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因屠宰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三)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八条决定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飞行检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构成等事项,并明确飞行检查工作要求。

第九条检查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成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飞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和专家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飞行检查时,可以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告知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派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协助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2024年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一、生猪进厂(场)须持有生猪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二、严禁从疫区采购生猪。

三、宰前检验与宰前检疫同步进行。

检疫、检验人员须对生猪活体逐头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认属于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的梁疫生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待宰间,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批次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抽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宰前已经死亡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相关处理记录表和台帐。

五、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健康猪赶送至待宰间静养;伤残猪送入急宰急宰;疑似染病生猪送入隔离间实施隔离观察。

六、生猪进厂(场)应逐头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健康状况良好和体表卫生。

七、生猪进厂(场)须建立台帐登记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建立卫生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须保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防止二次污染和交叉感染。

三、屠宰设备、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经常清洗、消毒。

四、生产加工场地、墙壁、排水沟、更衣室、厕所等场所和各种容器、运输车辆必须及时彻底清扫、清洗、消毒,确保生产区、生活区卫生整洁。

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和冷库,并符合保证肉品质量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六、制定并严格执行灭鼠、灭蚊等病虫防控措施,及时彻底消除鼠害、蚊害等隐患。

七、实行水质检测申报制度,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污染物处理,严禁污染物直接排放,防治在屠宰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及嗓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九、保持员工良好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鞋上岗操作。

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并建立卫生、健康档案。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屠宰工作人员须经过健康检查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人畜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屠宰工作。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猪进厂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进厂的生猪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保证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的需求。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厂的生猪检查验收工作。

三、基本要求3.1 生猪来源3.1.1 所有进厂的生猪必须来自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正规养殖场。

3.1.2 进厂生猪应具备相关的养殖证明文件,包括养殖户的注册信息、养殖场的卫生检疫证明等。

3.2 精确信息记录3.2.1 进厂生猪的信息应该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生猪的数量、品种、体重、兽医检疫报告等。

3.2.2 进厂生猪的信息记录应该与养殖场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3.3 检查验收流程3.3.1 进厂生猪应在进场前进行初步的检查,包括外观、行为、呼吸等方面的观察。

3.3.2 对初步检查合格的生猪,应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查,包括体温、体型、皮肤状况、乳房、睾丸、眼睛、口腔等方面的检查。

3.3.3 进行中的检查应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和细致。

3.3.4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和卫生,避免生猪对检查人员的伤害和污染。

3.4 异常处理措施3.4.1 发现有疑似疾病的生猪,应立即进行隔离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检测和处理。

3.4.2 对于病死生猪的处理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不得随意丢弃或销售。

3.4.3 发现例行检查合格后出现问题的生猪,应及时进行退运处理,并对养殖场进行追责。

四、检查验收标准4.1 外观生猪的外观应健康、无伤口、无明显异味、无虱蝇、无结卉等异常现象。

4.2 体型生猪的体型应匀称、有肌肉、饱满,无过瘦或肥胖现象。

4.3 体温生猪的体温应在正常范围内,一般低于39度为正常。

4.4 皮肤状况生猪的皮肤应光滑、富有弹性,无明显划痕、受伤或发炎现象。

屠宰企业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制度

屠宰企业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制度

屠宰企业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制度
一、活猪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猪必须从非疫区采购。

五、生猪宰前必须经非洲猪瘟PCR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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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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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2016年4月13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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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屠宰资质
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布局及设施设备
布局
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设施设备
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进场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待宰
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
按检验规程急宰。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生猪屠宰
屠宰生产
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肉品品质检验
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

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

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

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检验结果。

无害化处理
是否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

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数量,以及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出场生猪产品
出场生猪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包装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消毒
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米以上的消毒池。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屠宰间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生猪屠宰场证(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

信息报送
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是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档案管理
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分圈编号记录、待宰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3.监督检查要求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或者《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经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生猪屠宰厂(场)。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给有关部门。

4.监督检查频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

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者存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特定条件下,应当增加对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5.监督检查档案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并分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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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
2.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1
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
屠宰厂(场)名称:负责人:
地址:电话: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厂方负责人员(签字):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附件2
?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厂方负责人员(签字):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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