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
经典资料:各行业涉及税种总结归纳篇
经典资料:各行业涉及税种总结归纳篇(一)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1.增值税;2.城建税;3.企业所得税;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教育费附加;9.生产、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要缴纳消费税。
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交纳营业税;10.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盐等产品,要缴纳资源税;11.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12.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商品流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1.增值税;2.城建税;3.企业所得税;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教育费附加;9.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缴纳营业税;10.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11.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1.营业税;2.城建税;3.企业所得税;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教育费附加;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1.营业税;2.城建税;3.企业所得税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教育费附加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金融保险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1.营业税;2.城建税;3.企业所得税;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教育费附加;9.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一、抵债资产取得税收处理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1.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2.所得税;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4.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二、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处理大多数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立即变现,会持有一定的时间;同时为提高抵债资产的持有效率,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1.营业税;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营业税;2.所得税;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3.印花税;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4.房产税;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5.土地使用税;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税收处理1.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2.营业税;在处置抵债资产时,营业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2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即: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3免缴营业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取得的股权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土地增值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4.印花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5.所得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上三个环节均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四、总结通过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取得、持有以及处置环节税收待遇的分析可以看出,抵债资产税收处理遵循的原则为:在抵债环节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取得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收处理;经过分解后,金融企业抵债环节的税收处理便与其他性质企业正常事项税收处理原则一致;确定了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的税收处理原则与税收待遇后,奠定了其后在抵债资产的持有、处置环节的税收处理原则;这化解了抵债资产税收处理的特殊性,化特殊事项为一般事项;因此,在其后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处理与其他资产一致,处置环节与其他资产的转让处理同样一致;明确了这个原则,我们便能够把握抵债资产税收处理的实质,将复杂的抵债资产税收处理简单化,准确掌握抵债资产税收处理方法;。
财税实务:财税〔2016〕106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6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颁布时间:2011-6-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实用文档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闽国税函[2008]263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26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结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08〕4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一)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一)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纳入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财税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结束——。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1997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入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三、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89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0年1月1日起,按8%征收。
飞机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飞机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2016版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规章及文件汇总,下面的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版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规章及文件汇总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颁布时间:2002-1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租赁如何税收筹划
租赁如何税收筹划【09/16/2002信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围绕税种类别进行,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等;二是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进行,如企业融资、证券投资、财产信托筹划等。
在实践中,企业一般将两种筹划方式融合在一起,围绕不同的投资决策与不同的经营活动方式,对涉及的有关税种尤其是主体税种进行税收筹划,并选择最有利的经营活动方式,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使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
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
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
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
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①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③租赁期间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④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带来利益。
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先垫支资金,避免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给企业资金平稳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
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
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队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等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1997]45号)成文日期:1997-03-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废止,财税2009 61号)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财税2009 61号)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99号2003年7月9日)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专项审批管理办法后,城乡信用社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仍必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具体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2]119号)中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不再实行审核审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2]119号)中有关“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再执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规定的条件,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的评估和检查。
三、对取消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税前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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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文件及解读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2、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4)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1)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9)(国税函〔2009〕3号) (19)6、(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一(来自中国会计天空) (21)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二(仅供参考) (25)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006-12-4 (29)9、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9)(企便函[2009]33号) (29)10、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36)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 (36)11、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来自CPA视野) (47)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
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案例:1一、案例名称:盯住综合收益做文章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三、案例适用: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四、案例内容:2004年2月,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市的富达融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东方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
根据东方公司的具体要求,富达融资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从国外购进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228.5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22.5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也可以用两种方式经营:融资租赁与东方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东方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经营租赁与东方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530万元,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满,富达融资公司收回设备。
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富达融资公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五、筹划分析:方案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1、择从境外购买: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00+300+30)]×5%=14.2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25×(7%+3%)=1.42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1800+15-1530-14.25-1.425-0.09=269.2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