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8•【字号】茂府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规〔2024〕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8日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激发创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经营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经营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六合区教育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五条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实施《公务员法》的省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二)省人民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四)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六)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12日人社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粤司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20〕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重新组建后,梳理修订了《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信访办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2月6日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整合了司法行政职能各项业务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诉求情形、分类处理途径及法律依据,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程序、时限、文书要求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复议方面1.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机关决定。
分类处理途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二、法律服务方面(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doc
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二)权属争议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不动产登记2.法定途径: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民发〔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民发〔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推进民政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
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
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民政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
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
各地可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细化明确处理问题可能的法定途径。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扬工商〔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扬工商〔2016〕38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各处室、协会、学会、直属事业单位,竞争执法分局、生产要素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现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12日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处理揭发控告类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向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者赔偿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㈠举报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行为1、举报公司等组织机构相关登记事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负责处理部门:个企处、外资处基本流程:受理→核查→是否立案→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送达2、举报企业法人相关登记事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5.10.26•【文号】国信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国家信访局研究制定了《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信访局2015年10月26日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登记第四条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第五条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
留有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届二次第20230267号提案答复的函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届二次第2023026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茂府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届二次第20230267号提案答复的函茂府函〔2024〕55号林思诚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化橘红产业人才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综合各会办单位的意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我市赞同您提出的意见。
茂名化州是“中国化橘红之乡”,是化橘红的道地产区。
化橘红是茂名最有价值、最具潜力的“土特产”之一,有望发展成为“千亿产业”。
目前,我市化橘红种植面积超13万亩,年产鲜果6万多吨,干果1.2万多吨。
种植、加工、销售企业达1542家,全产业链年产值超过100亿元。
一是坚持人才赋能,推动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
印发《中共茂名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茂发〔2022〕4号)、《茂名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茂人才发〔2023〕2号)等文件,为我市引进和培养化橘红领域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建立化橘红产业人才库,入库专家32人。
进一步推动力量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用好“百校联百县”“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百会帮百镇”、建筑企业结对帮扶和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等方面力量,引导乡贤能人推动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通过政府聘请、项目引进等方式,招聘了专业人才400多人,引进参与化橘红新产品研发团队达70多人。
二是坚持技术赋能,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服务。
建设县级农技推广服务驿站,推动高校科研单位、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家“上山下乡”,根据化橘红产业技术需求,组织农村科技特派员开展驻镇帮镇扶村科技服务工作,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技能培训、技术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
如去年4月份,陆燕、曹建平专家团队在化州长岐镇指导农户进行化橘红圈枝育苗;今年6月21日,何勤勤、马玉刚专家团队在化州播扬镇开展化橘红病害取样并提供防治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05•【文号】发改办厅〔2019〕1039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发改办厅〔2019〕1039号各司、局、室,各直属、联系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厘清信访与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推进优先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经委领导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9年1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有关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如下。
一、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的: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对工程咨询单位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做到“法定途径优先”,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要求,分类处理(一)厘清信访与诉讼的受理范围。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实行诉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在诉访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受理范围。
对能够通过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法定业务工作程序办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办理。
(三)在厘清信访与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受理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其他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
对能够通过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办理。
(四)对不能纳入上述法定途径办理、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不能纳入上述法定途径办理、又不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或不属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法定职权的信访投诉请求,引导当事人向有权的机关、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学术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反映,例如:反映书报刊等出版物内容存在学术争议;要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帮助出版或推广作品、评估作品价值等。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粤教办函〔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为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边界,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广东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教育信访工作实际,我厅于2016年1月12日制定了《广东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张贴在广东省教育厅信访管理系统供各市各校参考、提出意见,现正式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央、教育部、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二、分类办理、规范程序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耐心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对于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陕国土资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16〕2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省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省厅制定的《陕西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印发给你们,并就认真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的具体体现。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作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相关责任,确保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落地、见效。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调研分析,梳理出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领域信访投诉请求的类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制定的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解决合理合法诉求的具体体现。
为推进以法治为核心的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落地,营造良好的信访生态环境,根据《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法定途径优先”要求协调会议纪要》(x信领办[x]3号)文件和5月29日全国信访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受理范围,确保信访诉求能够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依法受理、处理,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进一步明确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分流规则。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依法梳理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受理范围和规定程序,优先选择法定途径解决问题,逐步实现让法治正文,信访归位。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分流程序1、实行案件诊断分流制度。
要做好群众信访件的接待处理工作,加强信访工作力量配置,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流程图。
严把受理关,从诉求内容和性质、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三个方面审查甄别群众诉求的分类。
对属于《信访条例》受理范固的信访事项,应在信访渠道内予以办理;对属于涉法涉诉的事项,引导信访人向政法机关提出;对属于其他法定途径的事项,按照具体行政行为分类转送职能部门处理。
2、规范移交案件办理程序。
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和涉法涉诉移交函,同时做好群众引导工作。
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及时回复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息诉罢访,坚决防止因渠道不畅、部门间推诿扯皮而导致越级访、重复访和非正常访。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试行)一、不服行政行为类诉求(一)不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
1.具体请求:(1)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2)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审批;(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请求:(1)对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业务经营许可的;(6)不服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典当管理办法》等。
教育部要求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
教育部要求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有关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
【年(卷),期】2015(000)011
【摘要】教育部就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发布通知作如下要求:一、要深刻认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深刻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总页数】1页(P94-9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执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思考 [J], 陈矫健
2.执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思考 [J], 陈矫健
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2号) [J],
5.进一步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J], 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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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一)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示例1:信访人与局属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示例2:信访人(如局机关、局属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依据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依据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7:《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依据8:《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示例3: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具有某种法律地位。
示例4:信访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六)内部申诉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示例7:信访人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曰起三十曰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曰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曰起三十曰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依据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
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一)处分;(二)清退违规进人;(三)撤销奖励;(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三十四条机关工勤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据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一)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