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粤财工[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2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7月9日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三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349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4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修订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牵头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引导带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配合省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省领导,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粤财农[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1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乡一品”专项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省政府确定的50个山区县所属乡镇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革命老区乡镇。
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四条资金用途项目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与示范,项目生产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启动性环节。
第五条项目要求(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
项目拟开发的主导产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区域优势,优先选择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市场空间(白)和质量档次高的名、特、优、稀、新产品及著名传统特产。
(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
开发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进一步开发易被群众接受,具有可供较大规模连片开发、优化提高的潜力。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粤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省社科规划项目、“理论粤军”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报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2016]10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6〕10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根据我省全面推进城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需要,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进展实际情况,在此框架上制定本地化绩效评价方案,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区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与指导,充分调动基层医护人员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10月18日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为稳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签约服务补偿与激励机制,现制定《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地评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效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家庭医生团队绩效。
一、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通过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以首诊性、连续性、可及性、综合性、协调性为特征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构建分级诊疗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二)指导性原则:在省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基础上,依据不同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差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本地化评价方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五批)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五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粤经信节能[2011]830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五批)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830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有关单位:为推动我省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促进全省节能工作,经有关单位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或所属省直部门初审、我委复核、公示,确定广州宇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33家单位为我省第五批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照《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协助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实技术力量,配备专业的能源计量、检测或分析设备,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我委支持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工作,鼓励节能服务形式多样化,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服务单位提请省政府授予省节能先进单位称号。
建立服务单位动态管理制度,所有服务单位公告的有效期限为3年。
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报送年度节能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取得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范围的扩展情况及发展趋势,当前节能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各市经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粤财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金〔2020〕8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程序第三章考核评价指标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出资机构)出资设立,由国有资本控股,具有政策性功能,不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服务省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7日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推进技术进步为主线,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清洁生产,加快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清洁生产改造,创新清洁生产推行方式,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粤财预〔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31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推动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7日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决策部署,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设立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覆盖粤东、粤西、粤北12市所有的县(市、区),惠州市的龙门县、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以及肇庆市所有的县(市、区)。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第三条均衡性转移支付分为四大部分,一是标准收支差额补助。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
三是偏离度调整机制。
四是奖励资金。
各地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收支差额补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偏离度调整+奖励资金三、标准收支差额补助第四条标准收支差额补助主要是保基本、兜底线,对市县未达到标准支出水平而存在的财力差额给予补助,从纵向均衡省与市县的财力分布,推动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底线均等。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2•【字号】粤财社〔2015〕423号•【施行日期】201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42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 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2015年12月12日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以下简称五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低保、五保、临时救助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救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救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救助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注重绩效考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10•【字号】粤价[2004]29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4]292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提供会计类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并实施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如经委托人同意,也可按异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粤财综[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1]1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对1991年4月17日印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已制定的财政票据种类和格式在没有作出更改前,继续使用。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和罚没财物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按规定处罚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据。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粤财预〔2018〕26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设置第四章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第五章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第六章市县项目库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省级预算编制的重要基础,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预算编制。
第三条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全部实施项目库管理。
对维持政府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和民生补助类资金,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分设为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下称预算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下称部门项目库)和市县项目库(含市县预算储备项目库和市县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管理。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简政放权,落实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粤财采购[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厅制定《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内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10•【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五)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制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制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8.07.21•【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制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府[1998]11号)精神,并参照财政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1998年7月21日附件: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府[1998]11号)精神,并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一)每年12月上旬,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等有关单位报送的本级下年度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预算(包括市、县上缴上述部分),按这些基金收入预算(不含以前年度结余部分)的3%,加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编制省级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2月20日前向省水利厅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省计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粤财工〔2015〕279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财工〔2015〕279号省直有关部门,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管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管理的意见》,经报省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6月15日关于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管理的意见为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运作,统一基金政策定位、规则、运营管理及操作方式等,更好地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
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基金定位省级财政出资的基金,定性为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要争取募集放大社会资本10倍以上。
二、基金管理省级财政出资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一)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政策性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具体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不干预基金管理公司决策,不确定具体投资项目。
(二)省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基金组建方案,包括基金用途、组建与管理机构、募集社会资金的方法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与放大效应。
(三)受托管理机构。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财政出资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基金具体投资项目以及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章程决定。
(四)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基金的运作,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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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4]3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4〕362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
专项资金牵头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称为牵头部门),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为参与部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引导带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照联席审核工作规程配合省业务主管部门(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同)研究确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申报指南、评审、报批、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参与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相应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按照联席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同)分别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