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逮捕必要”适用条件
对“无逮捕必要”的思考
逮捕 无逮 捕 必要 逮 捕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0 -6 -2 10 —5 22 1 )82 60
好 地把 握逮 捕 必要性 问题 。 中图 分类 号; 9 0 D 2. 4
逮捕 是为 了防止 犯罪 嫌疑 人逃避 侦查 , 防止其 相互 串供 、 毁 行所 必须 , 同时 , 又涉 及到 司法 人权 的保 障 问题 , 就好 比一柄 “ 双 灭证 据、 伪造 证据 , 证刑 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 , 保 而采 取的一种 剥夺 刃剑 ”运用 得 当, 利于保 障刑 事诉讼 的顺 利进行 , 犯罪 者受 , 有 使
L g l v t m d S ce y e a s s e An
{占 } 轧会 } I
对“ 无逮捕必要’ ’ 的思考
, - 伟 蔡红一● J^ _ 、- , ‘
摘 要
关键 词
本文主要从 “ 无逮捕必要” 的运用现状、 逮捕的实质、无逮捕必要” “ 条件等方面出发论述 了当前侦监工作中如何更
权 亦体现 自由及 的人 身 自由 , 显然 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的合 法权 益, 是与 人文 关怀 程序 不仅 以尊重 及保 障个 体的 自由、 利为理 念 , 权 利对 刑事诉讼 的根本 要求 。司 法机 关侦 查手段 的局 限性 不应 背道而 驰 的 。 2 造 成诉 讼成 本提 高和 司法资源 的极 大浪 费。没 有逮捕 必 转嫁 到犯罪 嫌疑人 身上 , 能期望 以逮捕 的震慑力来 突破 口供以 . 不 要 ,本可 以采 取取 保候 审等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却 被报 请批准 逮 获 取证据 。 2 对逮捕 条件 的认 识从构 罪 即捕 向兼 具三 条件转 变 。虽然 . 捕 , 使报捕 案件 数量居 高不下 , 致 办案人 员工作量增 J, J 办案 力量 u 。 际作中大 多将 逮捕条 件放 但实 严重 不足 , 守所 经常 处于超 定额 羁押状 态 , 而造成 诉讼 成本 刑 诉法对逮 捕的条 件有 明确规定 , 看 从 宽到构罪 即捕 , 而不 考虑 罪轻罪重 、 是否有 逮捕 的必要 , 成了很 造 提 高和 司法 资源 的 极大 浪费 。 因此 必须严格 坚持逮捕 三条件 的统 一, 尤其要 强调“ 有 3 不利 于对犯 罪分 子的 改造和 社会对 犯罪 的综合 治理 。我 大的弊端 , . , 国刑 法 的 目的除 了惩罚 犯罪 , 有一个 改造 、 育 的功能 。而对 逮捕 的必要 ” 重视 对逮 捕必要 性 的审查 。 还 教 3 对逮 捕后 果的认 识从 实体 意义上 的处 理 向程 序意义 上的 . 于 不必 要逮捕 的犯 罪嫌 疑人 , 取逮捕 这种 严厉 的强制 措施 , 采 在 感 逮 客 观上 会在 其心 灵深 处投 下 阴影 ,不利于 其今 后顺 利地 回归社 处理转 变 。在老 百姓传 统 的、 性 的法律 意识 中, 捕是 和定罪 逮 其实 , 捕只 是刑 事诉讼 逮 会。 另外也 不利 于社会 对犯 罪的综 合 治理 , 一些初 犯偶 犯在羁 处理联 系在一起 的 , 捕就是一 种处 罚, 使 的一 个非 必经 的环 节 , 然是 直接剥 夺 了人身 自由, 虽 可能 导致 惩 押 过程 中成 为传授 犯罪 方法 或教唆 犯 罪的对象 。
浅议“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浅议“无逮捕必要”之适用[摘要]“无逮捕必要”作为检察机关在行使逮捕权时把握的尺度或者说作为捕与不捕的调节手段,既赋予检察人员自由裁量权,又旨在发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
本文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入手,对“无逮捕必要”的诉讼价值、条件设定及适用规范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无逮捕必要;适用情况;宽严相济;价值分析“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无逮捕必要”条件的适用,但仍未能改变批捕率高居不下的局面。
为此,笔者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入手,对“无逮捕必要”的诉讼价值、条件设定及适用规范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2007年至2009年,某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807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780人,不批准逮捕1197人,其中因无逮捕必要作相对不捕的共389人,仅占受理总人数的5.7%。
这些“无逮捕必要”案件直诉到法院后,法院均没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刑,而在逮捕后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法院判处轻缓刑的比例则较大。
据统计,近三年来该市捕后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实刑的有1005人,捕后被判处缓刑的有1372人,分别占批捕总人数的14.8%和20.2%,主要涉及非法传销、盗窃、故意伤害、赃物犯罪[等案件。
从这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无逮捕必要”适用率过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捕后判处轻刑、非实刑人数居高不下,桎梏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目前在对“无逮捕必要”的把握上确实存在偏差,亟待改进。
论“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
社会 危 险性 是 指犯 罪 嫌 疑人 给社 会 带来 新 危 害 的 可能 性 。 判 断有 无 逮 捕必 要 性 的 关键 是有 无 社 会危 险性 以及社 会 危 险性 是 否严 重 。 没有 社 会 危 险性 的犯 罪嫌 疑 人 没必 要 逮 捕 ,社 会危 险 陛轻 微 的 犯 罪嫌 疑 人 ,采 取取 保 候 审 足 以 防止 其 发生 社 会 危 险 性 ,也 没 必要 逮捕 。 因此 ,判 定 犯 罪嫌 疑 人 社 会 危 险性 有 无 或 者 大小 的各 种 因素 ,应 当作 为关 于 无 逮 捕必 要 判 断标 准 的重 点 或者 主要 内容 。
一
年 人 犯 罪 、身 体状 况 不 适 宜羁 押 的 。三 是 看是 否 有不 适 宜 羁 押 的严 重 或传 染 性 疾 病或 是 怀 孕 、哺乳 婴 儿 的 妇女 。以上 均 为刑 法 意 义 上 的特 殊 主 体 ,其 犯 罪 的 主观 恶性 小 ,社 会 危 害性 小 , 再 犯罪 的风 险小 ,同时 ,需要 一定程 度 的司法 保护 。 3 . 法定 、 酌 定从 轻 、减 轻 情 节 无 逮 捕 必要 不捕 在 审 查批 捕 中重 点 审查 是 否有 法 定 或酌 定 的从轻 或 减 轻 处 罚 的情 节 ,主 要 审查 以下 几 个方 面 :一 是 看 是 否属 于 预备 犯 、 中止 犯 、或 是 共 同 犯罪 中的 从犯 、协从 犯 ,犯罪 后 自首 、有立 功表 现 的 ;二 是 看 过失 犯 罪 的犯 罪 嫌 疑人 是 否属 于犯 罪后 能 够 积极 认 罪并 有 悔 罪 表 现 ,积极 赔 偿 损 失并 取 得 被 害人 谅解 的 ; 三是看 是 否是 主观 恶性较 小 ,属于初 犯 、偶 犯 、从犯 、胁从犯 ; 犯罪后是否有悔过表现,符合法定 、酌定从轻减轻条件的 ;四 是 看 是 否 因 防卫 过 当造 成 重 大损 害 或 者避 险 过 当造 成 不应 有 的 损 害 ,犯 罪后 有 悔 罪 表现 并 积极 赔 偿 损 失 的 ;对 于 多次 犯 罪 、 连 续犯 罪 、 累犯 及 态度 恶劣 、拒 不 认 罪 的犯 罪 嫌 疑人 ,不适 用 无 逮捕 必 要情 形 。
审查逮捕制度中“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把握
江省余姚市当前所有犯罪中 ,外地人犯罪 占 8 %以上 比例 , 0 而外地的犯罪嫌疑 人往 往缺 少担 保条件 , 有流动性而难以 具 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特 点 ,这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慎用 “ 无
逮 捕 必 要 ”措 施 。
到刑事处罚 , 但刑事 处罚不一定就要适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 笔者认 为,应 当综合考虑以下 因素 ,以决定是 否适 用 “ 无逮
其 重 要 目的 之 一 便 是 保 证 诉 讼程 序 的 顺利 进 行 。尤 其 是 在 浙
二 、“ 无逮捕必要 ”适 用的具体 条件及宽严之 度的把握
适 用 “ 逮 捕 必 要 ”的 一 个前 提 条 件 , 行为 人 必 须 已 无 是 经构 成 犯 罪 。根 据 罪 责 罚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构成 犯罪 就 应 当受
作 者 简 介 :褚 贵 炎 , 男, ( 9 1 1 4. 2一 ) 6 ,浙 江省 余姚 市 人 ,浙 江省 余姚 市检 察 院副 检 察 长 。
翁林 祥 , 男 , ( 9 . 1 8 1 5 2一 ) ,浙 江省 余姚 市检 察 院侦 监科 科 长 。 戴 素 君 ,女 , ( 9 . 1 1 8一 ) 安徽 省 铜 陵 县人 , 浙 江省 余姚 市人 民检 察 院 侦监 科 干 警 。 8 ,
捕 必要 ” 。
( )犯 罪 本 身 的 实体 性 要 件 一
第二 ,受 “ 严打”思想的禁锢。为了维护本地的治安环
“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
浅议“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无逮捕必要”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不捕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有逮捕必要性把握提出了可供考虑的七个方面的因素;2011年3月,高检院侦监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其中第六条详细列明了对犯有轻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七种情形,这是“无逮捕必要”适用情形的规范和细化,为实践中统一适用“无逮捕必要”提供了一个标准。
在审查逮捕中 ,准确把握并适用“无逮捕必要” ,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据统计,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5件53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8人,占总受案人数的15%,呈上升趋势。
一、在办案中,我们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坚持适用以下原则和条件:(一)“无逮捕必要”案件适用的原则1.罪行较轻原则。
主要从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三个方面来衡量。
从法定刑角度考虑,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的案件。
2.容易改造原则。
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累犯;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3.保障诉讼原则。
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有无相对固定的住所,有无亲友担保、能否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审判等。
而对于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应排除“无逮捕必要”的适用。
(二)“无逮捕必要”案件适用的条件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即可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1.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
主要是指故意犯罪中预备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过失犯罪;2.存在特定情节,无逮捕必要。
浅谈“无逮捕必要”的价值探讨
浅谈“无逮捕必要”的价值探讨[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构罪即捕的观念在一些检察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
文章拟通过对“无逮捕必要”的理解和适用情况进行深度反思,重新架构“无逮捕必要”的框架体系,以期使“无逮捕必要”落到实处。
[论文关键词]强制措施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人权保障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从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三方面对适用逮捕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考虑适用逮捕措施,缺一不可。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三个要件的规定有操作性不强之嫌,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要件与罪行要件应该是相对容易理解和把握的,真正的难点在于对逮捕必要性的认识与运用,也就是对“无逮捕必要”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一、司法实务中对“无逮捕必要”的理解及适用困惑“无逮捕必要”是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但运用“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不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逮捕必要’无明确标准,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人员受‘求稳怕错’思想的影响,加之公安机关片面强调逮捕数量,刻意追求逮捕率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无逮捕必要’被严重忽视的现象”。
据了解,有一些检察院很少案件是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以“无逮捕必要”为理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数极其有限,主要是因为“无逮捕必要”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以致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检察人员存在对“无逮捕必要”的认识不深刻、把握不到位、不敢大胆自如运用的困惑,从而导致对逮捕必要性的分析欠全面、深入、妥当。
一是打击犯罪为主与保障人权为主的冲突,导致对执法目的的认识困惑。
侦查监督工作中无逮捕必要性适用之研究
侦查监督工作中无逮捕必要性适用之研究作者:张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3期摘要本文通过对刑诉法修正案关于逮捕制度的解读,并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对实践中的案件进行分类,分别从犯罪性质、情节、嫌疑人自身等方面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之内涵,完善“无逮捕必要”在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关键词无逮捕必要逮捕社会危害性作者简介:张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规定,“无逮捕必要”可以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虽己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虽有社会危险性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虽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时,而不适用逮捕的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关于“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九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是实践中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法律基础。
豍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无逮捕必要”的规定,根据其字面意思,应解释为“不必适用逮捕”。
虽然不必适用逮捕最终结果是不适用逮捕,但不必适用逮捕并非是指与逮捕毫无关系,对于经审查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或者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的,属于绝对不捕或者存疑不捕,但并非“不必适用逮捕”。
不必适用逮捕虽然是不逮捕但其与逮捕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学理上一般将逮捕条件总结为三个: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
那么我们所谈的无逮捕必要,其实是在满足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却不满足最后一个即必要性条件的情况。
在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豎,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非常低,许多被逮捕的嫌疑人,最后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等轻刑或者非实刑。
侦查监督工作中经常将逮捕的三个条件缩略为前两个,从而忽视对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这种“构罪即捕”的方式有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利于对嫌疑人人权的保护。
无逮捕必要不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Please get the right person into the car, and get off the unsuitable person.(页眉可删)无逮捕必要不逮捕的情形有哪些导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无逮捕必要不逮捕的情形有哪些1.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1)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①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谈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理解
谈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理解“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犯罪嫌疑人酌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因此,无逮捕必要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
(一)正确区分无逮捕必要与不批准逮捕关系。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司法实践,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形。
1、不够法律尺度的不批准逮捕。
逮捕的法律尺度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是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只有罪行严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逮捕。
如果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依法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或只能判处附加刑而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不批准逮捕。
2、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证据不足是指证据达不到逮捕的条件,主要指:(1)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2)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较缓和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对于公安机关将证据不足而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酌定不批准逮捕。
酌定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法定不批准逮捕而言的,对具备逮捕构罪条件和处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就可以不批准逮捕。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
捕不致激 化矛盾 , 不致产 生对立或 对抗情 绪, 有利 于矛盾 的化解 , 案结事 了 , 也是 “ 这 无逮 捕必要 ” 适用追 求 的社会 价值所 在 。
根 据上述 原 则, 适用 “ 无逮捕 必要 ” 的案件 必须 符合 以下条
1 保 障诉 讼 原则 。逮 捕 的根本 目的在于 保障刑 事诉 讼活动 .
罪 维护稳 定 。 是 出于这 种 重实体轻 程序 、 正 重打 击轻保护 的传统 的顺 利进行 。无 逮捕 必要 , 名思 义 , 顾 就是指 不采取 逮捕 措施亦 执法 观念 , 片面 强调有 效追 究犯罪 、 罚罪犯 , 惩 忽视 了对私 权, 特 能保 障刑 事诉讼 活动 顺利进 行 的情 形 。 因此 , 保障诉 讼原 则是适 别是 犯罪嫌疑人 合法权益 的保护 , 因而缺乏对 有无逮捕 必要 的周 用“ 逮捕 必要 ” 无 的首 要原 则 , 是根本 原则 。 也 全考 虑 。 2 罪 行 较轻 原则 。“ . 无逮 捕必要 ” 是宽严 相济刑 事司 法政策
( ) 统执 法观念根 深 蒂 固, 一 传 人权 保障 意识 尚显不足
要避 免执法 的随意 性, 防止“ 无逮 捕必要 ” 被控制 过严或随 意
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决议》在充分肯定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调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明确了司法、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检察机关适用“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理应受到重视。
笔者以“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现状为基础,就强化这一措施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并无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与该条规定相对应,“无逮捕必要”可被确定为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无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并据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上述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无逮捕必要”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经统计,本院侦查监督科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1049人,其中批准逮捕916人,因“无逮捕必要”作相对不捕的共38人,仅占审结总人数的3.62%。
应从四个方面把握和理解有无逮捕必要
应从四个方面把握和理解有无逮捕必要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是最严厉和最有效的一种。
因此,正确适用,可以有效地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应有作用;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背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第一即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即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即必要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证据条件和罪行条件,从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解释规定看,掌握起来比较容易,而“有逮捕必要”“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法文规定的不够明确和具体,司法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因此要首先弄清楚逮捕的必要条件即“有逮捕必要”的本质含义。
“有无逮捕必要”是逮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如何确定“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内涵:逮捕必要性包括具体有社会危险性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两个方面。
社会危险性又包括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部分,只有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能认定具有逮捕的必要,进而考虑适用逮捕措施。
根据以上对法理的推论,笔者认为,确定“有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范围,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上把握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适用“有无逮捕必要”的法律依据,适用逮捕的机关必须遵从。
例如:1、20XX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逮捕:(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7)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浅析无逮捕必要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逮捕必要的几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
以上三个条件分别是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
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报捕案件时往往注重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而忽略了对“有逮捕必要”的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报捕案件也仅是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予以批捕。
鉴于这样的现实,对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进行研究,对于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逮捕必要性的含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的必要性表现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并施行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于逮捕的必要性的具体法律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该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根据这一解释可以总结,逮捕必要性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
一是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的危险性,这主要包括根据犯罪嫌疑人行为表现。
如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否逃跑,是否隐匿证据或者毁灭主要证据等行为或者企图,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亲自或者通过其他人给同案犯、其他证人或者被害人施加压力,干扰证人做证或者串供的;或者可能对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可以认为具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危险性。
“无逮捕必要”的实证分析的开题报告
“无逮捕必要”的实证分析的开题报告
背景介绍
“无逮捕必要”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
行逮捕时,必须经过审查,只有当逮捕必要时才可以对其实施逮捕措施,并且在逮捕后时间上最短限度的监禁,保护被告人人权利益,防范司法
滥权。
无逮捕必要原则提出后不久,就被一些地方法院纳入实践中。
研究意义
无逮捕必要原则是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制度机制,本文结合实证分
析法,探明无逮捕必要原则在实践中的效果,以及探究一些司法滥权问题,为司法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推进无逮捕必要原则的实施建设。
研究内容
本文将分析无逮捕必要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分析无逮捕必要
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效果;通过实证分析法,探究相关的司法滥权问题,为无逮捕必要原则的改进提供问题化的参考。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通过对案件数据、司法文件资料、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分析和代码数据分析,从实证方面评价无逮捕必要原
则的实践效果。
预期结果
本文的研究,将进一步推进无逮捕必要原则的落实,对当代研究司
法滥权等问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同时也将对司法工作
提供政策参考和技术指导。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一、“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原则和条件除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刑事诉讼原则外,我们认为,适用“无逮捕必要”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保障诉讼原则。
逮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无逮捕必要,顾名思义,就是指不采取逮捕措施亦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
因此,保障诉讼原则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首要原则,也是根本原则。
2、罪行较轻原则。
“无逮捕必要”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直接体现。
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是宽严相济的精髓所在,如果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适用“无逮捕必要”,即违反了这一精神实质。
因此,罪行较轻原则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一个重要原则。
3、容易改造原则。
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是“无逮捕必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真心悔罪、积极改过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容易改造原则也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原则之一。
4、化解矛盾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事实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谅解或被害人自愿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处罚,从而不予逮捕不致激化矛盾,不致产生对立或对抗情绪,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案结事了,这也是“无逮捕必要”适用追求的社会价值所在。
根据上述原则,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凿。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涉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二、“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依据和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判断逮捕必要性的关键是有无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程度。
所谓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危害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把握:1、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上把握。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是衡量社会危险性大小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的,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对这种人如果不采取逮捕措施,就很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铁检机关“鲜”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因及对策解析
铁检机关“鲜”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因及对策杨兴辉刑事诉讼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显而易见,适用逮捕措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能适用的,还要考虑到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问题。
然而,在铁路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在具体操作上,常常忽略了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中还应具有“无逮捕必要”这一条件的制约情况,认为“构罪就捕”,或者说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适用了逮捕措施。
作为刑事案件第一道“关口”的铁路公安机关从铁路刑事案件的特点出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只要“够罪”就报捕,并不是依据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加以区别;而作为刑事案件第二道“关口”的铁路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不得不考虑铁路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上级对不捕率的考核标准及涉案犯罪嫌疑人能否及时到庭接受审判等种种因素,也一味的坚持“构罪就捕”的办案思维模式。
这样做的结果,容易导致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同时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既不符合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也有悖于当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好“无逮捕必要”,是当前铁路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实务中“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据统计:2005年,笔者所在的铁路检察院受理批捕案件163件245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154件230人,全年不批捕案件9件15人,不捕率为6.1%,其中,绝对不捕(不构成犯罪)3件3人;存疑不捕(证据不足)5件11人;相对不捕(无逮捕必要)1件1人,仅占批捕总人数的0.4%.2006年,共受理批捕案件152件234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142件223人,不批准逮捕10件11人,不捕率为4.7%,其中绝对不捕(不构成犯罪)2件2人;存疑不捕(证据不足)5件6人;相对不捕(无逮捕必要)3件3人,仅占批捕总人数的1.3%.从这一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每年不捕案件(指人数)仅占受案总人数的6%左右,其中以“无逮捕必要”条件作出不捕的案件是屈指可数,两年共计4人,仅占受案人数的0.83%.而在逮捕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法院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比重较大。
论“有无逮捕必要”
论“有无逮捕必要”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剥夺。
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滥用逮捕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
因此,逮捕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
以上三个条件分别是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
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有无逮捕必要”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必要性被称为适用逮捕、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地理解“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含义,可以更好地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使逮捕成为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间的杠杆。
关键词:刑事诉讼、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人权保障。
逮捕是刑事诉讼①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严厉不仅体现在要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将其完全置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而且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时间较长,往往要持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因此,逮捕的适用必须慎重。
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滥用逮捕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理解和把握逮捕条件时,往往集中在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件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要件上,而忽视对“有无逮捕必要”这一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直接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占批准逮捕的比例过大。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某县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率达到了96%以上,而该县法院同期对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犯罪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率则达到了40%以上。
小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无必要不捕的适用
小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无必要不捕的适用一、“无必要”不捕的内含与外延本文题中所称的“无必要”不捕实际是无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和无必要不予逮捕这两种不捕决定的合称。
前者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做出的“无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后者是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根据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做出的“无必要”不予逮捕的决定。
那么何为“无必要”不捕,实际上刑诉法并无明确规定,但顾名思义所谓“无必要”就是没有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必要,那么其具体内含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对两个法条的分析找出答案。
一是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分析刑诉法本条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已隐含规定所谓“无必要”实质上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是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分析刑诉法本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不是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的刑种决定的,即无论存在判处何种刑罚的可能包括死刑、无期徒刑也可能做“无必要”不捕,这是法定的,二是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实质条件和标准。
所以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法条,笔者认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是能否做出“无必要”不捕的核心和实质要件,理论上与判处何种刑罚无关。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然要远远大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法律、对犯罪的认知程度及司法实践,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分水岭是比较合适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关键词】 无逮捕 必要; 证据充足 ; 社会危 害性; 罪责刑相适应
一
、
我 国法律 的规定
三是是否具备 诉讼保障条件 , 即是 否具备取保候 审、 监视居 住 至于“ 无逮捕 必要 ’ 具体适用时, 在 应注意以下几 点问题: 首先, 应该明确可适用无逮捕必要条件的对象。第一 , 从犯 罪主体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考 虑,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 明确 逮捕 必要 。同时还应 注意一些其他特 殊情况 , 例如 , 未成年犯
经济与法
浅析“ 无逮 捕 必要 " 用条件 适
杜 志
武汉 40 1) 322 ( 武汉 东湖学院政法 学院, 湖北
【 要 法律 摘 】 赋予 检碣拉关 行使检察权, 行使侦法查监 依法 督职能, 犯罪 保障 嫌疑人合法 权益, 维护司法 公正。无逮捕必要” “
刑 事诉讼 过程 中批准逮捕阶段一个重要 的问题 , 文将 以此 为研 究 内容, 本 通过法律规 定、 具体适用等 方面结合 近期接 触的一些案
不捕 。
组织犯 罪、 黑社会组织犯罪 等严重妨害公共秩序 的犯罪 , 应作 其次 , 本着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 , 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行 比较严重 ,但 主观 恶性不 逮捕处理 。 大, 具备有效江湖条件 或者社会 帮教措施, 不具备社会危 害性 ,
护司 过失 、 伤害案件 、 交通肇事案件 ; 涉嫌经 济犯 罪的犯罪嫌疑 人只 权 ,
要退清 了赃款 、 固定住所 、 有 有可靠 的担保人 , 采取 取保候 审、 法 公 正 有 效 的 手段 之 一 。
监视 居住等方 法可 以保 证诉讼 正常进 行而且 又可 以防止 其继
不妨害诉讼 正常进行 , 有 《 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 法律给与 司法工作人 员一定 的 自由裁量权, 具 人 有些规定没有细化
件的规定》 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以认 为“ 第 可 无逮 的客观标 准, 因此需要办案人员根据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来完
捕必 要 ’ 不 捕 。 作
批准逮捕 的, 主要原因是证据 问题和法律无 明文规定 以及 未成
( 证 据 不 足 一)
在认 定犯 罪嫌 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当从三个 方面 综合 年人犯罪的问题。 应 在 21 0 2年 6月 的李某涉嫌聚众 扰乱社会 秩序罪案 中 , 由
的办法。
第二 , 从案 件性质和 社会危 害性 来看 , 例如 防卫过 当、 避险过
过 犯罪中止案件 的犯 罪嫌疑人其主观恶性较小 , 人 2 .根据人 民检察 院 《 于加强逮捕 必要性条件 审查 的意 当、 失犯罪 、 关
故意 见》 的有关规 定 , 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涉嫌可能判 处三年 以下有 身危险性较小 。而 对于像具有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杀人、
强奸 、 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 、 财产安全 的暴力犯 期徒刑 的犯罪 , 具备 有效监护 条件或者 社会帮教措施 , 不具备 伤害致人重伤 、
爆炸 、 放火 、 投放危 险物 质等严重危害 公共 安全的犯罪 , 有 社会危 险性或者社 会危 害性不大的 , 一般认 为“ 无逮捕必要 ” 作 罪 ,
我 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规定 : 对有证据证 明有 犯罪事 的客观条件 。 实, 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 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采取取保 候 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 , 尚不足 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 有逮捕 而
必 要 的 , 即 依法 逮 捕 。 应
根 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结合 司法 实践 , 对认定“ 无逮捕 规 定, 患有 严重疾病或者 是正在怀孕 、 哺乳 自己婴 儿的妇女无
续犯罪的 , 可以认 为“ 无逮捕必要 ” 作不捕 。 二、 无逮捕必要 ” “ 适用 的分析 把握 : 一是 意识 或者严重 程度; 二是犯罪嫌疑 人的主观 恶性 的 大小 , 主要体现在其罪前 、 中和罪后 的哟西偶尔具体情节 上; 罪
三、 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在笔者近期实习过程 中接触的一些案子中, 有一 部分 是不
认真分析 以决定是否逮捕。对于“ 无逮 4 .对 于犯 罪情 节较轻 、 相关 部 门 已调解 , 济部 分 已赔 检察机关人员严格执法 , 经
的 也 偿, 当事人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的有关案件 , 如故意 、 捕 必 要 ” 犯 罪 嫌 疑 人 决 定 不 捕 , 是 检 察 机 关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成对 案件 的考 量。现实生活 中往往有很多复杂的案件, 对于这
3 .对涉嫌犯 罪情 节较 轻, 确有悔改表现 的初犯 、 偶犯 以及 些复杂案件, 不能单纯依据某一方面的标准 , 应当综合考虑, 除 投案 自首 、 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 以下徒 刑或 了考虑上述几点因素外, 还应考虑是否初犯, 家庭情况 , 受教育 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 主观恶性不大 , 具备诉讼保 障条 件 1的, 可 以认为“ 无逮捕必要 ” 作不捕 。 情况, 有无 固定工作 , 有无固定住 址, 认罪态 度和悔过态度 是否 诚恳等多方面 内容 。现实的生活 中有 很多复杂 的案子 , 这需要
必要” 决定不捕的案件 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况:
1 .根据 我 国《 刑事 诉讼法》 第六十 条第二款 的规 定 , 对应 罪 , 自首 、 有 立功表 现的, 被胁 迫参加犯 罪的, 以针对具体案 可 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果患有严重疾病 , 如 或者是正在 情, 和社会危 害性上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这一条件 。 相反 , 对于 怀孕 、 哺乳 自己婴儿 的妇 女 , 以采 用取保候 审或 者监视居 住 累犯、 可 惯犯等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嫌疑人 , 一般应作逮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