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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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一、“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原则和条件除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刑事诉讼原则外,我们认为,适用“无逮捕必要”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保障诉讼原则。

逮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无逮捕必要,顾名思义,就是指不采取逮捕措施亦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

因此,保障诉讼原则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首要原则,也是根本原则。

2、罪行较轻原则。

“无逮捕必要”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直接体现。

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是宽严相济的精髓所在,如果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适用“无逮捕必要”,即违反了这一精神实质。

因此,罪行较轻原则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一个重要原则。

3、容易改造原则。

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是“无逮捕必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真心悔罪、积极改过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容易改造原则也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原则之一。

4、化解矛盾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事实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谅解或被害人自愿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处罚,从而不予逮捕不致激化矛盾,不致产生对立或对抗情绪,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案结事了,这也是“无逮捕必要”适用追求的社会价值所在。

根据上述原则,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凿。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涉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二、“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依据和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判断逮捕必要性的关键是有无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程度。

所谓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危害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把握:1、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上把握。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是衡量社会危险性大小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的,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对这种人如果不采取逮捕措施,就很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浅析“无逮捕必要”适用条件

浅析“无逮捕必要”适用条件
件, 来分析“ 无逮捕必要” 的适 用条件 .
【 关键词】 无逮捕 必要; 证据充足 ; 社会危 害性; 罪责刑相适应


我 国法律 的规定
三是是否具备 诉讼保障条件 , 即是 否具备取保候 审、 监视居 住 至于“ 无逮捕 必要 ’ 具体适用时, 在 应注意以下几 点问题: 首先, 应该明确可适用无逮捕必要条件的对象。第一 , 从犯 罪主体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考 虑,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 明确 逮捕 必要 。同时还应 注意一些其他特 殊情况 , 例如 , 未成年犯
经济与法
浅析“ 无逮 捕 必要 " 用条件 适
杜 志
武汉 40 1) 322 ( 武汉 东湖学院政法 学院, 湖北
【 要 法律 摘 】 赋予 检碣拉关 行使检察权, 行使侦法查监 依法 督职能, 犯罪 保障 嫌疑人合法 权益, 维护司法 公正。无逮捕必要” “
刑 事诉讼 过程 中批准逮捕阶段一个重要 的问题 , 文将 以此 为研 究 内容, 本 通过法律规 定、 具体适用等 方面结合 近期接 触的一些案
不捕 。
组织犯 罪、 黑社会组织犯罪 等严重妨害公共秩序 的犯罪 , 应作 其次 , 本着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 , 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行 比较严重 ,但 主观 恶性不 逮捕处理 。 大, 具备有效江湖条件 或者社会 帮教措施, 不具备社会危 害性 ,
护司 过失 、 伤害案件 、 交通肇事案件 ; 涉嫌经 济犯 罪的犯罪嫌疑 人只 权 ,
要退清 了赃款 、 固定住所 、 有 有可靠 的担保人 , 采取 取保候 审、 法 公 正 有 效 的 手段 之 一 。
监视 居住等方 法可 以保 证诉讼 正常进 行而且 又可 以防止 其继

对“无逮捕必要”的思考

对“无逮捕必要”的思考
慎 用逮 捕权 的角度 出发谈 谈当 前侦监 工作 中如何 更好 地把 握逮 确认 的逮捕 条件之 一 。我们 必须全 面理 解 “ 逮捕 必要性 ” 的法律 含义 , 好地 贯彻慎 用逮 捕措施 的思 想 , 更 使逮 捕成 为维护个 人人 捕 必要性 问题 。 身 自由与维护社 会公共 秩序 、 障人权 与保障刑 事诉讼顺 利进行 保 “ 无逮 捕必 要 ” 的运用 现状
逮捕 无逮 捕 必要 逮 捕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0 -6 -2 10 —5 22 1 )82 60
好 地把 握逮 捕 必要性 问题 。 中图 分类 号; 9 0 D 2. 4
逮捕 是为 了防止 犯罪 嫌疑 人逃避 侦查 , 防止其 相互 串供 、 毁 行所 必须 , 同时 , 又涉 及到 司法 人权 的保 障 问题 , 就好 比一柄 “ 双 灭证 据、 伪造 证据 , 证刑 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 , 保 而采 取的一种 剥夺 刃剑 ”运用 得 当, 利于保 障刑 事诉讼 的顺 利进行 , 犯罪 者受 , 有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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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无逮捕必要’ ’ 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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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键 词
本文主要从 “ 无逮捕必要” 的运用现状、 逮捕的实质、无逮捕必要” “ 条件等方面出发论述 了当前侦监工作中如何更
权 亦体现 自由及 的人 身 自由 , 显然 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的合 法权 益, 是与 人文 关怀 程序 不仅 以尊重 及保 障个 体的 自由、 利为理 念 , 权 利对 刑事诉讼 的根本 要求 。司 法机 关侦 查手段 的局 限性 不应 背道而 驰 的 。 2 造 成诉 讼成 本提 高和 司法资源 的极 大浪 费。没 有逮捕 必 转嫁 到犯罪 嫌疑人 身上 , 能期望 以逮捕 的震慑力来 突破 口供以 . 不 要 ,本可 以采 取取 保候 审等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却 被报 请批准 逮 获 取证据 。 2 对逮捕 条件 的认 识从构 罪 即捕 向兼 具三 条件转 变 。虽然 . 捕 , 使报捕 案件 数量居 高不下 , 致 办案人 员工作量增 J, J 办案 力量 u 。 际作中大 多将 逮捕条 件放 但实 严重 不足 , 守所 经常 处于超 定额 羁押状 态 , 而造成 诉讼 成本 刑 诉法对逮 捕的条 件有 明确规定 , 看 从 宽到构罪 即捕 , 而不 考虑 罪轻罪重 、 是否有 逮捕 的必要 , 成了很 造 提 高和 司法 资源 的 极大 浪费 。 因此 必须严格 坚持逮捕 三条件 的统 一, 尤其要 强调“ 有 3 不利 于对犯 罪分 子的 改造和 社会对 犯罪 的综合 治理 。我 大的弊端 , . , 国刑 法 的 目的除 了惩罚 犯罪 , 有一个 改造 、 育 的功能 。而对 逮捕 的必要 ” 重视 对逮 捕必要 性 的审查 。 还 教 3 对逮 捕后 果的认 识从 实体 意义上 的处 理 向程 序意义 上的 . 于 不必 要逮捕 的犯 罪嫌 疑人 , 取逮捕 这种 严厉 的强制 措施 , 采 在 感 逮 客 观上 会在 其心 灵深 处投 下 阴影 ,不利于 其今 后顺 利地 回归社 处理转 变 。在老 百姓传 统 的、 性 的法律 意识 中, 捕是 和定罪 逮 其实 , 捕只 是刑 事诉讼 逮 会。 另外也 不利 于社会 对犯 罪的综 合 治理 , 一些初 犯偶 犯在羁 处理联 系在一起 的 , 捕就是一 种处 罚, 使 的一 个非 必经 的环 节 , 然是 直接剥 夺 了人身 自由, 虽 可能 导致 惩 押 过程 中成 为传授 犯罪 方法 或教唆 犯 罪的对象 。

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几点建议

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几点建议

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几点建议[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轻缓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和保护人权理念的不断深入,对容易造成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损害的强制措施--逮捕,检察机关已经谨慎适用,并且大量适用了“无逮捕必要”。

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 逮捕执法(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从遵守宪法的高度,全面、准确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树立现代的人权保障理念,掌握好是否有逮捕必要的条件,消除不批捕会贻误严打战机,怕打击不力的错误认识,充分体现逮捕强制措施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使之成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二)公检法三机关统一思想,确保司法统一实施在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策的优势,指导司法实践。

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特别是最检院已制定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内部规定,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没有相应配套规定,不利于执法的统一,仅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难度也较大。

公、检、法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好采取联合发文的方式,同时规范三机关的执法行为,解决执法不同步问题,有利于法律实施的一致。

(三)准确领会宽严相济政策精神,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因此,检察机关办案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通过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到审查逮捕的职能中。

1、符合适用“无逮捕必要”条件的,当宽则宽。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基础条件,是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必要条件,缺之不可。

论“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

论“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

社会 危 险性 是 指犯 罪 嫌 疑人 给社 会 带来 新 危 害 的 可能 性 。 判 断有 无 逮 捕必 要 性 的 关键 是有 无 社 会危 险性 以及社 会 危 险性 是 否严 重 。 没有 社 会 危 险性 的犯 罪嫌 疑 人 没必 要 逮 捕 ,社 会危 险 陛轻 微 的 犯 罪嫌 疑 人 ,采 取取 保 候 审 足 以 防止 其 发生 社 会 危 险 性 ,也 没 必要 逮捕 。 因此 ,判 定 犯 罪嫌 疑 人 社 会 危 险性 有 无 或 者 大小 的各 种 因素 ,应 当作 为关 于 无 逮 捕必 要 判 断标 准 的重 点 或者 主要 内容 。

年 人 犯 罪 、身 体状 况 不 适 宜羁 押 的 。三 是 看是 否 有不 适 宜 羁 押 的严 重 或传 染 性 疾 病或 是 怀 孕 、哺乳 婴 儿 的 妇女 。以上 均 为刑 法 意 义 上 的特 殊 主 体 ,其 犯 罪 的 主观 恶性 小 ,社 会 危 害性 小 , 再 犯罪 的风 险小 ,同时 ,需要 一定程 度 的司法 保护 。 3 . 法定 、 酌 定从 轻 、减 轻 情 节 无 逮 捕 必要 不捕 在 审 查批 捕 中重 点 审查 是 否有 法 定 或酌 定 的从轻 或 减 轻 处 罚 的情 节 ,主 要 审查 以下 几 个方 面 :一 是 看 是 否属 于 预备 犯 、 中止 犯 、或 是 共 同 犯罪 中的 从犯 、协从 犯 ,犯罪 后 自首 、有立 功表 现 的 ;二 是 看 过失 犯 罪 的犯 罪 嫌 疑人 是 否属 于犯 罪后 能 够 积极 认 罪并 有 悔 罪 表 现 ,积极 赔 偿 损 失并 取 得 被 害人 谅解 的 ; 三是看 是 否是 主观 恶性较 小 ,属于初 犯 、偶 犯 、从犯 、胁从犯 ; 犯罪后是否有悔过表现,符合法定 、酌定从轻减轻条件的 ;四 是 看 是 否 因 防卫 过 当造 成 重 大损 害 或 者避 险 过 当造 成 不应 有 的 损 害 ,犯 罪后 有 悔 罪 表现 并 积极 赔 偿 损 失 的 ;对 于 多次 犯 罪 、 连 续犯 罪 、 累犯 及 态度 恶劣 、拒 不 认 罪 的犯 罪 嫌 疑人 ,不适 用 无 逮捕 必 要情 形 。

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决议》在充分肯定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调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明确了司法、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检察机关适用“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理应受到重视。

笔者以“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现状为基础,就强化这一措施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并无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与该条规定相对应,“无逮捕必要”可被确定为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无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并据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上述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无逮捕必要”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经统计,本院侦查监督科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1049人,其中批准逮捕916人,因“无逮捕必要”作相对不捕的共38人,仅占审结总人数的3.62%。

谈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理解

谈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理解

谈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理解“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犯罪嫌疑人酌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因此,无逮捕必要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

(一)正确区分无逮捕必要与不批准逮捕关系。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司法实践,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形。

1、不够法律尺度的不批准逮捕。

逮捕的法律尺度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是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只有罪行严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逮捕。

如果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依法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或只能判处附加刑而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不批准逮捕。

2、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证据不足是指证据达不到逮捕的条件,主要指:(1)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2)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较缓和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对于公安机关将证据不足而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酌定不批准逮捕。

酌定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法定不批准逮捕而言的,对具备逮捕构罪条件和处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就可以不批准逮捕。

小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无必要不捕的适用

小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无必要不捕的适用

小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无必要不捕的适用一、“无必要”不捕的内含与外延本文题中所称的“无必要”不捕实际是无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和无必要不予逮捕这两种不捕决定的合称。

前者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做出的“无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后者是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根据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做出的“无必要”不予逮捕的决定。

那么何为“无必要”不捕,实际上刑诉法并无明确规定,但顾名思义所谓“无必要”就是没有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必要,那么其具体内含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对两个法条的分析找出答案。

一是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分析刑诉法本条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已隐含规定所谓“无必要”实质上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是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分析刑诉法本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不是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的刑种决定的,即无论存在判处何种刑罚的可能包括死刑、无期徒刑也可能做“无必要”不捕,这是法定的,二是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实质条件和标准。

所以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法条,笔者认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是能否做出“无必要”不捕的核心和实质要件,理论上与判处何种刑罚无关。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然要远远大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法律、对犯罪的认知程度及司法实践,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分水岭是比较合适的。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
核 。相 反 , 适用 “ 无逮捕 必要 ” 不但 增加 工作量 , 而且 还存在 一定 “ 无逮捕 必要 ” 的重要 原则之 一 的诉讼 风险 。所 以, 虑到与 公安机 关 的配 合关 系, 考 考虑到 减少 4 化解 矛盾 原则 。 . 根据 案件 的性质 、 事实或 双方 当事人 自愿 工作 量、 解人 少案 多矛盾 , 考虑到 一些案 件如果 不捕可 能遭 谅解或 被害人 自愿要求 对犯罪嫌 疑人提 出从轻处 罚, 缓 也 从而 不予逮 受来 自社会 、 自被害 人的责 难 , 来 甚至还 可 能承担打 击不力 的后
捕不致激 化矛盾 , 不致产 生对立或 对抗情 绪, 有利 于矛盾 的化解 , 案结事 了 , 也是 “ 这 无逮 捕必要 ” 适用追 求 的社会 价值所 在 。
根 据上述 原 则, 适用 “ 无逮捕 必要 ” 的案件 必须 符合 以下条
1 保 障诉 讼 原则 。逮 捕 的根本 目的在于 保障刑 事诉 讼活动 .
罪 维护稳 定 。 是 出于这 种 重实体轻 程序 、 正 重打 击轻保护 的传统 的顺 利进行 。无 逮捕 必要 , 名思 义 , 顾 就是指 不采取 逮捕 措施亦 执法 观念 , 片面 强调有 效追 究犯罪 、 罚罪犯 , 惩 忽视 了对私 权, 特 能保 障刑 事诉讼 活动 顺利进 行 的情 形 。 因此 , 保障诉 讼原 则是适 别是 犯罪嫌疑人 合法权益 的保护 , 因而缺乏对 有无逮捕 必要 的周 用“ 逮捕 必要 ” 无 的首 要原 则 , 是根本 原则 。 也 全考 虑 。 2 罪 行 较轻 原则 。“ . 无逮 捕必要 ” 是宽严 相济刑 事司 法政策
( ) 统执 法观念根 深 蒂 固, 一 传 人权 保障 意识 尚显不足
要避 免执法 的随意 性, 防止“ 无逮 捕必要 ” 被控制 过严或随 意

审查逮捕制度中“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把握

审查逮捕制度中“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把握
质直接 关系到犯 罪的危险 性, 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 爆炸 、抢劫 、强奸 、绑架 、投放危险物 质等严 重危害社会治 安 的刑 事犯罪 。这些性 质的犯罪本 身对 社会 的危害性很大 , 犯 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深 ,对这些 类型的犯 罪予以严
江省余姚市当前所有犯罪中 ,外地人犯罪 占 8 %以上 比例 , 0 而外地的犯罪嫌疑 人往 往缺 少担 保条件 , 有流动性而难以 具 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特 点 ,这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慎用 “ 无
逮 捕 必 要 ”措 施 。
到刑事处罚 , 但刑事 处罚不一定就要适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 笔者认 为,应 当综合考虑以下 因素 ,以决定是 否适 用 “ 无逮
其 重 要 目的 之 一 便 是 保 证 诉 讼程 序 的 顺利 进 行 。尤 其 是 在 浙
二 、“ 无逮捕必要 ”适 用的具体 条件及宽严之 度的把握
适 用 “ 逮 捕 必 要 ”的 一 个前 提 条 件 , 行为 人 必 须 已 无 是 经构 成 犯 罪 。根 据 罪 责 罚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构成 犯罪 就 应 当受
作 者 简 介 :褚 贵 炎 , 男, ( 9 1 1 4. 2一 ) 6 ,浙 江省 余姚 市 人 ,浙 江省 余姚 市检 察 院副 检 察 长 。
翁林 祥 , 男 , ( 9 . 1 8 1 5 2一 ) ,浙 江省 余姚 市检 察 院侦 监科 科 长 。 戴 素 君 ,女 , ( 9 . 1 1 8一 ) 安徽 省 铜 陵 县人 , 浙 江省 余姚 市人 民检 察 院 侦监 科 干 警 。 8 ,
捕 必要 ” 。
( )犯 罪 本 身 的 实体 性 要 件 一
第二 ,受 “ 严打”思想的禁锢。为了维护本地的治安环

“无逮捕必要”的实证分析的开题报告

“无逮捕必要”的实证分析的开题报告

“无逮捕必要”的实证分析的开题报告
背景介绍
“无逮捕必要”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
行逮捕时,必须经过审查,只有当逮捕必要时才可以对其实施逮捕措施,并且在逮捕后时间上最短限度的监禁,保护被告人人权利益,防范司法
滥权。

无逮捕必要原则提出后不久,就被一些地方法院纳入实践中。

研究意义
无逮捕必要原则是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制度机制,本文结合实证分
析法,探明无逮捕必要原则在实践中的效果,以及探究一些司法滥权问题,为司法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推进无逮捕必要原则的实施建设。

研究内容
本文将分析无逮捕必要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分析无逮捕必要
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效果;通过实证分析法,探究相关的司法滥权问题,为无逮捕必要原则的改进提供问题化的参考。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通过对案件数据、司法文件资料、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分析和代码数据分析,从实证方面评价无逮捕必要原
则的实践效果。

预期结果
本文的研究,将进一步推进无逮捕必要原则的落实,对当代研究司
法滥权等问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同时也将对司法工作
提供政策参考和技术指导。

论“有无逮捕必要”

论“有无逮捕必要”

论“有无逮捕必要”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剥夺。

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滥用逮捕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

因此,逮捕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

以上三个条件分别是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

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有无逮捕必要”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必要性被称为适用逮捕、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地理解“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含义,可以更好地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使逮捕成为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间的杠杆。

关键词:刑事诉讼、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人权保障。

逮捕是刑事诉讼①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严厉不仅体现在要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将其完全置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而且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时间较长,往往要持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因此,逮捕的适用必须慎重。

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滥用逮捕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理解和把握逮捕条件时,往往集中在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件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要件上,而忽视对“有无逮捕必要”这一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直接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占批准逮捕的比例过大。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某县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率达到了96%以上,而该县法院同期对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犯罪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率则达到了40%以上。

“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

“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

浅议“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无逮捕必要”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不捕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有逮捕必要性把握提出了可供考虑的七个方面的因素;2011年3月,高检院侦监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其中第六条详细列明了对犯有轻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七种情形,这是“无逮捕必要”适用情形的规范和细化,为实践中统一适用“无逮捕必要”提供了一个标准。

在审查逮捕中 ,准确把握并适用“无逮捕必要” ,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据统计,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5件53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8人,占总受案人数的15%,呈上升趋势。

一、在办案中,我们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坚持适用以下原则和条件:(一)“无逮捕必要”案件适用的原则1.罪行较轻原则。

主要从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三个方面来衡量。

从法定刑角度考虑,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的案件。

2.容易改造原则。

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累犯;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3.保障诉讼原则。

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有无相对固定的住所,有无亲友担保、能否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审判等。

而对于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应排除“无逮捕必要”的适用。

(二)“无逮捕必要”案件适用的条件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即可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1.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

主要是指故意犯罪中预备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过失犯罪;2.存在特定情节,无逮捕必要。

浅谈“无逮捕必要”的价值探讨

浅谈“无逮捕必要”的价值探讨

浅谈“无逮捕必要”的价值探讨[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构罪即捕的观念在一些检察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

文章拟通过对“无逮捕必要”的理解和适用情况进行深度反思,重新架构“无逮捕必要”的框架体系,以期使“无逮捕必要”落到实处。

[论文关键词]强制措施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人权保障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从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三方面对适用逮捕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考虑适用逮捕措施,缺一不可。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三个要件的规定有操作性不强之嫌,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要件与罪行要件应该是相对容易理解和把握的,真正的难点在于对逮捕必要性的认识与运用,也就是对“无逮捕必要”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一、司法实务中对“无逮捕必要”的理解及适用困惑“无逮捕必要”是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但运用“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不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逮捕必要’无明确标准,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人员受‘求稳怕错’思想的影响,加之公安机关片面强调逮捕数量,刻意追求逮捕率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无逮捕必要’被严重忽视的现象”。

据了解,有一些检察院很少案件是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以“无逮捕必要”为理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数极其有限,主要是因为“无逮捕必要”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以致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检察人员存在对“无逮捕必要”的认识不深刻、把握不到位、不敢大胆自如运用的困惑,从而导致对逮捕必要性的分析欠全面、深入、妥当。

一是打击犯罪为主与保障人权为主的冲突,导致对执法目的的认识困惑。

“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现状及拓展

“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现状及拓展

对准 确侦破 案 件 、 回溯 性案 件原 貌 活动 仍显 得 力 不从 心。
倚 重 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就 成 为 侦 查 的 重 要 途 径 选 择 。 另 外 ,
的案件直诉 到法院后 , 法院均没有判 处有期 徒刑 以上 实刑。
而在逮捕后起诉 的案件 中, 院判 处有期 徒刑 缓刑 、 法 拘役 、 管 制或单 处罚金 的有 14件 25人 , 5 0 占捕后 起诉人数 的 2 0 %, 。还有相当数量 的案件 在后 续 的诉讼 阶段 , 撤销 案 被 件、 不起 诉或判决无罪 。另 有约 2 %的被 告人被法 院判 处 0
逮 捕 必要 ” 不捕 的适 用 空 间 。 结合 检 察 工 作 实践 , 以 引 出指 导 实 践 的 一 些 基 本 问题 。 可 关 键 词 : 逮捕 必要 ; 因 ; 论 依 据 ; 证 分 析 无 原 理 实
中 图分 类 号 :9 4 1 I 2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无逮捕必要 ” 检察 机关 针对 公安 机关 提请 批 准逮 是 捕 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 审查认 为犯 罪嫌疑 人 的行为 虽已 经
第3 0卷 第 1 期 1
2010年 11月


学 院


NO . 0 0 V 2 1
J u n l fXin i  ̄Unv ri o r a a n n o ies t
文章 编号 :0 6— 3 2 2 1 ) 1 0 9一 3 10 5 4 ( 0 0 1 —0 1 o
“ 无逮捕必要 ” 不捕的适 用现状及拓展
周光 富, 张 桂
( 成都 市成 华 区人 民检察 院 , 成都 6 0 5 ) 四川 1 0 1

侦查监督工作中无逮捕必要性适用之研究

侦查监督工作中无逮捕必要性适用之研究

侦查监督工作中无逮捕必要性适用之研究作者:张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3期摘要本文通过对刑诉法修正案关于逮捕制度的解读,并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对实践中的案件进行分类,分别从犯罪性质、情节、嫌疑人自身等方面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之内涵,完善“无逮捕必要”在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关键词无逮捕必要逮捕社会危害性作者简介:张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规定,“无逮捕必要”可以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虽己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虽有社会危险性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虽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时,而不适用逮捕的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关于“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九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是实践中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法律基础。

豍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无逮捕必要”的规定,根据其字面意思,应解释为“不必适用逮捕”。

虽然不必适用逮捕最终结果是不适用逮捕,但不必适用逮捕并非是指与逮捕毫无关系,对于经审查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或者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的,属于绝对不捕或者存疑不捕,但并非“不必适用逮捕”。

不必适用逮捕虽然是不逮捕但其与逮捕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学理上一般将逮捕条件总结为三个: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

那么我们所谈的无逮捕必要,其实是在满足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却不满足最后一个即必要性条件的情况。

在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豎,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非常低,许多被逮捕的嫌疑人,最后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等轻刑或者非实刑。

侦查监督工作中经常将逮捕的三个条件缩略为前两个,从而忽视对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这种“构罪即捕”的方式有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利于对嫌疑人人权的保护。

浅析无逮捕必要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逮捕必要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逮捕必要的几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

以上三个条件分别是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

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报捕案件时往往注重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而忽略了对“有逮捕必要”的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报捕案件也仅是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予以批捕。

鉴于这样的现实,对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进行研究,对于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逮捕必要性的含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的必要性表现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并施行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于逮捕的必要性的具体法律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该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根据这一解释可以总结,逮捕必要性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

一是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的危险性,这主要包括根据犯罪嫌疑人行为表现。

如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否逃跑,是否隐匿证据或者毁灭主要证据等行为或者企图,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亲自或者通过其他人给同案犯、其他证人或者被害人施加压力,干扰证人做证或者串供的;或者可能对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可以认为具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危险性。

浅议“无逮捕必要”之适

浅议“无逮捕必要”之适

浅议“无逮捕必要”之适
孙钧杰;陆华梅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无逮捕必要"作为检察机关在行使逮捕权时把握的尺度或者说作为捕与不捕的调节器,既赋予检察人员自由裁量权,又旨在发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

本文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入手,对"无逮捕必要"的诉讼价值、条件设定及适用规范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总页数】2页(P351-352)
【作者】孙钧杰;陆华梅
【作者单位】藤县检察院;梧州市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及其扩大适用的实现 [J], 张宇朋;孙利国
2.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几点建议 [J], 于丽莉
3.关于逮捕条件之一的"无逮捕必要"的法律思考 [J], 徐志高
4.浅议"无逮捕必要"制度的完善 [J], 王桥
5.审查逮捕制度中“无逮捕必要”之适用——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把握[J], 褚贵炎;翁林祥;戴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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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四个方面把握和理解有无逮捕必要

应从四个方面把握和理解有无逮捕必要

应从四个方面把握和理解有无逮捕必要“有无逮捕必要”是逮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如何确定“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内涵:逮捕必要性包括具体有社会危险性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两个方面。

社会危险性又包括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部分,只有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能认定具有逮捕的必要,进而考虑适用逮捕措施。

根据以上对法理的推论,笔者认为,确定“有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范围,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上把握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适用“有无逮捕必要”的法律依据,适用逮捕的机关必须遵从。

例如:1、XXXX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逮捕:(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7)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2、XXXX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五)项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的,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三十八条和公安部《规定》第六十四条,对(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2)累犯;(3)犯罪集团的主犯;(4)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它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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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逮捕必要”之适用[摘要]“无逮捕必要”作为检察机关在行使逮捕权时把握的尺度或者说作为捕与不捕的调节手段,既赋予检察人员自由裁量权,又旨在发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

本文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入手,对“无逮捕必要”的诉讼价值、条件设定及适用规范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无逮捕必要;适用情况;宽严相济;价值分析“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无逮捕必要”条件的适用,但仍未能改变批捕率高居不下的局面。

为此,笔者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入手,对“无逮捕必要”的诉讼价值、条件设定及适用规范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2007年至2009年,某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807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780人,不批准逮捕1197人,其中因无逮捕必要作相对不捕的共389人,仅占受理总人数的5.7%。

这些“无逮捕必要”案件直诉到法院后,法院均没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刑,而在逮捕后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法院判处轻缓刑的比例则较大。

据统计,近三年来该市捕后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实刑的有1005人,捕后被判处缓刑的有1372人,分别占批捕总人数的14.8%和20.2%,主要涉及非法传销、盗窃、故意伤害、赃物犯罪[等案件。

从这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无逮捕必要”适用率过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捕后判处轻刑、非实刑人数居高不下,桎梏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目前在对“无逮捕必要”的把握上确实存在偏差,亟待改进。

二、“无逮捕必要”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率过低的原因,我们发现,除了受到较多犯罪嫌疑人系外来流动人口,居无定所,确无取保候审条件这一客观因素制约外,还存在以下原因:(一)传统执法观念根深蒂固,人权保障意识尚显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捕代侦”的执法观念,认为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不利于后续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

正是出于这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观念,片面强调有效追究犯罪、惩罚罪犯,忽视了对私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缺乏对“有无逮捕必要”的全面分析。

(二)考核机制不甚科学,求稳怕错思想影响较深。

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从自身需要出发,制定了本系统内部绩效考核办法。

在公安机关,长期以来都将“破案率”、“报捕率”、“批捕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这使得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能报捕就尽量报捕。

而在检察机关,考核的重点则往往放在法律监督效果和错案责任追究上,捕后轻刑不属于错案,。

相反,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但增加工作量,而且还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所以,考虑到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关系,考虑到减少工作量、缓解人少案多矛盾,也考虑到一些案件如果不捕可能遭受来自社会、来自被害人的责难,甚至还可能承担打击不力的后果,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即使可捕可不捕,为“求稳怕错”检察机关也较易作出批捕决定。

(三)逮捕必要缺乏客观标准,非羁押性措施不够完善。

有逮捕必要是逮捕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8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自杀或逃跑”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然而,如何把握这六种“可能”,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

虽然近年来高检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慎用逮捕措施的规定,比如2006年8月17日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第六条和第七条细化了有逮捕必要的七种情形及无逮捕必要的九种情形,但这些规定仅由检察机关一家制定,效力有限,且内容仍较为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

此外,与逮捕相对应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不够完善,监视居住形同虚设,取保候审取而不保,也是检察机关少用“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原因。

三、“无逮捕必要”的价值分析坚持慎捕、少捕原则,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一)当宽则宽,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基本内涵就是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慎用逮捕权,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对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可以促使其悔过自新,顺利重返社会、融入社会。

同时,也可以教育、影响其他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尽早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抗。

(二)统一执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执法公信力。

从所列数据可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近20%的人最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甚至单处罚金,前捕后放的做法难免给人造成执法不一、执法不严的感觉,这样不仅无益于打击、震慑犯罪,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们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可以使公安机关进一步认识到,逮捕并不是刑事追诉的必经程序,更不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唯一措施,对部分侦查人员随意报捕的做法可以起到监督规范作用,从而减少可捕可不捕案件的报捕数量,从根本上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协调、统一,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三)减少羁押,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当前高逮捕率的结果就是导致高羁押率。

在确保不妨碍刑事诉讼和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有利于缓解看守所的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防止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

(四)全面审查,有利于侦监队伍素能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办理无逮捕必要的案件,要求承办人除了审查有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之外,还要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犯罪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赔偿情况、被害方态度等诸多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通过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防止“该捕不捕”、“不该捕而捕”的错案发生。

同时,对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对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极高,在办案的过程中通过全面审查、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条件能促使侦监队伍及时更新执法观念,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打造核心本领,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四、“无逮捕必要”的把握和适用要避免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无逮捕必要”被控制过严或随意滥用,当务之急就是在明确适用原则和条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可操作的客观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

(一)“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除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刑事诉讼原则外,我们认为,适用“无逮捕必要”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保障诉讼原则。

逮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无逮捕必要,顾名思义,就是指不采取逮捕措施亦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

因此,保障诉讼原则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首要原则,也是根本原则。

2.罪行较轻原则。

“无逮捕必要”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直接体现。

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是宽严相济的精髓所在,如果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适用“无逮捕必要”,即违反了这一精神实质。

因此,罪行较轻原则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一个重要原则。

3.容易改造原则。

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是“无逮捕必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真心悔罪、积极改过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容易改造原则也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原则之一。

4.化解矛盾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事实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谅解或被害人自愿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处罚,从而不予逮捕不致激化矛盾,不致产生对立或对抗情绪,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案结事了,这也是“无逮捕必要”适用追求的社会价值所在。

根据上述原则,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凿。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涉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二)“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依据和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即有逮捕必要。

由此可见,判断逮捕必要性的关键是有无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程度。

所谓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危害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把握:1.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上把握。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是衡量社会危险性大小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的,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对这种人如果不采取逮捕措施,就很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如对于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嫌疑人,就应依法采取逮捕措施。

相反,对于一些犯罪性质不严重、主观恶性不深,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则无逮捕必要。

当然,犯罪性质也不是判断有无逮捕必要的绝对标准,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如果从具体个案考虑,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也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

2.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上把握。

可以反映社会危险性严重程度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主观心理状态、作案次数、作案手段、犯罪形态、犯罪后果、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等。

通常情况下,过失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小于故意犯罪,从犯、胁从犯的社会危险性比主犯要小,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社会危险性也相对较小,而多次作案、连续作案以及动机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则比较大。

3.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条件上把握。

这里的自身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前表现、犯罪后态度以及年龄、职业、住所、健康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犯罪前表现和犯罪后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接受改造的可能性,也是衡量社会危险性大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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