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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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实务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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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什么是限售股
根据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财税[2010]70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范围扩大)
二、限售股交易的形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 算 申 报 后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重 新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低 于 已 缴
纳税 保证 金 的 。 缴部 分税 务机 关应 及时 从 税务 代 保管 资金 多 账 户退还 纳税人 。同时 , 税务机 关应开 具《 收通用缴 款书》 应纳部 税 将 分作为 个人所 得税从 税务 代保 管资金 账 户缴入 国库 , 并将 《 税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 一 采用 纳税保证 金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证 券 机 构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关 于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O年 1月 1 2 l 8日 国税 函 [ O O 2 2 1 ] 3号 )
[ 。 7] 2号 ) 20 1 有关规 定执行 。各地 税务机 关应严 格执行税 务代保
管资金账 户管理有 关规 定 , 防发 生账 户资金 的占压 、 污 、 用 、 严 贪 挪
盗 取等情 形。
证 种 类 由 各 地 自 定 ) 作 为 证 券 机 构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凭 证 , 证 , 凭 “ 别” 类 或 品 目 ” 写 明 “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 同 时 , 务 机 关 根 据 拦 代 税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纳 税 人 开 具 《 务 代 限 分 税
( )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前 形 成 的 限 售 股 , 转 让 一 证 其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方 式 征 收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否 、 人 退 税 的 简 便 与 否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下 列 方 个 在

限售股转让所得须缴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须缴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须缴个人所得税作者:赵国庆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对于个人转让的哪些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早已作出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对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财税〔2010〕70号文件明确三个问题财税〔2010〕70号文件出台后,不少人提出这样一个疑问,是不是财税〔2010〕70号文件在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个人转让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对此,需要明确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的关系以及目前我国对于二级市场股票转让征税的相关规定。

梳理财税〔2009〕167号文件,应征税的限售股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前,个人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二是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个人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形成的限售股。

由于个人持股除了可以取得现金股利外,还会取得应持有股份而获得的送、转股,因此,对于以上两个来源的限售股所孳生出来的送、转股是否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必须加以明确。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了对于这两类限售股在复牌日或上市首日(分别对应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前后)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也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

这条规定尤为重要。

根据该规定,如果个人持有的这两种类型的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的送、转股就不再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

个人通过在二级市场转让这些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的送、转股,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是,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
题的答复意见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的处理流程如下:
1. 确定持股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和纳税期限与持股时间有关。

持股一年以上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属于长期持有,适用的税率为20%,享
受税源递延政策;持股不满一年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属于短期持有,适用的税率为股票交易所得的20%。

2. 缴纳税款:在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务要求,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对于长期持有的限售股转让,可以根据税源递延政策,实现税款的递延缴纳。

3. 申请税务退税: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所得税退税的情况,需要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申请。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税务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转让协议等)、纳税负担证明等,填写申请表格并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申请,等待税务机关的审批并退还退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的处理
流程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操作指导。

解读财税【2009】167号

解读财税【2009】167号

解读财税【2009】167号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10-10-1410:02:10【打印】【关闭】点击数:据Wind资讯统计,2010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市值近6万亿元,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最大的年解禁规模。

而对限售股征税是否能够遏制住大小非的减持行为,遏制抛售冲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少纷争。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将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鱼和熊掌兼得的预期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

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这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此次个税新政的目的是在保持资本市场稳定基础上,期望未来减轻限售股股东大肆抛售带来二级市场的压力,同时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遏制抛售冲动说很多投资者和机构都认为,由于限售股减持可能面临更高的边际成本,征收20%税收显然可能将大大减少限售股的转让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遏制个人限售股(小非)的减持冲动。

因此,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这项政策调整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构成制度性利好。

该政策将鼓励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有利于缓解2010年限售股解禁压力,稳定市场运行。

简单推理反对遏制抛售说由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反对遏制抛售说就采用了简单分析认为限售股征个税刺激抛售冲动。

假设,某投资者拥有100万股限售股,成本价是1元,解禁时价格是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 于 附 件 1所 列 贷 款 项 目 单 位 可 以 按 相 关 规 定 到 海 关 直
接 办 理 免 征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的 手续 。
二 、 对 于 附 件 1所 列 的 贷 款 项 目 单 位 以外 的 其 他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和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项 目 单 位 ,首 先 需 经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局 审 核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 列 商 品 外 , 征 进 口环 节 增 值 税 。 所 免
二 、 通知从 2 0 本 0 8年 1月 1日 起 执 行 。
财政 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房 产 税城 镇 土 地使 用 税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U 月 2 2O 2日 财 税 [ O 9 1 8号 ) 20 ] 2
二 、 通 知 所 称 汶 川 地 震 灾 区 是 指 《 政 部 、 展 改 革 委 、 政 本 民 发 财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二 十 六 条 及 《 华 人 中 第 中 民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 ) 第 八 十 五 ( 1 2号 条 的 规 定 , 现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 入 范 围 明确 如 下 :
认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2 后 , 可 按 相 关 规 定 到 海 关 办 理 进 口设 备 免 征 ) 方
进口环节增 值税的 手续。 三 、 D 9年 1月 1日 以 后 进 口 的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2。
财 政部 、 家税 务 总局 国 关 于 非 营利 组 织企 业 所得 税 免 税收 入 问题 的通 知

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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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

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

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

笔者就政策主要内容实例分析如下:?一、限售股概念及其征税范围有明确规定?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1.纳税保证金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融危 机, 支持 和引导中小 企 业信 用担 保 机构为中小企 业 特别是 小企 继续 享受 免税 的资格。
业提 供 贷款 担保 和融资 服务,努力缓 解中小 企业 贷 款难 融资 难问题 , 业 税工 作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

六 、 各 省、 治区、 辖市 和计 划单列市 中小企 业 管理 部门会同 请 自 直
法选 规登
(规・e los 法 Rga n ut iJ
受理 、 审核 和推 荐工 作,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和国家 税务 总局将 根据 工作
安排, 下达 符合 条件 的担保 机构免 税 名单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五、各 省、 治区 直辖 市 和计划单 列市中小企 业管 理部 门、 方 自 地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有 关 问 题 税 务 局要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前期 信用担 保 机 构营 业 税 减免 工作 落 实 的 通 知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限售 股 转 让所 得 个 人 所得 税 征 缴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根据 Ⅸ 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证 监会 关于个 人转 让上 市 公司限
( 201 7号) 定, 1 规 管理 部门和省级 地 方税 务 部门审 核推 荐 后, 由工业 和信 息化 部和国家 售股 所 得征 收个 人所 得 税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财税 [09 6 行申报 税务 总局审 核批 准并下 发免 税名单,名单 内的担保 机 构持 有关 文件 到 限售股 转 让所 得 个 人所 得税 采取 证 券机 构预扣 预缴、纳税 人自
两年 累计 担保 业 务总额的 8 % 以上 , 0 单笔 8 0万元 以下的累计 担保 贷 企 业 合同号 、贷款 银 行 与受保 企 业 贷 款 合同号、担 保 责任 发生日 0 期、 款额 占其 累计担 保业 务 总额的 5 %以上 。 0 ( )对单 个 受 保 企 业提 供 的担 保 余额 不 超 过担 保 机构 实收 资 五 担保 责 任解 除日 。 期)

财税[2010]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

财税[2010]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12
•【字号】深地税发[2010]10号
•【施行日期】200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0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如有与财税〔2009〕167号文不一致的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应统一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

二、有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缴申报办法,市局近期将另行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此之前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在辖区证券机构和税源情况,通过集中约谈、政策宣讲等有效形式,加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帮助证券机构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督促并协助证券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的传递信息,及时修改、调试计算机系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确保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 发布日期:2011-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疑难问答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疑难问答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疑难问答1什么是限售股?1.股改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含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形,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

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虽然不能在沪深两市自由交易,但经证监会批准后,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

2.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4.有限售期的股票有限售期的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因定向增发或实施股权激励等原因形成的限售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所称限售股,仅指前述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其他限售股。

2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包括哪些情形?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其他限售股;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7.其他限售股。

3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财税[2009]5号解读: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交个得税

财税[2009]5号解读: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交个得税

财税[2009]5号解读: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交个得

财税[2009]5号解读: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交个得税2010-07-30 17:23:43 来源:互联网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规定,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文件同时规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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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相关法律法规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国家税务局㊁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㊁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㊂
二㊁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㊁税务总局㊁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㊂
三㊁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㊂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㊂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㊂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㊁佣金㊁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㊂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㊁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㊂四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㊂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㊂
五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㊁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㊂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㊂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㊂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㊂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223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
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㊂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㊁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㊂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㊂
六㊁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㊂
七㊁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㊂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㊁公民身份号码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㊁限售股股票代码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㊂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㊂
八㊁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㊁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㊂
九㊁财政㊁税务㊁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㊂
请遵照执行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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