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安全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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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操作高压电气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靴 )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2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 护的;煤仓口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1.专用线停放车皮不做防溜措施的; 22.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或跨越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 皮带运输机的; 23.对未卸荷的隔离刀开关进行停送电的; 24.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 25.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 26.在锚链运行中处理跳链现象或捅堵塞溜槽的; 27.人工清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 安全绳的; 28.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检修和“搭车”检修的; 29.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 30.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31.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32.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绳),不执行安全措施的; 33.清理运行设备杂物,不执行停电挂牌、监护的; 34.在无起重设备的情况下,从高处向下抛掷杂物、重 物或设备配件、不设专人监护的; 35.带水焊接时不穿绝缘靴; 36.进入带电间隔的;
第二条 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从业人Baidu Nhomakorabea(煤化工执行其自行规 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 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 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第四条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 ,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不安全行为;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7.电气设备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 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8.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9.在提升孔不按规定提升、放落物品或提升、放落物 品工作结束后不按规定将安全防护围栏复位的; 10.超越安全距离操作的; 11.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不装设接地线的; 12.要害岗位睡岗、脱岗的; 13.强行送电、误送电的; 14.在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物体上进行 焊接作业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不安全行为: )通用部分 1.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 2.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 4.酒后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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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 安全行为;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五条 对于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六条 对于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 合同;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红牌警 告,罚款300—1000元, 12个月内再次出现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对于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 合同;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 告,罚款50— 3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红牌警告,罚款1000元;第三 次解除劳动合同;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安全行为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类事故 ,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 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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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 38.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 39.调和电解液时,把水直接倒入硫酸中的; 40.电气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的; 41.电动工具绝缘破损、无双重绝缘、无可靠接地而使 用的; 42.签发工作票种类不符的; 43.强行起动设备的; 44.酒后上岗的; 45.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 46.不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 47.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48.高压试验时不穿绝缘靴,不设置围栏及悬挂警示牌 的; 49.拆除地线前项目负责人不对设备进行检查的。 50.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 51.工作中电流二次回路短接不可靠的; 52.未接到任务单、工作票、调度命令允许工作人员工 作的; 53.倒闸操作时,进入高压设备区不戴安全冒,不穿绝 缘靴; 54.用木楔或其它物品将开关跳闸装置塞住,致使其失 去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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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害岗位睡岗、串岗、脱岗的; 6.停电检修不办理停电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7.在易燃易爆场地工作,无动火报告动火或不按程序 审批的; 8.起重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起吊物件斜 拉斜拽,吊物不平衡,起吊操作不稳使吊钩物件脱钩的; 9.起吊时人站在吊物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 物的; 10.钢丝绳及其它起重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应报废还 继续使用的; 11.电器作业时对邻近的带电体、盘面未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的; 12.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 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 13.铸造浇包中铁水过满,预热工具未进行预热处理的 ; 14.胶带机运转中用锹刮机头、机尾粘煤的; 1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行作业的; 16.锅炉三大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校验试验的 ; 17.检修设备前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8.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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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不安全行为种类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 (五)通用部分 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 岗的; 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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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 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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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不安全行为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 详细记录违章情况,分类(在册人员、外包人员、劳务派 遣人员)统计不安全行为人数。
第十一条 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 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每月将A类不安全行为 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则附件中未列入的不安全行为,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 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三 违处罚办法》(宁煤办发[2005]26号)同时废止。
19.操作高压电气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靴 )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2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 护的;煤仓口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1.专用线停放车皮不做防溜措施的; 22.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或跨越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 皮带运输机的; 23.对未卸荷的隔离刀开关进行停送电的; 24.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 25.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 26.在锚链运行中处理跳链现象或捅堵塞溜槽的; 27.人工清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 安全绳的; 28.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检修和“搭车”检修的; 29.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 30.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31.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32.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绳),不执行安全措施的; 33.清理运行设备杂物,不执行停电挂牌、监护的; 34.在无起重设备的情况下,从高处向下抛掷杂物、重 物或设备配件、不设专人监护的; 35.带水焊接时不穿绝缘靴; 36.进入带电间隔的;
第二条 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从业人Baidu Nhomakorabea(煤化工执行其自行规 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 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 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第四条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 ,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不安全行为;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7.电气设备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 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8.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9.在提升孔不按规定提升、放落物品或提升、放落物 品工作结束后不按规定将安全防护围栏复位的; 10.超越安全距离操作的; 11.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不装设接地线的; 12.要害岗位睡岗、脱岗的; 13.强行送电、误送电的; 14.在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物体上进行 焊接作业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不安全行为: )通用部分 1.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 2.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 4.酒后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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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 安全行为;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五条 对于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六条 对于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 合同;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红牌警 告,罚款300—1000元, 12个月内再次出现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对于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 合同;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 告,罚款50— 3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红牌警告,罚款1000元;第三 次解除劳动合同;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安全行为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类事故 ,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 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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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 38.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 39.调和电解液时,把水直接倒入硫酸中的; 40.电气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的; 41.电动工具绝缘破损、无双重绝缘、无可靠接地而使 用的; 42.签发工作票种类不符的; 43.强行起动设备的; 44.酒后上岗的; 45.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 46.不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 47.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48.高压试验时不穿绝缘靴,不设置围栏及悬挂警示牌 的; 49.拆除地线前项目负责人不对设备进行检查的。 50.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 51.工作中电流二次回路短接不可靠的; 52.未接到任务单、工作票、调度命令允许工作人员工 作的; 53.倒闸操作时,进入高压设备区不戴安全冒,不穿绝 缘靴; 54.用木楔或其它物品将开关跳闸装置塞住,致使其失 去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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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害岗位睡岗、串岗、脱岗的; 6.停电检修不办理停电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7.在易燃易爆场地工作,无动火报告动火或不按程序 审批的; 8.起重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起吊物件斜 拉斜拽,吊物不平衡,起吊操作不稳使吊钩物件脱钩的; 9.起吊时人站在吊物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 物的; 10.钢丝绳及其它起重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应报废还 继续使用的; 11.电器作业时对邻近的带电体、盘面未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的; 12.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 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 13.铸造浇包中铁水过满,预热工具未进行预热处理的 ; 14.胶带机运转中用锹刮机头、机尾粘煤的; 1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行作业的; 16.锅炉三大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校验试验的 ; 17.检修设备前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8.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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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不安全行为种类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 (五)通用部分 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 岗的; 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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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 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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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不安全行为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 详细记录违章情况,分类(在册人员、外包人员、劳务派 遣人员)统计不安全行为人数。
第十一条 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 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每月将A类不安全行为 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则附件中未列入的不安全行为,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 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三 违处罚办法》(宁煤办发[200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