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8.04.05•【文号】•【施行日期】1988.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企业,统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9日)废止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77.09.03•【文号】[77]劳薪字110号•【施行日期】1977.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1977年9月3日(77)劳薪字1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现对这次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附表规定的“控制数”,同时又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不得先“按工资额增加工资”再进行调整工资,即不得先“靠”后“调”。
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调整工资后的工资数额,还达不到“控制数”的不得再“靠”。
缓调的职工现行工资低于“控制数”的,也不能“靠”。
二、根据这次调整工资的规定,只能调整一部分职工的工资,因此,转产改行的、改变所有制的、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均不能改变现行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偏低的,也不能提高工资标准。
三、“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职工,也应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
个别表现不好的,也应缓增。
缓增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增,补增的工资,由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增。
四、调动工作的职工,经过批准调整工资的可在本人原工资的基础上,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和这次增加工资的办法增加工资。
但是,对于工人调作干部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也可以按工人工资标准和这次增加工资的办法增加工资。
五、带原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凡符合这次调整工资规定的,由原选送单位进行评定,经党委批准调整工资的,按调整后的工资发给。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1983年6月11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1983年6月11日)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发[1982]134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2.11.08【实施日期】1982.1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八日国发〔1982〕134号)现将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召开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工业经济责任制座谈会讨论提出的《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几个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根据党的十二大的精神,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总结经验,寻找和创造出一套适合工业企业特点的,既能保证国家统一领导、又能发挥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一年多来,工业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当前完善经济责任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上面。
特别要注意抓好大型骨干企业完善经济责任制的工作。
现在企业的潜力还很大,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制,可以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把企业的潜力挖掘出来,为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作出更大贡献。
工业是社会化的大生产,企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其它各个环节之间,密切联系,互为条件。
完善经济责任制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部门要面向企业,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使工业经济责任制逐步完善起来。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几个问题的报告(一九八二年十月三十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初步的改革。
工业方面的改革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开始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文 件 号】国经贸企[1995]851号【颁布部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统计局【颁布时间】1995-12-26【实施时间】1995-12-26【时 效 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统计局、财政局(厅)、劳动局(厅)、人事局(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的申报认证工作,经过各地区、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的认真核实和审查,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依据《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又进行了严格审定,认证结果如下:大型工业企业1164户,其中特大型企业32户、大型一档企业244户、大型二档企业888户。
现予以公布。
鉴于已公布认证的部分大型工业企业的类型发生了变化,有的企业被兼并或解体,有的企业被认证为新的类型,因此,撤销原认证类型的企业共241户,其中特大型企业1户、大型一档企业30户、大型二档企业210户。
现一并公布。
附件:一、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 二、撤销原认证的大型工业企业名单 附件一: 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 电力部:(42个) ───────── 广州蓄能水电厂特大武汉供电局特大 淮南平圩发电厂特大常熟发电厂特大 苏州供电局特大沙角发电总厂特大 华能德州发电厂特大四川龚嘴水力发电总厂特大 浙江北仑发电厂特大张家口供电公司特大 天生桥水力发电总厂大一广西柳州供电局大一 广西南宁供电局大一西柏坡发电总厂大一 邢台供电公司大一襄樊供电局大一 华能珞璜电厂大一淮南洛河发电厂大一 淮阴供电局大一宁波电业局大一 宝鸡供电局大一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大一 咸阳供电局大一新疆玛纳斯发电厂大一 宜宾发电总厂大一 芜湖供电局大二合肥发电厂大二 辉县市电业综合公司大二衡水电业局大二 呼和浩特供电局大二华能淮阴电厂大二 淮南田家发电厂大二吉林水工机械厂大二 辽阳电业局大二三门峡市电业局大二 山东省莒县热电厂大二永济热电厂大二 铜川供电局大二十堰供电局大二 文登市电业总公司大二云南省个旧供电局大二 山东省寿光市热电厂大二 电子部:(54个) ──────────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特大上海永新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特大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公司特大 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大一常州电机电器总厂大一 国营第九0七厂大一国营第七六0厂大一 国营国光电子管总厂大一国营重庆无线电厂大一 辽宁无线电八厂大一青岛海信电器公司大一 陕西金山电气总厂大一陕西凌云电器总公司大一 上海电子计算机厂大一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大一 四通集团公司大一天津长城(集团)有限公司大一 天津电子线缆公司大一天津日电电子通信工业有限公司大一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大一重庆无线电三厂大一 北京电视设备厂大二北京飞达电子集团公司大二 北京华科通信技术开发总公司大二北京京海集团公司大二 北京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大二成都国营亚光电工总厂大二 成都无线电七厂大二大连磁头厂大二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二广东佳力电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大二 国营第八0七0厂大二国营兰新无线电厂大二 国营陆平机器厂大二国营如皋无线电厂大二 国营四0五七厂大二襄樊通达集团总公司大二 联想集团公司大二辽宁试验设备厂大二 辽宁无线电二厂大二宁波华翔集团公司大二 苏北电机厂大二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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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11个) ────────── 河南省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大一临沂矿务局大一 山东坊子煤矿大一新光集团公司大一 成都chu江煤矿 大二河南省朝川矿务局大二 河南省辉县市吴村煤矿大二河南省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大二 平顶山梁洼矿务局大二唐山市汇达企业(集团)公司大二 下花园煤矿大二 农业部:(157个) ─────────── 广东恒泰陶瓷总公司大一广东维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一河南黄河实业(集团)公司大一江苏长江电器集团公司大一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大一江苏双良集团公司大一江苏沿山实业集团总公司大一江苏阳光集团公司大一江阴市第九毛纺织厂大一聊城嘉明实业有限公司大一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大一南海市上元陶瓷实业公司大一日照市水产集团总公司大一 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一 新疆西部毛纺织厂大一浙江省平湖市第二造纸厂大一浙江小小企业总公司大一中山市嘉华电子工业公司大二安徽省毫州市金刚石厂大二安阳市长虹彩印厂大二常熟共能化纤有限公司大二常州市利来西服厂大二大连大菊企业集团公司大二丹徒县龙山鳗业联合公司大二佛山市张槎古灶瓷厂大二甘肃省条山酒厂大二广东华远家用电器实业总公司大二广东省化州市下郭工贸实业总公司大二广东新会葵湖饼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二广东省新会市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大二广东嫦娥企业集团公司大二广西昌菱实业发展公司大二 广西金光实业总公司大二广西柳兴实业开发总公司大二广西农垦良圻实业总公司大二广西武宣黔江实业总公司大二广西西江农工商总公司大二国营萧山磁钢厂大二海安建材机械总厂大二海城市西洋耐火材料公司大二海南省滑县新华造纸厂大二河北富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大二杭州西子电梯厂大二黑龙江省生物制品一厂大二红豆集团公司大二湖州市丝得利服装集团公司大二江都线路器材总厂大二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大二江苏晨风丝绸集团公司大二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公司大二江苏诚怡集团公司大二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二江苏飞达橡胶集团公司大二江苏富昌集团公司大二江苏红柳床单集团公司大二江苏华东邮电电缆厂大二江苏江阴模塑集团总公司大二江苏晶石集团公司大二江苏力强集团公司大二江苏荣华电缆集团公司大二江苏森达集团公司大二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大二江苏省宝应县汜水布厂大二江苏省泰兴市化工总厂大二江苏泰隆减速机集团公司大二江苏五星实业集团公司大二江苏翔峰化纤纺织集团公司大二江苏亚邦集团公司大二江苏元亨集团公司大二江苏远舟集团公司大二江苏鑫城印刷集团公司大二江苏鲲鹏塑料地板集团公司大二江阴市向阳实业总公司大二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大二梅县白渡水泥厂大二南海市黄岐良奇钢瓶总厂大二南海市杏头建筑陶瓷厂大二南海市永华高级墙地砖厂大二南通友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二日照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二日照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大二山东凤祥集团总公司大二山东环达集团公司大二山东济宁抗生素厂兖州淀粉分厂大二山东莱芜市振华实业(集团)公司大二山东乐星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大二山东临沂市出口食品加工总厂大二山东齐鲁锻压总厂大二山东省莱芜市橡胶(集团)公司大二山东省日照市黄海板纸总厂大二山东省威海市木工机械厂大二山东省威海医用高分子制品总厂大二山东省邹平八四工厂大二山东兖州市产业用布厂大二上海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大二上海汽车地毯总厂大二上海申光毛绒实业有限公司大二绍兴宏大针织厂大二绍兴绍锦化纤集团公司大二绍兴丝绸印花厂第二丝织分厂大二绍兴县江市纺织领带印染厂大二绍兴县文具盒厂大二四川广龙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二苏州东方丝绸集团公司大二申洲织造有限公司大二泰兴市玻璃厂大二山东华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大二无锡市摩托车厂大二无锡县帘子线厂大二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大二五莲县钢圈厂大二新会市双水纸箱厂大二徐州市贾汪区建平造纸厂大二雪豹集团公司大二 盐城市第二织布厂大二扬州市长江口琴总厂大二扬州市琼花塑料厂大二宜兴市建材机械厂大二营口青花镁矿总公司大二永鼎集团公司大二浙江波塞冬集团公司大二浙江超亚集团有限公司大二浙江海鸿集团公司大二浙江海泰集团公司大二浙江华舜丝联集团公司大二浙江黄龙集团公司大二浙江金来企业集团公司大二浙江金鑫冶金电子集团公司大二浙江俊丽轻纺集团公司大二浙江联丰集团公司大二浙江龙盛集团公司大二浙江上风集团公司大二浙江省江南通信电缆厂大二浙江省精诚集团有限公司大二浙江兰花电子集团公司大二浙江绍兴永盛实业发展公司大二浙江省桐乡市化学纤维厂大二浙江省桐乡市新华毛纺联营厂大二浙江丝龙集团公司大二浙江天屹集团公司大二浙江万马集团公司大二浙江伟业集团公司大二浙江雅蝶集团公司大二浙江阳光集团公司大二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大二浙江亚太机电集团公司大二郑州食品机械制造总公司大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大二中华柔娜集团公司大二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大二中山市嘉华塑料有限公司大二中英合资浙江九花新合纤有限公司大二舟山市水产联合公司大二莒县第二水泥厂大二宁波兴业集团公司大二武汉蒙德(集团)公司大二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二 铁道部:(10个) ────────── 长春机车厂大一贵阳车辆厂大一 兰州机车厂大一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大一 铁道部宝鸡桥梁厂大一武汉江岸车辆厂大一 株洲车辆厂大一铁道部成都桥梁厂大二 铁道部太原轨枕厂大二中铁建房山桥梁厂大二 外经贸部:(4个) ────────── 安丘市外贸集团总公司大二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天洋食品厂大二山东省定陶外贸毛纺厂大二潍坊外贸实业集团公司大二 卫生部:(6个) ─────────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大一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大一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大二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大二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大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大二 冶金部:(28个)。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13•【文号】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施行日期】2001.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劳人劳[1982]13号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1982年5月20日)劳人劳(1982)13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加强。
据一些地区和部门的统计,目前已经实行定额的工人一般占应该实行定额工人的百分之七八十,劳动无定额的状况有所改善。
有些企业通过定员工作,初步改变了劳动组织不合理、人浮于事的现象。
但是,定员定额工作仍然是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认真搞了定员工作的企业还很少,定额管理不善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许多企业都存在着机构臃肿和二三线人员过多,定额水平低,工时利用率低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企业发挥生产潜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也是企业管理不善、劳动纪律松弛的一个重要原因。
全面整顿企业,是今后两、三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搞好定员定额工作,则是全面整顿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在企业整顿中切实搞好定员定额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对搞好定员定额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处在调整时期,有些企业任务不足,许多企业劳动力富余。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同志对要不要强调定员定额有不同认识,对能否搞好定员定额信心不足。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员定额工作的开展。
定员定额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实行平均先进的定员定额,是完善经济责任制、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缺少的依据。
目前企业人员富余,更需要抓紧搞好定员定额。
否则,一个人能干的事情让两、三个人去做,就会形成人多互靠,精神涣散,纪律松弛,劳动效率低的现象,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严重妨碍企业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地组织生产,对职工队伍的建设也很不利。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1985年12月7日)现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警,亦可按照公安干警的改革方案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
铁道、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公安干警,因在企业单位工作,可参照上述方案随同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干警工资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一|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二| 三| 四| 五| 六| 四| 五| 六| 三| 四| 五| 六|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办)、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建委(建设厅)、劳动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工程局、铁路设计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5号文件精神,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现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与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一并执行。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三条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地行政管辖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道口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安排所辖地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全面监护,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组织开展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协调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项工作。
其具体职责范围和工作人员配置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各级道口管理机构要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组织选聘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道口监护员,与监护人员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监护职责和作业纪律。
道口监护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监护证书后方可上岗。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6.09.11•【文号】•【施行日期】1986.09.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首先把师资和办学条件等问题解决好,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检查、督促、指导这项工作,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制订实施细则。
在实施细则公布以前,现就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一)为了在实施义务教育中保持工作上的延续性,目前普及小学教育的检查验收工作,仍按原规定的“四率”(即: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等要求执行。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不设区的市、县(区),要再用一段时间,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小学建设,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按质按量地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任务。
在此基础上,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十七至十八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大多数达到初级中等学校毕业程度。
(二)普及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应做到:1、学校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1986年11月11日劳人培〔198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现将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
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第五条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
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0年九月十四日)现将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我们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仍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我们一定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决而又准确地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定,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加强和改善劳教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需要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
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并督促有关机关、团体和解放军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做好这个工作。
目前的劳教、劳改工作,不少地方由于领导重视,是做得比较好的。
但也有些劳教、劳改单位,管理很差,甚至采取很愚昧、很野蛮的办法对待劳教、劳改人员。
这种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必须通过整顿,切实加以纠正。
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不久前,我们召集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劳教工作的公安厅、局长对做好劳动教养工作进行了座谈。
现报告如下:去年一个时期,城市治安情况不好,有多方面原因。
从根本上说,这是林彪、“四人帮”十年破坏造成的恶果。
从公安工作上看,原因之一,是我们没有充分运用劳动教养的手段,把应该收容劳教的人收容起来;有些劳教单位对收容起来的人也没有很好地进行教育改造,少数人解除劳教后又重新违法犯罪,使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力的制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4.05•【文号】国经贸企[1995]163号•【施行日期】199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4.08•【文号】劳人计[1983]42号•【施行日期】1983.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3年4月8日劳人计(1983)42号)现将《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此件已商得财政部同意,望参照办理。
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是落实党的十二大精神,搞好企业全面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
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
整顿要立足于改革。
要以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为目标,结合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对劳动、工资、人事制度进行坚决而有秩序的改革。
整顿企业劳动组织难度较大,问题较多。
搞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重视,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勇于实践。
请你们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企业全面整顿的总部署,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步伐,胜利地完成整顿企业劳动组织的任务。
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工作,国家经委和劳动人事部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八日,召开了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企业整顿办公室、经委、劳动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基层单位的代表,共一百七十多人。
会议交流了经验,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指导思想,研究了政策问题。
会议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指导下,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会议指出,一九八二年,不少地区、部门和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整顿企业劳动组织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在七月全国企业整顿工作座谈会以后,有了一些新的进展。
国家经委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委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08•【文号】•【施行日期】198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国家经委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1987年4月8日)根据中央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企业进行职称改革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按照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特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企业职称改革工作,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密切结合当前企业各项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二、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应按照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要结合企业、行业的特点,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一)企业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原则上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
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与专业技术水平,以能否胜任相应职务职责为主要依据。
对目前尚不具备规定的学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业务骨干,可参照系列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经过考核或考试确认具备所需专业技术知识,亦可评审、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
一般除直接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情报等工作外,在首次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对边远地区、山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及从事井下、野外、矿山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条件掌握上应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和聘任,以鼓励他们安心本职工作,为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
干问题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经企[1982]233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a05劳动人事部(已变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2.08.07
【实施日期】1982.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当前国营工业企业
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经企(1982)233号1982年8月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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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04.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设作出了许多牺牲。
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合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多年来,为解决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了热情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使一些多年两地分居的军官夫妻得以团聚。
这对解决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加速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符合随军条件、在地方工作的军官配偶,调动工作比较困难,已经离退休的军官配偶,易地安置很难落实接收管理单位,致使一部分军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军队建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1983年6月11日劳人计[1983]61号)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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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等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
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87]公发1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1.19
【实施日期】198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等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
(1987年1月19日 [87]公发1号)
各行署,州、市,县经委,公安处、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一九八七年元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以公发1号联合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保卫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职消防队是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骨干,也是全社会的一支很重要的
消防力量,因此,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支队伍领导好,管理好,建设好。
当前,要根据《条例》的有关精神,认真进行一次组织、思想。
作风整顿,以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安心本职工作,克服松散现象。
为了使业务对口和便于在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专职消防队应一律隶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或保卫部门领导管理,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主要是抓好政治教育,组织业务训练,培养优良作风,开展防火检查,指挥本单位的灭火战斗,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