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办法.doc
促销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促销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促销程序,确保促销执行到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目的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统一组织或门店自行组织的档期促销、单日促销、限时限量促销等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本办法旨在落实执行好促销活动的各项环节,杜绝促销活动在操作层面上的漏洞,更好地发挥促销活动的效果。
二、促销流程结合实际,将促销活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组织策划促销活动的组织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促销商品的选择要做到有依据,原则上按照惊爆商品(价格优势明显、能带动人气)、效益商品(库存充足、可以创造业绩)、新品推广三个类别分别组织促销品种。
2.促销准备⑴市调。
按照促销档期安排确定品种后,在DM定稿前必须组织至少2次针对性的促销商品价格市调,根据市调情况确定最终的DM商品促销价格;⑵备货。
根据档期预估销量和现场陈列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备货,DM开始前一天统计汇总DM商品库存数量,并对库存不足的促销商品及时上报并拿出解决措施;⑶校稿。
DM校稿工作必须由部门经理执行并负全责;⑷促销位。
DM档期开始前部门做好陈列规划,并对促销位使用按照规范进行申请审批;⑸氛围制作。
营运部根据集团统一要求或门店计划制作整体氛围,经营部根据部门需求制作氛围;⑹POP及价签。
各经营部根据需求在DM开始前两天以部门为单位提报本档期POP及价签打印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准备落实⑴DM开始前一天营业后,上一档期的所有陈列、氛围以及物价等必须彻底清除;⑵DM开始前一天营业后,档期所有促销商品陈列、氛围布臵、POP以及物价翻牌、需服务中心配合的相关工作必须全部到位;⑶DM开始当天早7:00前,营运部需将所有DM促销价签打印完毕;⑷DM开始当天早7:00,所有DM商品涉及到的柜组,每个柜组至少一名员工到岗,到营运部领取活动商品价签进行放臵;⑸DM开始当天8:30以前,收银部将所有DM促销商品价格进行扫码或敲码确认,查找系统单价与DM单价不一致的商品,将问题商品马上通知部门解决;⑹DM开始当天10:00前,营运部、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的促销位申请对陈列、POP等进行检查;4.促销期间⑴库存跟踪。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京商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京商发[2003]49号)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在《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结合首都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市商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定了DB11/T209-2003《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8月25日批准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九月二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DB11/T209-2003)前言商业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增强竞争意识,构筑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为了规范北京市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时参阅了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北京市起草单位: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宁、崔素艳、张根管、白纲、张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08-25批准,2003-10-01 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服务人员、服务操作、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市176、177、207号令中的应当与不得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
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产品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产品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产品促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提高产品销售业绩和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的促销活动,包括促销计划的制定、促销活动的实施、促销费用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产品促销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促销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促销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促销计划的制定应基于市场调研、产品策略、销售目标等因素,确保促销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促销计划应包括促销目标、促销时间、促销范围、促销方式、促销费用等内容,确保促销计划的具体、明确。
第六条促销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促销计划的合规性。
第三章促销活动的实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的实施应按照促销计划进行,确保促销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促销活动期间,公司应加强产品供应、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促销活动的有效性。
第四章促销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促销费用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预算、审批、报销等管理,确保促销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
第十条促销费用的报销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确保促销费用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促销活动的评估与反馈
第十一条促销活动结束后,公司应进行促销活动的效果评估,包括销售业绩、市场反馈、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二条促销活动的评估结果应作为今后促销活动策划和实施的依据,不断优化促销策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 本,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 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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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
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决策。
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经济处罚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对零售商处以罚款、取消参与促销 活动的资格等经济处罚。
信用惩戒
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对零售商的信用评级进行相应调整,限制其 参与促销活动的资格。
法律追究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依法追究零售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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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促销宣传应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使
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03
促销商品的管理
商品定价策略
制定合理的定价策
略
零售商应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状 况和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 价策略,确保商品价格具有竞争 力。
促销价格调整
在促销期间,零售商可以根据市 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对商品价格 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吸引消费者。
禁止性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价格 欺诈、不正当竞争等。
02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定
促销行为准则
01
促销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02
促销行为应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 正当手段。
03
促销行为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或 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
某大型零售商在国庆节期间推出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包括满减、折扣、赠品等,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该零售商通过精准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成功提升了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案例二
某电商平台的“618”大促活动中,通过与品牌商合作,推出了一系列独家优惠和定制礼盒,吸引了 大量消费者提前下单。该电商平台通过精细的供应链管理和数据分析,有效提升了库存周转率和客户 复购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京商安字[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商安字〔2008〕11号)各区县商务局、开发区商务局、市商业联合会、市饮食行业协会、各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为规范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强商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安全监管处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以文件形式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发布,要求全体员工认真遵照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是统一全体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的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京商务安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京商务安字〔2010〕15号)各区县商务委,市商业联合会,市餐饮协会,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安排部署,现将《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的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规范化,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人、机、物、环境处于和谐并保持最好的安全状态,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市规模以上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做到以安全促发展,以安全保发展。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消二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二字〔2024〕11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一)批发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最高奖励4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销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500万元。
(三)餐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200万元。
(四)新设企业在京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提报。
营销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拓宽产品销路,维护企业信誉及销售合同的严肃性,保证顾客、供方能够顺利地进行经济活动,根据《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一.市场信息反馈、管理。
二.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管理。
三.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四.销售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五.对外销售产品价格的管理。
六.合同评审。
七.销售合同的签定。
八.与顾客签订各种“返包”协议的管理。
九.内部合同、外部合同的适用范围。
十.合同管理。
十一.合同履约的考核。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总部、销售部、事业部、分公司、中心、本公司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合同,适用于事业部、分公司、公司之间签订的最终产品的内部合同。
第二章市场信息反馈、管理第四条市场信息是本公司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的依据,是市场开发工作的基础,全公司员工都要做好市场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
第五条市场信息的范围:一.顾客对本公司现有产品的需求信息,各地区、各行业的工程建设动态。
二.顾客对本公司现有产品性能、功能改进的意见,对现有产品质量的意见。
三.和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产品价格,在各地的销售策略和状况。
四.通信产品市场动向,顾客对新的通信产品中、远期需求。
第六条外出进行市场开发、销售、售后服务、技术交流及参加各种与生产经营工作有关的各种会议(含展览会)人员,都要注意收集市场信息。
回单位后要填写“出差工作汇报单”,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到市场总部。
各单位应将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填写“顾客信息记录表”,交到市场总部。
第七条市场总部负责在本公司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的城市建立本公司驻当地办事处,办事处应定期向市场总部反馈市场信息,紧急信息随时向市场总部反馈。
第八条市场总部设专人对收集到的市场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向各单位发布,指导各单位市场开发工作,并将有关质量信息汇总转技术管理部。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2008)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2008)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2008)提要: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2008)第一条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商场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商场促销活动平安管理制度一、场外促销的申报程序1、申报人各经营商场、集团配送中心及非公司内经营单位在某商场门前举行促销活动,需由各经营商场经理、配送中心买手及非公司内经营单位负责人到营销部办理相关手续。
2、审批人由营销部工作人员根据公司要求填报“促销活动申请审批单”,并由营销、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3、需交付费用租借费:如利用舞台,非公司内经营单位需交纳500元场地租借费;公司内各经营单位需交纳200元场地租借费。
如利用门前广场,非公司内经营单位每天每平方米按100元收取;公司内各经营单位每天每平方米按30元收取。
降低或免交费用,需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前方可执行。
由营销部收取,交到业务部,并为活动单位开付收据。
活动违约抵押金:无论-公司内、外活动单位均需交付500元活动违约抵押金,由营销部收取,活动如期举行后返还;如活动无故撤销或延期,那么由营销部扣除,并交到业务部,为活动单位开付收据。
电费:无论-公司内、外活动单位均需交付活动电费,按每天15元标准,统一交到业务部,业务部负责人在《审批单》上签字后,由营销部负责与后勤部联系,按时提供电源。
二、关于对场外促销违约处分的假设干规定1、申报时限促销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向营销部提出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三天申请。
2、违约责任申请批准后,促销单位应准时开展活动,并于次日交纳租借费、违约抵押金及电费。
如申请单位促销活动如期举办或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影响活动如期举办,那么返还押金。
如无故撤销或延期,那么扣除押金。
3、违约申请促销单位活动如因故取消或延期,需在原活动日期前三天向营销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需提前24小时申请。
申请批准后,如数返还押金。
说明:在活动单位交取押金时需由营销部负责人签字,如活动无故取消或延期,那么扣除押金,并由营销部将押金交付业务部;如按期举办或经申请活动延期举办,那么返还押金,并由活动单位签字。
(此审批单一式两联,营销部、活动单位各执一联)三、门前广场临时促销审批及规定凡利用门前广场进行临时性促销活动,必须经由营销部进行场地位置、面积及用电审批。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匕 市商业 委 员会 京
北京 市工商 行政 管理 局
关 于 规 范 商 业 零 售 企 业 进 货 交 易 行 为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F以 来 , 全 市 商 业 系 统 认 商 业 的 形 象 , 而 且 损 害 了 供 货 商
二 、商 业 零 售 企 业 与供 货 商 实 全 国 、 全 市 整 顿 和 规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 影 响 了 国 之 问 的 交 易 行 为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
济 秩 序 工 作 部 署 , 流 通 民 经 济 健 康 运 行 。因 此 ,必 须 认 真 经 济 秩 序 进 一 步 好 转 。 加 以解 决 。
自愿 的 原 则 ,依 法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文 本 应 当 规 范 , 明 确 双 方 各 自的
为 深 入 贯 彻 中 权 利 和 义 务 ,包 括 品 种 、质 量 、规
”
有 关 退 换 货 、商 品 质 量 责 任 等 方 面 应 通 过
合 同予 以 明 确 。 六 、 充 分 发 挥 “ 业 不 良行 为 警 示 系 要 企
范 商 业 零 售 企 业 进 货 进 入 市 场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不 应 人
交易行 为通知如 下 :
一
为 设 置 障 碍 , 阻碍 商 品 流 通 。
三 、 商 业 零 售 企 业 在 进 货 交
、
商 业 零 售 企
业 与 供 货 商 之 问 的 交 易 活 动 中 不 得 滥 收 费 。 商 业 零 售 易 行 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企 业 联 合 供 货 商 ( 括 引厂进店 、 包
} 动 中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内 部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 要 从 维 护 社 平 、 自 愿 、 透 明 和 不 歧 视 原 则 ,收 活 拖 欠 货 款 以 及 对 进 货 商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的 高 度 , 从 费 的 项 目 、标 准 、权 利 和 义 务 要 有 于 管 理 等 问 题 , 有 的 问 维 护 供 应 商 、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突 出 。这 些 问 题 的 存 在 , 角 度 ,认 真 清 理 和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京商安字[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商安字〔2008〕8号)各区县商务局、市商业法规监督检查办公室:为了加强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商务局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实施]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指导意见,组织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性、专项性、跨区域的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治。
区、县商务局负责落实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
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促销活动的合法性:零售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促销,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性能、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2. 促销活动的公平性:零售商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以不合理的方
式降低商品的质量、服务水平或增加价格等。
促销活动的折扣力度、优惠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且不得违反价格法规定的价格操纵行为。
3. 促销活动的透明度: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应当明示活动的期限、
范围、条件、方式等,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促销活动的内容,以避免消费者在购买时受到误导或遭受损失。
4. 促销活动的合规性:零售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促销活动符合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零售商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
制消费者参加或购买促销活动。
对于因促销活动引发的消费纠纷,
零售商应积极承担责任,并提供有效的投诉解决渠道。
总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开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零售商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责任,确保促销活动的合法合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号】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各区县商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157件,其中保留84件,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失效(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73件。
现将清理结果在我委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3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附件2:。
2020年关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 ___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不许限购
报告 。
促销商品售完后 , 应当及 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 , 并且保 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 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 3 0日。一旦消费者检举时将有据可查。
到 这一 规模 的商业 店 铺有 10 0 0余家 。 “ 销规 定 ” 促 明确 要求 , 将对 粮 食 、 食用 油 、 蛋 肉、 等 生活 必需 品 的促 销活 动 实行 重 点监管 。商 业 零售 经 营 单 位举 办 重 点 监 管 的生 活 必需 品 的促 销 活 动 , 促 销 时 间不 得 少于连 续 3个 营 业 日 ,也 不得 限制消
另外, 商场在做促销前, 还必须有应急预案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市商务局昨天还 表示 , 6月 1日到 8日, 市将 开 ‘ 全 促销 规 定 ” 传 周活 动 , 宣 并还 对全 市 重 点商业 零 售
单位 进 行专项 检 查 。 ( 江) 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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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市商 业零 售 经营 单位 促 销活 动 管理 规定》 6
月 1日起正式实施。5月 2 号, 7 市商务局有关负责
人表 示 , 销 规定 实施 的同 时 , 商 务系 统将 正 式启 促 市 用 促销 活动 监督举 报 电话 , 受群众 的 监督 。 接 若 生活 必需 品促 销 时 间少 于连 续 3个 营业 日或
不许限购
罚款 。
规 定 1 生 活 必 需 品 不 得 限 购
限制数量 、 时段 的 , 高 处 以 l 最 0万元 罚款 ; 而未 保 留 限量促 销商 品销 售 凭证 的 ,最 高也 将处 以 1 元 的 万
据介绍 , 6月 1日起 实施“ 促销规定 ” 的商场 主 要 是指 那 些 建筑 面 积 在 10 方 米 以上 或 者 地 下 00平 建筑面积在 50 0 平方米 以上的百货商店、 购物 中心 、 超 市 、 居建 材 店 、 卖 店 等 零售 店 铺 , 家 专 目前 全 市 达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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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办法,,,xx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
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
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
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促销活动的作用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者不可能完全清楚谁需要什么商品,何地需要,何时需要,何价格消费者愿意并能够接受等;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不可能完全清楚什么商品由谁供应,何地供应,何时供应,价格高低等等。
正因为客观上存在着这种生产者与消费者间“信息分离”的“产”“消”矛盾,企业必须通过沟通活动,利用广告、宣传报导、人员推销等促销手段,把生产、产品等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和用户,以增进其了解、信赖并购买本企业产品,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产品的增多,消费者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买方市场上的广大消费者对商品要求更高,挑选余地更大,因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更为重要,企业更需加强促销,利用各种促销方式使广大消费者和用户加深对其产品的认识,以使消费者愿多花钱来购买其产品。
销售促进Sales Promotion,简称SP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一把利剑。
市场锋线的促销,作用在于对产品施加推力,使产品能够更快地进入市场和扩大市场。
我们看到,在市场上并非每一个公司都做广告,但是每一个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开展促销。
所以,在我们执行市场侵略任务时,不能忘记使用这一有力武器。
从全球的广告与促销对比中看,促销费用的增长率至少比广告费用的增长率高出三个百分点。
以美国为例,在1980年的促销费用为490亿美元,到了1986年其费用已达1020亿美元,促销与广告的费用之比约为64:36。
到了1991年,促销费用更占整个市场推广费用的3/4,即75%左右。
促销活动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开支,是因为人们都看好这一销售方式并得益于最后效果。
企业乐意为立竿见影的效果付出。
,,,xx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
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
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
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促销活动的作用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者不可能完全清楚谁需要什么商品,何地需要,何时需要,何价格消费者愿意并能够接受等;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不可能完全清楚什么商品由谁供应,何地供应,何时供应,价格高低等等。
正因为客观上存在着这种生产者与消费者间“信息分离”的“产”“消”矛盾,企业必须通过沟通活动,利用广告、宣传报导、人员推销等促销手段,把生产、产品等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和用户,以增进其了解、信赖并购买本企业产品,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产品的增多,消费者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买方市场上的广大消费者对商品要求更高,挑选余地更大,因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更为重要,企业更需加强促销,利用各种促销方式使广大消费者和用户加深对其产品的认识,以使消费者愿多花钱来购买其产品。
销售促进Sales Promotion,简称SP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一把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