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兼容性研究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
笔者 是 主张在 我 国上市公 司治理结 构中 引人独 立董事 制 度 的。 这是 因 为二者在监 控 功 能上恰 好 有 着互 补性 。 我 们 知道 , 制 度 性
功 能的发挥 是受 制度 的产生 及其 存在 方式 制 约 的 。 笔者 以 为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之所 以 有 效 ,
力 机构 , 而独 立 董 事作 为决 策 层 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 他们具体参与了公 司重 大 决策 的 全过 程 , 包 括重 大 决 策 的事 前 酝 酿 、 内 部 制定 、 最 终 发 布等 各个 环节 , 相对监 事会 而言 , 独立 董 事制 度便 具有 了监 事会 所无 法具 备 的事前 监 督 、 内部监 督 以 及 与 决策 过 程 监 督 密 切 结 合 的特 点 。 相 比 之下 , 监 事会 的监督 按 我 国《公 司法 》所 赋予 的产 生方 式 、 权 限范 围与行权 过 程 , 则 表现为 事 后 监督 、 外部 监督 、 非 参与 决 策过 程监 督 的 特点 。 因此 , 笔 者 以为 在 我 国 现 阶段 引 人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但是 , 是 否 据 此 就 可 以 偏 废 监 事 会 呢 ? 结论 应 当是 否 定 的 。 我 认 为 , 监 事 会制 度 也 具 备 了独立 董事 制度所 无 法具有 的经 常性监 督 、 事后 性 监 督 与 外 部 性 监 督 的 三 大 特 点 。 首 先 , 独立董 事作为 非执行 董事 或外 部 董事 , 尽 管参 与 了 决策 的 全 过程 , 但它 有 二 大 缺 陷 无 法克 服 : ( 1) 时 间上 不 可 能 得 到充 分 保 障 ( 我 国《公 司法》规定董 事会一 年至 少开 二次 ; 中国证监会 《征 求意 见稿》 中则 要求 独立 董 事 为上市 公 司工作 时 间一 年不 少于 巧 天 。 ( 2) 对 决策 执行 过 程 的具 体监 督 及其效 果评 价也 无 法做 到及 国 和 准 确到位 。 监事会 作 为一 种 公司专职 的常设性监督机构 , 在公司 重 大 决 策一 经制定后 , 便可开始 日常性 的跟踪 监控 , 这 种 经 常性 的监督 能够将 问题 的发现 机率 大 大 提高 , 发现 时 间大大 提前 , 从 而保障了决 策 的执 行水 准 与 效率 , 并 尽 可能 地 降 低 了纠 偏 成 本 。 监事会 的事后 监督 涵盖 了检 查 、 落 实 、 评价 与 反馈等多种 功能在 内 , 是对 独 立 董 事 制 度所具有的 事前 监督 、 内部监 督 及 其决 策 过程 监控 以外 不 可 多得 的重 要 补 充 , 也 是 股
上市公司内部监控模式创新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相结合
V leE gn eigN ..0 6 au n ier o52 0 n
价 值 工 程 20 0 6年第 5期
上 市公 司 内部监控模 式创新研 究
— —
独立董事制度 与监事会相结合
A n o a i n S u y o n i e S p r ii n M o e i s d m p n I n v t t d n I sd u e v so o d n Lit e Co ay
s p riin s e gh o o r fs p riosc e ith p e rd i es u tr n a igo o a yo u o nr . c rig t u e so t n t f ado u evsr o xs a a p ae t t cu eo ma gn f mp n o rc u t Ac odn o v r b s nh r f c f y h lss ft i t nt omo ec st c C iat s rcei iae h w id f p r s o oc mb . t ea ay i o esta o w d o x i n ei hn 。 i at l dc tstet Okn so u e i nh w t o ie n h ui c n h i n s vo n
Ab ta t T ec mp n x i t u evso d o e me e n g me ta dt o me e n ae n,i se tc sr c: h o a ye st wos p riinmo e,n — mb rma a e n n w — mb rma g me t n wetr so k n
摘要 : 西方 国家股份 会 司的治理 蛄构 中有两种模式 。 即一元制和二元制 ; 而我 国在 引入 了独立董事 制度后 。 成 了世界上 形 独一无二的平行式 大陆法 系“ 二元制 ” 模式外加“ 一元制” 治理模式 , 出现独立董事制度 与监事会 并存 的局 面。本文指 出了我圆 两者并存的现状 。 因为二者的构成与功能都不 同, 相互协调 。 相互补克是可以 实现的。但 在实践 中由于法律规 定的模 糊性 . 两种 制度的责权有诸 多重 叠。因而本文 就两种制度在 实践 中如何具体结合做 了深入研 究。
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
机构, 又是 监督机 构 , 这使 得 董事 会 的两种 职 能之间 存在
着 激烈 的矛盾 与冲 突 。同时 , 公 众公 司 中 , 权高 度分 在 股 散 , 经 理 层 反 过 来 控 制 董 事 会 , 成 内部 人 控 制 。 因 而 使 形
通过 加强 董事 会的独 立性 , 入 独 立董事 制度 , 图在现 引 力
有 的 “ 层制 ” 单 框架 内进 行监 督 机制 的改 良, 保董 事或 确
高 级 职 员 与 公 司 之 间 利 益 冲 突 交 易 的 公 正 性 ,使 董 事 会 能够 对公 司管 理层履 行监 督职 责 , 此 回归股 东控 制 。 以
和 标准》 以下 简称 《 ( 准则》 和 《 导意 见》 对独 立董事 的 ) 指 ,
为 . 我国 当前 国有 股“ 股 独大 ” 权 减持 尚需时 日, 在 一 股 而 监 事 会 的 产 生 对 董 事 会 具 有 很 大 依 附 性 的 情 况 下 ,独 立 董 事制度 的引 入 , 现阶段 改 善我 国公 司治理 、 化 内部 是 弱
监事 会 , 别行使 决策 权和 监督 权 。 事会 专门作 为 维护 分 监
中 国 证 监 会 《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关 指导 意 见》 以下简称 《 导 意见 》 出台之 后 , 立董 事成 ( 指 ) 独 了 媒 体 上 出 现 频 率 最 高 的 概 念 之 一 , 引 起 社 会 各 界 普 遍 关 注 。 < 导 意 见 》 我 国 首 部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董 指 是 事 的 规 范 性 文件 。它 的 出 台 是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在 强 化 制 约 机 制 方 面 迈 出 的 重 要 一 步 。 此 , 立 董 事 制 度 成 为 我 国 由 独 公 司治 理结构 变迁 的又一 个热 点 。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产 生 于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这 些 国 家 在 公 司 治理 中的股 权组织 一般 采 用 “ 元制 ” 董事 会制 度结 一 的 构 , 股东 大会选 举董 事会 , 事 会任 命 、 管 经理 层 , 即 董 监 在 公 司 机 构 设 置 上 没 有 独 立 的 监 督 机 构 ,董 事 会 既 是 决 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实施效果实证研究
作 ① 来越 人 的作用 , 已被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的发 展 实 践 所 司主 要 发 挥 以 卜 用 : 公 正 作 用—— 独 立 董事 是 这
证 明。我 国 目前 采 用 的 是 “ 元 制 ” 二 的公 司 治 理 模
一
个纯 粹 的局外 人 , 与公 司没有 利 益关 系 , 因而 会将
、
我国独 立董 事 制度 的引入
的上市 公 司都按 规定 建立 了独立 董事 制度 。 独立董 事制度 的设 计 主要是 针对 公 司 内存 在 的
2 纪9 0世 O年 代 以来 , 立 董 事 制 度 俨 然 已成 独
为一 种 国际化 潮 流 , 现 代企 业 的发 展 中发 挥 着 越 内部人 控制 的现 象 。具 体 米 说 , 立 董 事 在上 市 公 在 独
并 将 严重 影 响 国际融资 和引进 外 资 。 因此 , 立 、 全 监 事会 对股 东 大会 负责 , 向其 报 告 工 作 。监 事 会 建 健 其 包括 独立 董 事 制 度 在 内 的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已刻 不 容 由股东 代表 和适 当 比例 的公 司 职工 代 表 组 成 , 中
《 代会计 } 00年 第 2期 现 21
。工作研 究 。
( 卜 以 简称《 指导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
司治理 指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 和《 等一系列法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与 监 事 这一举措是在试 图借 鉴英美“ 制” 一元 下独立董事 制 度优 点 的基础 上对我 国上 市公 司 法人 治 理结构 改 会 制 度 实 施 效 果 实 证 研 究 革 的又一次重要尝试。《指导意见》 要求在 20 年 03
6月 3 0日前 各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至少 应 包 括
论独立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
Nn 4 2 0 ( 18 S m Nn 3 ) 0 6 Vo. u 0
论 立 事 与事 的 系构 独 董 会 监会 关 架
● 田晓燕
( 北京 市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 北京 10 2 ) 00 4
摘 要: 监事会在我国已历经 1 余年的发展, 0 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又引入 了独立董事制度。那么, 我们该如何架 构、 整合独 立董事 与监 事会 之 间的关 系, 是我们 不得 不慎 重考虑的一个 问题 。笔 者认 为 , 架构 、 整合独立董事与监 事会之间的关系, 首要的一点就是明确界定二者各 自的职权 范围, 基于此, 文章对二者职权范围的界定进行 了论
管
理
确的规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①检查公司的财务 } ②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 要求董事和经
l将独立董事 的职权界定为 _
() 1公司财务的全面监督权 。我国现行《 司法 》 公 中规定了
一
对独立董事制度褒贬不一, 既有对独立董事制度持肯定态度的
人, 也有对独立董事制度持怀疑、 批评甚至完全否定态度的人 我国 19 年的《 93 公司法 》 虽然确定 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董
事长、 监事会和总经理构成的既明确分工 、 又相互制衡的现代公
司治理机制 , 但并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制度。20 年 8月 1 01 6日, 我国证监会发布 了《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指导意 见》 )《 中规定 , 内上市 各境 公司“ 20 年 6月 3 在 02 0日前 , 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2 名 独立董事 ; 20 年 6 3 在 03 月 0日前 ,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 当 至少包括 13 / 独立董事” 。从 此正式拉 开了我国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序幕。20 年年初 , 02 我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 联合发布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又将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写入其 中。这都表明在我 国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不争的 事实 。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与协调
经济与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与协调□潘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
处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必须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能,定位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4-02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的出现,源于早期公司之安排的失败,特别是董事会职能的失效。
独立董事最早见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有40%的独立人士。
①早期的英美公司法上,股东将经营管理权授予董事会,董事拥有从任免公司总裁到战略决策在内的广泛权力。
但实际上,董事会的权力行使与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公司经营活动只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公司的日常事务乃至重大决策统统交由首席执行官(CEO)或相应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向“经理人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已沦为一个顾问机关。
此时,对于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
于是,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就是调整董事会的结构,增加非执行董事的比例。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职能(一)独立董事制度如何进入我国我国建立独立董事的过程比较典型地表现为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
法律移植的前提应该是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正式由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的种种不足客观上产生了这种需要。
以下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现状作简要分析;1.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之冲突及选择
要 有三 种观 点: 第一 种观点 认为对 两者 的重 叠与冲突 无需进行 协调—— “ 无
需协 调论 ” ;第 二种观 点认 为可 以进 行 分工与协 调—— “ 可协 调
论” 第三种 观点 认为 无法进 行分工 与协 调— — “ : 不可 协调论 ” 。 前 两种观 点的共 同之处 : 认为独 立董事 的监督属 于 内部监 均
未正式 做出明文规 定之前 , 西方独立 董事制度 就 己悄 然无声地 传 第二 防线 , 么就应 以独立 董事 的监督为主 , 那 监事会 的监督 为辅。
入 到我 国。2 0 年 8月 6日, 01 证监会 发布 了《 关于 在上 市公 司建 而独 立董 事 由于 受时 间 、 信息 等 的限制 , 本不可 能发挥 主导 作 根 立独 立董事 制度 的指导 意见》 至此在上 市 公司 中建 立独立 董事 用 , , 而监 事会 则可 能对独 立董事 产生 依赖感 而变得 懈怠 与懒惰 , 制度成 为法 律的 明确要求 。 这 将大 大削 弱监事 会的监 督功 能 。第二 , 同样道理 , 独立 董事也
山不容二 虎” 那 么设计 目的 和职能 都近似 的监事 会和独 立董 事 没有 独立 董事 的签字 是不可 以 的。 , 在信息 公开方 面 , 果独立 董 如
这“ 两只老 虎”能够 和平 共处 、 相安无 事地栖 身于 上市公 司这座 事对 信息 出具保 留意 见, 司就必 须公开 披露 。 立董事 确实 有 公 独 “ 山” 吗 ?下 面笔者 不揣 浅薄 , 此 问题 谈谈 自己的看法 。 大 上 就
L 口 I  ̄. n n c l y e aS e A ds・e ' r ct
己口1 D年 4 月 ( ) 上
{. I: }l I 缸金 J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分析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各有侧重,分工不同,我们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同时不放弃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完善,只有双管齐下的有机结合,才能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更加得以发挥。
本文主要是对两者制度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087-01一、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1)从行权条件上看,监事会只能够列席董事会议,其无法拥有与董事会成员一样的知情权,对决策的内容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而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使其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比如独立董事可以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2)从权力的行使阶段上看,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职责主要是事后监督,涵盖了检查、落实、评价与反馈等多种功能,监事会虽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决议权,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的监督具有较为显著的事后、被动性特点①;而独立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具有事前监督的性质。
(3)从权力范围上看,监事会只能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实行外部监督。
而同样因为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使其可对董事会进行很好的内部监督,独立董事具有一系列监事会所不具有的特殊职权。
另一方面,《公司法》同样赋予了监事会以独立董事所不具备的权力。
(4)在人选上看,监事会在某些方面由于其属内部人士,有可能受到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制肘,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属外部人士,而内外之别使得两者在职能发挥上各异其趣。
(5)监事与独立董事自身存在各自的优势,独立董事个人素质较高,具有专业知识,但自身存在信息来源、工作时间的局限性。
在监事的任选资格上没有专业知识的限制,无日常工作程序来保障其行使职责,亦无任何责任机制的约束,再加上其具有附属性,相对减损了监督的充分性,但监事会作为一种常设的监督机构,比独立董事具有更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保障性,其信息的获取可补充独立董事信息来源不足的缺陷。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和谐”刍议
● 证 券 市 场
《经济师)2008年第 10期
摘 要 :我 国 自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以来,
对这一制度一 直颇有争议 ,认 为和我 国已有的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和谐" 刍议 监 事会制度相矛盾,不利监督的 实现。其实,只
要 通 过 合 理 的 分 工 ,相 互 的 协 作 ,就 能 避 免 人
推诿很可能将仅存 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 。“将 同一职责同时授予两 个机构 ,只会 引起混乱 ,造成两个机构 之间职责不清 、相互推诿 ,两只猫 逮同一 只老 鼠”。另有学者指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传 统公 司治理结构 产 生重迭,影响监督 机构效能 的发挥 。从形式上看 ,我国股份公 司中不仅 有监事会 ,还有职代会 、工会 、党委 、纪检委以及财务总监 ,如果再设立独 立 董事 ,监督机构林立 ,遇事互相推诿 ,效率将会更低。我 国股份公 司之 所以监督 效率低 下 ,不在于公司机构设立有 问题 ,而在于没有严格按照 专 门监督机构的理念去界定各 自的具体职能 ,也没有严格地行使法定监 督权,没履行法定监督义务和职责 。如果不改变现状和观念 ,再好 的制度 也不会起作用 。如此情况下再叠床架屋 ,重新 引入一种监督机制 ,还会 引 发新的权 利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一旦权力配置不当 ,多头监督 等于无 人监督 ,有可能因为无序监督而导致监督效能低 下 ,造成公司经 营决 策
随着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上市公 司也暴露出越来越 多的问题 。其 中“一 股 独 大 ”和 “内部 人 控 制 ”的 现象 显 得 十 分 突 出 。就 上 市 公 司 董 事会 成员的构成来看 ,主要存在三个方 面的问题 :一是绝大多数 的董事会都 由清一色的股东董事组成 ;二是在公 司股权高度集 中的情 况下,“公 司董 事会 的运作通常 由控股股东控制 ,而不 是以集体决策为基础 ,在公 司的 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 间,存在着结构性 、普遍性的利益 冲突”;三是许 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兼任着经理 ,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制约 ,就逻 辑地 演 变 成 自我 监督 ,能 否 达 到 监 督 效 果 ,恐 怕 只是 理 论 上 的 一 相情 愿 。为 改 变这种状况 ,管理层 引进 了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我 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20o1年 8月 ,中国证监会在公开 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正式 发布 了《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 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要 求在 2002年 6月 30日前 ,上市公 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 2名独立董事 ;在 2003 年 6月 30日前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 当至少包括 1,3的独立董事。 《指导意见》还对独立董事 的资格 、产生程序 、职权 、报酬及义务等作 了较 为完 善 的规 定 ,标 志 着 这一 制 度 在 我 国的 全 面推 行 。于 2006年 1月 1 13 起 实施 的新《公司法》在第 123条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尽管该条 的内容 还是原则性 的规定 ,但却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 国已发展 了一大步 ,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关系研究
公 司监 事 会 是 与 董事 会 平 行 的 机 关 ,直 接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 而 独 立 董 事 则 仅 仅 是 董 事 会 的 成 员 。 同 时 监 事 会 监 督 整 个 公 司 的 运 行 , 当 然 也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在 内 。 因 此 应 明 确 监 事 会 在 公 司 中 的 地 位 应 高于 独 立 董事 。在 公 司 内部 资源 的分 配 中, 在 允 许 的前 提 下 ,监 事 会 应 优 先 于独 立 董 事 。而且 监事 会 是 与 董 事会 平 行 的监 督机 关 ,而 独 立 董事 则 是 董 事 会 的 内 部控 制 机 制 。 监事 不 参 与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决 策 , 而 独 立 董 事 则 正 是 通 过 其 在 董 事 会 决 策 过 程 中 的独 立 判 断 ,来 保证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公正 性 和 科 学性 。 因此 ,独 立 董 事和 监 事会 的功 能界定 应 当体 现不 同的侧 重 点 。 4 . 2 正 确 界 定 二 者 的 功 能 与 权 限 将 独 立 董 事 的 内 部 监 督 功 能 定 位 于 : 为 公 司 提 供 多 样 化 思 维 ,参 与 公 司决 策 ,提 高 决 策 的 公平 性 、 科 学 性 。对 控 股 股 东及 其 派 入 公 司 的董 事 、高 层 管 理人 员与 公 司 的关 联 交 易进 行 审 查 、 监 督 。 在 内 部董 事 和 经 理 人 员 的薪 酬 、提 名 、业 绩 、任 免 等 事项 上 发表 独 立意 见 。独立 聘 请外 部 审计机 构 和 咨询机 构 。 监 事 会 的监 督 对 象 是 整 个 公 司 , 监 督 范 围 包 括 业 务 监 督 和 财 务 监 督 ,并 应 以财 务 监 督为 主 ,业 务 监 督为 辅 ,侧 重 于 决策 和 2 . 独 立 董事 与监 事会 并 存所 带来 的 问题 执 行后 的监 督 。监 事 会 的功 能主 要 是 对 公 司财 务 的 全 面 监 督 、检 2 . i 监 督 效 率 弱 化 察 ,监 督公 司 的 董 事 、 高级 管 理 人 员 行为 的合 法 性 和 妥 当性 ,并 我 国上 市 公 司 法 人治 理 结 构 在 《 公 司法 》上 采 用 的 是 “ 双 轨 以相 应 的 代 表 公 司 起 诉 的 权 利 为 保 障 。 制 ”形 式 , 即 由专 司 监 督职 能 的 监 事会 。而 在 此 基 础上 引入 “ 单 4 . 3 明确 二者 行使 效 力 的法律 基础 轨 制 ” 国 家 的 独 立 董 事 , 二 者 都 有 财 务 监 督 、 监 督 董 事 、 经 理 的 要 发 挥 好 独 立 董事 制 度 与 监 事 制度 的效 力 ,结 合上 市公 司监 违 法 行 为 和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 如 此 将 同 一 职 责 同 时 管 的 实 际 情 况 , 当 前 应 着 重 在 以 下 方 面 加 大 立 法 研 究 和 条 款 设 置 授 予 了 两 个 职 能 相 同 的 机 构 , 只 会 引 起 混 乱 , 造 成 两 者 之 间 职 能 的 工 作 力 度 和 深 度 。 一 是 制 定 公 正 有 效 的 独 立 董 事 选 聘 机 制 。 二 不 清 、 相 互 推 诿 , 势 必 也 将 造 成 都 管 或 者 都 不 管 的 尴 尬 局 面 , 使 是 界 定 和 监 督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权 利 和 义 务 。 三 是 制 定 独 立 董 事 的 任 监 督 效率 弱化 。 职 资 格 、 考 核 、 监 督 、 奖 惩 和 保 护 体 系 。 四 是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与 中 2 . 2管 理成 本 上升 小 股 东联 系 的有 效渠 道 。 公 司 股 东 与 董 事 的 分 离 和 董 事 与 管 理 人 员 的 分 离 , 造 成 公 司 4 . 4 从 制度 上 实现 二者 的 真正 独立 内 部 所 谓 “代 理 成 本 ” 问 题 , 为 了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 各 国 都 基 于 国 独 立 董 事 的 独 立 性 不 仅 体 现 在 雇 用 关 系 和 利 益 关 系 上 , 还 家 的实 际 情 况 建立 了权 力 之 间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机 制 。 引入独 立 董 体 现 在 独 立 董事 的聘 任 程 序 和 薪酬 决 定 上 。首 先 ,应 该 规 定 独 立 事 制 度 后 , 由 于 两 者 在 法 律 体 系 上 没 有 充 分 的 协 调 , 导 致 相 应 机 董 事 的 提 名 主 体 , 选 举 主 体 即 选 举 程 序 。 其 次 , 应 规 定 独 立 董 事 构 和人 员 的增 加使 公 司 内部关 系 复杂化 、管 理费 用上 升 。 的任 职 资 格 ,独 立 董 事 的任 职 资格 也 是 独 立 董事 能 保 持 独 立 性 , 2 . 3 职 能 重 叠 , 相 互 冲 突 形 成 对 管 理 层 有 效 制 约 的 途 径 。 如 果 独 立 董 事 由 经 理 或 大 股 东 聘 由 于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都 是 法 定 的 监 督者 ,特 别 是 二者 在 财 任 ,他 就 不能 真正 的独 立 于经 理层 或 大股 东 。 务 监 督 和对 高管 的监 督 方 面都 有 权 监 督 , 都可 以提 议 召 开 临时 股 4 . 5 完 善 二 者 发 挥 作 用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东 大 会 。 这 就 有 可 能 发 生 冲 突 , 造 成 矛 盾 , 从 而 影 响 到 对 公 司 的 对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激 励 不 仅 应 来 自 其 法 定 职 责 、 工 作 的 成 实 际监 督效 果 。其 监督 作用 的发挥 也会 大 打折 扣 。 就 感 与 荣 誉 感 等 , 也 必 须 来 自合 理 的 薪 酬 。对 于 独 立 董 事 报 酬 机 制 3 . 独 立董 事 与监 事会 互补 性 的主要 依 据 应 致 力 于 维 持 独 立 董 事 自身 的 利 益 和 独 立 身 份 的 平 衡 , 可 采 用 固 定 现 阶 段 ,独 立 董事 和 监 事 会 可 以有机 结 合 ,实 现优 势互 补 。 薪 酬 加 股 票 期 权 的 做 法 , 做 到 公 司 、 股 东 、 独 立 董 事 三 者 的 利 益 一 主 要 原 因有 : i ) 两 者 存 在 一 些 共 同 的 目标 。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在 致 ,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 对 于 监 事 , 法 律 应 明 确 规 定 维 护 全 体 股 东 权 益 、 实 现 公 司 利 益 最 大 化 、 监 督 董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给 予 监 事 一 定 的 津 贴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物 质 待 遇 , 以 提 高 监 事 履 行 监 督 行 为 等 方 面 拥 有 共 同 的 利 益 和 目 标 , 都 有 行 使 监 督 、 控 制 和 保 障 职 责 的 积 极 性 , 同 时 可 以作 为 监 事 失 职 时 的 经 济 制 裁 。 的 职 责 。本 质 上 两 者没 有 利 害 冲 突 。2 ) 两 者 可 以 弥 补 相 互 存 在 的 5 . 结 语 :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监 督 机 制 的 出 路 — — 任 选 制 不 足 。独 立 董 事 与 公 司 没 有 直 接 的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其 知 识 层 次 其 实 ,虽 然独 立董 事 和 监 事 会制 度 有 许 多 不 同 , 但 是 只要 定 高 , 经 验 丰 富 , 具 有 独 立 性 。 可 以 从 外 部 人 的 角 度 监 督 制 衡 公 司 位 准 确 , 分 工 明 确 , 适 当 交 叉 , 相 互 监 督 , 独 立 董 事 和 家 监 事 会 的 内 部 董 事 和 经 理 层 。 同 时 , 监 事 会 作 为 内 部 人 , 了 解 公 司 的 具 制 度 是 可 兼 容 和 协 调 的 。 体 情 况 , 可 以 获 得 关 于 公 司 的 最 直 接 、 最 真 实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了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的 目标 是 增 强 监 督 制 度 的独 立 性 和 解 经理 层 对 股 东 大会 和 董 事 会 决 议 的执 行 情 况 。3 ) 两 者 的 结 合 有 加 强 监 督 力 度 , 最 终 维 护 股 东 和 公 司 的 利 益 。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和 监 利 于 监 事 会 与 董 事 会 的 沟 通 。 监 事 会 成 员 一 般 由 工 会 主 席 、 职 工 事 会 制 度 并 存 , 构 成 了 董 事 会 的 内 部 监 督 与 外 部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原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规则是: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以此为标志,我国把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纳入了规范化轨道。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有时也称外部董事)。
严格的说,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量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交易或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
实际上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
我国的股份制和公司化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取得了蓬勃发展。
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上市公司近几年来经历的“信任危机”,公信力下降,以及证券市场监管中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同时,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少数人独揽大权、缺少监督、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引入被寄予厚望,用以根治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我国公司治理由平行式“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演变为“二元制”加英美法系“一元制”的治理模式,从而形成了两种监管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及评价受立法传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
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之所以被严重地弱化,其原因是多样的,但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立法上的缺陷和体制上的弊端。
我国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n tueo a Z o g a nv ri f c n mis n a Wu a 3 0 4, hn ; Is tt f w, h n N nU ies yo o o c dL w, h n4 0 7 C ia i L t E a D p r n f a e at t w,C nrl hn oma U ies y Wu a 3 0 9, hn ) me o L e t iaN r l nv ri , h n4 0 7 C ia aC t
二者是监督 与被监督 的关 系。二 者在职责 的分配上是“多维” 分配 , 有侧重 , 各 功能互补 。
[ 键词 ] 监事会 ; 立董 事 ; 关 独 冲突 ; 协调
[ 中图分类号 ] F 7 21 [ 文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 10 8 0 ( 0 2 0 0 8— 86 2 0 )4—0 2 0 0 3— 5
要] 我 国现行监 事会制度设 计的缺 陷, 以及 以“ 外部 ” 管 为主要特 征 的独 立董事制 的 引进 , 监 使我 国公 司
法人治理 结构面临新的抉择 。作者认 为 , 国应 当在 完善 现行监 事会制 度 , 中 保持 内部监 管体制 的前提 下 , 度 引进 独 适 立董事制 。监事会是公 司的法定监 督机 关。独 立董 事是基 于信托 而成 为公 司董 事的 独 立行使 监 督权 的 “ 外部 人 ” 。
p r ie .Th u y o h m s a lte r m n a e s e se v e d t ft e i lot d fo ma y f c t .Th u to f t e l y i e e mp a i n e f nci n o h m a s d f r nte h ss a d c mp e n s e c t e . o l me t a h oh r Ke r y wo ds: up r io ;I d p n e tDie t r nsiu i n lc a h;Co r i a in S e sr v y n e e d n r co ;I tt to a ls o d n to
试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础 上, 协调一致 取长补短 , 形成合力 , 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作用。
意见 》 , 中 独立董 事被赋 予 同样 的职
能 。 国 要 在 二 元体 系 的 公 司 治理 结 我 构 模 式 中 设 立 独 立 董事 , 否 会和 现 是 有 的监 事 会 在 功 能 上 产 生 冲 突? 突 冲 结 果 是 否 会 削 弱 两 者 功 能 的 发挥 ? 如 何 将 独 立 董 事 的职 能 纳 入 现 行 的治 理 框 架 内 , 何 合 理 协 调 和 定 位 二者 如 关 系 , 挥 各 自 的 长 处 , 而 避 免 监 发 从
协 调
会形同虚设 ,难 以和董事会制衡 , 在 客观上 无法做 到代表 全体 股 东尤其 中小股东 的利益, 来履行监督职能。 我 国在 上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中 引 入独 立董事制度 , 就是为 了弥补监事 会 的不足 , 防范 内部人 控制 , 约大 制
其 与监 事会 的 关 系, 制 度 设 计 时必 是
但在 实践过 程中 , 独立董事与监 事会之间存在 责权划分不明确、 职能
重 叠 , 管 都 不 力 的 问题 。 监
事会 的行动 处处 受制 ,其 原本就 形 同虚 设 的地位 由 于独立 董事 的引入 而被进一步 空和 削弱。 其 次 ,现行 规定 中独 立董事 与
监 事 会 监 督 管 理 层 的 职 能 也 存 在 相
题 , 当董 事 会 的成 员又 是 经 理 会 的 而
主要组成 人员时 , 这种行 为更容 易发 生。 了防止董事会和经理 人员的损 为 害股 东利益 , 英美公司治理 结构模式
在 董事 会 中 设 置 了独 立 董 事 制 度 , 通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有独立董事的席位,这一政策被大多数企业所接纳,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是否适合我国企业的治理环境,与公司中的监事会之间是存在冲突,以何种方式协调解决冲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协调,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最终决定了二者并存的可行性。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上市公司Abstract: at presen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independent director seats, this policy has been accepted by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b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suitable for the envi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between the company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s conflict with the manner in which to coordinate and solve the conflict, it is a problem to be solved. This paper takes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o explore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two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ystem feasibility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on the function of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two.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board of supervisors;listed company一绪论(一)上市公司机构设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机构,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结合探析
司 治理 结 构 中并 存 。 如果 不 能 妥 善处 理 好 二 者 的关 系 , 必然 会
产 生矛 盾 、 冲突 和 内耗 , 甚至 有 可 能 导致 两 种 监 督 机 制都 无 法
有 效发 挥 作 用 , 而演 变 成 公 司 治理 危 机 。因 此 , 从 在选 择 监 事
立 独立 董 事 是 法定 义 务 , 非 选 择性 条 款 。至 此 。 种监 督 机 而 两 制 并行 也 就从 事实 状 态 上升 到 法 律 层 面 。在 公 司 法 确立 的框 架 之下 。需 要 考虑 的问 题是 如 何 处 理 独立 董 事 制 度 与 监事 会
种 近 似 “ 克疗 法 ” 贸 然举 动可 能 会 产 生许 多 意 想 不到 的 新 休 的
复 i 塑 堕
2 1 年 4月 01
J r lf o aoHbi u n 湖北经济 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人文
Ar01 p21 .
V0 . . 18 No4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结合探析
朱 宇航
( 庆学院 思政部, 东 肇庆 566 ) 肇 广 2 0 1
体 化 的 今 天 。 际机 构 投 资者 作 为 资 本 市 场 的重 要 参 与者 , 国 愈 来 愈 看 重公 司董 事 会 中是 否 包 含 一定 数 量 的 独 立董 事 以及 独
立董 事 在公 司治 理 中 发挥 怎 样 的 作 用 。独 立 董 事制 度 在 许 多 国 家 和地 区 已成 为 上 市公 司 的必 设 制度 ,越 来 越 多 的大 陆 法 系 国家 也 在 引进 和 移 植 独 立 董 事 制度 。我 国 已经 加 入 WT 0, 上 市公 司要 与 国际 接 轨 。公 司 内部 监督 机 制 的 改 革 不能 不 考
论我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冲突及其制度设计
行为 的合法性监督 。 监事会成员存在于企业 内部, 对企业运行具 体信 息的获取较 为充分, 对于企业 内部立法和执行监督有较强的便利性 。 。 除 公司法规定的权力外 ,还应从 以下几个方面扩大监事会 的权 力: 一是赋予监事会更积极的财务监督权, 这主要是指监事会有 以公 司名义委托会计师 、 律师等专家审计公司财务的权力 , 费用列入 公 其 司支 出: 二是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 当监事会认 为有必 即 董 监 三 从公司治理 角度分析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 要 召开 股 东 大会 , 事会 拒 不 召开 时, 事会 可 自行 召 集 ; 是 要进 一 各 自地 位 步 明确 监 事 会 对 董 事 , 其 对 独 立 董 事 的 监 督权 。 尤 以监事会 为公司治理 内部监督 的主要机制, 而将独立董事制度作 ( ) 立 董 事 协 助监 事 会 进 行 监督 二 独 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具有事前监督、 对董事会的 内部监督和 决策 为辅助机制。 . 他们应该定位为协助监事会进行监督 , 同时突 出独 1 事会 的地位 。监 事会是依法产 生的, . 监 对董 事和经理 的经营管 过程监督 的特点 , 理行为及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在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存 立 董 事 在 公 司战 略 决 策 、 名 和 薪 酬 等 方 面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另 外 , 。 提 独 的情况下 , 应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主体地位 。 事会和监事会是 由公 立董事应充分发挥其具有的经验 、 董 信息、 知识等优势 , 在公司的财务和 司的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 都对股东会负责 , 强化监事会 的主体地位 业务监督方面与监事会进行协作。 三、 监事会与董事会监督职权的协调 有利于形成权力制衡 。 2独 立 董 事 的 地 位 。 立 董 事应 当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护 公 司 整 体 . 独 维 监 事 会 和 独立 董 事 都 以财 务监 督 为 主 要 的任 务 , 监 督 董 事 会成 有 利益, 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 员的功 能, 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可 职责的重叠容易造成 两者之 履行职责, 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上市 公司 间相 互 推 诿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 ,其行使职权 同样受到监事会 的监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 个 人 的影 响 。0 立 董 事 虽 说 具 有 独 立 性 , 独 与 不应 把 两 种 制 度 孤 立 起 来 , 当协 调 行 使 各 自的职 权 。 应 非执行董事不 同, 但他的身份仍是董事 , 是董事会 的组成部分, 以独 督 , 所 立董事的监督是对董事会内部的监督 , 同时也更 多的足董事会做 出决 1 . 财务监 督方面 , 以监事会 的财 务监督权 为主 。为防止 因赋予 应 策过程中的一种事前 的监督 。 独 立 董 事 财 务 监 督 权 而 架 空 监 事 会 ,取 消 独 立 董 事 的 独 立 财 务监 督 二、 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职权的划分 权, 将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转立 董 事
关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融合的探讨
布了《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 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至此 , ) 独立董事作为规 范和完善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 的重要制度 , 开始进入 我 国一些 国有 上 市 公 司。笔 者 认 为 , 其在 监 事 会 与 外另设 独 立董 事 , 如 以独 立 董 事 的优 点 来 弥 补 监 不 事会 的 缺点 , 消独立 董事 , 化 监事会 的职能 。 取 强
vO . 8 No 0 11 .3 S p. 0 6 e 20
20 0 6年 9月
关 于监 事 会 和 独 立 董 事 融合 的探 讨
孟 繁 英
( 吉林 医药 学 院 人 文社 科部 , 林 吉林 吉 12 1 ) 30 3
[ 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是“ 一元制” 的公 司治理结构模 式, 我 国引入独立董事存在 在
一
、
独立董事 制度的废止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 并与 其所 受聘 的公 司及 其 主 要 股东 不存 在 可能 妨 碍其 进行独 立 客观判 断 关系 的董 事 。独: 事 的 董 人 员构成 主要 是 市 场 营 销 、 务 、 计 、 融 等 方 面 财 审 金 的专家学者 , 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 也对企业的战略 决策和经营管理负责。在美 国等西方发达 国家 , 独 立董事对 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行 为起到 了很好 的作 用 。但 这种 “ 洋产 物 ” 否 能在 我 国奏 效 ?笔者 对独 是 立董事在我国的实施提 出了质 疑, 并认 为在我 国应 取 消独 立董 事 。 1独立 董事 制度 的 引入 不适 合我 国 的国情 。独 . 立 董事 制度 源于 英美 法 系 国家 , 早 出现 于 2 最 0世纪 7 年代的美 国。美 国在公 司治理结构模 式上最大 0 的特点是“ 一元制” 即股东大会下只设董事会 , , 不设 监 事会 。董事 会 既 是 战 略决 策 机 构 又是 监 督 机 构 , 也 就是 自己监 督 自己 。 由于缺 乏 独立 的监 督 机 构 , 在 实践 中 出现 了 公 司财 务 造 假 , 一些 公 司 高层 管理 人 员控 制董事 会进 而控 制 公 司 的现象 。为解 决 这种 矛盾 , 国等国家建立 了独立董事制度 , 美 由独立董事 来独立 行使 公 司的监 督 职能 。而 我 国是典 型 的大 陆
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冲突和协调
独立着言与蓝言的冲突和你调郭全胜王福帅摘要:在我国公司监管制度中,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两种制度并存,由于二者各自的功能定位与分工的界限不明确,在实践 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问题,所以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成为完善公司监管制度的关键,这也是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之处,本文就此谈谈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功能定位;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一、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若要明确公司监事与独立董事关于它们各自的功能定位这一问题,首先就要从它们的任职条件着眼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的监事由公司部 分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而根据相关规 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必须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 备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必要的独立性、必备的基础知 识和工作经验等,此外还对独董的直系亲属等关系做了极其 严厉的禁止性规则。
由此可见,公司监事与独董在任职资质 上有它们的区别,最主要也是最明显之处在于独立董事应该 是独立在该公司之外的人员,而公司监事当然是本公司人员,当然,还包括其他各方面的差异。
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 的个人自身的品格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在所有董事当中是要求极高的,这也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最大限度地履行自身的 职责。
其次,独立董事与公司监事行使的权利不同。
根据《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监事会的权利包括检查账务、监督董 事和高管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并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等。
而独立董事除了《公司法》赋予的对于一般董事的 相关职权以外,还享有其他几项特别的职权,包括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权利。
更具体的还有提名任免董事、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决议 可能损害有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切实行使以上职权,还制定了保障性 的条款,独立董事主要有监督、参与决策和保护的功能,在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上起一定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兼容性研究
作者:庞琳
来源:《企业文化》2013年第01期
摘要:我国《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同时设立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这两种内部监督机制,但是两种产生于不同法系的监督机制在某些职权上存在冲突与重叠,为了避免公司成本的浪费,如何选择这两种监督机制成为今后公司发展最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监事独立董事
众所周知,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双轨制,即设立监事会,同时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在同一公司内部要实现两种监督机制的共存并非易事,两种制度相同的监督职能,必定会产生矛盾和冲突,由此会导致两种监督机制都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的失败。
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能重叠
(一)对董事、高管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因美国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是以外部市场为主导,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比较分散。
公司实行的是董事会制度这一单层的治理模式。
董事会既是业务执行机关也是业务监督机关,不设立监事会。
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也为了防止董事、高管等内部人损害公司的利益,必须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独立董事就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
由此可见,美国当时构建独立董事的目的就是监督和制衡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
在我国,独立董事对董事、高管的监督职能被规定在证监会与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6项中第1条前4款:“独立董事还可以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在我国也被同样赋予了对董事、高管的监督职权。
监事会的产生来自于三权分立原则,监事会对应的就是三权中的监督权。
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就是一个专门用于监督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关。
我国《公司法》第54条第2、3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对董事、高管人员的监督上是存在职权重叠的。
(二)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职权
对于一个发展稳定,市场占有量稳定的上市公司来说,财务是公司的命脉。
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司的命运与发展前途。
但是公司财务这一块也是最容易弄虚作假的地方。
所以我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都规定了对财务进行监督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54条第1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54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二、两种监督机制并存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
我国实行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双轨式监督模式,即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外还要聘用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进行监督。
但是,根据上一部分的论述可以发现,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存在许多职权重叠的部分,这样的双重监督不仅是资源的重复浪费,还会可能发生双方在遇到问题时的相互推诿或各执一词,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效率。
并且这两种相同权力的相互摩擦无形之中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
公司的本质目的就是盈利,那么在经营过程中就必须考虑成本,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
双重监督意味着要支付双份成本,股东不仅需要为监事会支付报酬,还要为独立董事买单,这直接影响了股东们的利益。
公司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而不是拥有一套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过分的监督将意味着过高的成本、过多的束缚,不利于经营者在商机来临时及时果断出击为公司创利。
因为监督本身就是公司权力的分解,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制约,公司监督机制越完备必然意味着公司权力行使受到的限制越多,权力越分散。
这样的多头监督是监督资源的重复投入,不仅可能妨碍董事、高管正常职能的发挥,而且有可能导致两大监督机构之间在出现监督失责问题时扯皮、推诿,从而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监督成本的增加以及监督效率的降低。
三、两种监督机制公司应有自主选择权
公司源于于罗马时代,最初公司的产生是由个人之间相互合作而创造的。
公司并不是法律的产物,而是个人为了追求财富自发产生的。
所以法律在公司的发展史上充当的一直都是消极被动的角色。
公司的形态虽被法律进行分类,但是即使是同一种形态的公司都是千差万别的。
每个公司的企业文化、治理理念、经营规模都大不同相,公司治理机制不可能有通用的模式。
除了公司本身,没有人比它自身更了解自己的需求与状态,也不会有人做出对其最有利的抉择。
放眼世界范围内,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不论是独立董事制度还是监事会制度都是根据每个法系、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基础与经济结构的需要构建的监督制度。
以法国、日本为代表实行的就是自由选择监督模式,公司选择何种治理模式由公司自己来选择。
这种自由选择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公司的主观能动性,颇有一种自
己的命运自己掌握的精神。
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法国这种治理模式,把选择权归还给公司,因为唯有公司自己,才最知道那一种治理模式更适合本公司,更有利公司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德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欣新:《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