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中国独立董事第一案
中国:独立董事被罚第一案——“花瓶董事”被罚有点儿冤2002年4月1日,前任'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告上法庭。
5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25日做出判决,以“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陆家豪不服,提出上诉。
10月24日上午9时,陆家豪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中。
此次审判陆家豪没有出庭,他授权刚刚领受了美国《商业周刊》评选的“亚洲之星”殊荣,以“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出名的著名律师严义明全权代理,此事成为这个被称为“中国独立董事第一案”的最新看点。
在10月24日的庭审中,作为代理律师,严义明向北京市高院提交了郑百文5位董事的证言,并申请对《行政复议送达书》上陆家豪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因为,此前一审法院曾认为,陆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并阅读了复议书,虽然又将签收日期划去,但应于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但陆家豪4月22日才寄出起诉状,因而,超过诉讼期限,予以驳回。
严义明对一审、二审停留在“程序审查”上表示了遗憾。
他认为,中国证监会在规范证券市场、治理上市公司运作上不遗余力,如能通过本案庭审,探讨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经营者、董事、独立董事的责任,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建设性的长远影响,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准。
他表示,不想在'诉讼期限'这个程序上耗费太多精力,很想就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责任划分,这个'案件实体'进行辩论。
陆家豪一肚子的委屈事情得从2000年9月24日说起,那天中午,刚从北京风尘扑扑地回来的郑州大学外语系陆家豪副教授的家里,来了两个年青人。
他们说,他们都是陆教授的学生,他们恭恭敬敬地请陆教授去参加一个聚会,车就停在楼下。
陆家豪副教授被请去聚会的地方,是个严加保密的特定场合,参加此次聚会的有27个人,有“郑百文”的全全体董事和总经理,为“郑百文”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公司财务的负责人、其它负责人,还有“郑百文”上市的主承销商“君安证券”的负责人。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只有上市公司才有独立董事的,并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肯定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任职的,应该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权利是比较大的,因为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并不受到其他管理层的限制。
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大多数的劳动者还是比较清楚的。
可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如今有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是有专门的独立董事的,虽然说独立董事,并没有具体的在公司的内部任职,但是依然可以对公司的相关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关于独立董事,最早应该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是否必须是同一个人?1、首先必须介绍公司组织架构,做一近似的类比:公司股东会相当于人大会议(权力机构),董事会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决策机构),董事长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法定代表人相当于国家主席。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兼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兼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 背景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中国经济转轨与股份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
为实现这一目的,当前的一个讨论焦点就是在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截止1999年末,深沪两市总共949家上市公司中,有900家左右是原国有企业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上市而组建成的新公司。
在这些上市公司中,主要问题是对公司的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管: 首先,从股东的角度看,在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真正所有者是国家。
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只能通过其代表者行使国有股东权力。
这些国有股东的代表者,其行为的合理性并不会影响其自身的利益。
因此,不能保证他们会真正从国有资产的利益出发,在股东会上严格行使表决权,并有效执行监督企业经理人员的职责。
同时,改制后的国有上市公司中原来的厂长兼任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现象很普遍,这种角色重叠又使得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几乎没有可行性。
此外,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排除了原上级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制约企业经理层的合法性。
于是,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与监督的管理层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
其次,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有1102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 86%,其中超过公司总股本50%的有890家。
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 22%.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80%以上为国有股东。
在近期上市的一些民营企业中,一股独大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其所属的其它经营实体同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这种局面下显得很脆弱。
在这一背景之下出现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客观、专业能力强等素质,可以妥当解决董事会的决策性问题,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独立董事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
这项制度的创立,主要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也可以防止大公司滥用权力。
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977年首先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每个到该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司财务治理委员会在1992年提出的关于上市公司的《最佳行为准则》中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该包括具有足够才能、足够数量、其观点能对董事会决策起重大影响的非执行董事”。
我国香港联交所于1993年提出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即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两名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日本在2001年修改公司法时,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允许公司以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而在董事会之下分别设置由3名以上的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在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分别占每个委员会的半数以上,监事会的职能由审计委员会取代。
我国在近几年的公司实践中,也开始探索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自引进该制度4年多来,目前1300多家上市公司均已设了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浅谈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摘要】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主要原因是来源于独立董事科学、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能力和行为,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制衡,保护中小股东及各方面的利益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现实生活中,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主要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没有得到保证,独立董事很难独立。
本文就怎么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展开讨论。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改进与完善一、独立董事的相关理论独立董事制度是包括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角色和作用、必备的素质能力、推选与任免程序、任期、报酬、独立董事会议、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独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格上的独立性;二是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选聘、任命等一系列程序上保持独立;三是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认真工作、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行权上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意见能够得到尊重和执行。
二、独立董事建立的理论依据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必然面临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立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
也就是说改革经营管理者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行,从而减少代理成本。
独立董事制度
讨论:1、独立董事该不该从上市公司拿钱。
2、独立董事该拿多少钱。
② 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权利
特别职权(独立意见权):
①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资格认定需考虑的因素???
①独立性
人格独立
经济独立(包括利益独立)
行权独立
②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 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独立董事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各项义务
指导意见规定的义务:
①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2、独立董事的任免机制
① 提名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人必须向股东和公司公开声明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5、独立董事的报酬
① 美国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美国各公司的独立董事都从公司直接领取各类酬金。
美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包括两部份:年费和参加会议的津贴。除此固定薪酬之外,美国公司独立董事还可从公司获取作为激励措施的本公司股票期权,还可报销参加董事会的费用。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董事相关规定总结独⽴董事相关规定本⽂主要内容来⾃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起,做学习之⽤。
独⽴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董事”并存的中国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
本⽂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是从投⾏实务的⾓度总结和讨论独⽴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独⽴董事任职资格独⽴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级管理⼈员培训⼯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百三⼗⼀条第⼆款: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解除职务之⽇起未逾五年;(⼆)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员,⾃被撤销资格之⽇起未逾五年。
第⼀百三⼗⼆条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作⼈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员。
第⼀百三⼗三条国家机关⼯作⼈员和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之大集合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八 、《 上 市 公 司 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交易对 方应当与上市 公司就相关资 产实际盈利数 不足利润预测 数的情况签订 明确可行的补 偿协议”应当如 何理解?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 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 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此发表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 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 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务所意见。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 指 导 意 见 》( 证 监会公告 [2014]33 号)
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价,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
等;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具
4 / 13
法规依据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内容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英国和法国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
我国从1997年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董事会中加入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寄望独立董事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业务有效执行。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从不服处罚的郑百文独立董事状告证监会,到乐山电力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专项审计,再到伊利股份独董风波,自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广以来,有关独立董事的负面风波不断。
与此同时,从伊利股份和乐山电力,到被严义明作为抨击目标的科龙电器,人们无奈地看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竟然是依靠个人的“良知”,而非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的。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施的缺陷就与公司经营者无重大利害关系,而能进行客观、公正的独立监督的设想来说,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其出发点是正确的,然而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及文化背景,而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在各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那么要保证其制度有效的实行就值得怀疑了。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实施中存在以下的几点缺陷: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
这使得过去的5年中,关于“花瓶”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
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
《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
浅析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
浅析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作者:徐玉菲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11年第01期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至少要占董事会成员的1/3。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引入经历了一个由外部吸收到内部消化的过程。
随着国内一些公司陆续到海外上市,公司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了解和吸收不断提高。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股权结构;治理结构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
中国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同时也是外因作用下的必然结果。
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与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同,主要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而来的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极为集中。
在股改以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全国共有A股上市公司1124家,第一大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占全部公司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两者之和高达96%。
在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占如此之高的股权比例下,企业的“所有权”及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企业、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均属于国家也就是全体人民所有,但这是一个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抽象主体,其既不能去监督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防止代理人谋取自身利益,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受侵占,也难以阻止代理人将经营的风险与责任强加于自己,这就造成了“所有者缺位”。
于是,内部人就利用这一漏洞获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作为大股东代表的他们可能完全从大股东的角度出发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也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去牺牲包括国有大股东的所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国有财产权利私人化与财产责任社会化的情况。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重要举措。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经营层和控股股东的第三方,他们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进而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定义、作用、准则和具体操作等方面阐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定义独立董事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中,不受公司控制的第三方董事。
他们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但负有监督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的责任。
二、作用1.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独立董事作为一个中立的角色,能够独立于公司经营层和控股股东,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防止公司内部权力滥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维护股东权益:独立董事能够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3.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客观、中立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方向指明方向。
三、准则1.独立性准则: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经营层和控股股东,不受其支配或影响。
在任期内,不可兼任公司其他职务,不受重大利益关系的限制。
2.能力准则:独立董事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高度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独立的判断力,同时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分析和评估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
3.任期准则:独立董事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任一次。
任期结束后,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给予高评价,则可连任一次,否则需要更换。
4.持股准则:独立董事应持有公司股份,以确保其对公司长期利益的关注。
四、具体操作1.选举程序:建立选举程序,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选举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选举结果公平合理。
2.培训和教育:为独立董事提供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制度
摘要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刚刚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设立独立董事。
但四年多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并不成功。
“花瓶董事”甚至“饿狼董事”的斥责以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从未停止过。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自身的结构性问题,来自异域的独立董事制度扎根我国存在着适应性问题。
只有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完善资本市场,健全法律体系,才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使有效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协调一致,成为互为补充的监督体制。
在介绍我国独立董事与财务治理内涵,总结以往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丰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财务治理效应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财务治理前言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首次提出“独立董事”的概念并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约束经营者、制衡控股股东的一支重要力量。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
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至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地位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
一、独立董事制度及财务治理的内涵(一)独立董事制度内涵独立董事,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
与其相关的有两个概念:一是外部董事和代表董事。
在英美国家,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是公司职员且具有完全独立意志的董事会成员。
判断独立董事的关键在于视其与公司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归结起来,就是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
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三是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独立董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独立性,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并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国2001年8月正式颁布并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在正式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6年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暴露出很多问题。
如何顺利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有机衔接,克服“水土不服”等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当前我国必须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众所周知,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为存在价值。
但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与质疑,体现在:1、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导致其不独立。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候选人,经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的方式产生。
在推荐、任命、续聘和罢免各个环节,无不体现大股东的意志。
独立董事成了大股东操纵下的产物,自然也就难以保持独立性。
一旦独立董事不顺从大股东或者大股东的代表——公司董事会,将会自身难保。
无奈之下只能人云亦云,不能对公司真正发表独立意见,最多是保持沉默。
2、独立董事的薪酬及其支付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难以独立。
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际支付大多由经理层负责。
经理层掌握着独立董事薪酬的予夺大权。
现实中不乏上市公司故意拖欠他们所不满意的独立董事的津贴,甚至连独立董事履行职务的差旅费也长时间不予报销,使得独立董事如果要保持独立性就要付出代价。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该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
我国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从法律上予以了物质方面的肯定,但这种规定有明显的不足:一是津贴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薪酬结构单一、缺乏激励效果;三是缺乏相关的声誉机制;四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有独立董事的席位,这一政策被大多数企业所接纳,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是否适合我国企业的治理环境,与公司中的监事会之间是存在冲突,以何种方式协调解决冲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协调,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最终决定了二者并存的可行性。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上市公司Abstract: at presen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independent director seats, this policy has been accepted by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b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suitable for the envi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between the company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s conflict with the manner in which to coordinate and solve the conflict, it is a problem to be solved. This paper takes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o explore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two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ystem feasibility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on the function of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two.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board of supervisors;listed company一绪论(一)上市公司机构设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机构,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
【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唯一标志】36676
【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44篇)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6篇)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4篇)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5篇)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
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4篇)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3篇)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3篇)
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