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程序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一、前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是为了保护国家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对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特殊物品指的是那些对人体健康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本文将围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的细则进行论述。
二、审查机构三、审查程序1.申请:进出口企业或个人需要提前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特殊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3.检验:审核通过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特殊物品进行检验。
检验包括对特殊物品的成分、含量、无害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测,以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无毒害。
4.审批:经过检验合格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证书,审批证书上将标明特殊物品的名称、产地、企业或个人的信息等。
四、审查标准1.特殊物品的成分和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特殊物品不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特殊物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五、审查期限六、其他事项1.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在特殊物品出入境之前必须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抽检手续,以确保特殊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2.对于未经审查和检验的特殊物品,一经查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进口特殊物品必须在国内指定的口岸进行清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管和检验。
七、结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进出口特殊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保护了国家的卫生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这项工作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以确保特殊物品的审查和监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2年8月2日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出入境窗口受理工作流程详解
出入境窗口受理工作流程详解一、出入境窗口工作基本流程1. 护照检查。
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入出境人员的通过证件,如护照、通行证等,核对证件有效性、个人特征是否匹配等。
2. 证件扫描。
工作人员应当合规地将入出境人员的证件信息通过系统设备进行扫描,保留证件信息。
3. 询问。
工作人员根据情况进行简要询问,如目的、行程等,以确认情形是否异常。
4. 印章盖章。
如无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应当合规地在入出境人员的证件相应位置盖上入境出境章。
5. 记录登记。
工作人员应将入出境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证件号码等按规定进行登记记录。
6. 指导通关。
无异常情况下,工作人员指导入出境人员通关出入境口岸。
7. 监督管理。
全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范,根据实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疑点处理流程1. 当发现证件有疑点或询问中得知情况异常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疑点处理措施。
2. 可以就疑点进行追问,并与同事进行沟通碰头,共同分析情况。
3. 如确认属于违法违规或者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通关,同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 务必保持专业和工作态度,不得贸然采取额外措施,以免影响工作正常秩序。
三、重要注意事项1. 严格执行入境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流程。
2. 保持友好谦和的工作态度,给予入出境人员良好的服务体验。
3. 随时注意安全隐患,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工作。
4. 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切不可贸然自行调整流程。
5. 必要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并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
以上就是出入境窗口受理工作流程的基本内容,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个人邮递物品通关办事指南
个人邮递物品通关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个人邮递物品的通关二、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
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条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
(三)《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詈2010年第43号公告)o1.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IO(X)元人民币。
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杭州海关)
事项编码:0129027000TE32131231231455550233000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服务指南杭州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四、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五、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0571-12360办公地址: 杭州海关富春路办公区(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富春路126号)1126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20工作日时限说明: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十五、审批结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或12345投诉热线网上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杭州海关富春路办公区(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富春路126号)1126室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2.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5号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做好高风险特殊物品进境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制定了《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6日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应对进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坚持以科学为依据,遵循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和公布《实施准入管理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名录》(以下简称《准入管理名录》),并动态调整。
第六条列入《准入管理名录》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在办理进境卫生检疫审批前应当获得准入资格。
第七条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管理水平。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请准入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办理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相关事项。
代理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履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与代理人均不得为自然人。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申请人首次向我国输出列入《准入管理名录》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准入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申请表;(二)申请人合法生产经营凭证,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三)申请准入的高风险特殊物品产品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包含生物安全信息的证明材料。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操作规程试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一、目的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止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入我国,有效降低生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二、合用范围本规程合用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入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文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1 .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生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生物安全控制能力是否相适应。
2 .专家在完成文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1. 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允许。
2 .检测报告要求。
( 1 )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生物需注明其中文学名及拉丁名)。
( 2 )检测的依据、项目、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 3 )签发人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日期。
现场考核是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如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行现场考核。
1 .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等进行考核。
2 .现场考核程序。
( 1 )由申请人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如研究内容、所申请特殊物品生产工艺流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
( 2 )专家组查阅书面资料,如管理体系文件、记录等。
( 3 )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设施等是否有效运转。
( 4 ) 填写现场考核记录。
( 5 ) 向申请人反馈现场考核的情况。
( 6 )专家组和申请人现场确认考核结果。
四、风险评估流程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流程中认为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在受理卫生检疫审批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行政许可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
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服务
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项目编码: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寄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4、《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受理机构检验检疫局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五、决定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2.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为不具有传染性或在可控的条件下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2.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内容1.单位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应向局卫生处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 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 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 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一楼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 111 8 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 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 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原件 是
织
批准文件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
复印
供体健康证明和相
否
件
关检验报告
出境含有中国人体
基因组、基因及其
产物的器官、组织、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细胞、血液、制备 部门出具的批准文 原件 是
物、重组脱氧核糖 件
核酸(DNA)构建体
等遗传材料及相关
的信息资料
含有《人间传染的 ①所含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名录》 的学名(中文和拉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 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 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对于仅凭申请材料无法确定风险或尚未认知其 传染性的特殊物品,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可以根据情况采 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丁文)和生物学特
报检的时限
报检注意的期限1、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期为1年,有效期前1个月到原局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3个月4、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5、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报检。
6、栽培介质从工厂出口运至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7、涂料的备案申请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
8、《进口涂料备案》有效期2年9、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时间。
10、需隔离检验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11、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合同,产地检验证书,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报检。
12、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13、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14、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5、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6、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17、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18、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4个月内有效。
19、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证有效期5年。
20、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2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按不同商品为3年至5年不等,吊销证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在许可证期满前半年内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22、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服务指南编号26020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服务指南编号:2602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①发布日期:2018年4月实施日期:2018年4月发布机构:合肥海关①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五)“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主管海关。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2.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不具备或不符合申请人条件的,不予批准。
自然人不得申请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出入境。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3.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5.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6.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7.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8.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9.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10.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2007年02月05日 14:45一、进出境旅客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
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烟、酒旅客类别免税烟草制品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1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2瓶(不超过1.5升)●旅行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
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流程
一、办理事项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现场办理:申请到各直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三、申请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四、提交材料(一)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二)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注册证书;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5.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6.出境特殊物品涉及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7.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有关国家机构的认可;8.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价操作规程试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是指具有特殊安全风险或对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枪支弹药、毒品、走私品等。
第三条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价是指对申请进出口的特殊物品进行风险评估的工作,包括综合评估和具体评估两个阶段。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价的主要目标是准确识别特殊物品的风险程度,以便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价的工作原则是科学、客观、公正、严格。
第二章综合评估阶段第八条综合评估的方法包括收集相关信息、查找类似案例、进行数据分析等。
第九条综合评估的结果应当以文件形式记录,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综合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下一阶段具体评估的依据。
第三章具体评估阶段第十一条具体评估阶段是指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特殊物品进行深入的风险评估,主要通过检测、检验、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具体评估的内容包括特殊物品的成分、构造、性能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其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环境问题等评估。
第十三条具体评估的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物理试验、技术审核等。
第十四条具体评估的结果应当以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具体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的依据。
审批结果根据风险程度分为通过、限制通过、禁止通过等。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价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享信息、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价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确保评价工作的记录和审查过程的透明和可查性。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本规程解释权归本部门所有。
以上是《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共计1200字。
通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流程
通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流程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常常需要进行进出口物品审批。
对于一些特殊物品,如化学药品、军火等,需要经过额外的审批流程,才能被允许进出口。
本文将针对通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流程进行介绍。
什么是特殊物品?特殊物品一般指涉及国家安全、特定领域监管的物品。
例如:•化学药品、危险品•军事装备、武器弹药•文物、艺术品•稀有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这些物品往往受到进出口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需要申请特殊出入境许可证才能进行合法的进出口操作。
特殊物品的审批流程对于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审批,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申请资料在申请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审批之前,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物品的用途、产地、生产厂家等•物品的安全性、危险性评估报告•物品的价值评估报告•物品的运输方案、仓储设施、保险方案等2. 提交申请在准备好申请资料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通常需要递交到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
提交申请时必须将所有的申请资料一并递交。
3. 审核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之后,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对物品进行相关的安全性、危险性、价值性等评估。
4. 进行现场核查有时为了对物品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审核部门会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可能包括对物品生产过程、仓储设施、物品运输车辆等进行检查,以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5. 发放审批证明经过以上几个步骤,如果全部审核通过,相关部门会发放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审批证明,也称为特别许可证。
这个证明是物品进出口的必要手续,没有这个证明,物品无法得到批准通关。
注意事项在进行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审批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物品必须符合该国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需要准备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以便通过审批流程•物品的申请过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请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进行现场核查时,需协助和配合审核部门的工作总结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审批流程比较复杂,需要提前了解各国的政策和法规,准备好完备的申请材料,并充分配合审批部门的工作,才能顺利通过审批流程,完成物品的进出口操作。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附表讲解
2.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入境特殊物品,须提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出入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用于人体移植的组织器官,需提交供体临床检验报告;
4.各种运动项目提供的人体尿液或其它应检物,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所有复印件、翻译件及说明性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该表只做参考,申请时不必打印。
5.基本情况说明。
进口3、4级病原微生物,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P3级实验室资质证明及人员资质证明。
作为科研需要交流的生物制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或科研合作协议。
作为科研需要交流的血液需提交科研项目意向书、协议书或科研项目说明。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提供资料一览表
注:1.本表中未注明进口或出口字样的条目,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该类产品;
3.出口的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白蛋白)需提供《药品销售证明书》及《GMP认证证书》。
1.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出入证明》原件、复印件;
2.科研项目意向书、协议书或科研项目说明。
1.进口的用于其他领域的微生物,需提交该行业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或安全性证明;
2.产品基本情况说明(产品名称、成份、来源、用途、使用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以及拆检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3.产品基本情况说明(产品名称、成份、来源、用途、使用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控制和预防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进口的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用的生物制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明》(仅限于仪器配套的诊断试剂);
2.进口培养基需提供输出国官方出具的不含有反刍动物源性物质或含有但来自于非疯牛病发生地区的《检疫证书》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产品名录一份;
申办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须知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一、项目名称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三、许可条件(一)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下列情况需要卫生部科教司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 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 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3-4 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2)下列情况需要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 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1-2 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人道主义捐赠、救助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液等)出入境;——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3)下列情况需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
(4)下列情况需要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用于食品、药品生产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入境。
(5)下列情况需要国务院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用于其它领域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出入境。
机关单位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出入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三)权责明确,责任追究。
第二章出入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申请应提前向单位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境入境申请表;(二)身份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三)出境入境事由证明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出境入境:(一)不符合出境入境条件的;(二)涉嫌违法犯罪的;(三)被列为不良信用记录的;(四)其他不宜出境入境的情况。
第三章出入境手续办理第七条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申请人需持批准文件和身份证、护照等相关证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九条申请人出境入境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四章出入境信息登记与报告第十条申请人出境入境时,应如实填写《出境入境登记表》,并提交给单位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申请人出境入境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行踪,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境入境手续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入境管理工作负总责,单位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具体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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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程序
一、注册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时需在《电子监管
系统》进行注册,提交注册信息。
系统自动生成该申请人用户名,密码由申请人自行设定。
浙江局卫生监管处根据申请人注册信息和相关资质材料等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注册成功,可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监管系统》。
二、申请
申请人进入《电子监管系统》特殊物品企业登录,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并上传申请附表和随附文件,附表文件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附表)》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附表)(格式见附件),随附相关文件主要为相关主管部门批文和特殊物品描述性文件等。
三、受理
卫生监管处检疫查验岗位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的
材料情况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等,分别作出“受理”、“材料补正”、“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5 日内一次告知。
四、审查和决定
申请材料同意受理后,由不少于2 名检疫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经过初审、复核后通过《电子监管系统》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需要进行现场考核或者需要开展技术分析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具体要求和实施情况详见国家质检总局83 号令。
五、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