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迁徙自由权与户籍制度改革
基于迁徙自由权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沿革
由权包 含 了两个 最基 本 的 问题 : 一 是迁 徙 自由的 限 度 问题 。迁 徙的 自由是 个人 为 了满足其 需要 和 目的 而 自由选择 变更住 所 , 不受 限制 的权利 , 但这 种 自由 是 相对 的 , 不 是绝 对 的 , 绝对 的 自由和权 利是 不存在 的 。即这 种 自由的 实现 以不 妨 碍 他人 、 社 会 和 国家 的利 益为前 提 。另一个 是 迁徙 自由权 行使过 程 中的
许 崇德认 为迁 徙 自由权 应 列入 经 济 权 利 的范 畴 , 日 本 学者 杉原泰 雄认 为 : “ 经济 自由权 包括 居住迁 徙 自 由权 等 ” ] 。第 三 , 迁 徙 自由权是 一种政 治权 利 。第 四, 迁徙 自由是一种 综合 的权利 , 是人 身 自由权 与政 治 权和 经济权 的综 合 。它首 先是人 身 自由权 的一个 方面, 同时又 “ 包 含一 定 的政 治 权 性 质 ” , 是“ 兼 具 经
迁 徙 自由是个 体 生存 发 展 、 从 事 社 会 活 动 的 基 本条件, 体 现 了 国家关 于公 民权 利 的基 本 观念 , 迁 徙 自由权 是 农 民工 能 够 彻底 脱 离 农 村 , 迁 移 到 城 市 的 先决 条件 , 没 有人 身迁 徙 的 自由 , 农 民工 的有 序 流动
筹城乡背景下川 东新型城镇 化 S WOT分 析与路径选择” ( 1 4 S A0 1 3 4 ) 的系列成果
作者 简介 : 杨莉芸 ( 1 9 7 7 一) , 女, 四川 达 州 人 , 副教授 . 在站博士后 . 研 究 方 向 为 三农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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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O ・
成 都 理 工 大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论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
V0 . 9 No. 11 2
文 章 编 号 : N 3—14 / 2 0 ) 2— 0 0— 4 C5 13 D(06 0 0 5 0
法 学 论 坛
论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与迁 徙 自由
李宾华
( 南大 学 法学 院 , 云 昆明 609 ) 50 1 摘 要 : 国现行 户籍 管理 制度 已不 能 完全适 应 市场 经济发 展 的需要 , 我 它限制 了作 为重 要 生产要 素人 的 自由流动 , 限制 了人 的创 造性 , 阻碍 了市场对 资 源的 有效 配置 , 而延缓 了城 市化 的进 程 , 从 限制 了经济 的发展 。 必 须对其 进行 改革 ; 户籍制 度 改革的 最终 目的就是 要 实现公 民的 迁徙 自由, 有 迁 而 没 徙 自由 , 就没 有 劳动 力 市场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0 3月
云南 大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 a fYu n n U ie t a d t n o r lo n a n v  ̄i L w E i o n y i
M a .,2 06 r 0
第 l 9卷
第 2期
关键 词 : 户籍 ; 户籍制 度改 革 ; 迁徙 自由; 市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城 中图分类 号 : F 1 D 3 文献标 识 码 : A 改革 现行 户籍 制 度 , 市场 经济 发展 的必 然 是 户籍 , 国历代 政 府 掌握户 口数量 而设 置 的一 种 中 簿籍 登 记制 度 。 户 籍 的 内 容 在 各个 朝 代 虽 不 尽 一 …
一
、
致, 但其 功能 则大致 相 同 : 它是 政府制 士处 民 , 征收 贡 赋, 制造 器物 , 规定 禄 食 , 发力 役 , 织 军 旅 的基本 兴 组 依 据 。 现代 户 籍 制 度 , 国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搜 集 、 … 是 确 认 、 记有 关公 民身 份 、 属 关 系 以 及法 定 地 址 等 登 亲 公 民人 口基本 信息 的法律 制度 。其基 本 功能有 二 : 一 是 证 明公 民的身份 ; 是 提供人 口数据 。为 了社会 稳 二 定 和经 济发 展 , 当今世 界 各 国都 有类 似 的人 口管理 制 度, 如法 国的 民事 登记 , 典 的人 口登记 , 瑞 日本 的户籍 管 理等 。我 国现行 的户籍 制度 是 以供 应 市 、 居 民定 镇 量 粮为 依据 划分 “ 农业 户 口” “ 与 非农 业户 口” 的二 元 户 口管 理制 度 。 二 元户 口管 理制 度是 指将 劳动 用工 、 住房 、 医疗 、 教 育 、 业 等与公 民权 益 密切联 系 的事务 同户 口相 挂 就 钩, 以供 应市 、 镇居 民定 量 粮 为 标 准 划 分农 业 户 口和 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 口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产生于 计 划经 济时 代 , 伴 随粮 油统 购统销 政策 的实行 而 逐 是 步 形成 的 。在 2 纪 5 0世 0年代初 期 , 由于我 国农 业 生 产 力水 平低 下 , 食 供 给 与 需求 矛 盾 突 出 , 解 决 粮 粮 为 食 供求 矛盾 , 国家逐步 推行 与户 口相 挂钩 的粮 油统 购 统 销政 策 。15 95年 , 国务 院颁 布 《 市镇 粮 食供 应 暂 行 办 法》, 对企 业 单 位 集 体 供 粮 、 镇 居 民供 粮 以 及 粮 城 食转移证 、 粮票等管理使用办法作 了规定 , 明确粮食 按 城镇 户 口 ( 即非 农 业 户 口) 行 计 划 供 应 。 同 年 , 实 国务 院又颁 布 《 村 粮 食 统 购 统 销 暂行 办 法 》 对 农 农 , 民吃 自产粮 作 出了规 定 。随后 , 国务院 以及公 安部 又 相 继 制定 了 一 系 列 的法 规 和规 范 性 文 件 , 劳 动 用 将 工、 住房 、 医疗 、 教育 、 就业 等与公民权益密切联系 的
论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开题报告
论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开题报告摘要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重点研究的话题之一。
迁徙自由体现了个人的自由选择和流动性,而户籍制度则限制了迁徙自由。
由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将探讨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以实现迁徙自由和人口流动性的自由化。
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迁徙自由和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研究领域的重要话题,也是当前我国政治和社会重要议题之一。
迁徙自由体现了个人的自由选择和流动性,而户籍制度则限制了迁徙自由。
在我国,户籍制度的不合理性和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以实现迁徙自由和人口流动性的自由化。
第二章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现状2.1 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户籍制度源于封建社会的户口制度,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制度。
在清朝时期,户籍制度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户籍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户籍制度被用来管理人口流动、控制信息、统计数据,是一种具有现代特征的管理制度。
2.2 户籍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行政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历史和发展的原因,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人口难以平移、难以得到合法的教育和就业等。
第三章迁徙自由的意义和问题3.1 迁徙自由的意义迁徙自由是指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地点,包括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或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
迁徙自由可以体现个人自由选择和流动的权利,也可以促进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3.2 迁徙自由的问题在实现迁徙自由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例如,人口流动可能带来的社会、文化和经济问题,贫富差距和地区不平衡的问题,以及一些和移民相关的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第四章解决问题的战略和措施4.1 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是实现迁徙自由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当前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迁徙自由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构想
尽管对 国内迁徙 自由概念的界定亦有争议 , 本 核心是 “ 宪法和法律保障公 民的迁徙 自由权 ” 。这里 讲 了三层意思 : 一是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 大法 , 迁徙 自 文倾 向于这样 的概念界定之说 : 由作为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需要国家根本大法 的
第一 , 迁徙 自由是公 民的一种 自愿意志 , 体现 的
治安纵横
陈积敏
迁徙 自由下户籍制度改革 的构想
对迁徙 自由性质的确认 , 四种代表性 的观点 , 理制度 , 有 其主要 目的是掌握人 口信息 ; 而广义的户籍 即 “ 人身 自由说 ” “ 、经济 自由说 ” “ 、政治 自由说 ” 和 制度包括与户籍有关 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以及各 “ 综合说” 前三种 , 。 顾名思义 , 不用赘述。 综合说” “ 即 项法规政策。户籍制度在二元户籍制度下对公民来
认 为迁徙 自由是基于人身 自由权 的复合型权利 , 它 说是一种资源优势 ,而对政府来说则是控制公 民实
以人身 自由为基础并与政治 自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 行资源分配的管理工具 。 户籍政策经历了从粗放 、 限 制人 口流动到逐步形成二元户籍制度的过程 ,迁徙 笔者认为,迁徙 自由应该从多个角度来阐释其 自由也 经历 了肯定— — 否定— — 默许 的历史 时期 。 性质。迁徙 自由具有人身 自由权 的属性是不言而喻 ( ) 定迁徙 自由时期 二 肯 的。而迁徙 自由的最终 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物质 15 年以前 , 国居民迁徙是 自由的。 98 我 新中国成 和精神的生活需要 , 如果一个地方 , 一种生活被人们 立前夕 , 在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 共同纲领》 第五 中,
收稿 日期 :0 10 — 5 2 1— 7 1
二 、 迁徙 自 由性质 的确 认 对
论我国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占 I 缸金 ; I J
己1年 月 下 口D 6 ( )
论 我国户籍笨j 与迁徙 自由 l 【 度
张 玉 杰
摘 要 迁徙 自由作 为一 项基本 人权 , 世界 上 大多数 国家承认 并 写入 宪法 , 被 以便 促进 其保 障 和 实施 。建 国初期 , 我 国 在
综上 , 国户 籍制 度 的特 点就 是 , 户 口登记 条例》 主 的 我 以《 为
一
、
我 国现行 户籍 制度 以及与之 有关 的其他制 度 , 及公 民的 多 些 , 与 农 民无缘 。 涉 均 项基 本 权利 , 对 于户 口迁移 的 限制则 涉及 公 民的迁 徙 自由、 其 公 民的劳动 权 、公 民 的受教育 权 以及 公民 的平等 权 。 15 年 1月 98 政 治以及经 济等 方面 因素的 影响 , 国现行 户籍 登记制 度 中存在 我 着大 量沿 袭历 史传 统 的限制 迁徙 自由的 内容 , 主要 表现 为 : 其
第 三,户 口登 记条例 》 《 以及 其后 的各种 户籍制 度对 于农村 人 口和非 农人 口的划 分造 就 了我 国二 元 化的户 籍 登记 制度 。二 元 间的鸿 沟 。 国有 9亿 多的农 村 人 口, 我 而这 种二元 化 的户 籍登记 仅 仅养活 了 占世 界人 口 7 %的非 农 民” 。而 对于城 市 人 口, 他们
系列的 户籍 管理 制度 造就 了我 国畸形 的城 乡 “ 二元 制” 展格 发 二、 国现行 户籍 制度对 迁徙 自由限制所 造成 的冲突 与矛盾 我
自 l7 年 我 国实行 改 革开 放 以来 , 国逐 步建 立社 会主 义 98 我
颁行 的《 口登记 条例》 定 了我 国现 行户 籍制 度 。 当时历 史 、 局 难实 现 。 户 确 受 而
浅论迁徙自由权与户籍制度改革
内容摘要迁徙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对人权的保障是宪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现代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迁徙自由越来越为我国社会各界所关注。
无论从国内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以及履行国际条约的要求来看,我国都应当尽快在宪法和法律上对迁徙自由加以确立和保障。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及其性质;第二部分介绍各国立法对迁徙自由的确定和我国对迁徙自由立法发展状况;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现实国情,阐述了迁徙自由再入宪的意义;第五部分,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提出一些改革的设想。
关键字:迁徙自由;再入宪;户籍改革一、迁徙自由的含义、性质(一)迁徙自由的含义迁徙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和定居的权利。
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游和定居的权利。
狭义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
迁徙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指在法律合理的规制下,公民有自主选择居住地的自由。
通说认为,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有三个方面:第一,迁徙自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迁徙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在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以及出入过境的自由。
这种自由受宪法的保护,虽然国家有权制定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法律,但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第三,迁徙自由还包括对从异地迁居而来的公民,地方政府不能对其歧视或实行差别对待。
1(二)迁徙自由的性质针对迁徙自由的性质,学界有不同学说,主要有:第一,以小林植树、卢布信喜和杉原泰雄为代表的日本宪法学长们认为,迁徙自由与财产权、择业自由营业自由、合同自由、劳动自由等同属于经济自由权;第二,有学者认为,迁徙自由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的性质,是保障公民摆脱一定的政治压迫,谋求适应自己发展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基本权利;第三,迁徙自由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它以人身自由为基础并与社会经济权利乃至政治自由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四,迁徙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应有范畴,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
自由迁徙是户籍改革真方向
自由迁徙是户籍改革真方向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通知总的精神是继续开放中小城市的与户籍相关的迁移自由。
当然以直辖市为代表的大城市则仍旧实行计划经济时代的“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政策。
被舆论普遍肯定的则是这一规定: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应该说,在城乡二元制必须被终结这个问题上,由于搁置了意识形态差异,社会各界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
目前争议的焦点,不再是要不要终结,而在如何终结,以何种方式终结这个计划经济时代限制和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政策和制度。
这恰恰是这次户籍政策变迁的令人遗憾之处:与过去的一系列户籍政策变迁带有巨大的同构性,也就是这次户籍政策变迁仍然具有强烈的当前地方财政困难的短期对策之嫌。
具体说来,最近几年来,地方经济发展的确遇到不少难题。
首先是,受制于全球经济困难,全国范围内,出口、消费和投资“三驾马车”对经济发展的动力已经日渐式微。
其次,国务院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以房价调控为目的的实体经济拯救运动。
也就是说,对决策者来说,既要打击投机性的房地产发展,又要鼓励农民进城扩大消费,好维系过去的土地财政,客观也为“新农建”之中可能出现的土地兼并后的农民提前准备好出路。
换言之,如果试图拒绝更大范围内的制度变迁,显然必须小心翼翼才能有所作为、有点作为。
事实也是,愿望未必等于现实。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说,任何决策都可能有其悖论所在。
举例而言,打压房价,本身也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一些危害,在大范围内也是拯救实体经济的必要之举。
关键就看其中的利弊之权衡了。
为此,有关部门经过深思熟虑,就采取了中小城市和大城市互相区分的分类政策。
如果搁置一些重大的话题,将视野放到底层社会的变迁来考量,我们还能发现,到了今天,对绝大多数中小城市来说,除了孩子就学这一特殊的功能来说(因为义务教育实行学区划分制),城市户口已经完全失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功能。
《论迁徙自由权》范文
《论迁徙自由权》篇一一、引言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并自由迁移的权力。
这项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生活选择和发展机会,更关乎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将从迁徙自由权的定义、重要性、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权利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迁徙自由权的定义与重要性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有自由选择居住地并迁移的权力,它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法治社会中,迁徙自由权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迁徙自由权有助于实现个人的发展机会。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居住地,以获得更好的教育、就业和生活环境。
这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高生活质量。
其次,迁徙自由权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
当人们可以自由迁移时,社会的资源和信息可以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和传播,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迁徙自由权的现状在当今社会,迁徙自由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给予公民充分的迁徙自由权,而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原因,对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迁徙自由权的保障。
国际社会也在不断推动迁徙自由权的普遍保障,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公正和和谐发展。
四、迁徙自由权的保障措施与挑战为了保障迁徙自由权,各国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法治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各种侵犯迁徙自由权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迁徙自由权保障。
然而,在保障迁徙自由权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迁徙自由权的关系、如何解决因人口迁移带来的社会问题等。
这些挑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来解决。
《论迁徙自由权》范文
《论迁徙自由权》篇一一、引言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从迁徙自由权的定义、意义、现状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迁徙自由权制度提供参考。
二、迁徙自由权的定义与意义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任何限制地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个人生活安排,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
迁徙自由权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迁徙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自由意志的体现。
保障迁徙自由权,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2.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迁徙自由权有助于人口流动,促进区域间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人口流动可以带来新的市场机会、劳动力和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
迁徙自由权有助于缓解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同时,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居住地点,减少因居住环境不适而产生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迁徙自由权的现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迁徙自由权有一定的保障,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限制和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户籍制度限制。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户籍制度使得公民在迁徙过程中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耗费时间和精力。
2. 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医疗条件等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公民在迁徙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3. 法律保障不足。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迁徙自由权,但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四、保障迁徙自由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 改革户籍制度。
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的限制,简化迁徙手续,降低迁徙成本。
2. 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加大中西部地区发展力度,提高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医疗条件等,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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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浅析迁徙自由的限制: 学说、规范与实践-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迁徙自由的限制: 学说、规范与实践一、问题的提出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最基本人权。
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性文件对迁徙自由问题多多少少均有所规定,但我国现行宪法却并未涉及该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主旋律的背景下,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使迁徙自由不可能实现的弊端日益凸显。
是故,从法律层面来确定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是现今以及未来法学界的重大课题; 又因为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故笔者认为从宪法层面对迁徙自由问题加以明确规范或予以实质解释显得更具现实急迫性。
那么,迁徙自由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其是否是一项绝对自由的权利? 对迁徙自由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否违背迁徙自由的本意? 境外立法例又是如何对待迁徙自由问题的,中国话语境中的迁徙自由问题现实情况究竟是怎样的、未来出路又何在? 中国话语境中的迁徙自由入宪与户籍制度改革关系又如何、应当如何加以协调?对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迁徙自由问题的理论考证,在借鉴迁徙自由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最受学界病诟的户籍制度,对我国迁徙自由入宪问题加以宏观的探讨,以期有裨于理论实务界。
二、迁徙自由权受限问题的分析思路对迁徙自由权限制问题的思考,我们可以借鉴阿列克西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即遵循迁徙自由的构成迁徙自由的限制迁徙自由限制的违宪阻却事由这样的思维框架来加以展开。
首先,迁徙自由的构成这一层次乃用于确定迁徙自由的保障范围。
就具体的司法实例而言,即当某个特定个体认为国家权力侵害了其迁徙自由之时,我们首先需要分析该个体所受限制的行为是否属于迁徙自由的保障范围。
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属于迁徙自由的保障范围时,才能加以进一步的审查,如果其行为并不属于迁徙自由,那么对于案件的审查就可能就此终结。
新的户籍改革呼吁迁徙自由权明确入宪
李 根
摘 要 :2 0 1 4年7月2 4日,国务院下发新的户籍改革方案,放宽户籍限制 ,但法律尤其是宪法落后于形势发展。迁徙 自由权在我国现行宪法 中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而宪法中人权条款并不能当然覆盖公 民迁徙 自由权 ;同样,宪法中已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也不能否定未列举的迁徙 自由权 的应有地位。迁徙 自由权入宪,是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曰应 。因此,本文呼吁将迁徙 自由权 明确八宪,满足户籍改革的需要 ,以顺应时代发展 。 关 键 词 :户 籍 改 革 ;迁 徒 自由权 ;人 权 条 款
( 二 ) 已 列举 基 本 权 利 能 否 涵盖 迁徙 自由权 ?
迁徙 自由权人宪 ,是宪法对公 民基本人权 的回应 。迁徙 自由权作 为 公 民的基本人权 ,体现 了公 民人身 自由,对于公民其他基本 权利 的行使 和保 障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 ,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 ,迁徙 自由入宪是 发 展市场经济 的客观需求 。按照岳智 明 “ 劳动 力作为最 重要 的经济资 源。 当然也会随着地 区及行业 间利益 的差异和供求关系的变动进 行流动 ,而 且是差异越大流动 越大 ,这 正是 市场经 济 的基本 规律 ,违背 了这 一规 律 ,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发育” 的观点 ,恢 复迁徙 自由权 ,有利于劳动 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作为 上层建筑 ,理 应是客观经济的反映 ,顺应经济发展形势。 从国际来看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迁徙 自由权 更是通行 做法。世界 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将迁徙 自由规定为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 ,在宪 法中对迁徙 自由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 ,我国现行宪法 明确规定和保 障公 民的迁徙 自由权 ,有利 于培养独 立公 民意识 ,树立 公民权 利意识 ,
谈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
技术选择降低了劳 动力转移 的资本弹性 。再加上发 展早期 , 农业劳动力剩余 的因素 , 愿意 向 非农 业转 入 的人 数大 大 使 超过 非农 业领域所 能吸收的人数 。在这种情况下 , 维持系统 均衡的办法是 构筑择业 壁垒。现 行户 籍制度 就是 在这种与 计划经济相适 应的基础 上建立 的。这 种户 籍制度 之所 以会 出现不可迁徙 性 , 主要来 自以下几个方 面的原因。
对维护 社会 稳定 大有益处 。所 以, 国宪法应尽早 恢复迁徙 自由, 我 并实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户籍制度。
关 键词 : 户籍制度; 迁徙 自由; 改革
中图分 类号 : D 3 .2 6 1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8— 38 20 )4— 0 6—0 10 5 7 (0 6 0 0 专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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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2 0 u. o 6
第 4期( 总第 3 8期)
J OURN AO NG P U C C AL OF U NI O E A ADE 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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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步放开。但总体上仍然遵循着 15 9 8年制定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户 口登记条例》 公民的迁徙 自由仍未得到充分体现。 , 我 国现行户籍 制度有 一个 基 本特 点 , 即户 口的不 可迁 移性 。也就是把城市和农村 人 口截然划分 成两个社会群体 ,
除 个 别 处 理 的 问 题 外 , 者 之 间 几 乎 不 可 能 合 法 地 互 换 角 两 色。这样 , 民所拥 有 的“ 公 居住 迁 徙 自由” 这一 公 民权 利基 本上被剥夺 了。 ( ) 国 现行 户籍 制 度 的成 因 一 我 新中 国建立之初 , 了改变 旧 中国的落后 面貌 、 为 尽快 建 立我国的工业 体 系和 国民经 济体 系 , 史地 选 择 了计 划 经 历 济制度 , 选择 了优先 发展重 工业 的道 路。从 15 9 7年 ~17 97 年间 , 国非农资本生成 的技 术选 择趋 向资本 密集 型 , 种 我 这
论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改革
2018年第2期扫一扫看全文本文DOI :10.16675/14-1065/f.2018.02.007论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改革□赵倩倩摘要: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一直以来,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存在,令我国对迁徙自由采取的是限制的态度。
于宪法中明确了公民迁徙自由,旨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吻合民主政治。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人口差异对待之标准,建立统一化、可流通的户管理机制,达到自由迁徙的目的,将是未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
本文从阐述迁徙自由的内涵入手,考查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发展过程,指出了我国当前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构想,以期对我国进行户籍改革以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权;户籍改革;迁徙自由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2-0015-02中国图书分类号:D631.42文献标志码:A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6)1迁徙自由的内涵1.1迁徙自由的概念就公民个人而言,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公民人权的范畴,为公民追求幸福生活、满足价值之重要条件;就整个国家而言,是否确定公民迁徙自由为判断国家属于政府权力至上还是公民权利至上的标准所在。
迁徙自由的含义包含下列三方面:一是,迁徙自由作为公民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一部分。
二是,迁徙自由为公民享有的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和出入国境之自由。
上述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尽管国家有权制定限制公民迁徙自由,不过不可违背宪法。
第三,迁徙自由还包含了由异地迁居的居民,地方政府(联邦制国家指各州政府)无法对其歧视或展开差别待遇。
笔者认为,简言之,国内迁徙自由即在法律可允许的范围,在其享有迁入地居民同等权利之正点,公民享有选择、变更居住地之自由。
1.2迁徙自由的性质有关迁徙自由之性质,学者们观点不一。
多数学者更赞成以一种多视角的方式来界定迁徙自由权的性质。
首先,迁徙自由权具备人身自由权属性。
《论迁徙自由权》范文
《论迁徙自由权》篇一一、引言迁徙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有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
这项权利不仅是个人自由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探讨迁徙自由权的内涵、意义以及其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同时分析我国迁徙自由权的保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迁徙自由权的内涵与意义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一是自由选择居住地,二是自由离开原住地,三是返回原住地。
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不仅是个体自由的体现,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迁徙自由权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体现。
人的自由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而迁徙自由权作为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保障。
其次,迁徙自由权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迁徙过程中,公民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同时,迁徙也有助于打破地域壁垒,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迁徙自由权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人口的流动可以带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三、我国迁徙自由权的保障现状及问题在我国,迁徙自由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户籍制度限制了迁徙自由权的实现。
户籍制度使得公民在迁徙过程中面临诸多不便和限制,如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实施迁徙政策时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利益,对外来人口设置障碍和限制,导致迁徙自由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保障迁徙自由权:首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应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实现公民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自由迁移和居住。
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迁徙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论迁徙自由权》范文
《论迁徙自由权》篇一一、引言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迁往其他地方的权利。
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迁徙自由权的内涵、价值及现实情况,并提出相关保障措施和制度优化建议。
二、迁徙自由权的内涵及价值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内涵丰富且深远。
首先,迁徙自由权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居住地。
其次,迁徙自由权有助于促进社会流动,使人们有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命运。
此外,迁徙自由权还具有平衡区域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迁徙自由权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人权,满足公民的自由选择权;二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们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三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通过人口流动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三、迁徙自由权的现实情况尽管迁徙自由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户籍制度、土地政策等,人们的迁徙自由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不仅影响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权,也阻碍了社会的流动和发展。
此外,迁徙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四、保障迁徙自由权的措施为保障迁徙自由权的实现,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地域限制,使人们能够自由选择居住地;二是完善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产权和收益权;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使人们能够充分了解迁徙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四是建立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迁徙者的合法权益;五是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为迁徙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制度优化建议为进一步优化迁徙自由权制度,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迁徙登记制度,简化迁徙手续,降低迁徙成本;二是加强区域协调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促进人口流动和区域均衡发展;三是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迁徙自由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四是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迁徙过程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论“迁徙自由”和“居民身份证”取代“城乡分类户籍制度”的实现
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论文 -> 正文∷【来源】综合来源论“迁徙自由”和“居民身份证”取代“城乡分类户籍制度”的实现董正伟迁徙自由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其国家领土范围内享有迁移、变换居住地和工作生活地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延伸。
然而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历史情况和背景,《宪法》和法律对这一基本的公民权利没有规定。
相反,相关基本法律以城乡户籍分类管理制度的方式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做了限制。
而城乡分类制度的存在不仅仅是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它在制度上造成了城乡居民差距和不平等。
我国《宪法》1954年有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后来由于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和社会治安稳定的考虑,删除了这一规定。
并一直延续至今。
今天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员流动加快,事实上城乡户籍制度已经无法限制人员的实际流动。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至少有10%的流动人口。
这种大规模的人员流动实际上就是一种“迁徙自由”。
现在城乡户籍分类管理制度只不过成了城市居民歧视农村居民的法律借口。
这种由于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公民政治经济地位不平等、是严重的违背宪法原则的。
而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把消除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的历史任务摆在了我们面前。
传统的城乡分类户籍制度必须被废除,代替的是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和公民迁徙自由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有人说,废除了城乡户籍分类管理制度,允许公民迁徙自由。
那么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人口迁徙,社会不乱套了吗?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法律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不必然意味着所有的公民都不停的“蚂蚁搬家”式的迁移。
迁徙自由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就是违反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
其次,要明确公民为什么迁徙。
公民迁徙多半是为了工作和生活方便。
当大城市没有生存空间和就业空间的话,没有人往大城市迁徙。
从迁徙自由权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从迁徙自由权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张萌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我国的户籍制度一直以来被看作是实现迁徒自由权的最大障碍.虽然我国现行的《宪法》之中没有明确写出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但是无论从学理角度还是现实角度(我国在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承认并详细阐明了迁徒自由权),我国对迁徙自由权是承认的.那么,对于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就只能在《宪法》之中规定,而不能用一种人口管理制度对其加以限制.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张萌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广州5106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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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由青岛和深圳户籍制度改革引发的思考 [J], 张雷
2.论迁徙自由权入宪与户籍制度改革 [J], 周鑫
3.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权入宪路径分析 [J], 韩业斌
4.试论我国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以迁徙自由权为视角 [J], 郑全超
5.从迁徙自由权的剖析入手——试论我国户籍法规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冲突及其调整[J], 周庆;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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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户籍制度 实现迁徙自由
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第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院’社会科学版?…Edition)20046JournalofZhengzhouInstituteofAeronautieaIndustry ManagementSocialScienceEdltlon年月l(V o1.23No.320o4.6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迂旋自宙李保成(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52)摘要: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有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分析了我国建国以来不同时期的户籍制度,总结了其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迁徙自由中图分类号:D63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750(2004)03—0022—02作为我国政府公共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户籍制度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户籍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巨大障碍.户籍制度问题已经成为与我国宏观发展战略紧密连接的重大问题.从长远来看,减少农民数量是解决城乡之间巨大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迁徙自由,让农民真正享有自由选择进入城市生活的权利.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于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一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为半开放期.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7项人口登记制度.该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从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身份制度.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户籍制度逐年松动.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1992年国务院发布政策,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开放粮油市场.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城市户口功能被弱化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的总体思路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也相应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如上海,深圳分别采取蓝印户口制度吸引人才与资产. 1998年8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户籍制度具有了一定人情味,迁徙自由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但是,目前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仍远远不够,仍然是一种束缚人自由的制度,一种身份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和现代化发展的绊脚石,主要表现在:(1)户口限制政策极为严格,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向城市,城市间的户口迁移仍受严格限制.已放开的户口迁移仅考虑到亲属关系和吸引人才,资金,不能反映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需要;(2)一些城市虽向外地人开了一道口,但在背后仍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如北京仍只允许大学本科以上高科技人才进京.大多数企业单位招工,仍把户口作为其中一个不可缺乏的硬件;(3)进城农民由于没有城市户El,在城市负担着名目繁多的额外费用,而在农村的各种税费则一分不少;(4)城乡的社会福利待遇仍有巨大的差距;(5)已出台的措施,法律层次不高,基本上是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其中很多规定还仅具有指导意义,约束力不够,存在不少漏洞,等等.总之,户籍制度虽有所调整,但无根本改观,迁徙限制,户口歧视仍然作为一种制度和政策存在.正如前面所说,实现迁徙自由的时机已成熟,迁徙自由的实现,将极大推动经济的增长和现代化的实现.二,实现迁徙自由势在必行迁徙自由(FreeMigration),又称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狭义上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本文仅讨论狭义的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不过,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没有出现.宪法没有对迁徙自由作出规定,并不等于取消该项自由,而只是该项自由没有成为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收稿日期:2004—03—17作者简介:李保成(1965一),,河南巩义人,任谈钡f:,研究力’向为政锊删. ?22?李保成: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户籍法律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搜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现今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人El管理制度,如法国的民事登记,瑞典的人口登记,日本的户籍管理.不过,国外基本上严格按照迁徙自由原则设立户籍制度(人口管理制度),很少对户口迁徙实行行政审批.我国户籍管理机关则不仅进行户口登记,而且有很大的迁徙审批权,如户口迁徙准人制度,城乡问农转非的户口审批权.建国初期, 我国公民享有自由迁徙权,公民在城市间,城乡问的迁徙基本上没有什么行政限制.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确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对户口迁移作了极大的行政限制,对农村迁往城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小城市迁往大城市都严加控制,在城市与农村构筑了一道高墙.公民仅在农村之间,小城市之间可自由迁徙, 但审批手续相当复杂和繁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户籍政策逐年有所松动,但总体上仍然遵循1958年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的迁徙自由仍无彻底的改观.许多专家认为目前实现迁徙自由的时机已成熟,彻底改革原有的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势在必行.迁徙自由的实现,将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也是经济持续增长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三,对改革户籍制度的几点建议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发展的迫切要求.然而,实行这一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对户籍制度,就业制度,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市政制度,政治体制等进行综合的改革.1.尽快把”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严格地保护.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其他法律侵犯时,可裁定该法律失效.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迁徙自由将能得到更好地保护. 2.统一立法,规范户口管理,避免各地自行其是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目前在改革探索中,国家出台许多指导性措施,各地出现各种试验性地方户El,有的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使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都能享受同等待遇的户口管理制度.3.改变户口管理标准.以国际上通行的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者收入来源等落户标准代替计划指标控制,进而保障人们居住迁徙的自由和权利.4.进城落户的农民,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就医,子女人托,入学等社会服务,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5.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弱化城市居民的特权,逐渐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6.对于农民以及进城民工应予特别保护.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解决农民问题不能只是把他们推向市场,国家应该实行以工补农的政策(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政策).对于进城农民,也应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否则对于他们,迁徙可能只是从贫穷的农村到城市的贫民窟.7.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特别是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来监督这一改革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长期没有其实际利益代言人,这是迁徙限制,户口歧视的制度性原因.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是形式上的一种创新,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将会最大限度地为发挥人的知识,智力创造条件,使人才这种最重要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其意义是划时代的. RefOrmtheRegisterRegulations.RealizetheFreedomofTransfer LIBao?chengAbstract:Tomakeathoroughreformoftheregisterregulationfortherealization offreedomoftransfercancon—tributetothedevelopmentandstabilityofoursociety.Thispaperanalysestheregisterregulationssincethefounding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makesasummaryofitsadvant agesanddisadvanta—geswhichsuchatraditionals)stemhas.Moreover,attheendoftheessa)r.thispap erproposessomeconstructi~esuggestions.Keywords:registerregulation;reform;freedomoftranster?23?。
迁徙自由与户籍管理改革
迁徙自由与户籍管理改革
周杰;朱小童
【期刊名称】《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4)004
【摘要】迁徙自由的权利是基于人类固有尊严而应为人人所享有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依据的中国户籍制度在事实上将这项权利取消了.这种户籍管理制度所产生的不公平及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容小视,所以当前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确认并设立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显得必要而迫切.
【总页数】3页(P56-57,65)
【作者】周杰;朱小童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
州,4500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农民迁徙自由权与户籍管理制度 [J], 彭君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4.正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J], 郑英爱
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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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实现迁徙自由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一迁徙自由,又称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
狭义上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本文仅讨论狭义的迁徙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迁徙自由广为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性人权文件所注视。
据荷兰的马尔赛文等人1978年的统计,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另外有些国家虽未在宪法规定,但也是作为一种隐含权利存在,例如美国宪法未规定迁徙自由,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认了这一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一,在一国邻土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邻土内有迁徙自由往来自由及择居自由。
二,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
三,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
四,人人进入其本国之权,不得无理剥夺。
”其他国际性人权文件均有也类似规定。
我国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
”不过,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没有出现。
宪法没有对迁徙自由作出规定,并不等于取消该项自由,而只是没有成为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是,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却对迁徙自由予极大的限制。
户籍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搜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现今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人口管理制度,如法国的民事登记,瑞典的人口登记,日本的户籍管理。
不过,国外基本上严格按照迁徙自由原则设立户籍制度(人口管理制度),很少对户口迁徙实行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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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迁徙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对人权的保障是宪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现代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迁徙自由越来越为我国社会各界所关注。
无论从国内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以及履行国际条约的要求来看,我国都应当尽快在宪法和法律上对迁徙自由加以确立和保障。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及其性质;第二部分介绍各国立法对迁徙自由的确定和我国对迁徙自由立法发展状况;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现实国情,阐述了迁徙自由再入宪的意义;第五部分,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提出一些改革的设想。
关键字:迁徙自由;再入宪;户籍改革一、迁徙自由的含义、性质(一)迁徙自由的含义迁徙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和定居的权利。
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游和定居的权利。
狭义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
迁徙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指在法律合理的规制下,公民有自主选择居住地的自由。
通说认为,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有三个方面:第一,迁徙自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迁徙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在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以及出入过境的自由。
这种自由受宪法的保护,虽然国家有权制定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法律,但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第三,迁徙自由还包括对从异地迁居而来的公民,地方政府不能对其歧视或实行差别对待。
1(二)迁徙自由的性质针对迁徙自由的性质,学界有不同学说,主要有:第一,以小林植树、卢布信喜和杉原泰雄为代表的日本宪法学长们认为,迁徙自由与财产权、择业自由营业自由、合同自由、劳动自由等同属于经济自由权;第二,有学者认为,迁徙自由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的性质,是保障公民摆脱一定的政治压迫,谋求适应自己发展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基本权利;第三,迁徙自由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它以人身自由为基础并与社会经济权利乃至政治自由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四,迁徙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应有范畴,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
2国内宪法学者大多赞同第四种学说,如李步云、谢成鹏3等,认为迁徙自由与人身自由确实不可分割。
所谓人身自由即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行动完全由自己支配而不受非法干预或限制的权利,包括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人身自主权、行动自由权、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侵犯权或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权。
迁徙自由与人身自由的关系是密切的,它既是人身自由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其他人身自由的保障,没有迁徙自由,人身自由就不完整。
正如有学者所说:“迁徙自由,就是选择居住的自由。
人民的身体自由既包含举止行动的自由,迁徙自由,即不经宪文特别规定,似亦应随身体自由而存在。
”4二、迁徙自由的地位(一)各国宪法对迁徙自由的规定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最早可追溯至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第41条的规定:除战时以及对敌对国家的人民之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1朱福惠:“论迁徙自由”,《宪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457页。
2周叶中、韩大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4—257页。
3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76—479页;谢成鹏:《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
4王世杰、钱瑞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
这表明了国家得保护人民自由经营商业和从事贸易的自由,即经济自由,其中涵盖了为经营商业而进行迁徙的自由。
1676年英国《人身保护法》宣称其目的在于“使人民自由之保障更为妥善并取缔海外之监禁”,进一步明确了1215年大宪章和习惯法保护的迁徙自由权。
5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中也包含着迁徙自由的规定。
其中第4条规定:“各州人民应享有自由出入其它任何州的权利。
”1787年美国邦联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但1868年第14修正案继承了邦联条例的规定。
该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和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和合众国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订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
”6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进一步发展了迁徙自由,分为国内迁徙自由和国外迁徙自由。
第111条规定:“一切德国人民,在联邦内享有迁徙自由之权,无论何人,得随意居留或居住于联邦内各地,并取得不动产及自由营生之权。
唯根据联邦法律,始得限制以上规定。
”第112条规定:“德国人民有移住国外之权。
此项移住,唯联邦法律得限制之。
在联邦领土内外之联邦人民,对于外国,有要求联邦保护之权。
”7(二)国际人权公约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8由此,给予了公民自由决定行使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的权利。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又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95刘昭麟:“论我国迁徙自由权的变迁”,《法制与社会》,2009年18期6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121页。
7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121页。
8转引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9同上。
(三)我国对迁徙自由的规定1.对迁徙自由权的肯定1949年9月颁布的《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1954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其他户籍管理的规定也对迁徙只提出必须办理手续而无任何限制条件。
可见,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迁徙自由权是被肯定的,这项权利的确定在当时对于战后恢复生产,安定民心,开展土地革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所以从1949年至1958年间,是新中国历史上迁徙最为频繁的时期,仅1954年到1956年间,迁移人数达7700万。
102.对迁徙自由权的严格限制由于50年代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落后,新政权面临巨大的城市失业和社会秩序难以控制的局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195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迁徙的原则。
在1977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重要政策。
”1975年宪法取消了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8年修改宪法也没有恢复对迁徙自由的规定。
这段时期里,我国公民本该拥有的迁徙自由权彻底消失。
中国的户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身份制度,限制迁徙自由就是制造特权。
户籍制度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认为的分割为不同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国家又对这两种人的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实行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客观造成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两种不同身份阶层。
3.对迁徙自由权的相对放宽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
我国的经济制度开始改革,商品经济也开始迅速发展,社会结构也开始逐渐发生变化,原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这一变化,虽然宪法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权,但我国的迁徙政策逐渐开始放宽。
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10殷志静、郁至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103页。
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从而使一直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民有了改变自己职业和生活住所的权利。
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儿落户随父或随母自愿的问题、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和身边无子女的退休老人的户口等问题。
200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户籍制度的松动,使迁徙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但是在1982年宪法和几次修改中,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还不可能为公民的迁徙自由提供保障条件,因此仍然没有恢复迁徙自由权。
11这也与当时我国基本权利理论缺乏和对国际人权公约的认识及理解不够有关。
三、我国迁徙自由权再入宪的意义迁徙自由权仅仅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
迁徙自由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在迁居、旅游及出入国境方面不受国家的非法干涉和限制,它直接与公民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的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权利甚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如果这些权利不能实现,迁徙自由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正如张千帆所说:“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框架,而迁徙自由是政治统一的必然结果。
它将不同地区联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
在这个意义上,迁徙自由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保障迁徙到领土内的任何地区的宪法自由,公民才能真正被认为是生活在一个法律上统一的国家之内。
国家宪法必须保证,体现于公民权和迁徙自由的国家统一不会被形形色色的地方限制所割裂。
”12在我国,保障公民实现迁徙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保障迁徙自由有利于保障人们追求幸福的人权。
按照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迁徙自由是个体的人为了生存、追求幸福的生活而选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权利。
限制迁徙自由,限制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违背了人性。
为公民充分提供追求幸福的最大可能性,应当是11蔡定剑:《宪法解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页。
12张千帆:“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法学》,2004年第7期。
现代政府普遍追求的目标。
第二,保障迁徙自由有利于实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迁徙自由本质上是一项平等权,它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提供了保障。
平等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和文明的标志,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