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
行政处罚法讲稿
行政处罚法讲稿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7日主讲人:王旋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
一是学习能力。
二是话语能力。
三是思维能力。
四是适应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
“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
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主讲人:成双朋教学计划: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本节的讲授分为三个课时,第一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和种类;第二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第三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其中,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合格你适格你有毛病查清了我制裁你1 ——2 ——3 ——4 —— 5行政主体——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查清事实后—处罚(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补充)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A、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B、依据不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内部抽象行政行为c、救济途径不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申诉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二者的衔接,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设定、主体、依据、程序法定。
设定涉及处罚的行为、幅度法定。
当事人的行为只有明文规定应受处罚的,才受处罚。
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教育是最终的目的。
处罚是贯彻教育的思想。
(三)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也叫相适应原则。
(四)处罚救济原则更注重于被处罚人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申诉权是相对人权利。
行政机关的权力抗衡相对人的权利,用相对人的权利阻抗行政机关的不正当的使用权力。
行政处罚法培训教材PPT(共 63张)
6. 行政拘留
(1)人身罚(自由罚) (2)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
(三)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第9,10,11,12,13,14条)
1.行政处罚的创设权 2.行政处罚的具体化
2. 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执行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第8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1.警告
(1)是一种申诫罚 (2)可以单处,可以并处 (3)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书面
2. 行政处罚的具体化
(1)上位法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只能 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而不能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范围。
(2)法律效力等级排位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思考题:
受委托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合法、有人、 有物) ---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如果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有条件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定
(4)不得再委托。 (5)书面委托(建议)。 (6)加强监督。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对象 (第25,26,29条)
1. 行政处罚的创设
1. 行政处罚的创设
(1)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创设,限 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仅限于行政拘留。 (2)地方性法规不得创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但是可以创设吊销个人营业执照, 也可以创设吊销个人和企业的其他许可证或执 照。 (3)规章可创设的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的提纲
行政处罚法讲义提纲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前提的行政相对方(对象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C,公正、公开原则;D,处罚救济原则;E,一事不再罚(理原则;F,过罚相当;G,回避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主管和管辖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的管辖:A,(便利管辖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B,先查方管辖原则;C,刑事案件优先管辖原则;D,指定管辖;E,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F,管辖协助。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A,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B,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C,行政处罚的对象条件,是对象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者,同时违法者还必须具有责任能力;D,行政处罚的时效条件,是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时效。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1.不予处罚;2.免于处罚;3.应当处罚和可以处罚;4.从轻处罚;5.减轻处罚;6.从重处罚;7.单处与并处;8.两罚问题。
七、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
所谓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形式等过程。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
②说明处罚理由。
③给予当事人以陈述和申辩机会。
行政处罚法讲义(DOC)资料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行。
该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其条文背后包含了人民主权、有限政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其中,人民主权是制度前提,有限政府是制度体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根本目的,法律至上是基本手段。
四个方面的综合,构成实现依法行政的完整理念。
一、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包括几层含义: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并非所有的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都有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授予有关的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
个别情况下,存在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行政处罚权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机关法人(含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非法人组织,如合伙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1、处罚的设定法定。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3、处罚依据法定。
4、处罚程序法定。
违反法定程序是无效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1、关于公正⑴实体公正:过罚相当,执法实操中主要体现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⑵程序公正:执法实操中主要体现一是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选择问题,二是时间节点问题。
2、关于公开⑴处罚的所有规定必须公开,未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⑵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处罚法讲座
• 处罚的折抵
一个行为同,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的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 罚金
•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法定要件)。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 • 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 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纠其刑 事责任。
2、行政处罚的设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 行政法规(国务院)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特区市,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含省会市)人大及常委会)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 人民政府) 在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未制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 一定数量的罚款。
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 款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 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资料
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的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实施应受处罚行为主体是行政管理中作为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下面第四点第2小点中会具体讲)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保障权利的原则(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9、拒绝交纳权等。
)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7、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9、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10、行政处罚监督原则(三)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1、主体合法2、事实清楚3、证据确凿4、定性准确5、处罚恰当6、程序合法二、行政处罚的类别及种类、时效(一)行政处罚的类别1、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财产罚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格罚4、人身自由罚5、行为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用)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注: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学习2024行政处罚法全文PPT课件大纲
02
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种类介绍
警告、通报批评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示,提醒其不再违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通过经济手段,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部分财产权益。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对违法行为人的特定资格或能力进行限制或剥夺。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
对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处罚设定依据及程序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的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 和合理性。
设定程序
设定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听证程序,确保处罚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
处罚幅度与裁量标准
处罚幅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
裁量标准
制定明确的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 性。同时,裁量标准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
针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如环保、食品安 全、安全生产等领域。
强调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责任主体划分和追究原则确立
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包 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
织。
确立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如过错 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 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听证程序规定及要求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如责令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
听证参与人员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 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 托一至二人代理。
行政处罚讲稿提纲1
行政处罚讲稿提纲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1、法的基本涵义问题: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是否是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执行罚是行政强制的一种,不是行政处罚。
两者区别在于:(1)目的和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前提,是一种制裁手段;而执行罚的目的则是促使义务人履行其特定义务,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是一种执行手段。
(2)行政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适用一次。
而执行罚可以反复、连续适用,直至义务完全履行。
2、合法性的理解要有良法:(1)征管法行政复议前置的质疑(2)总局代扣代缴义务的修改(3)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困惑、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趋势(4)有些地方强制性分红的规定要遵守法律:税务机关遵守法律遇到的外部障碍:财政收入、纳税人评价、信息保障(二)合理性原则省局出台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背景、发票修改的处理二、行政处罚的主体问题管理主体:1、县级以下稽查局主体的争议2、县级以下分局主体的争议3、专业化改革后执法主体争议:区分局设立的执法主体、评估局设置的主体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被管理主体:1、有限责任纳税主体工商注销的税务处理行政责任的继承问题。
2、有限责任纳税主体工商吊销的税务处理三、行政处罚中的程序问题问题一:行政处罚告之后改变处罚内容是否需要再告知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处理一,对于实际处罚低于告知内容的,可以不予再告知。
处理二:如果实际处罚高于告知内容的。
要区别对待,一是不能和《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冲突。
行政处罚法讲课提纲
行政处罚法讲课提纲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它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行为,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
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具有司法行为的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的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的制裁。
3)制裁的方式不同。
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严厉,这是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而刑罚更主要的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和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外部实施了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3)制裁的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罚等有同时行政处分有警告中、记过、过大过等。
4)补救措施不同。
当事从对行政处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补救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向上级部门得出申诉。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三、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1、针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提纲名山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付剑波本律师很荣幸也很高兴有此机会与各位一起学习、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需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不是人大常委。
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划时代意义。
要认真学深学透,仅仅今天这一个多小时是不可能的。
在大学需要3至4个学分。
好在在座各位是实践中的“行政人”,已在不同时间以不同方式或多或少接触、学习甚至有效地施用了《行政处罚法》。
所以我将今天的讲座定位为“重温”。
想必与大家交流起来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今天主要讲七个方面,本律师姑枉言之,各位姑枉听之——一、行政处罚的内涵(一)行政处罚的内涵(第三条)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A、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B、依据不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内部抽象行政行为C、救济途径不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申诉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二款)(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三)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四)处罚救济原则(第六、七条)(五)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第七条)(七)职能分离原则(散见于七个条款中)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3、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4、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一)人身罚(自由罚)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违法种类)(二)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财产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1、警告2、通报批评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第九至十三条)(一)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培训提纲PPT课件
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为能力的概念。
≤14周岁,无行为能力,不处罚 14-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从轻或减轻 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
不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完全行为能力,处罚
*从轻,法定处罚中较轻的;减轻,比法定处罚再减低
国家部委规章:非经营活动 ≤ 1千 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 3倍≤3万 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 1万
我省规章:公民个人≤100 违法组织的负责人≤500 组织非经营活动≤1千 组织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 3倍≤3万 组织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 1万 组织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但无法计算 ≤ 总标的3%,≤3万
1. 发现可能违法行为
(1)通过举报获得。 口头举报的,制作笔录,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2)日常检查获得。 做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通过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获得。
2. 立案
(1)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应当重视。 制作立案审批表。
(2)立案的条件: ---有违法行为发生;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第二部分第五点) ---在管辖范围内。 (参考第二部分第六点)
2. 行政处罚的具体化
(1)上位法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只能 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而不能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范围。
(2)法律效力等级排位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思考题:
关的证据。 (3)开列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4)先行登记保存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罚决
定。 (5)妥善保管先登记保存的物品。
行政处罚授课提纲
行政处分专题辅导提纲省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周靖一、行政处分的概念、种类及设定(一)概念行政处分,指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标准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制裁或惩戒。
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分的行为主体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2.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3.行政处分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标准为前提;4.行政处分具有头制裁性。
这是与行政强制的主要区别。
★?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15号令〕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性质问题。
★?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15号令〕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中的撤销问题。
(二)种类1.申戒罚。
也称声誉罚、精神罚或名誉罚,它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标准的行为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防止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
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
2.财产罚。
是一种由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分。
常见的有以下形式:〔1〕罚款。
这是一种由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分。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物收为国家所有的处分形式。
★何为违法所得?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21年4月24日,中国规定了违法所得相关内容的法律有160部,行政法规有237部,部门规章有821部,两高司法解释有76件,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其他有19件,地方性法规有4833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922部,地方标准性文件有1563件,地方司法文件有28件。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为国家所有的处分形式。
★?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15号令〕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3、能力罚,也称资格罚。
行政处罚授课提纲
行政处罚授课提纲省当局法制方法律监督处周靖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及设定(一)概念行政处罚,指拥有行政权柄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对违抗行政治理司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赐与的制裁或惩戒。
有以下特点:1.行政处罚的行动主体是拥有行政权柄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治理相对人;3.行政处罚以行政治理相对人违抗行政司法规范为前提;4.行政处罚具有头制裁性。
这是与行政强迫的重要差别。
★《安稳临盆违法行动行政处罚方法》(15号令)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日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动”的性质问题。
★《安稳临盆违法行动行政处罚方法》(15号令)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亭证书”中的撤销问题。
(二)种类1.申戒罚。
也称荣誉罚、精力罚或荣誉罚,它是指行政机关向违抗行政司法规范的行动人提出当心或者斥责,申明其行动违法,教诲行动人幸免今后再犯的一种情势。
重要有警告、传递批驳、剥夺荣誉称号等。
2.家当罚。
是一种由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动人交纳必定命额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家当的行政处罚。
常见的有以下情势:(1)罚款。
这是一种由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动人交纳必定命额的泉币从而依法剥夺行动人某些家当权的一种处罚。
(2)充公违法所得,充公不法财物。
“充公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动人经由过程违法行动猎取的财物收为国度所有的处罚情势。
★何为违法所得?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9年4月24日,中国规定了违法所得相干内容的司法有160部,行政律例有237部,部分规章有821部,两高司法说明有76件,集团规定、行业规定、军事律例、军事规章及其他有19件,处所性律例有4833部,处所当局规章有1922部,处所规范性文件有1563件,处所司法文件有28件。
“充公不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犯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动的对象收为国度所有的处罚情势。
★《安稳临盆违法行动行政处罚方法》(15号令)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充公违法所得、充公不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3、才能罚,也称资格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
《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表达了诸多的现代法治观念,因此,作为烟草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贯彻执行好行政处罚法,除准确地认识和明白得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外,更重要的是要把握《行政处罚法》条文背后所包含的现代法治的差不多理念。
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差不多理念:第一,人民主权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的权益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依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由于人差不多上社会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本性上都有占据更多社会资源进展自己,甚至通过侵犯他人权益赢得自己进展优势的倾向。
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进展机会,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即,制定法律,将通过侵犯他人权益进展自己的权益交出不再行使,大伙儿共同遵守。
同时,设立公共的治理机构——国家,由国家依照法律的授权以强制方式对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予以法律制裁。
由此,制定法律、设立国家机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给社会每一个成员制造平等的进展机会和空间。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契约论的差不多精神同样适用于我们。
社会主义的国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利益,人民的全然利益确实是国家的最大利益,国家机关除了通过税收等法定的途径从社会成员收取必要的费用外,决不能够将国家“权力”变为为部门、地点、甚至个人猎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然而。
目前我国财政税费分配体制等相关制度是令人担忧的。
尽管实行了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然而,许多机关的执法人职员资、福利直截了当与罚没收入挂钩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利益驱动”型行政执法问题仍旧十分突出。
行政处罚的提纲
行政处罚法讲义提纲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前提)的行政相对方(对象)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C,公正、公开原则;D,处罚救济原则;E,一事不再罚(理)原则;F,过罚相当;G,回避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主管和管辖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的管辖:A,(便利管辖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B,先查方管辖原则;C,刑事案件优先管辖原则;D,指定管辖;E,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F,管辖协助。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A,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B,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C,行政处罚的对象条件,是对象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者,同时违法者还必须具有责任能力;D,行政处罚的时效条件,是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时效)。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1.不予处罚;2.免于处罚;3.应当处罚和可以处罚;4.从轻处罚;5.减轻处罚;6.从重处罚;7.单处与并处;8.两罚问题。
七、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
所谓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形式等过程。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
②说明处罚理由。
行政处罚法培训
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授课提纲培训要求:参训人员应当掌握行政处罚的内涵、原则、种类、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第三条一款)1、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主体)2、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对象)3、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前提)4、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简要解释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二款)2、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一款)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4、处罚救济原则(第六、七条)5、过罚相当原则(第四条二款)6、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第九至十三条)(简要介绍)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至十九条)1、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二十至二十四条)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例外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派出所、工商所等是行政处罚主体)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讲稿
行政处罚法讲稿行政处罚法讲稿(九六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计八章六十四条)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要件及原则.1、概念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含义①不同于行政处分,(内部秩序)②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不确定性、待查,如查封、扣押等、收容审查、强制戒毒.③区别于刑罚及民事责任先刑,再行,再民双重责任竞合2、要件: 1>违法性2>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主体3>法定(明文有规定)3、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非文件)------溯及力(无)2>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不教而诛”“一事不再罚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 程序分开,依据分开. “抽屉里的文件”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复议、诉讼、赔偿等---申辩5>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但其财产不足时,先赔民后罚行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购物能力罚(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区别于刑拘)、劳动教养---教育性强制措施而非处罚以前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等等,计90余种2、设定权与规定权机关形式设定处罚的种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所有国务院行政法规①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所有种类②法律有规定的,可在范围内行使规定权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①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所有种类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在范围内行使规定权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设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②法律、行政法规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省级政府及其所在市政府与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地方规章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可设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②法律、法规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党组织、司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①无设定权②法律、法规、规章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特点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自行创设,属于立法性权力范畴,而规定权属执法性权力范畴三、行政处罚的实施1、实施机关(主体资格制度)㈠、⑴行政机关①履行外部职能不同于人事监察部门(内部)②法定明确授权③授权与外部职能相一致⑵授权组织①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或企业)②有熟悉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③有相应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④能独立承担责任如地铁公司、国境卫生检疫、免疫机构等⑶受委托的组织①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②熟悉业务的人员③以委托机关名义(不超过委托权限、不得再委托)如乡镇治安㈡、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处罚的管辖①地域管辖:违法行政发生地(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与危害结果发生地)→→共同管辖(先查处原则)②职权管辖:“三定”方案③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法律与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④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争议)3、当场处罚制度(当场处罚程序也称简易程序)⑴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②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二个条件需同时具备⑵内容:①表明执法身份②告诉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③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救济权利④执行(无法执行需转入一般程序)决定书必需具备条款(第三十九条)A被处罚人名称B主要违法事实与情节C处罚的法定依据、形式及幅度D执行期限E告之复议、诉讼权利与期限F处罚机关及负责人G执法机关签名盖章、填写处罚日期4、听证制度1>一般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决定程序)调查:①询问当事人②询问证人(分别询问)③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证据保全)④现场勘查和鉴定→→(二年的追诉时效)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不同于调查人)、钢笔、文盲者(未成年人)有在场人签名、被调查人签名(首页上端、每页底部、尾页下瑞)处罚决定程序(处罚与调查分离):①决定前的告之与申辩(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②作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决定③送达时间、地点、送达人、被送达人(签名、写时间)、送达文件名称、备注(拒绝签名)2>听证程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制度条件:①处罚种类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的罚款;②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对违法事实有重大分岐(如自行交纳罚款);③当事人要求听证必须在接到行政机关通知后3日提出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注意事项:①回避制度②7日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③一般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④听证笔录(签名)⑤听证主持人⑥不得收取费用⑦委托一或二名代理人⑧听证人员为非调查人员5、罚缴分离制度是指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拿着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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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的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实施应受处罚行为主体是行政管理中作为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下面第四点第2小点中会具体讲)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保障权利的原则(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9、拒绝交纳权等。
)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7、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9、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10、行政处罚监督原则(三)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1、主体合法2、事实清楚3、证据确凿4、定性准确5、处罚恰当6、程序合法二、行政处罚的类别及种类、时效(一)行政处罚的类别1、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财产罚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格罚4、人身自由罚5、行为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用)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注: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1、简易程序使用的条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确凿第三,有法定依据2、简易处罚程序步骤第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二,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第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四,填写预订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六,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七,对当场处罚程序的法律救济(复议,诉讼)(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得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一般程序适用于除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第二,虽然属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认为不以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为好的。
2、调查取证第一,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手段。
主要有行政检、抽样取证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制作笔录第四,当事人及其他人员负有以下义务:(1)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2)在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7天内,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执法人员同时是当事人的;(2)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原来有婚姻关系等。
回避既可以是执法人员本人提出,也可以是当事人提出。
3、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最好3天后发告知书)(例:法院在审理某食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食品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法院最后判决: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4、正式处罚决定的作出通过以下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适用这一决定程序的案件是:(1)情节复杂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2)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单独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罚意见审查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行政处罚决定(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3)撤销案件决定(4)移送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情况第二,违法情况第三,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第四,履行要求第五,救济途径和期限第六,行政处罚机关及日期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行政处罚对经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规定了两类,即当场交付和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六种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绿色送达方式是28号令中规定的送达方式)(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概念2、听证的条件(1)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三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即: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③较大数额的罚款(个体3000元以上,企业30000元以上)(2)当事人提出要求3、听证的基本原则(1)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原则;(2)公开原则(3)双方地位平等原则(4)简便效率原则4、听证的告知与受理(1)听证的告知《听证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④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期限和提出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听证的受理审查内主要是:①提出听证申请的是否是当事人;②当事人是否是针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听证要求;③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④当事人是否属于撤回听证要求后再次提出。
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受理。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行政处罚适用要件(1)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二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责任能力行政责任能力,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能力。
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责任主体,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单位的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而,也就不具有责任能力,就不能对其实施处罚。
二是公民的行政责任能力。
有两项标准:一是行政责任能力;二是具备意识能力。
公民只有具备这两点,才可以实施处罚。
(3)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一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机关实施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二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罚款决定,那么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做出罚款决定;三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罚款。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其一,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刑期;其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
(在涉及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先罚款再移送公安机关,但具体情形要慎重把握,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可以先处再移送)(二)行政处罚裁量1、行政处罚裁量概念和规则(1)行政处罚裁量概念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行政主体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何种形式、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在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中,自由裁量的体现非常重要,可以参照以下自由裁量规则行使自由裁量权)①综合裁量规则1)违法事实,即违法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危害后果大小;2)违法性质,即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及本质属性;3)过错程度,即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节及恶性程度;4)法定情节,即受处罚的当事人是否具有依法可以免除、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5)认错与整改表现,即受处罚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及整改表现②依法裁量规则1)依照法定程序裁量2)依照法定情节裁量3)依照法定形式裁量4)依照法定幅度裁量③自主裁量规则1)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
2)应当平等的对待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人过错大小相一致。
2、行政处罚裁量情节(1)不予处罚情节不予处罚情节,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特定情形,它是一种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裁量情节。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即14周岁②精神失常③超过追诉时效④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2)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它是一种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裁量情节。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于从轻行政处罚的(3)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