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1、五服图2、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论“准五服以制罪”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
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
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
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
“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
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
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
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
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意思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意思
峻礼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道德准则,强调对于罪犯要严厉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义。
其中准五服是指在古代官员被罢免或死亡时,其家人需要进行的五种服丧礼仪。
这些礼仪不仅表达了对逝者的哀悼之情,也是对外界展示家族地位和尊严的一种方式。
在峻礼教中,准五服也被视为一种制罪的手段。
当有官员或家族成员犯罪时,如果他们的亲属没有按照准五服进行丧礼,就会被视为不尊重社会道德和家族尊严,从而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因此,准五服也被称为“制罪之道”。
在现代社会中,峻礼教的影响已经逐渐减弱,但是其中所强调的严格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仍然对我们有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和社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尊严。
同时,我们也应该珍视家族和亲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尽可能地避免犯罪行为对家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为他们举行适当的丧礼以表达哀悼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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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犯罪制裁的核心原则,即严惩实恶,轻待善行。
加以准五服,相当于“二分两舍”,即戍才罚,补偿施罚,妥补不当,实为兼并制。
这是源自先秦礼义思想的一种原则,后世学者特别是宋代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其推崇,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核心。
清朝继承了这一传统,在其《清律》中,将其归纳为“以辅制罪”的原则,并将“辅”理解为“准五服”,即赐刑有使,改刑有助,悔刑有偿,请刑有宽,宽刑有变。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对古代中国的犯罪制裁起到了修正作用。
它要求判刑时应根据犯罪分类,行政判刑应当在法律条文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行使。
它提出了“三文”的原则,即告知犯人的法令文字、要认罪的依据、给刑的数额,以规范判刑行为,防止任意性判刑。
它提出了“服刑人应当尊重政府的意愿与吩咐”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严惩实恶,轻待善行,有效地抑制了过度的暴力行为以及法律任性的行为。
准五服以制罪,核心是以“赐刑有使”为主要原则。
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减轻简易犯罪者的惩罚,并将惩罚体重转移到重犯者身上,减轻他们刑罚的重担。
以此确保判刑公正公平,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也支持改刑有助、请刑有宽的原则。
“改刑有助”的意义是根据受刑人的性格特点及犯罪情节,减量或降低刑罚;“请刑有宽”的意义是,当受刑人在犯罪审判中表示反悔,悔改的态度,应当考虑对他们减量刑罚或宽大处理,而不是照抄法律规定的惩罚,从而给受刑人有机会改正犯罪行为,重获新生。
总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犯罪制裁的核心原则,它以“三文”的原则确立了犯罪判刑的依据,要求以道德来规范判刑,以“赐刑有使、改刑有助、悔刑有偿、请刑有宽、宽刑有变”的原则统一犯罪行为,以此有效抑制犯罪、防止滥权,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 (4)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古人筑牢社会安全的有效手段,它是一条诸子百家、家风普遍共服的重要形式。
儒家认为,在总体框架下,“准五服” in conjunction 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提供坚实的土壤:
一、将贵贱分明,明日超矩:通过合理行政职权分工,实行以朝廷制罪,建立职责明确、从严责任制度,从官员落实诸侯以上政教职权、节制逐臣以下各项权力的利益相关者,使贵贱分明。
二、制订严格的法律:根据贵贱的分明,实行法制管理,严格执行规矩精准地制定、实行严格的法律,建立法官在实施法律、查处犯罪中的制约作用,防止公报私仇,建立公法公理的社会秩序。
三、强化君主政治威慑:通过一定的声威,对政治违法者加以严厉惩罚,在君臣的上下等级之中营造出一种政治上的不可违抗的压力,以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全。
四、重视伦理道德教育:古代社会,有一种思想是“让宗法自然”,所以大量的精力都花费在道德伦理教育上。
先后出现的《四书》,《五经》等一系列经典,都是用来进行伦理教育的。
这些经典不仅塑造了当时人们的思想,而且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上每一个时期的人们思维方式。
五、加强警力、恪尽职守:设置职官办案要据,严格核查各级职守,加强警力以及行政执法责任,不断完善司法机构的建设,有力地阻止犯罪事件的发生。
总之,“准五服以制罪”是一项优秀的管理原则,它的作用在古代中已被实践和证明多次,甚至至今仍能够发挥作用。
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且是社会安全的基础——制罪于未甚,安民于有政。
它解决了古代执法施行中的种种问题,为调整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贪污腐败提供了可靠性的机制和根本上的道德规范。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 (4)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简述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简述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八议和准五服是明代法律中的两种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和限制刑罚的使用,以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八议是对审刑适法的八项原则。
根据八议,司法官员在判决案件时,必须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遵循公正、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
同时,还要审慎权衡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在审判中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自由。
准五服是对刑罚执行的五个限制。
根据准五服,刑罚必须公开、以法定程序执行,刑罚不得过度、刑罚不得附带其他刑罚,以及刑罚执行后必须对被告人善后。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个人尊严和权益,避免刑罚滥用和过度刑罚的发生。
通过八议和准五服的制度,明代法律试图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刑罚制度,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原则。
虽然这些制度并非完全无懈可击,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和规范刑罚使用的作用。
准五服以制罪——以人伦入法而正纲常
准五服以制罪——以人伦入法而正纲常清朝的《刑案汇览》中记载有一个案子:清人吴大文与查传贵的妻子通奸,查传贵知晓事情后,仍旧纵容两人的奸情,但借机勒索了吴大文。
吴大文的儿子吴延华对此十分生气,大肆嘲笑查传贵,还把此事宣扬了出去,地主知道后,将吴大文赶走。
吴大文想劝查传贵一家和自己一起搬走,方便自己私会查传贵的妻子,但由于吴延华和查传贵日日争吵,查传贵并不愿意继续和吴大文一家做邻居。
为了方便自己和查传贵的妻子私通,吴大文竟然联合查传贵将儿子吴延华骗到无人处杀害,手段极其残忍。
不久后东窗事发,官府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吴大文因杀人被判徒刑两年,而从犯查传贵则判刑更重。
为什么在案件中,主谋吴大文反而比从犯查传贵判刑更轻呢?这里就涉及到了中国古代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何为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的关键在“五服”二字上,五服本意指的是五种不同材质的丧服。
在中国古代,某人去世后,其亲属需要身着丧服为其服丧,但按照亲缘关系的远近,丧服又各有不同。
五种丧服按材质粗糙程度由大到小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材质越粗糙,则代表与死者的亲缘关系越近。
一般来说,诸侯为天子、重孙为祖父、妻妾为丈夫、臣子为君主、男子和未出嫁的女子为父亲都服斩衰,服期为三年。
儿子为父母、侄子为叔伯、母亲为长子、孙子为祖父母、继子为继父等都服齐衰,但在服期上不同,且还要区分服期内是否执杖。
为出嫁的姑母、姐妹、堂兄弟等服大功,服期为九个月。
为曾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祖父母等服小功,服期为五个月。
服缌麻一般是关系较远的亲属,如宗族内的族兄弟、族叔伯父母等,服期为三个月。
周制五服因此,到后来,五服逐渐代指两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指在处理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根据五服代指的亲缘关系远近及双方尊卑关系予以定罪量刑。
当然,准五服以制罪的前提是两者的亲缘关系在五服之内,五服外的亲属间犯罪和常人犯罪则无异,不会受到特殊对待。
五服的说法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但准五服以制罪却是在晋朝时才首次被确定为法律基本原则之一。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深刻转变。
这一转变涵盖了不仅仅是刑罚的改革,更是对社会公正和个体权益的重视,体现了法治理念在中国的逐步发展进步。
“准五服以治罪”作为中国古代对刑罚的一种传统观念,其核心理念是以刑罚威慑治理社会犯罪。
在这种观念下,刑罚被看作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复,追求的是对罪行的严厉惩罚,以示公正。
这种观念忽视了刑罚对于犯罪分子社会重新融入的作用,也容易使司法过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存在对人权的侵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国逐渐走向了以法律为基础管理社会的道路。
我们逐渐认识到刑罚的作用不仅是对犯罪者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体权益。
我们不仅要注重犯罪的处罚,更要注重法治的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法治观念,强调在法律的制约下,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平等的对待。
这意味着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和种族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的保护,法律不得对某一特定人群偏袒或歧视。
这一观念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在实践中,中国法治建设一直在努力将这一法治观念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包括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强调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保护,防止刑罚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还进一步加强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通过改革完善了司法体制,打击了腐败和官员滥用职权等不公正现象。
我们也要看到转变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仍然不高,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满仍然存在。
一些特权阶层和权力部门仍然存在着法外之地和特殊待遇的现象,导致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无法得到充分落实。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加大对权力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搭建坚实的制度基础。
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使法律成为 “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到西晋时,晋律中首创“准五服以制罪”,正式将服制的因素纳入定罪量刑之中。“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该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人伦关系中,父子关系被认为是最亲最近的。父亲死亡,做子女的要服三年之丧,是服制中最高一等的斩衰,因而父与子的尊卑差别也是最大的。这样,按照“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父子之间的杀伤,罪行也相差最大。在古代,人们把父亲看作是子女的“天”,子女若杀伤父母,则视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在汉代,杀父母是头等大罪,要处以弃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执行死刑并曝尸三天);晋律规定,殴打、杀伤父母者要枭首(斩首后将首级悬挂起来示众);唐律中谋杀父母属“十恶”大罪中的“恶逆”,要迅速处决,并不得宽宥;自宋代以后,杀父母者都要被处以千刀万剐的凌迟刑,十分酷烈。除杀伤外,子女对父母哪怕是微小的侵犯也构成严重犯罪。而父母既为子女之“天”,拥有天然的训诫、督责和惩戒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握有生杀大权。
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允许五起诉讼来惩罚犯罪。
txt花了几个月前,还不如花“天”树叶离开,是因为风的追逐还是树的不挽留?杀死熊猫,我是国宝!不要和我谈论理想,退出!依我看,五服中的“服”是指丧服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制度,它把亲属的死亡作为哀悼的重量,以表示亲属之间的亲近和疏远。
根据古代的仪式制度,如果有人在亲属中去世,其他亲属必须哀悼。
根据丧期的长短、服丧服的厚度和服丧时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的亲属和不同亲属的亲属有不同的服丧制度。
根据这一点,亲属分为五类,从亲属到亲属,从亲属到亲属的顺序是:削减,崔子,大功绩,小功绩,和弱点。
以丧葬仪式为表现形式的五服制度,准确地标志着血缘、尊卑的距离,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容。
因此,它一直受到儒家的重视,以维护教学伦理和尊卑伦理为己任。
到西晋时,晋法第一次“以五服制罪”,将服刑因素正式纳入定罪量刑之中。
“准五服制”的原则是:服务体系越近,血缘关系越近,对优于他人者的惩罚就越轻。
相反,刑期越重该制度应用得越深,即那些因血缘关系而疏远的人将受到尊重和蔑视,处罚将相对更重。
为了谦虚使人尊敬,相对减少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之间相互侵犯和伤害的案件,也用于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如赡养和继承。
在人际关系中,父子关系被认为是最亲密的。
父亲去世和孩子哀悼三年是哀悼系统中最高和最低的。
因此,父子之间的差异也是最大的。
这样,按照“五服为刑”的原则,父子伤害与犯罪的区别是最大的。
在古代,人们把他们的父亲视为他们孩子的“天堂”。
如果他们的孩子杀害或伤害他们的父母,他们将被视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并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在汉代,杀害父母是最高罪行,可通过弃城处罚(在拥挤的市区执行死刑,暴露尸体三天);《金法》规定,凡是殴打或杀害父母的人都应受到谴责(斩首后,应将他们的头悬挂起来公开展示);唐律中的杀父情节是”十恶”的”恶逆”,应及时执行,不得姑息。
自宋代以来,那些杀害自己父母的人都被判处残酷的斩件刑——凌迟。
论述题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论述题]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
(2)解释“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2:[论述题]试述《法经》的内容。
参考答案:答: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
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3:[论述题]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4)宽严适中(5)同罪异罚4:[判断题]春秋时期孔子支持成文法的公布。
参考答案:错误5:[判断题]西周时期礼刑并用,以刑为主。
参考答案:错误6:[判断题]商朝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参考答案:正确7:[判断题]决事比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主要是关于司法文书方面的规范。
参考答案:错误8:[判断题]夏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
参考答案:错误9:[多选题]周礼中婚姻制度的“三不去”是指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D:生子传宗接代,不去参考答案:ABC10:[多选题]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还包括:()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刑参考答案:ABCD11:[多选题]西周时期,三赦之法的对象是A:幼弱B:老旄C:惷愚D:贵族参考答案:ABC12:[多选题]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有A:纳采B:请期C:纳吉D:亲迎参考答案:ABCD13:[多选题]下列属于夏朝时期罪名的是A:醢B:昏C:墨D:贼参考答案:BCD14:[单选题]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A:“同姓不婚”原则B:“异姓不婚”原则C:“异族不婚”原则D:“同姓可婚”原则参考答案:A15:[单选题]西周时期,起诉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A:质剂B:傅别C:束矢D:钧金参考答案:C16:[单选题]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A:事断于法B:无为而治C:明德慎罚D:重典治国参考答案:C17:[单选题]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是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C18:[单选题]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是A:刑事制度B:民事制度C:行政制度D:诉讼制度参考答案:D19:[单选题]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A:嫡长继承制B:兄终弟及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D:诸子均分参考答案:A20:[单选题]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脯B:醢C:墨D:劓参考答案:A21:[单选题]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B:商朝C:周朝D:春秋参考答案:A22:[单选题]夏朝有乱政,而作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A1:[论述题]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参考答案:答:1、律;2、令;3、科;4、比2:[论述题]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答: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制度;改革劳役刑。
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一直持续到明清。
制度主要内容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制度背景
五服制度原属礼制的内容,晋律为“峻礼教之防”,将其纳入法律,作为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以及亲属相反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制史重点
15、明清两朝的司法制度
答:明朝司法机构①中央:“三法司”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此外还有“六科”);②地方:省、府、县三级;“申明亭”:基层司法组织性质,受理与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③特务机关:厂卫(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组织完备的军事特务机构,下设南镇抚司和北镇抚司。前者掌刑民等事,后者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诏狱”;东、西厂、内行厂:均为宦官特务机关。先设东厂,专门从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事,位于东安门外,故称东厂,为权力制衡,又设立内行厂,负责监视东厂、西厂。 “厂”与“卫”组织上互相渗透,行动上彼此配合,锦衣卫仗宦官之势,宦官借锦衣卫之力,共同拱卫封建皇权,但厂权重于卫权。
答:(①西周 ②秦朝③唐限④唐增)
12、对死刑复核制度观念的认识
答:(①中央控制②直接言词③限制死刑④充分救济)
13宋代不动产买卖的四个条件
答:(①问邻②输印③过赋④原立)
14、宋代的继承制度?
答:(①增加②一般③户绝④遗嘱⑤客商)
(①盗贼网,捕杂具;②法治重刑;③系统客观)
6、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答:①春秋决狱;②亲亲相隐;③矜恤老幼妇孺;④重惩不孝犯罪;⑤官僚贵族有罪上请。
(①决狱②亲亲相隐③恤幼④惩不孝⑤贵上请)
7、《北齐律》对传统法律变革的影响及历史地位?
答:影响: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9、春秋决狱: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的根据的司法活动。因为诗、书、易、礼等儒家经典也常被用于司法,故又称“经义决狱”。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 (4)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历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特权阶级的存在,社会治安问题一直困扰着统治者。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制裁罪犯,准五服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方向。
准五服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汉朝时期的刑法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为五等服刑。
在准五服制度下,贵族和士人享有特权,他们犯罪时可以逃脱一般人的刑罚,而低下阶层的犯罪分子则要承担更重的处罚。
这种制度的存在直接打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得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更加显著。
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由来已久,但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准五服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由于古代社会很少有完善的警察和司法机构,统治者需要借助特权阶级来维护社会治安。
准五服制度给特权阶级带来了很大的滥用权力的机会,使得其犯罪时可以逃跑正义的制裁。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准五服制度存在的原因有其现实的背景。
古代社会中,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需要借助特权阶级来维护统治秩序。
而特权阶级作为统治者的支持者,能够享受特权,包括在犯罪时逃避法律制裁。
这种特权制度的存在导致了社会的阶级分化和人民的不满情绪。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了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方向。
这个转变在清朝时期开始显现,清朝推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清朝的法律制度中,贵族和士人也必须接受一般人同样的刑罚。
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特权阶级的滥用权力,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
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
特权阶级的存在和滥用权力的行为仍然存在,使得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尽管如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积极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五屬到五服——“準五服以制罪”與漢晉之際宗法觀念的變遷
从五屬到五服※“準五服以制罪”與漢晉之際宗法觀念的變遷李毅婷内容摘要“五服”一詞涵義變化是西晉確定“準五服以制罪”法律原則的思想背景。
西晉初期“五服”一詞始有五等喪服的涵義,並替代原有的“五屬”。
從五屬到五服的用語變化,是崇重喪服制度的時代觀念在詞語上的表現,是親屬觀念由重自然血緣親情關係向重親族内部的親疏、尊卑等級秩序轉變的體現。
“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確立是禮儀刑律化進程的表現,更推動着滲透了喪服制度精神的宗法觀念的形成與發展。
關鍵詞準五服以制罪五屬喪服宗法史稱《晉律》“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也”。
①所謂“五服”即根據血緣親疏規定的喪服服制,以此表示親屬間的遠近親疏關係與上下尊卑,共分爲五等,即斬縗、齊縗、大功、小功、總麻,服斬縗者最親,服總麻者最疏。
長期以來,“準五服以制罪”被理解爲,有服親屬之間相互侵害的犯罪行爲,應根據五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係來定罪量刑。
②以尊犯卑,二人服制越近關係越親,則處刑越輕,二人服制越遠關係越疏,處刑便越重;相反地,以卑犯尊,服制越近處刑越重,服制越遠處刑越輕。
“毆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毆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
”③即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一般而言,律法是統一性行爲規範,以公平爲原則;禮儀則爲差别性行爲規範,體現上下長幼尊卑※本文爲2014年福建省教育廳社科專案“魏晉之際當權派政治思想研究:以禮法制度爲中心”(JBS14103)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儀禮》復原與當代日常禮儀重建研究”(14ZDB009)階段研究成果。
① 《晉書》卷三O《刑法志》,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927頁。
② 郭成偉認爲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刑事法律,還適用於民事關係,其言道:"這一原則不僅可以適用於親屬間相互侵犯、傷害的情形,也可以用於確定贍養、繼承時的權利義務關係。
”郭成偉:《中國法制史》,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37頁。
③ 《晉書》卷三O《刑法志》,第930頁。
魏晋南北朝时期“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法制史论文
魏晋南北朝时期“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法制史论文第三章丧服制度对于我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影响3.1 秦汉时期刑法开始吸收'五服'的内容。
'准五服以制罪'实质上是亲属间的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同罪异罚'的原则,定罪量刑的前提是犯者与被犯者之间是什么样的亲属关系。
中国古代是以宗族为主要社会单位的,家国同源同构,家族关系理顺了,国家社会的秩序也就和谐了。
因而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家庭内的尊卑、长幼秩序,最初的'五伦'关系全为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后来才增加了'君臣''、朋友'两伦,变为'五伦'关系。
然而我们不难看出,'君臣'和'朋友'两伦也是以家族伦理演变而来的。
这五伦关系就现在来看完全属于道德关系,在古代中国却是社会调整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五种关系,如若有犯,那就是犯罪(朋友关系稍有不同),而是否违反的标准全掌握在尊者、长者的手中,法律如此规定也都是依尊者、长者的意志而行。
因此,法律规定亲属间的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目的是维护这种尊卑、长幼的人伦秩序,罪与非罪的标准全然反映了尊者、长者的意志。
涉及亲属间相犯的法律规定早在秦汉时期就有,随着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深入,至晋时正式确立为'准五服以制罪',在隋唐律中依服制定罪量刑原则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宋元明清在全面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新发展。
'准五服以制罪'本质上是亲属间相犯的定罪量刑原则,关于亲属间相犯的法律早在秦朝就有。
《睡虎地秦简》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记载,下文详细分析之。
3.1.1 秦汉法律严惩冒犯尊亲属的不孝犯罪。
《睡虎地秦简》关于《秦律》的记载中有大量关于严惩冒犯尊亲属的'不孝'行为的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有'免老告人不孝,谒杀'的规定: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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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五服以制罪之我见
五服中的“服”指丧服。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以亲属死亡后为其服丧的轻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亲近疏远的制度。
按照古代礼制,亲属之间如有人死亡,其他亲属要服丧。
依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和服丧期间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制度以丧葬礼制为表现形式,准确地标记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尊卑上下,包含了丰富的伦理内容,因而向来为以维护纲常名教和亲疏尊卑的伦常秩序为己任的儒家所重视。
到西晋时,晋律中首创“准五服以制罪”,正式将服制的因素纳入定罪量刑之中。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该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人伦关系中,父子关系被认为是最亲最近的。
父亲死亡,做子女的要服三年之丧,是服制中最高一等的斩衰,因而父与子的尊卑差别也是最大的。
这样,按照“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父子之间的杀伤,罪行也相差最大。
在古代,人们把父亲看作是子女的“天”,子女若杀伤父母,则视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在汉代,杀父母是头等大罪,要处以弃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执行死刑并曝尸三天);晋律规定,殴打、杀伤父母者要枭首(斩首后将首级悬挂起来示众);唐律中谋杀父母属“十恶”大罪中的“恶逆”,要迅速处决,并不得宽宥;自宋代以后,杀父母者都要被处以千刀万剐的凌迟刑,十分酷烈。
除杀伤外,子女对父母哪怕是微小的侵犯也构成严重犯罪。
而父母既为子女之“天”,拥有天然的训诫、督责和惩戒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握有生杀大权。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
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理纲常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
“准五服以制罪”在法律上确立后,官员们判案时都先要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是否属于五服以内的亲属,再决定刑之加减。
这一制度影响非常深远,后世历代法典都予以沿用,明清时更是将丧服图置于律首。
“准五服以制罚”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虽然与现代法律所要求的公正、平等背道而驰,但却是符合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的,是时代的产物,符合了封建社会的统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