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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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

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

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就是说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称之为“圜土之制”。

13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14 《周礼》:“听称责以傅别”(借贷合同)“称责”就是借贷债务;“傅别”乃是在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写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负

责审理合同纠纷的官吏则根据当事人双方各执半份合同文书上所载明条款予以定夺

15 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

16 离婚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

离婚“七出”: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

限制离婚“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7 嫡长子继承: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8 五辞听讼:所谓“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9 秋冬行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0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战国初期李悝制定,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21 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2 犯罪连坐的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什伍(即邻里)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23 诬告反坐的原则: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

24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25 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26 隶臣、隶妾:降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27 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即伺寇,意为伺查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28 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29 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0 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它倒行逆施的行为。

31 偶语诗书:

32 《九章律》萧何修定,9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33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34 文帝的废肉刑改革——用笞刑代替黥、劓、斩左趾刑(汉朝刑制改革)

35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6 西晋《泰始律》: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杜预,斐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为“张杜律”。《晋律》共而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37 《北齐律》:汉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而成,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

38 八议入律:曹魏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9 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40 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服制愈重,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而以卑犯尊,处刑愈重;服制愈轻,以尊犯卑,处刑愈重,而以卑犯尊,处刑愈轻。这是“纳礼入律”的具体体现。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

41 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简称留养,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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