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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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2006-A)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保险标的是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未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便携式物品:通讯装置、计算机设备、照相、摄像器材、电子产品及其他便携式物品。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二)现钞、票据、有价证券;(三)文件、档案、帐册、图表、图纸、计算机软件及数据、技术资料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五)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六)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七)航空器、船舶、车辆及其它运输工具;(八)动物、植物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专业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专业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专业财产一切险保险单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在商业和个人领域都被广泛使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的专业知识,包括其定义、保险范围、理赔流程等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保险形式。

一、财产一切险保险单定义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简称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覆盖的保险形式。

其保险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财产毁坏、财产灭失等情况,保障范围广泛。

二、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范围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办公及生产设备: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内的设备损失、毁坏、灭失等风险。

2. 货物运输:包括陆地、海洋、航空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毁坏等。

3. 货物仓储:对于被保险人存放在指定仓库中的货物进行保险。

4. 所有权保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额内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毁坏、灭失风险。

5. 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6. 突发意外风险:如火灾、爆炸、盗窃等不可预见的财产损失。

三、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理赔流程1. 出险通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事故细节和证明材料。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理赔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单据、照片等。

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给予理赔。

4. 理赔支付:如果理赔审核通过,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的赔偿比例和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四、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专业建议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在购买财产一切险保险单前,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免赔额等重要条款。

2. 细致核对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需要准确核对保险金额,确保保险范围覆盖其财产的实际价值。

3. 提供真实信息: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确保理赔申请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4. 及时维护财产安全:被保险人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财产的安全,降低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责任第二条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第三条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三)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五)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六)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七)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九)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五条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一)(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时间:2011-08-21 11:01:46 来源:作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矿井巷道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被保险人的会计帐簿上明确列入固定资产的地下矿井主巷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地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包括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条款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烟熏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电厂和半导体行业)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1. 保险范围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是一种全面的保险产品,旨在为煤炭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险标的:煤炭企业的财产,包括煤矿设备、煤矿建筑、煤矿矿井、煤矿运输设施等。

•保险地点:煤矿所在地的所有财产。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

2. 保险责任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火灾爆炸:对因火灾、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自然灾害:对因台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意外事故:对因煤矿事故、设备故障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暴风雪:对因暴雪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突发事件:对因突发事件(如恐怖袭击、罢工等)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对于每起赔偿请求,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超过该金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或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的最高金额。

4. 保险费用和费用计算方式•保险费用根据煤矿的价值、风险评估和历史赔付记录等多个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年度支付。

•保险费用可根据煤矿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整。

5. 续保和解除合同•续保: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继续享受保险服务。

•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6. 理赔流程•在发生财产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理赔申请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赔偿。

•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7. 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被保险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保险合同一经解除,被保险人将不再享受保险服务。

以上是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的一些主要条款,具体的保险内容还需根据实际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安诚财险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安诚财险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安诚财险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煤矿财产保险条款

煤矿财产保险条款

煤矿财产保险条款第一节概述煤矿财产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煤矿企业所面临风险的保险形式。

该保险旨在保障煤矿企业的财产安全,承担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财产损失,并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与经营。

第二节保险责任与范围1. 煤矿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涵盖煤矿企业所有种类、所有形式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矿山设备、工具、设施、仓储物资及工作场所等。

2. 保险责任范围还包括煤矿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山体滑坡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火灾、爆炸、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

3. 保险公司将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

第三节保险条款细则1. 投保和保险费用煤矿企业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企业信息和财产清单,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和制定保险计划。

投保企业需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事故的报告与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损失清单。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金额。

3. 免赔额与赔偿责任限制煤矿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设有免赔额,即在该额度以下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和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

4. 保险续保与解除合同煤矿财产保险合同通常设有续保责任,企业可以在合同到期前续签保险合同。

若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四节常见问题与应对措施1. 煤矿财产保险是否包括第三者责任?煤矿财产保险一般不包括第三者责任,主要是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

若企业需要承担第三者责任,可以另外购买相应的责任险。

2. 煤矿财产保险是否覆盖煤矿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煤矿财产保险通常不包括环境污染责任。

针对环境风险,企业可以选择购买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3. 煤矿财产保险如何提高保障效果?煤矿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共同评估企业风险,定制专属的保险方案。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在意外损失或风险面前得到全面的保障。

以下是财产一切险的常见条款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1. 保险责任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广泛,一般包括保险对象的财产损失或损坏,如房屋、建筑物、设备、库存、机器设备等。

在条款中通常会明确列出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责任的内容。

2.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常用于规定如火灾、地震、洪水、爆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这些情况下的损失享有赔偿权利。

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被保险人应该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明确了解什么样的风险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额度,超过这个额度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一次事故或一系列相关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应当了解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具体金额,以免无法得到合适的保障。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存在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非保险责任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应当关注责任免除的情况,确保自身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5. 理赔流程财产一切险的理赔流程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关键。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报案证明、被保险财产的鉴定和评估报告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前应当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要求,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地进行理赔。

以上是财产一切险的常见条款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购买财产一切险前,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了解保险责任、不可抗力条款、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责任免除以及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自身的财产得到全面的保障。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湖北省)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煤矿上班期间和煤矿矿区内,因工作原因,或参与煤矿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二)被诊断、鉴定为国家规定的、与煤矿业务有关的职业病;(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五)在煤矿上班期间和煤矿矿区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六)在煤矿上班期间和煤矿矿区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煤矿企业后旧伤复发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财产一切险条款

(3)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 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 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五)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1、通道堵塞扩展条款兹约定,由于与被保险人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煤炭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煤炭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不论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2、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兹约定,如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单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及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保护供应单位的发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由于发生损失而使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3 特定供应商和/或客户的场地扩展条款凡在明细表“特定供应商和/或客户的场地”项下列明的供应商或客户,如果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特定场地的财产因火灾、雷电、爆炸等非除外风险发生财产损失,引起营业中断或受到影响并造成损失,将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地点内自用财产发生损失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安诚财险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安诚财险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安诚财险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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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位于保险地点内,被保险人所拥有并对其负责,且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

第二条列明的保险财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一)位于地上的建筑物,如办公楼、煤炭洗选车间、主副斜井机房、设备维修车间、仓库等;(二)位于地上的矿用和通用设备,如煤炭勘探设备、井巷施工设备、采矿设备、通风安全设备、矿用电气设备、煤炭洗选设备、矿用运输设备、压缩分离设备、加工化验设备、工程建设设备、动力设备等;(三)位于地下的矿用和通用设备,如井巷施工设备、采矿设备、支护设备、提升储运设备、通风安全设备、矿用电气设备等;(四)存放在保险地点内的金库或保险柜中的现金。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 有价证券、票据,以及文件、档案、账册、图纸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 土地、土地价值、动物、植物、微生物、农作物;(四) 照相摄像器材及珠宝、古玩等贵重物品;(五)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六)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七) 任何工程、道路、隧道、工作面、边坡、竖井、下斜面、上斜面、采矿场;(八) 各类矿物和煤炭、露天矿石或露天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矿石的存货、产成品及精矿的存货等;(九) 处于遥控运行状态下的遥控设备和机器;(十) 处在未支撑加固顶板下的地下财产;(十一) 使用中的钻进设备;(十二) 尾矿坝、用于保存尾矿的任何建筑结构以及其中放置的其他财产;(十三) 路基平整、开挖和回填的费用;(十四) 未完工的工程及建筑物;(十五) 被保险人已放弃的地下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一)自然灾害,即雷电、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水灾、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意外事故,即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突发性透水、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其他爆炸、提升脱钩、跑车、火灾以及抢劫盗窃等。

第五条 当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以下费用也负责赔偿:第五条(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保险事故的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本项费用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二)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咨询工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用,但不包含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且本项费用不得超过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三)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要求,为了取得恢复生产的许可而必须支付给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四)受损保险标的需要修复时,为了临时保护受损保险标的安全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五)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产生的清除残骸、拆除或支撑固定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六)为了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包含加班费和快运费)。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设计错误(包括建筑物选址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八)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蠕变或升沉的矿井条件);(九)霉菌、真菌、孢子和其他微生物;(十)失效、故障、失灵、删除、缺陷、病毒、数据损坏造成的各种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程序指令、数据的损失;(十一)正常的采掘作业和使用爆炸物,以及由此引起的矿震;(十二)石棉;(十三)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四)在露天或地下开挖的矿场之中、附近或之上发生任何的沉陷和塌陷;(十五)采矿工作面、矿坑、矿井、运料路及其他道路发生塌方、塌陷和损坏。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二)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的其本身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四)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五)露天无人看管财产由盗窃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六)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凡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规章已经要求被保险人遵守相应规定而产生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七)矿井工程的复原;(八)盘点时发现保险标的的短缺;(九)保险标的发生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以及因此导致其他间接损失;(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二者以高者为准;(十一)任何罚款和罚金。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帐外财产和被保险人代人保管的保险财产条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条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保险费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条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第十五条充提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条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批条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第二十条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以上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凡在保险地点内按照许可方式已经安装自动喷淋、自动外部信号报警装置,或根据法律要求在保险地点安装如此装置的,被保险人必须克尽职责,保证上述装置一直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在对有关装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必须由安装工程师、有关事务所进行,或在上述不适用时,由保险人批准的某个个人或机构来完成上述维护保养;凡自动喷淋装置进行任何改装或加装,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和保险人的的整改通知书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条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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