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及申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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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及申报要点
企业会计在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及申报要点梳理如下:
优惠类别
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提交资料清单
一、免税收入
(一)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的收入等几项免税收入,
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六)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七)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二、减计收入
(八)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以及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九)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三、加计扣除
(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注: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十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四、所得减免
(十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的说明;
3.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4.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注: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及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5.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注: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十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注: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十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