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赔偿问题探析
关于存疑案件刑事赔偿问题的几点困惑与思考
某 县 榆 察 院 办理 的杨 某 、 某 中诸 国 家赔 偿 一 案 。 院 以涉 嫌 抢 造 成 了刑 事 赔 偿 司 法 活 动 的 不统 一 文 该 劫 批准 逮 捕 杨 某 、 某 二 人 , 公 安机 关 移 送 审 查起 诉 , 全 面 审查 证 文 后 经 起 情 节 、 会 影响 都 极 其 恶劣 的入 室抢 劫 杀人 案 , 社 犯罪 嫌 疑 人是 累 犯 ,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2 0 . 0 9 2(丘)
{ 缸会 l6 } I
关手存疑秦件刑事赔偿问题的y点困惑与思考 1 I
蒋 向东 朱志 勇
摘 要 根据 ‘ 罪从无” 凝 原则, 对于存疑案件是否能够免除国家赔偿问题 ,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赔偿工作 实践 中存
在着 非常 大的分 歧 。 本文指 出有 必要对 此进 行 实践分析 和理论 探讨 , 一规 范检 法 两家 的司法 活动 , 进 司法公正 , 统 促 以期达
到依 法保 障赔偿请 求人 的合 法权 益及 维护社 会和谐 稳定 的 目的。 关键 词 存 疑案件 刑事赔 偿 困惑与思考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O 9 5 22 0 ) 2 8 2 1O - 9 ( 0 9O — O 0 0 种观点认为, 我丽刑 事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为单一的违法 责任 原则 , 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宗 旨, 并避免赔偿范围被不适 当地扩大 。 因此 , 0 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违法 , 才能进而确定国家足否应 当承担赔偿责 任。反之 , 如果行使公仪力的行为适法, 则无论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是
同事 兼 领 导捉 供 的证 言 也证 明 , 案 发 前 行!i 曾就 苏某 受贿 一 事 向 在 } 』人 f 楚, 证据 确 实 充 分” 的有罪 判 决条 什 , 因而 人 民法 院作 出 无罪 判 决 并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析——以刑事赔偿判例为视角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 析
偿 的本 质特 征 , 也与 我 国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的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 偿法 》自 19 95年 1月 1
日实 施 以来 , 已经执行 了十四年 , 的颁 布 实施 , 我 它 是 国社 会 主义 民主与 法制 建 设不 断 发 展 完 善 的重 要 标
围的认定 及 国家赔 偿 的具体 办理程 序 。 从现 行《 国家 赔 偿 法 》 的规 定 来 看 , 家 承担 赔 国
偿 责任 的总体归 责原则 是违 法归责 原则 , 但是 长期 以 来, 理论界 对此存 在 不 同 的看 法 , 法实 务 界 亦未 达 司
成 共识 。
志 , 于保 障公 民、 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权 益 , 进 对 法 促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依 法行 使 职 权 具 有 十分 重 要
在 司法实 务 中 , 两高 ” 此 问题 上 亦存 有 分歧 , “ 在 尤 其是在 对 “ 疑 案 件 ” 否 一 律 给 予 赔 偿 的 问题 存 是
归 责原则 是 国家承 担赔偿 责任 的依据 和标 准 , 在 国家赔 偿 中 , 归责 原则 处 于 核心 地 位 , 接 体 现 了 国 直 家赔 偿 的立法 精神 和价 值取 向 , 是在 执法 工作 中必须 严 格执 行 的办案标 准 , 是每一 个赔偿 案 件实 体处理 亦 正 确与 否 的关 键所 在 , 且决定 着对 国家赔 偿行 为 范 并
法 学 论 坛
刑 事 赔偿 归 责 原则 探 析
— —
以刑 事赔 偿 判 例为视 角
倪 慧 芳 高 洁峰
摘 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 员会 下发的个案解答和刑事赔偿判例为视 角, 针对其在刑事 赔偿 中侵 犯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 侵犯 公 民生命 健 康 权 、 犯 公 民 ( 者 法人 ) 侵 或 财产权 等 三 种 不 同性 质 的 赔偿 请 求所确 立的 归责原 则进行 归纳 、 分析和 论 证 , 定其合理 之 处 , 出存在 的不足 , 肯 指 为科 学的 归责 原则的最终建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 以促进刑事赔偿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务 中得以真正体现。 关键词 : 刑事赔偿 ;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问题——以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为视角
氏主 法 制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制 度的赔偿问 题
以赔 偿 范 围和 赔偿 权 利 人 为视 角
晋 威
( 北政 法 大学 西
闫晓硐
陕西 西安 7 02 ) 1 12
【 摘要 l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是我 国一项特殊且重要的诉讼制度 ,它对 于提 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维护受害人的权
一
、
刑事 附带 民事赔偿 问墨概 述
用得 不到有效发挥 ,也就相 当于这一制度失去了存在 的
(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概念
意义,自然难以继续存续。其次 ,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检 察机关或者受害人及其近 人而言 ,适 当合理 的赔偿能够起到安抚受 害人及其亲
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获得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 属 ,甚至可 以帮助一部分受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 ,避免
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 随着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 ,现行制度上 的弊端也 日益暴露 ,在这些问题 当中,赔偿 问题
可 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核 心的。本文通过对刑事 附带民事制度 中的赔偿 问题加 以研究,提 出我 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立 法 中存在 的 不足 及其 相 应的 解 决措施 。
【 关键词 】 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 ;赔偿 范围;公正 ;效率
目前 ,我国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依据
度在司法实践 当中的应用愈加普遍 ,受害人在刑事案件 有 《 刑事诉讼法 》第7 7条 、 《 刑法 》第3 条以及 20 6 00 中遭受损害 的,往往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弥补其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损失 。然而 ,在我 国的现行立法中 ,关于刑事附 带民事 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1条。在司法实践中,犯 第 诉讼的相关规定 ,仍存在许多不尽合理 、不符合社会现 罪行为造成被 害人的损失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 ,犯罪
浅析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规责原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而是 司法 人员 以职权 违法 或者 过错 的赔偿 , 它 适用 违法 归责 没有 过错 , 而 是不 可确 定 的因素 导致 的 , 那 么只 要有 侵权 的事 实 偿 ,
和 结果 就必 须赔 偿 ,这 时采用 的就是 无 过错 或者 是 结果 归责 原 原 则或 者是 过错 归责 原则 。
这 一 宗 旨说 明国家 赔偿 还是 不赔 偿 只 是侵 权 的事 实认定 问 题, 而 与侵 权发 生 的原 因并无 直接 关联 。国家 体现 了公 共利益 ,
诸 如在 审理案件 中行 贿受贿 、 严重玩 忽职 守等 , 当然要 追究 国 家 的收益 都 来 自整个 社会 , 国家 的付 出 也 由整 个 社会 公共 负 过错 , 担 。 国家赔 偿 就是 以公 共 收益赔 偿 由于 公共 行 为造 成 的个人 损 违 法者和 过错 者的责 任 , 并 需要适用 违法 归责 原则或 过错 归责原 失, 那 么每个 遭受 损 失 的个人 都应 该有权 利 和机 会得 到赔 偿 。 则 进行 追偿 性 的惩 罚赔偿 。 但 这是 由于 司法人 员利 用 职权侵 权 ,
赔偿 归责 原则仍 然存 在 着一 些根 本性 的缺 陷 , 其 中还 有进 一步修 改乃至 另外 立法 的必要 。 关键 词 刑 事赔 偿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我 国刑 事赔偿 归 责原 则的 缺陷
归责 原 则 过 错规 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4 3 - 0 2 全 按照 结果 归责 原则 来赔 偿 , 而是 部分 采用 了违 法归 责原 则 , 另 外一部 分适 用无 过错 归 责原则 。从保 证公 平 和保 障公 民权益 的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问题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问题探析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调整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解决国家追诉犯罪问题的刑事法律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确定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执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必须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确定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①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紧张的矛盾关系,恢复被破坏的双重社会关系,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减轻当事人讼累。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只有第77条对其做出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赔偿可操作性不强,与其他部门法也存在许多冲突,其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执行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概括而言,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存有以下一些问题:执行标的相对较小、执行到位率低、执行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较大。
总之,执行难是目前社会关注的普遍问题,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案件执行是难上加难。
一、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之原因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众多,体制外的原因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完善、监狱劳改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笔者在此对执行难的体制外原因不做赘述,主要分析体制内的因素。
1.执行程序立法上存在缺陷。
刑事立法未对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由于无法可依,导致附带民诉判决的执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裁决执行立法。
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照搬民事立法加以执行导致了法律适用与实际执行相脱节。
刑事立法没有规定相关的执行程序,还有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即使司法机关认识到了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执行,但是鉴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司法机关也不敢轻易用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产生了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赔偿的执行”真空地带”。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刑事司法赔偿问题探析
不 赔 的结 论 是 否最 大 限度 地 接 近 于 法 律
种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损 害 后 果 ,就要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故 也 被 称 为 严 格 责 任 或 结 果 责任 。对 我 国赔 偿 法 所 确 立 的 归 责 原 则
而 做 出侵 权 确 认 。 显然 , 很 无过 错 责 任 原
心则侧 重对案件是 否存在侵权 事实 、 是 否 应 获 赔 偿 等 实体 问 题 的审 查 上 来 , 其
核 心 内容 是 充 分 履 行 审查 义务 。司 法 实
务 中 , 偿 请 求 人 在 依 据 《 民检 察 院 刑 赔 人 事赔偿工作规定》 七条 、 九条第 ( ) 第 第 一
最 终 做 出 的处 理 决 定 是 否 正 确 等 。都 要
依 法 进 行 实质 性 的判 断 .这 正 是 充 分履 行 审 查 义 务 的过 程 赔偿 确 认 ( 权确 即 侵 认 ) 它 是 真 正 实现 不 枉 不 纵 司 法 公 平 目 ; 的 的必 经 之路 。 一 义 务是 否 充 分履 行 , 这
则 在 重 视 人 权保 护 的 现代 社 会 中与 当前 所 提 倡 的 公 法 应 注重 私权 利 益 保 护 的现 代 法 律 思想 相吻 合 。 二、 关于 刑 事 确 认 确 认 主 要 是 指 对 赔偿 请求 人 提 供 的 赔 偿请求材料进 行形式上 的初步 审查 ,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负担 ,且不符 合效率原则 。赔偿决定应 当包含 三方面 的内 容 ,即案件事 实 、适用法律 和决 定结论 ,任何 一个赔偿决 定 ,既要 查 清行 为 情节 、后 果 等案 件事 实 ,也要 适用
国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起 步较 晚 法 体制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
,
,
但 由于 我
、
国 家刑 事赔 偿 制 度 存在 的 问题 ) 刑 事赔 偿 确 认 程 序 的 不 足 认 程 序 明 显 违 背 自然 公 正 原 则
”
,
受历史传统
、
观念 习惯 及立
(
一
我 国国家赔偿法 在立 法 上 存在
人 《 民 检 察 院开
问题
疑
,
国 家赔 偿 案件 的实 际 赔偿率 较 低
一
导 致 请求 人 难 以
事 赔 偿 工 作 规 定 》第 6 条 规 定 :
的违 法 侵 权 情 形
_ 作 制度 丁
,
人 民 检察 院 对 于 请求赔催
,
得 到赔 偿
…
。
,
部 分 人 甚 至 因 此 对 国 家刑事 赔 偿制 度 产 生 怀
,
应 当依 法 确 认
未 经 确认 有 违 法 侵 权 悍
”
近几年
人 民 法 院每 年 宣 告 无 罪 的刑 事 案 件 3 0 0 0 余
。
形 的 赔 偿 申请 不 应 进 入 赔 偿 程 序
,
。
根 据 检 察 机 关 的 内音
一
件
,
而 申请 国 家 赔 偿 的 案 件 不 足 3 0 0 件
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总
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总检察院国家赔偿是国家为赔偿因司法错误导致个人或单位的损失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然而,近年来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借助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本文将总结分析当前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检察院国家赔偿的问题1. 赔偿标准过低当前检察院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较低。
对于个人或单位因司法错误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难以填补其损失。
这一问题经常出现在因司法错误导致刑期过长而赔偿的案件中。
2. 赔偿时间长检察院国家赔偿的时间长,申请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赔偿。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不断地与检察院交涉,不仅影响了个人的利益,而且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3. 赔偿申请审批程序繁琐申请国家赔偿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审批程序较为繁琐,费时费力,往往需要牵涉到相关部门提供各种证明材料。
这一程序是申请人面对损失时的又一重难题。
4. 赔偿标准不统一当前的检察院国家赔偿中,面对的赔偿标准不统一。
患者在医院受到错误治疗,属于司法烦瑚,但定罪程度不一,因此赔偿标准也不同。
这一问题导致了国家赔偿的不公正。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赔偿标准提高检察院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对于因司法错误产生的损失进行更有价值的赔偿,避免让申请人经受不必要额的经济困扰。
2. 加快审批进程建立简化审批的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对赔偿申请进行快速处理,提高整个赔偿申请处理的效率。
同时建立不同案件类型的赔偿标准,度量准确、合理地给出赔偿数额。
3. 加强赔偿管理要加强对检察院国家赔偿管理的制度建设、肃清各类腐败行为、加强内部审核制度。
通过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整个国家赔偿的公正性。
4. 宣传赔偿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赔偿政策,让公众了解检察院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流程等。
实现政策信息的透明,方便广大群众更容易地申请国家赔偿。
5. 引入社会力量保险公司可以为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保障,将国家赔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将社会力量引入到赔偿管理当中,降低国家负担。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浅探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O O C A D S CA E E O ME T C N MI N O I LD V L P N
VOL. No 9 7. . S EP. 00 2 9
我 国 刑 事 赔 偿 归 责 原 则 浅 探
还 用 “ 反法 定 义 务 ” “ 反 公 职 义 务 ” “ 反职 违 、违 、违
国家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
( ) 一 过错 责任 原则 所谓 过错 原则 , 指行 为人 因故 意 或过 失造 成 是
他 人损 害 的 , 当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在 西 方 国 家 , 应 过
黄庆治 , 胡文静
[ 摘 要]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是刑事赔偿 法律的重要理论基石 , 是判断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的最根本
依据, 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 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 法的根本性规 定, 是基础性 问题 。文章通过立足 于我 国社会 经济 的具体 国情 , 深入探 析 国 家赔 偿 法 ( 包括 刑事 赔 偿 制度 ) 立 法 背景 , 的 比较 我 国刑 事 赔偿 归责原则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 国家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 在此基础上指 出我 国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在理论上 和 实践 中的缺 陷, 进而提 出完善我 国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的构想。 [ 键词 ] 赔偿 ; 关 归责 ; 则 原 [ 者简 介 ]黄 庆 治 , 溪 市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 文静 , 溪 市人 民检 察 院干 警 , 西 岑 溪 530 作 岑 胡 岑 广 4 20
责” 等概 念。对 于违法 的解 释也有广义与狭义之
1】 7
分, 狭义 的违 法是 指违 反 法 律规 范 ; 义 的违 法 是 广 指除违反严格 意义上 的法律 规范外 , 包括违反 诚 还 信原则 、 公序 良俗原则 、 尊重 人权 原则 、 权力不得 滥 用 原则和尽 合 理注 意 原则 等 ] ∞ 。实 行 违 法 ‘ 责任 原则 的典 型 国家是 瑞士 , 它是基 于 克服过错 责 任原则 的主观性 而产生 的。其 构成 要 件为 : 1 国 () 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 职 权 的行 为 违法 ;2 被 () 害人 因国家机关及 其 工 作人 员 行 使 职权 的行 为遭
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弊端及发展对策论文
浅议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发展对策摘要:国家赔偿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司法赔偿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与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产生的。
它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在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及产生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在肯定这部国家赔偿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而客观地看到,由于这部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社会各界对它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本文将主要从司法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针对当下司法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联系我国具体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改革构想。
关键词:司法赔偿基本理论弊端发展对策一、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很多法律制度一样,司法赔偿制度并非自古就有。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在解决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所有社会纠纷的终局地位和作用,使其更具神圣性。
任何对某一司法判决的挑战,都会影响整个判决的既判力,动摇和削弱司法权威。
授予司法机关和法官豁免权,可以保证其公正适用法律,自由做出裁判。
但是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816年人身保护令以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被确立为基本人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或违反人身自由法律原则的根本目的,人身自由就不受限制。
这样,对刑事犯罪的合理怀疑而采取恰当方式对人身自由加以剥夺即为合法,但受到刑事犯罪指控而被拘留、逮捕和审判之人有权获得最低限度的保护。
由于司法行为的复杂性,“合理怀疑”、“恰当方式”和“最低限度保护”的界限经常被突破,故意或过失侵犯人身自由的司法行为时时发生。
于是,出现了英国1455年的冤狱赔偿案例、1898年德国再审无罪赔偿法和1904年羁押赔偿法。
我国法律制度源远流长,内容丰富,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为人类的政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浅谈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若干问题
权、 申请复议 权 , 采取二 级复议 制 , 并 即刑 事赔偿 请求 院赔偿 委员 会审 理赔偿 案 件程 序 的暂行 规 定 》 规定 也
人对赔 偿义务 机关 提 出赔 偿请求 , 而赔偿 义务 机关不 赔 偿请求 人 要求赔 偿应 先依 法 确认 。可见 , 刑事赔 偿
予确认 的 , 请求 人 有 权 申诉 , 逾期 不 予 答 复 或 的法定前 提是 依 法确 认 。然 而《 赔偿 对 国家 赔 偿 法 》 对确 认 有 异议 的可 向上 一级 机关 申请 复 议 , 对复 议 不 服 的 , 的主体 、 限 、 序 、 式 等规定 不 明确 、 合理 , 期 程 形 不 致使 可 向复议 机关所在 地 同级 人 民法 院赔偿 委员 会 申请 有 些刑 事赔偿 案 件很 难进 行 。
有上诉 权 , 须执行 , 不 利 于保 护 赔 偿 义务 机 关 的 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 , 必 这 就使被控告的对象具备了双重
合法权 益 。
[ 收稿 日期] 0 6 1 5 2 0 —0 —1 [ 作者简介] 淑玲(9 2 女 , 黄 1 7 一) 西安市人, 西安市监察局 副主任科 员.
利 于保护请 求人 的权利 。
《 家赔 偿法 》 九 条第 一 款规 定 了行 政 赔 偿 依 法确 国 第
在第 二 款 中规定 了赔 偿请 求人 要 求赔偿 也 可 2对 依法确认 的期 限未 作 规定 。《 、 国家赔 偿 法 》 认 问题 ,
87
身份, 既是 纠纷 中的 被 控 方 又 是 纠 纷 的 裁判 者 , 反 违
维普资讯
黄淑玲 .浅谈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若干 问题 [] 陕西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0 6 ( ) J. 2 0 ,1 ・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八年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
认真分析问题及其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制,是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赔偿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
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
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
2002年元月,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第三次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法院将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审判工作,但遭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很多部门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完全不具有诉讼性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仅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工作,不能称为“审判”工作。
笔者认为,“审判”一词,有着特定的程序内容,专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
从我国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看,审判工作一般包括立案审查、受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等程序,可以采取诉讼保全和强制措施等。
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办理程序基本上不具备上述内容。
从赔偿法具体条文看,只是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并没有规定为向赔偿委员会起诉,也没有规定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裁判。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赔偿委员会并没有被赋予对侵权行为的确认权力,因此,赔偿委员会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只具有有限的最终决定权。
而且,赔偿法也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正与权益的重要手段。
而在刑事案件中,当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造成精神损害。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研究的焦点之一。
二、研究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制度的探析可以更好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相结合,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民权益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
1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2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问题;
5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1文献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等信息。
2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情况,为后续改进提供参考。
3统计学方法:通过对过去几年的判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成果
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析,将有望达到以下预期成果:
1系统梳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2揭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参考国内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赔偿委员会职能扩展探讨——以刑事司法赔偿为视角
(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 院,重庆 4 o 3 ) o o 1
摘
要 : 国 自19 年开始实施 《 我 95 国家赔偿法》取得相 当 , 之功 效。赔偿委 员会作 为国家赔偿制度运 转的核心机
构, 在刑事 司法赔偿 实践 中应当扮 演居 中裁判 者与公 民权利保护者的双重角 色, 承担起 应有的 司法职能 , 但现 实状 况 却 不尽如人 意。为实现社会正义 , 护受害人 权利 , 保 必须明确赔偿委 员会 的地位 , 大其职 能, 扩 且在规则上有所创新 , 才能有效的达成刑 事司法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
一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①联合 国《 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9 第 5 规定 :任 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 禁的受害者, 公 第 条 款 “ 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第 1 ; 4 条 第 6款规 定:在一人按 照最后决定 已被判 定犯刑事 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 的事 实确 实表明发 生误 审, 的定罪被推 翻或 “ 他 被 赦免 的情 况下 , 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 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 参见杨 字冠、 杨晓春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 , : 北京 中国人 民公安
收 稿 日期 : 0 O — 0 2 1 — 12 l
作者简介 : 冯子轩( 9 4 )女 , 18 一 , 四川 巴中人 , 西南政法 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 向 : 行政法学、 宪政理论 。
8 8
了宪法根基。 国家赔偿法》 《 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两 视野 又远不止此 , 在公 民权利受到伤害之时 , 纠纷的 个方面 , 对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 解决者不应拘泥于超脱裁判者的身份定位 , 为追求社 规定 , 开始制约国家违法情况 , 并且这种违法 已经足 会正义的考量, 其职能定位可以更为积极 。故赔偿委 以使公 民遭受身体 和精 神上 的极大痛苦与折磨甚 至 员会应该 以刑事司法赔偿 的裁判者与公 民权利保护 家破人亡 , 足以使人 们丧失对社会公正 、 也 国家正义 者的双重角色来解决纠纷 。诚然 , 司法机关应保持克 的期许 。宪政理念之下 , 国家不可不赔。 制与隐忍 , 但当公 民权利受到刑事侵害 时 , 赔偿委员 国家赔偿制度 之下 ,又分为行政赔 偿与司法赔 会可 以基于保护公 民权利的终极 目的而有限制的突 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 司法赔偿中的一类 , 又称“ 冤狱赔 破超脱中立 的司法角色 , 这是宪政 国家 的要求 , 也是 偿”指公安机关 、 , 国家安全机关 、 检察机关 、 审判机关 赔偿委员会扩权的理论基点 。 在刑事诉讼 中, 侵犯当事人人身权 、财产权造成损害 后, 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咧 事司法赔偿是 二、 碍: 阻 赔偿 委员会职能之 惑 国家赔偿制度 中极其重要 的部分 , 深刻反映 了宪政层 面及 刑 事诉 讼 中司法 机 关 之间 的权力 配 置 问题 。【 4 】 本 现行赔偿委员会相关 职能与设 置的法律依据详 文 以刑事司法赔偿 为视角来关注剖析赔偿委员会 职 述如下有三 , 包括《 国家赔偿法》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能, 强调的是在刑事司法赔偿处理 中赔偿委员会的职 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 能扩 展 。 会 的通知》 最高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 与《 。 ( )赔偿委员会是刑事司法赔偿 的裁判 者与公 但 1 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 , 偿委员会的设置与职 二 0 赔 民权利的保护者 能 虽 于法有 据 , 事实 上形 同虚设 。 但 刑事司法赔偿由什么机关来裁决? 从其他 国家和 第一 , 赔偿委员会的审判组织地位未得到法律确 地 区的立法来看 , 存有诉讼程序模式、 非诉程序模式 、 认 , 职能定位简单模糊 。 法院组织法》 《 明确规定 , 独任 非诉程序结合诉讼程序模式三种形态。 虽存有不同程 庭 、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是人 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 无 度 的差异 , 但很大一部分是通 过诉讼模式解决 , 由 赔偿委员会的任何规定 。 国家赔偿法》 即 《 对赔偿委员会 法院或法院 内设专 门机构来裁决赔偿争议 ,如英 国、 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 只是规定“ 中级 以上 的人民 奥地利、 日本等。 国也遵循了这一惯例 , 我 将刑事司法 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并且 , 。 赔偿 委员会与赔偿委员 赔偿的裁判权力赋予了法院内设的赔偿委员会 。 最高 会办公室的职责也未划分明确 ,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 人 民法院《 于各 高、 关 中级人 民法院赔 偿委员会及其 使了赔偿委员会的职权于法无据 。 赔偿委员会的委员 办公室机构设 置的通知》 规定 :各高 、 “ 中级人 民法院 同时又是各相关业务庭的领导 , 他们各 自承担着本部 应当设立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赔偿委员会主任委 门繁重的业务
影响司法赔偿案件获赔率的原因浅析
目前,在国家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获得赔偿请求金额低的问题转为普遍,笔者认为造成司法赔偿案件获赔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外部原因,也可称为客观原因,二是内部原因,也可称为主观原因。
外部原因,首先是《国家赔偿法》本身不完善,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定,表现出明显的抚慰性。
在此思想影响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国家赔偿工作实践都表现出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的倾向。
例如,《国家赔偿法》对违法司法行为范围的规定,在刑事司法赔偿方面,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对刑事赔偿的范围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作了列举式规定,肯定方面(可以赔偿的范围)的列举规定采取了封闭式规定,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刑事违法司法行为的赔偿范围仅包括第15条、第16条明确的?种情形,除此以外,不予国家赔偿。
否定方面(不予赔偿的范围)即免责事项的列举,采用的是开放性规定,有兜底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有限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免责事项是不确定的、无限的;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l条规定了三个方面,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和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这个规定也是封闭性的,即仅限于这三方面的违法司法行为造成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特点与刑事赔偿的范围特点相同。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列举了六种情形和兜底条款,对免责范围作了开放性的规定。
又如,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作了列举式规定,严格限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除此以外如精神损害等不予赔偿。
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法》第28条采取了列举式加兜底条款的规定方式,一至六项列举了可赔偿的六种具体情形及赔偿范围、方式,第七项规定了“造成其他财产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确定了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
“赔偿型”刑事司法的反思
影 响案件 处理结论 的重要 因素 , 这种 “ 赔偿型 ”刑事 司法有其 现 实的 背景和 需 求。然 而 , 可 能 引起 的 对 国 其 家刑事 实体 处分权 的松 动及刑 罚轻缓化 泛化 等的趋 向不能 不令人 担 忧。 因此 , 对积极推 进 中的“ 赔偿 型”刑
事 司法进 行冷 思考 , 求对相 关问题 的理 性解 决办法是我 们应有 的 态度 。 寻 关键 词 : 赔偿 ; 事司法 ; 事 实体 处分权 刑 刑
节, 判决适用 缓刑 的 比较多 , 的案件 至少在 量刑上 重
件中, 交通肇 事案 件 23件 , 意伤 害 案 件 20件 , 4 故 9
收 稿 日期 :0 9— 3— 4 20 0 0
基金项 目: 文为 20 本 07年 度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研 究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目批 准 号 : 刑 项
】6 0
这两类案件 占全部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总数 的 9%。 6
三年 中有 5 2起案 件 的刑事 附带 民事部 分通 过 调解 4 结案 , 调解率 达 9 % , 8 并且 这 些 案 件 的 民事 赔 偿 部 分 9 %得 到实 现 。基 于 案件 本 身 的情 节 , 之赔 偿 9 加 与量刑 关 系 、 罚轻缓 化之 考虑 , 审结 的案件 被告 刑 所 被判处 非监 禁刑 的 比例较 高 , 年 中 , 6 1名 被告 三 有 2 人 被判 处 了非监 禁刑 , 占刑 事 附带 民事 案 件被 告 人
方对 被 害方物质赔 偿 是 否 到位 , 赔偿 与否 和赔 偿多 少成 为影 响案件结 论 的重 要 因素 , 满 足受 害 人 的 从 经济救 助需要 , 获取对 加 害人的谅解 的主观追求 , 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司法赔偿问题探析
作者:金继学
来源:《活力》2009年第13期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是我国法制文化走向进步和完善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为人知到逐步被社会所认知、重视的发展历程,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试就刑事赔偿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判断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侵权及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上价值选择的依据和标准。
司法实务中,它对责任的划分、侵权的确认、承担责任的程度以及免责的判断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理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基本要求是:首先不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是怎样的,有没有故意、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或结果责任。
对我国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的理解,我们应将思想调整到如何充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高度上来。
其次,从主观过错的价值判断角度看,“过错责任”虽然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司法实务中其最大的弊端就是无法克服受害人取证难的弱点。
因受害人地位上的劣势而使其对侵权行为的举证困难,是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救济的客观现实。
再次,二元和三元归责体系说未免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有复杂化的倾向。
虽然这两种观点的出发点旨于应付和解决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赔偿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此实现司法公平与公正、制约权力的无限滥用。
这一原则不仅可以实现公平的价值选择,同时还具有操作性强的优点,特别是在实践中处理行为人没有违法、也无过错,客观上却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情况时,其作用尤为突出。
例如: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依法履行了法律手续,办案程序、时限上均未有任何违法之处,对甲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报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也严格依法审查后批准了逮捕,后查明甲某并未实施犯罪行为。
对甲某的拘留、逮捕是错误的。
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存在违法的事实,是无过错的,如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衡量,则得出行为人侵权的确认没有法律根据,使得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
这种情况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优越性显现。
因为这一原则对侵权行为的起因、内容、性质的合法与违法均不过多地考虑和评价,只是依据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客观结果,对行为人行为做出侵权成立的否
定性价值评判结论,从而做出侵权确认。
很显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重视人权保护的现代社会中与当前所提倡的公法应注重私权利益保护的现代法律思想相吻合。
二、关于刑事确认
确认主要是指对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赔偿请求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以确认是否存在进一步启动赔偿审查程序的基本依据。
一个完整的刑事确认根据所处阶段不同应作立案确认和赔偿确认(或称侵权确认)两种划分。
通常的认识实际上是对刑事确认作了局限于立案阶段的理解。
这两种确认程序上应当有严格的要求,只有经过立案确认才能进入到赔偿确认的程序当中,而且赔偿确认是刑事赔偿工作的主要内容。
立案确认和赔偿确认主要区别于审查的内容方面。
如前所述,立案确认的工作重点应当是对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赔偿请求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做出立案审查或不予立案审查的决定;赔偿确认的工作重心则侧重对案件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否应获赔偿等实体问题的审查上来,其核心内容是充分履行审查义务。
司法实务中,赔偿请求人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所列举以确认论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提出赔偿申请的案件被受理后,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主要是全案的审查工作,即对案件的起因、性质、原办案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是否确有侵权事实、侵权损害的程度、责任的大小、是否具有国家免责事由而原办案机关未予注意,以及最终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等,都要依法进行实质性的判断,这正是充分履行审查义务的过程,即赔偿确认(侵权确认);它是真正实现不枉不纵司法公平目的的必经之路。
这一义务是否充分履行,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最终做出的赔与不赔的结论是否最大限度地接近于法律所要追求的公平。
关于赔偿确认,实践中和理论界,以往使用较多的是“进入赔偿程序”这一概念,其中包括对侵权事实的实体审查和审查确认后予以赔偿两方面内容。
然而笔者认为“赔偿程序”应当是案件经过审查、确认存在有侵权事实,并确定应予赔偿后,进入执行阶段才应当使用的概念。
因此在案件尚未审查完毕、未做出是否构成侵权结论的阶段,使用立案确认和赔偿确认(侵权确认)的概念较为科学,实践中亦容易被人理解。
三、关于存疑案件的赔偿问题
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不能依法确认其有罪而作撤案、不起诉(存疑)或宣告无罪处理决定的案件。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经历了《刑诉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刑诉法》对逮捕条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逮捕条件的适当放宽、免诉制度的废除,是造成存疑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同时,也是导致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认识不一致的原因之一。
在对存疑案件的赔偿问题,检察机关多数是因案件存在疑点而主张不赔,而法院则以倾向无罪认定居多。
笔者认为,对于存疑案件的赔偿问题要分清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根据“疑罪从无”思想而采取对存疑案件一律赔偿的做法,实践中容易因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产生心理压力而出
现该抓不抓、该拘留不拘留、该逮捕不逮捕、该批捕不批捕的现象,造成打击不力。
案件因存在疑点而作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处理,是司法机关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后,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出于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现实要求所作的法律上价值选择的结果,也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结果,且客观方面案件存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事实上的绝对无罪。
我院办理的刘某赔偿一案就是这种情况.那么,实践中该如何把握针对这类案件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的案件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加以衡量:
第一,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适用拘留、逮捕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嫌疑人予以非法拘留、逮捕或拘留、逮捕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做出存疑撤案或存疑不诉决定的,应当认定侵权成立,给予赔偿。
第二,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进行非法羁押或非法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最终做出存疑处理的,应当赔偿。
第三,对于经过补查后,已经掌握部分犯罪证据,只是由于部分证人死亡、部分原始证据灭失、因时间久远,部分证人对事实或部分事实淡忘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不具备《刑诉法》第137条第1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或不符合《刑诉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的有罪判决条件而作存疑处理的案件,不应当赔偿。
因为司法机关对导致案件做出存疑处理的客观原因无法预计、更无法控制,如果这种情况也要求司法机关对其无论是意识、还是行为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无疑于承认了依法办案也要承担意外风险责任,这不仅不合理,显然也不符合意外事件不能导致责任发生的法学基础理论。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热情宣传,认真贯彻落实赔偿法,以积极的态度克服一切困难,处理好每个赔偿案件,以最大程度维护公民的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教育活动把此项工作引向深入。
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工作力度为主线,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为重点,突出公正执法、为民执法和文明执法,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国家法律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