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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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浅析我国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规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规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防控 方面存在 的不足 , 而对完善 相 关刑 : 进 法律体 系提 出可行 性的建议 . 关键词 家庭暴 力 家庭暴 力犯 罪 刑 法控 制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0-9 -2 10-5220 )7020
那 自上 世纪 9 年代 以来 , 0 家庭 暴力 成为 我 国理 论界 研究 的热 在着 一种 奇怪 的规 范 , 就是 它使结婚证 书变成 了一张准 予殴打
有效 的遏 制 , 被害 人的合 法权益 得不 到充分 、 及时 的保护 。对家 互负 的义 务 , 是即使 一方 不履行 该义 务, 但 另一方 也不 得 以暴力
庭暴 力犯 罪的预 防与控 制 , 有赖 于全 社会 的共 同参与 , 构筑 起 以 或威胁 手段 强 迫对方 履行 。 国 《 我 民法通则 》 ‘ 姻法》 、婚 等法律 都
法律 控制 为主导 、 教育矫 治为辅 助 的反家庭 暴力 综合 网络 。

强调 了妇 女的

现 状及存在 的 主要问题
关 系存 续 期间 , 妻双 方仍 是独立 的个体 , 夫 法律给 予夫 妻一方 婚
内性行 为 的 自由, 但并 未给 予其强 迫对方进 行性 行为 的 自由, 不
识 , 抑性 就成为现 代刑 法追求 的价值 目标 。涮 法与各 个其他 方就 必须 答应 。 谦 因此 , 笔者 认为 , 据现代 法治 理念 , 于平 等 的 依 基
部 门法共 同构筑起一道 预防侵 犯民众法 益的堤 坝 , 而刑法 则是这 保护 妇女 的合 法权 益考虑 , 丈夫 可 以成 为强奸 罪 的主体 , 是又 但 道堤坝 中 的最后一道 防线 , 只有在 其他部 门法 不足 以预 防和惩 罚 不得 不考 虑到 夫妻 关系 的私密 性 、 特殊 性 , 故而 在量 刑 时应 当 与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乃至社会问题的源头,其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在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受害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离开现场,要求临时保护令,要求紧急保护令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救助机构应该提供的帮助和保护服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重点针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规定了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和防范措施等。

除了法律的规制,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妇女维权中心、妇女之家等。

这些救助机构提供了咨询、援助、庇护等服务,帮助受害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促进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谴责。

尽管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救助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一些家庭暴力的行为难以被明确判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总之,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救助机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才能让更多的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伤害,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有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3.02•【文号】法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引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都被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严格的制约和处罚。

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框架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它可以体现在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如言语辱骂、打击、恐吓、限制自由、财产侵害等。

国际法在国际层面上,家庭暴力被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治。

国家法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立法和法律处理方式。

以中国为例,家庭暴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范和约束。

该法律定义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性质,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分析家庭暴力行为涉及了多个法律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民法和家庭法。

在刑法上,家庭暴力属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侵权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可以被归类为各种罪行,如虐待、伤害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这些罪行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责任和处罚。

民法违法性通过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在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家庭法违法性家庭暴力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家庭法律制度通常会对家庭暴力提供特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令、保护令和临时庇护。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通常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

预防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倡导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的观念。

学校和社区应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历经时代变迁,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瘤疾不化,历久弥新。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呐喊。

本文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考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力求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加明确地界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使刑法的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个省254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夫妻间动过手的家庭占被调查样本的34.7%,其中,农村是42%,城市是27.5%。

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专门制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一、家庭暴力界定1、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1996年英国《家庭法案》规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就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及前同居者等。

”韩国1997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司法解释也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

我认为,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合适的。

2、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的界定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普遍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韩国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财产三个方面。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浅议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

浅议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
( 三)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 因
我国的现行法律关 于家庭暴力方面 的规定 ,比较原则化 ,缺乏具体 性, 关 于家庭暴力 的认定标准模糊 , 不便于 当事人知法 、守 法 , 也 不便 于执法部门执法 ,给立法 、执法带来 困难 。从立法 内容上看 ,尽管有很 多法律规定家庭暴力 , 但是没有专章专节规定家庭暴力 ,使得家庭 暴力 缺乏应有 的法律依据 。 三、 家庭● 力的法律规制 ( 一 )制定一部切 实可行 的 家庭 暴力防治法 根据我国 目 前 的立法 状况 ,针对 家庭 暴力 方 面的法 律规定 比较 分 数 ,缺乏实 际操作性 ,因此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供当事人维护权益 的家 庭暴力 防治法很有 必要 ,在这部 防治 法 中,我 觉得 应重 点规定 以下 内 容 :第一 ,明确界定家庭暴力 的概念 ,扩大家庭成员的概念 ,不仅 包括 传统 意义上 的家庭 ,还包 括社会 上新 出现 的非婚 同居 家庭 、同性恋 家
定标 准。 ( 三)立法分散 ,缺乏 系统性,可操作性 不强。
打、捆绑 、残 害、强行 限制人 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 给其 家庭成员 的身 体 、精神 等方 面造成一 定伤 害后 果 的行为 。持续性 、经 常性 的家庭 暴 力, 构成 虐待 。 ” 理论上 ,我 国的法 律学者对 于家庭暴力 的界定也主要根据 ( ( < 婚 姻法 > 解释 ( 一) ) )做 出的 ,认 为家 庭暴 力不 仅包 括身体 上 的暴 力 ,
庭 、单亲家庭 、继父母家庭等等 。第二 。具体阐明家庭 暴力 的具体 特征 及界定标准 ,给广 大群众 和受害 人一个 明确 的判 断标 准 ,增强 可操 作 性 。第三 ,规定相关部 门对家庭暴力的具体防治措施 规定有关部 门对
家庭暴力 的监督检查 。 ( 二 )加强 司法对 家庭暴力的制约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涵盖了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许多人在经历了家庭暴力后都感到无助和恐惧。

因此,大部分地区都已制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以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并惩罚施暴者。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施暴者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恶性侵犯行为,包括身体、心理、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亲属、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女等。

二、受害者的权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利获得到法律帮助和保护,具体包括:1. 受害者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可以规定暂时脱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财产。

2. 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援助。

医院将为受害者提供急救和治疗,并提供心理援助,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三、施暴者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

对于通过家庭暴力而被发现的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向其提供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

2. 罚款。

对于被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罚款的惩罚,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3. 拘留。

在家庭暴力导致轻微伤害或其他较为轻微的后果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进行惩罚。

4. 刑事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如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施暴者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是徒刑。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文章来源:律伴网。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

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 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

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立法现状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敦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底之一。

值得存眷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不变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开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发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此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赐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需成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撑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存眷。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不雅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罗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呈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根底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熬煎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需在点窜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敦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摘要】“家安则国安”,预防及惩治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被立法者命名出台之前,该制度在反家庭暴力进程中也有一定的运用。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借鉴域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推动家庭暴力防治系统的构建和反家暴救济体系的形成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制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反家庭暴力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简述(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1.家庭暴力的界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即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在身体上施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在精神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同时,在第37条还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法律规制的主体范围。

为使《反家庭暴力法》有更好的法律规制效果,进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更加深入地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和类型:首先,受害者的范围不能过于狭隘,除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外,离异的配偶和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同样应纳入其中;其次,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应进行补充,例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足以控制、侵害受害者的暴力行为。

2.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首先,受害者身心健康遭重创。

妇女、儿童、老人多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均会被严重摧残,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

同时,往往由于受害者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和高度紧张和恐惧心理,使得家庭暴力成为持续且隐蔽的社会问题;其次,破坏家庭和谐关系。

长期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打击破坏作用,是催使婚姻关系崩溃瓦解的毒瘤。

无数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破裂的家庭,正是因施暴者对受害者长期的摧残而使受害者对婚姻心灰意冷、失去信心,家庭成员彼此离心离德、关系疏远,造成一个个不幸破裂的家庭;最后,诱发犯罪威胁社会安定。

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在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下的受害者在长期的压迫中会转变为不可控的反抗,心理被扭曲从而诱发报复性的犯罪。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法渾牡会实跃2020年第12期家農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沈明远(中共通榆县委党校,吉林通榆137200)摘 要: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破坏了家庭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家暴零容忍”理念逐渐形成,但家庭暴力案件仍时有发生,甚 至增添了一些新的犯罪表现形式。

当务之急是从多渠道收集证据,明晰定罪标准、准确适用罪名,区别适 用量刑原则、审慎适用特殊情节等方面着手,切实完善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生命健康权;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F552 文献标识码:4文章编号:W07-8207[2020] ]2-0096-08收稿日期:2020-09-JO作者简介:沈明远(/979—),男,吉林通榆人,中共吉林省通榆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法。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 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 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全国妇联和国家统i十局2018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

[1]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类型及特征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社会痼疾,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历史层面来看,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秦朝 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要比以尊犯卑者的处罚重得多,同时规定了不孝之罪,以强化家长权威。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家庭成员实施侮辱、恐吓、殴打、打击、捆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引导他人实施上述侵犯行为,严重威胁他们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或者严重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人。

第二章预 防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关系观、婚姻观和家庭暴力观念,提高家庭成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等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公证行为时,向当事人普及家庭暴力知识,及时提供家庭暴力防范和维权渠道。

第五条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等应当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服务,向受暴力威胁或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提供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三章救 助第七条对因居住、婚姻、任职、学习、就医、探望、看护等与家庭成员有关的行为,被侵犯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保护。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及时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提供即时安全隐患评估并进行风险分析;2. 协助受暴力威胁或遭受侵害的人员解决住所、人身安全等困难;3. 安排临时庇护、人身保护等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4. 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九条受保护人有权利对加害人提起民事索赔或者请求法律制裁,对加害人有权选择适度的教育、干预措施或者强制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处 罚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

第十一条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深,家庭之间的矛盾页愈演愈烈。

目前来说,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部,需要家庭成员自行调解解决。

更需要社会力量对家庭成员予以关注。

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案件的弱势群体,从“宇芽案”和“拉姆案”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并非伴侣之间的小打小闹,甚至对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

长期以来,社会对家庭暴力习以为常,但是伴随着女性力量的觉醒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大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重新审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就以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为研究对象,分析家暴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夫妻家庭暴力;法律规制引言在众多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中,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了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暴力事件,无论是对于家庭而言,还是对于社会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

打击家庭暴力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我家相关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

我们应当调动社会当中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减少家庭暴力犯罪发生的概率,尽最大限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暴力的理论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最早在2001年4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了“家庭暴力”这个概念,并且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殴打、捆绑、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方式实施的侵害人身、精神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施暴者的主观故意性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施暴者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很多情况下,施暴者都是基于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

采用一些暴力的手段致使对方遭受伤害。

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常常是基于自己的控制欲望,有时也为了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需求。

2.施暴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相对于其他暴力而言,其行为具有隐蔽性。

很多施暴人在外对伴侣呵护有加,悉心照料,但是回到家后就露出了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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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2No.1 2017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Jan.2017·犯罪学研究·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张训任成摘要: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暴力或者变相暴力,摧残他人身心健康,严重扰乱家庭秩序,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除了法律类型之外,在学理上,家庭暴力犯罪还可划分为硬性暴力犯罪、软性暴力犯罪和精神暴力犯罪等类型。

基于家庭的特殊性和个案的特殊性可以对其施予刑罚个别化处置,但总体而言,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不能与其他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偏离甚远,以免人为割裂其适用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性。

由此,还需要进一步梳理关涉家庭暴力犯罪之刑事立法,尽量排除法律体系之间衔接不畅、刑法立法不周延、罪名设置不科学、罪域安排不合理、刑罚度量不均衡等立法技术缺陷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刑法;暴力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17)01-0048-07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谈起2016年4月,浙江一女子鼻子被丈夫用眉刀割掉70%。

经法医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施害者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警方已于2015年立案,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案。

①此案案发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颁行不久,人们正对其中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新规定的实效拭目以待,即刻有如此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犯罪事件曝光。

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审视。

事实上,这起家庭暴力犯罪事件并非孤例。

近年来,不断有老人被子女殴打致死、年幼的子女被“虎爸狼妈”殴打致死的家庭暴力事件见诸报端。

其中配偶间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居多②,而仅鼻子被配偶咬掉或者割掉的家庭暴力犯罪事件就有多起。

就身体的天然对抗性而言,在配偶间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妻子居多。

不过,丈夫被妻子咬掉鼻子甚至割掉生殖器的事件亦曾发生。

早在三基金项目:2015年安徽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因素及其治理策略研究”(SK2015A737)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7-01-06作者简介:张训(1976-),男,安徽怀远人,汉族,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任成(1989-),女,安徽淮北人,汉族,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安徽淮北,235000。

①佚名:《女子遭丈夫家暴鼻子70%被割接诊医生“吓傻”》,/2016-04/20/c_1118682602.htm.②最高人民法院应用司法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

-48-十年前,就有学者归纳认为,女性犯罪中,家庭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新趋势。

①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类型也不仅仅限于故意伤害行为,常见的还有故意杀人、强奸、强制猥亵、虐待、遗弃、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迫买淫等犯罪行为。

回溯中国历史可以发现,受尊卑有序传统思想的影响,家庭成员之间主要表现为长辈对晚辈、丈夫对妻子(包括童养媳)的家庭暴力行为一度成为社会常态。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具备了犯罪学研究的特质。

在犯罪学视野中,家庭暴力犯罪已有提出的必要。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研究而言,犯罪学研究范式相对灵活、宽泛,既可以从社会学、文化学、历史学和心理学等角度展开,也可以结合个体行为和群体现象进行。

与之相较,刑法学研究的主要是家庭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就此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因而研究视域相对固定、狭窄。

基于现实中家庭暴力犯罪事件的多发、频发的事态,刑法学意义的家庭暴力犯罪亦有提出的必要。

考察现行有效的家庭暴力相关法律会发现,其尚不能够为家庭暴力犯罪刑法规制提供完整的规范体系。

《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只是以附属刑法的方式,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针对严重家庭暴力行为追求刑事责任的条款,至于怎样才算是严重情形,以及对其以何种罪名追究、如何追究,全部交由刑法处置。

问题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专门设置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关涉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罪名也分散设置在不同的条文。

这无疑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如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

此外,尽管《反家庭暴力法》设置了带有司法性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实践中同样面临其与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之间如何对接的问题。

至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针对较轻家庭暴力行为出具的告诫书,以及针对较重家庭暴力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则明显带有行政性质,更无法与刑罚匹配,还会带来行政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问题。

为此,需要运用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手段,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深层次分析,并进而寻求构建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体系,以弥补其立法上的阙如,破解其司法中的困境。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界分(一)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界定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目前并无明确界定。

笔者采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即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家庭暴力犯罪概念。

依据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界定,家庭暴力发生场域限定在家庭这一特定范围中,行为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或者暴力倾向,行为指向则包括身体和精神两个层面。

对此,刑法学意义上的解读是,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场域的“家庭”宜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而非仅仅指空间。

这与我国刑法通说关于犯罪客体乃一种社会关系的主张相吻合。

②事实上,国外有立法将“家庭”规定为一种空间方位而非关系纽带,如巴西《女权保护法》。

③依此,家主与保姆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视为家庭暴力。

此举无疑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

当然,即便将家庭限定为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随意扩大,而应当以血缘和法律为联系纽带和判断标准。

诸如恋爱关系、前配偶关系以及已经解除的监护关系等曾经的家庭关系不应当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尽管有研究表明,与配偶暴力相比,恋人和离异配偶间暴力的发生率更高,后果更严重④,但这种关系显然超出了家庭的范畴。

将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场域限定为家庭这一特定社会关,意味着同时限定了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主①张甘妹:《犯罪学原理》,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版,第52页。

③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④陈敏:《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49-体。

《反家庭暴力法》将暴力行为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但并未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范围。

结合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宜将家庭成员的范围限定为直系血亲(包括法律拟制血亲)和生活在一起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旁系血亲以及基于法律是由而负有扶养、监护义务的人,具体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

在一起生活的女婿和儿媳应视为家庭成员。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人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在域外也确有设置虐待动物罪的立法例。

不过,就我国目前情形而言,笔者主张,家庭成员应当仅限于人。

由此,家庭暴力犯罪之主体是基于血缘和法律事由而具有特定家庭成员关系的人。

在行为指向上,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为身体和精神两个层面,但一般而言,暴力犯罪主要指向犯罪对象的身体,作用对象带有明显的物质性,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就是直接针对身体的行为。

不过,基于精神暴力的现实性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性,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象虽然不宜包括纯粹的精神压制,但应涵括已然外化的可用物质性衡量的精神折磨。

虐待罪的客观表现即包括精神上的折磨,而其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即包括因长久精神折磨而导致被害人的精神损伤。

事实上,任何一种暴力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肉体上的伤害,同时伴有精神上的损伤。

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强迫性交行为和强制猥亵行为,往往混杂着更为沉痛的肉体伤害和精神屈辱。

依据行为的对向性,主要将家庭暴力分为不同辈分之间的暴力、同辈之间的暴力和配偶之间的暴力。

随着中国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现代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配偶之间和不同辈分之间。

对于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界定,犯罪学和刑法学要求不同。

犯罪学主要在事实层面上研究这一社会行为,而刑法学主要在规范层面型构这一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

因而,在犯罪学视阈下,家庭暴力犯罪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刑法学视阈下,家庭暴力犯罪应当具有社会危害相当性。

判断标准主要是行为的暴力性和结果的实害性或危险性。

就手段而言,其不仅包括殴打、捆绑、残害等硬暴力,还包括冻饿、不予治疗、遗弃、限制自由、精神摧残等软暴力。

在此意义上,家庭暴力犯罪可以由作为和不作为构成。

由此,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暴力或者变相暴力,摧残他人身心健康,严重扰乱家庭秩序,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类型划分根据主体的单复,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单个人,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多个人。

传统社会的家庭成员复杂,女子可能会遭受来自丈夫、婆婆、妯娌、小姑子或者其他人的合力伤害。

现代家庭虽然在人数和成分上相对简化,但仍然不断有父母共同杀害子女、妻子帮助丈夫强奸女儿、子女共同虐待父母的家庭暴力犯罪事件发生。

同时存在一些借助于外来力量的情形,如妻子为弥补身体对抗上的劣势,伙同情夫一起对丈夫实施暴力。

两人以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被评价为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将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

一般而言,暴力都带有强迫性,而要构成暴力犯罪,强迫及其侵害都要达至严重程度。

不过,实施暴力所采用的强迫手段不同。

根据暴力的强迫手段,可以将家庭暴力犯罪分为硬性暴力犯罪、软性暴力犯罪和精神暴力犯罪等类型。

家庭硬暴力乃常见的家庭暴力,施害者采用殴打、捆绑、残害等针对被害人肉体进行强制的行为,如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

和硬暴力相同,软暴力的手段较为缓和,但仍然是以针对被害人身体进行的强制行为,此类较为典型如非法拘禁罪、虐待罪、遗弃罪。

当然,软硬暴力划分并非绝对,因为现实中的确存在软硬兼施的家庭暴力情形。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引入精神暴力的概念,刑法理论亦应予以关照,就此提出家庭的精神暴力犯罪。

和前述两种暴力相较,精神暴力主要针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并最终造成其精神伤害。

其强迫手段主要表现为威胁、恐吓等形式,也有纯粹漠视等冷暴力情形。

这些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压抑和钳制,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造成其心理乃至精神疾病,家庭暴力犯罪由此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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