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行为撤销与补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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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与赔偿方式

行政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与赔偿方式

行政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与赔偿方式行政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与赔偿方式是一个涉及到公民权益和行政机关职责的重要领域。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过错行为,给公民或企业造成损失。

因此,建立行政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和赔偿方式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通常涵盖两个方面: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即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在实施政策、制定规章或进行执法时,如果该行为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导致公民或企业受到了损失,即构成违法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未遵守公正、合理、诚信和谨慎等行为准则,结果造成公民或企业的损失。

行政过错责任的判定需综合考虑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过错行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对于行政过错责任的赔偿方式,根据不同的行为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赔偿和行政机关赔偿两种方式。

国家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公民或企业受到损害时,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当公民或企业的损失是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时,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损害者的损失,并承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赔偿是指行政机关自行承担因过错行为而给公民或企业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赔偿通常发生在行政机关没有谨慎行事或不符合职责规定的情况下,导致公民或企业受到损害。

行政机关赔偿的目的是使损失者能够恢复原有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行为进行补救。

在行政过错责任的判定和赔偿中,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机制来保障公正与公平。

为此,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非常重要。

公民或企业受到行政过错行为的损害时,应有权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应当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的受理、审理等程序需符合法定要求,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现实⽣活中,经常会有⾏政机关侵害公民权利的事情发⽣,出现⾏政侵权的⾏为给受害⼈造成损失的,⾏政是要负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店铺为读者进⾏解答。

⾏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政赔偿是指⾏政主体违法实施⾏政⾏为,侵犯相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种赔偿责任。

⾏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问题⼀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致有以下⼏种意见:1.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政主体的⾏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政主体做出该⾏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政主体作出⾏政⾏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为,⽆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理习惯,容易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个⾏政机关这样⼀个组织体有⽆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个⼈有⽆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政机关⾏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也利于受害⼈取得赔偿。

但⽆过错原则⽆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为与违法⾏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政机关的⾏为要不要赔偿,以⾏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标准。

它不细究⾏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政机关的⾏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致,是否违反了现⾏法律的规定。

这⼀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克服了⽆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是⼀个⽐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其效果评估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中常见的救济方式,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一、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1.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的救济方式。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制度的惩罚。

2.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撤销的目的是终止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奖励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奖励的目的是鼓励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效能,并增强公共利益的实现。

4. 行政推诿行政推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责任的救济方式。

行政推诿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解决公民诉求,并满足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的目标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应该着眼于解决争议、保障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促进行政法治。

评估的标准应包括受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惩处、行政机关是否改正错误、司法裁决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

2. 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案件的实际结果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受益人的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司法裁决的合法性,评估救济方式的效果。

这种方法适用于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客观反映救济方式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

(2)定量评估根据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和统计分析,对救济方式的效果进行评估。

例如,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判断行政机关遭受行政撤销次数的增减情况,以及行政赔偿金额的变化趋势,从而评估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的效果。

3. 效果评估的局限性效果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评估指标的选取困难:救济方式的效果不仅仅包括经济赔偿,还涉及到行政的合法性、公众利益的实现等多个方面,选取合适的指标进行评估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主要表达在《行政诉讼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几部单行法律法规中。

其中《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具有规定,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被撤销,并可责令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多样,除了撤销这一较为人熟知的形式外,还包括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归纳起来,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形式如下:(一)无效详细行政行为因不具备法定的条件,即属违法,而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违法和严峻违法。

具有重大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构成严峻违法,严峻违法的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它不具有效力先定特权,无须撤销即失效,且主见无效不受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任何人及任何机关自始、固然不受其效力影响。

(二)撤销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质上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或待确定状态,只有经过肯定的法律事实(时效、司法审查等),其法律效力才能最终确定(撤销或维持)。

撤销权的行使应区分不同的状况加以敏捷运用,并对其加以严格的限制。

(三)补正补正是行为主体对自身错误行为的订正方式,是使行为从新合理合法化的一种手段。

行政行为的补正是行政主体主动补救自身错误的行为,但补正形式是针对行政不当而产生,一般仅适用于稍微违反行政程序的详细行政行为,对于程序严峻违法的行为,不能补正。

补正理论强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效劳与合作关系及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的补正使行政行为的效力得以维持,通过补正的行政行为仍旧具有相应的效力。

(四)确认违法确认违法是对行政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实认,作为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一种责任形式,《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打算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打算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的情形相 比, 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
不作为是一种 徒具表 象 而不具有 实质 内容 的“ 中
空” 行政行为 , 但与违法行政作 为相 比, 其侵害性更
具隐蔽性。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 尚属薄弱环节 , 鉴于此 , 笔者略抒拙见 , 以作引玉之 砖, 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机关对于 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本应作为而没有做
出实体决定的行为。只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
做出了最后的实体决定 , 无论其 内容是肯定或否定 ,
都属于行政作为行为。 4 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不作为。行政主体在 . 法定期限内不作为 , 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 并不 构成不作为违法。这里法定 期限应采用广义解释。
1违法性 。行政主体未依法作 出应作之行为 , .
因而具有违法性 , 是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特征 。行政 不作为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怠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怠
2行政主体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构成 . 行政不作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 能性 , 即具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该义务 的主观意志能力。行政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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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6月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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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有 明确规 定 的, 法律 、 按 法规 的规定 ; 法
律、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可以适用规章的规定 。在 没有规定法定期 间的情况下, 学理界主张根据多方 面因素 , 如行政主体处理类似问题的惯用时间 、 事件 本身的难易程度 、 行政主体的主客观条件 、 有无法定 阻碍事 由等, 确定一个合理时间, 并以该合理时间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0•【文号】法释〔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第四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赔偿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赔偿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赔偿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和困扰。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权限、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超越权限: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过了其法定权限范围,对当事人进行了不合法的处理,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某行政机关在对一名市民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超越了其法定权限,将案件结论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利用职权超出法定范围,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私利,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企业进行了虚假处罚,以达到敲诈企业的目的,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3. 不执行裁决: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被判决为违法行为,应根据裁判作出相应的处理或补救措施。

然而,有些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决,任意抗拒执行,继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行政机关被法院判决为违法行为后,拒不履行裁判,继续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处理,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赔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其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赔偿中,赔偿的方式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救济。

1. 经济赔偿: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例如,某行政机关在处理一项行政许可案件时,超越了其权限,导致当事人的项目无法得到批准,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行政机关应对此进行赔偿。

违法行政行为损失赔偿行政机关责任与赔偿义务

违法行政行为损失赔偿行政机关责任与赔偿义务

违法行政行为损失赔偿行政机关责任与赔偿义务在行政管理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行政行为,而这种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起赔偿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违法行政行为损失的赔偿问题,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分析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一、违法行政行为损失的分类在进行相应的赔偿之前,我们需要对违法行政行为损失进行分类。

根据损失的性质和来源,我们可以将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损失:指因违法行政行为而直接造成的具体损失,比如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受伤等。

2.间接损失:指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导致的间接损失,比如利益减少、声誉受损等。

3.连带损失:指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导致其他相关方的损失,比如与受害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也因此遭受损失。

二、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当其进行违法行政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应为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监管职责。

2.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应对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3.无过错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没有过错,但受害方仍然因其行政行为遭受损失,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4.法定责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即根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是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的具体体现。

作为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救济义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为受害方提供救济措施,并且及时、有效地进行赔偿。

2.监督义务:行政机关在进行赔偿时,应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彻底调查,确保责任的确定和赔偿的公正。

3.防范义务: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概率,从源头上防范赔偿事件的发生。

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

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

一、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行政补偿不同于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因为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赔偿。

补偿即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行政机关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给予补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确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是或然的。

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二是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补偿的原则,有合理补偿、适当补偿、充分补偿以及相应补偿等。

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二、行政许可撤销的具体情形1、可以撤销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的情形(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的区别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

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赔偿与赔偿责任的界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与赔偿责任界定规则展开讨论。

二、赔偿责任的主体与范围行政诉讼中的赔偿责任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即因其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三个方面。

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不当查封、扣押申请人的财产,或因不当打击报复导致申请人受伤,应当对申请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所导致的附带损失,如利润损失、精神损害等。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会给申请人带来一系列的间接损失,如企业因不正当的行政处罚导致业绩下滑,申请人的精神健康因不当限制自由受到影响等。

3. 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为维权不可避免地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

三、赔偿责任的界定原则赔偿责任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违法行为原则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其违法行为作为界定的依据。

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超越了其合法职权范围,才能认定其对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赔偿责任的界定应当建立在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

申请人需证明其损失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原因所致。

3.合理预见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

如果行政机关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申请人产生损失,却未采取预防措施,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额度的确定赔偿额度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情况、赔偿目的以及公平合理原则。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责任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责任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着重探讨行政诉讼中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责任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其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责任。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责任: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越大,其赔偿责任也相应增加。

2. 免责责任:行政机关如果能够证明其违法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无可选择的或遵循上级命令等正当理由下进行的,并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查批准,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免责责任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查。

3. 其他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和免责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能面临其他违法行为责任。

例如,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追究等。

二、行政诉讼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的方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1. 诉讼请求: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时,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责任是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行政救济:在行政诉讼之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行为。

行政救济可以是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形式,通过行政救济的途径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3. 其他追究方式:除了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用来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个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害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区别和关联。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个人、组织造成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行政赔偿法》是行政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赔偿条件和赔偿程序等内容。

根据《行政赔偿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错误裁量、违法行政检查、违法扣押、违法查封等各种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与法律依据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受损害给予的经济补偿。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主动承担的责任,以弥补个人、组织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受到侵犯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与方式。

行政补偿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没收或损毁财产时进行的。

三、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动与被动: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导致个人、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补偿责任。

2. 赔偿与补偿:行政赔偿注重弥补损害,追究违法责任,并依法给予经济赔偿;行政补偿则着眼于弥补受损害个人、组织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3. 法律依据: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赔偿法》,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

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行政赔偿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侧重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给予个人、组织经济赔偿;而行政补偿则更多地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给个人、组织带来的损害,让行政机关对其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补偿。

行政赔偿的基本概述

行政赔偿的基本概述

行政赔偿的基本概述行政赔偿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行为、错误决策、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是为了平衡政府与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权益,在政府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时,能够通过违法行为的赔偿来弥补损害。

行政赔偿的实施具有一定的行政性。

既是政府向被损害方提供的一种经济赔偿,也是改正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恢复受损利益的一种手段。

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对明确的界限,包括违法的行政行为、错误的行政决定、滥用职权、违法的执法行为等。

行政赔偿的主要类型包括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权益恢复、信息公开和赔礼道歉等。

其中,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主要是指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来弥补因违法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在上述经济赔偿的基础上,对受害人的心理损害进行额外的赔偿。

合法权益恢复是指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或受损时,行政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恢复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信息公开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被查实后,及时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

而赔礼道歉,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道歉和悔过表态,体现其承担责任和改正错误的信号。

行政赔偿的申请主体包括受害方本人、其近亲属以及法定代理人等。

行政赔偿的程序主要是分为自愿协商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

在自愿协商程序中,受害方和行政机关可以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诉讼程序则是当自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或受害方不愿意或无法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的特点主要包括公益性、便民性和规范性。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补偿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补偿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补偿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超越职权、违背法律法规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的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一、违法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违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超越职权、违背法律法规为特征的行为。

其违法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超越职权范围:行政机关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律规定的权限,即行政机关没有权力进行此项行为;2. 违背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3. 侵犯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二、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补偿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的补偿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下几个原则常被应用于违法行政行为的补偿:1. 违法行政行为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2. 等值原则:补偿应当与损害程度相当,不得少于实际损失;3. 公平原则:补偿应当公平、公正,既不能偏向行政机关,也不能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 效益原则:补偿应当有利于预防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起到警示作用。

三、违法行政行为补偿的形式违法行政行为的补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经济补偿: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受损害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2. 恢复原状:对于可以恢复原状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3. 公告道歉:行政机关应当公开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受损害方的声誉;4. 赔礼道歉:行政机关应当向受损害方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5. 司法制裁: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政行为补偿的效果违法行政行为的补偿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其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恢复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补偿,可以恢复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消除因违法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不公平和损失;2. 警示行政机关:补偿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警示行政机关,防止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政行为的补偿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赔偿是否追究当事人责任

行政赔偿是否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行政赔偿是否追究当事人责任行政赔偿追究当事人责任,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否追究当事人责任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区别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三、申请行政赔偿的条件是什么(一)个人或者单位被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发生变化时,例如,死亡,那么这个人可以申请行政的赔偿,而赔偿的请求人应提供有效证明到法定的行政管理机关发出请求。

(二)个人和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的申请人,而赔偿的义务人是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的法律责任与违约赔偿

行政的法律责任与违约赔偿

行政的法律责任与违约赔偿随着现代行政管理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无论是在行政许可、行政裁量、行政执法等方面均应正确行使权力,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赔偿。

本文将就行政的法律责任与违约赔偿展开讨论。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若其行为违反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过失原则: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是基于过失的,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的义务,并非要求行政机关达到绝对无过失的标准。

只有在行政机关未尽到注意义务或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违法行为时,才会承担法律责任。

3. 效力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也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行政行为违法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消除其不当影响。

二、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行政法律责任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其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时,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监督责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 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3. 处罚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时,对违法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取消资质等。

4. 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歧视、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一旦违反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将面临执法失效、撤销等法律责任。

三、行政违约赔偿的特点与要点行政违约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形式,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特定主体权益受损而需要进行赔偿的情形。

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

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
性质
撤销行政行为是一种纠正违法行 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属于行政救 济的范畴。
撤销行政行为的原因和条件
原因
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行政行为违法,包括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
条件
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政行为违法;违法行政行为对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超过法定时效;其他应当撤 销的情形。
性。
不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或者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导 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行政行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者缺乏必要 的程序保障,导致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正性原则, 或者与国家政策、社会道德相悖。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
01
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 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且 该结果对公共利益和公正性造成 较大损害。
02
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利益关系,且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 撤销。
其他需要撤销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失误或失职行为, 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正性,应当予 以撤销。
行政行为涉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04
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救 济
撤销行政行为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赔偿责任
如果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用国家赔偿 制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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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不稳定
撤销行政行为可能会破坏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如合同、资格等,从而 影响公民的生活和利益。

撤销行政行为的后果是怎么样的

撤销行政行为的后果是怎么样的

撤销⾏政⾏为的后果是怎么样的我们知道⾏政⾏为是指⾏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政法律效果的⾏为。

那么这些⾏为在⼀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被撤销的,撤销后也要对⾏政相对⽅进⾏赔偿的。

那么国家法律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撤销⾏政⾏为的后果是⽅⾯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撤销⾏政⾏为的后果是怎么样的有下列情形之⼀的,⾏政相对⽅可以申请国家权⼒机关宣布或国家权⼒机关依职权宣布该⾏为⽆效:(⼀)⾏政⾏为具有特别重⼤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政主体职权的⾏政⾏为;(三)⾏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政⾏为;(四)⾏政⾏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五)⾏政⾏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政⾏为被宣布⽆效后将要承担⼀定的法律后果:(⼀)⾏政主体通过该⾏为从⾏政相对⽅获得的⼀切均应返还相对⽅;(⼆)所施以相对⽅的⼀切义务应予取消;(三)给相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政⾏为撤销的条件:(⼀)⾏政⾏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政⾏为的合法要件缺损;(⼆)⾏政⾏为不适当。

⾏政⾏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政⾏为⾃被撤销之⽇起失去法律效⼒,撤销的效⼒可追溯到⾏政⾏为作出之⽇;(⼆)⾏政⾏为的撤销是因为⾏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必须使撤销的效⼒追溯到⾏政⾏为作出之⽇,那么,由此造成相对⽅的⼀切实际损失应由⾏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政⾏为被撤销是由相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政主体与相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通常应追溯到⾏为作出之⽇,过错⽅各依⾃⼰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政⾏为被废⽌的条件:(⼀)⾏政⾏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政⾏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动废⽌;(⼆)⾏政⾏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原⾏政⾏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三)⾏政⾏为已完成原定的⽬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政管理⽬的,从⽽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政⾏为废⽌后,其效⼒从⾏为废⽌之⽇起失效;⾏政主体在⾏为被废⽌之前通过相应⾏为已给予相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依原⾏政⾏为已履⾏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义务。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否赔偿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否赔偿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否赔偿展开全文原告倪某驾车在道路上违章行驶,将对方车辆擦伤,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被确定为负全部事故责任。

被告某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对原告作出了罚款150元、扣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该处罚的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认定原告违章行驶,应负全部事故责任及该事故属一般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所作的处罚,适用法律也正确。

但在处罚程序上,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原告制作的“处罚事先告知笔录”是在处罚前进行的,原告对此也否认,故法院以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上述处罚。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已将该处罚执行完毕。

判后不久,被告纠正了程序上的错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对原告作出了内容相同的处罚。

原告对后一个处罚未提起行政诉讼。

但却以前一个处罚被法院判决撤销为由,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遭拒绝。

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就前一个处罚赔偿罚款、扣驾驶证3个月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16.3万元。

这是一起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引起的赔偿案件,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赔偿。

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执照的……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既包括实体上的违法,也包括程序上的违法。

本案中,被告的前一个处罚已被法院确认为程序违法,被告应按此条规定,对原告作出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将前一个处罚和后一个处罚联系起来考虑,认为应该赔偿。

理由是由于前一个处罚已作了执行,如果不对前一个处罚作出赔偿,被告就后一个处罚再对原告予以执行,就会加重原告的经济损失,造成事实上的重复处罚,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对原告作出赔偿,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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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仅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违法来划分补偿责任或赔偿责任。

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决定是合法行政行为,受益人因原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获利,不能因原违法行政行为获得国家赔偿,但是,在符合信赖保护条件之下,可以申请信赖补偿。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20条第一项规定:“授予利益之违法行政处分经撤销后,如受益人无前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其因信赖该处分致遭受财产上之损失者,为撤销之机关应给予合理之补偿。

”是否仅以撤销处分为限,值得研究。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16条所为之违法行政处分之转换,或依同法第128条所为之违法行政处分变更,若该处分属授益处分,并非即无信赖利益保护之问题。

若有此情形,应类推适用同法第120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合理之补偿。

因违法之侵益处分,遭受财产上损失者,本应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但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违法授益处分之撤销,得因信赖保护之理由,获得“补偿”。

主要系将“违法授益处分撤销”之决定,评价为合法行为,尚难请求“国家”赔偿,而对该违法处分,若未撤销,人民因受有利益,既不会请求赔偿,亦不构成赔偿之要件。

由此可知,不得以原始处分之合法或非法作为补偿与赔偿之划分依据。


二、具有第三人不利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的废除
典型例子是对建设人有利、侵害相邻人权利的建设许可。

以德国建设许可为例:
建设许可机关违法发放的建筑许可侵犯了相邻人的权利,但建设人无过错,并已开始建设。

相邻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违法建设许可,当复议机关开始审理或法院开始审理、尚未作出审理决定时,许可机关可以自己撤销该违法许可,建设人不能主张信赖保护(主张不撤销该违法许可),也不能获得信赖补偿。

但是,如果是建设许可机关自己主动、以违法为由(如违反公害防治)撤销该许可行为,建设人可以获得信赖补偿。

①即如果第三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诉讼请求撤销该违法授益行政行为,则信赖保护原则应适用。

①李震山:《论行政损失补偿责任——以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之补偿规定为例》,在宪政行政法律网上。

①毛雷尔P287—288。

可能的情形包括:
第一:第三人的复议和诉讼时限已经过。

这意味着第三人放弃了提起争议,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第三人不知情,导致时限的计算起点延后、时限拖后了。

但我国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58条规定的是1年。

行政机关撤销权又是有除斥期间的,德国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知道违法事实其一年,但不适用于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定行政行为的。

台湾规定的更完备:一是原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知道撤销事由起2年内行使,二是从违法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

第二:在第三人的复议和诉讼时限还未届满前,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对第三人的不利已消除,其利益没有损失)。

以上归纳来自于毛雷尔的〈行政法学总论〉:
授益行政行为影响其权利的第三人(如建设许可中的相邻人)有权诉请撤销该授益行政行为。

法院在废除该行为时,信赖保护原则不适用,因为受益人(如建设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即建设人)应当考虑到(法定期限内)诉请撤销的可能性,此外,对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不能以有利于受益人信赖保护理由而受到损害。

①《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0条的规定是针对第三人诉请撤销具有第三人负担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情况。

该条规定,主管行政机关撤销或废止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和第49条的限制,即信赖保护原则被排除,因为受益人应当考虑到(法定期限内)诉请撤销的可能性。

行政机关可以不必等待法律救济机关废除之时,先行撤销被诉请的违法授益行政行为。

适用第50条的条件,即是排除该法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的条件:
①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310页。

(1)行政行为已经在救济程序(复议或诉讼)中被诉请撤销,单纯的可撤销性是不够的;(2)救济程序正在进行之中;(3)法律手段适法;(4)应行政机关废除该行政行为,法律手段终止;(5)法律手段理由成立,即损害了第三人权利。

此规定赋予行政机关赶到法律救济程序废除的前面、特别是赶到信赖保护原则的前面,因为一旦第三人不诉请纠正原行政行为,该原则就要适用。

撤销也可以在法律救济程序中实现。

受益人认为撤销决定违法的,可以对此起诉。

如建筑许可违反建筑边界距离规定,如果相邻人已经起诉,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该许可,建设人不能主张信赖保护,也不能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获得信赖补偿(但有时是可能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如基本法、民法规定的征收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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