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目录清单.docx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附件2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我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
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xx省应急管理厅(单位盖章)年月日—————————————————————————-------------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联系电话: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解读xx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规处制定了《xx 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一)《清单》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首次发现,经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对人防工程未造成损害的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序α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绐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
3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6--IO-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Il-附件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适用情形: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用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市场监管(2020版)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市场监管(2020版)**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0版)序号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1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2.首次被发现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自行改正或责令停止及时改正的。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2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2.首次被发现且无违法所得;3.自行改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3.自行改正;4.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完整登记购销记录,但票证齐全、不影响追溯,且无其他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
3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医疗器械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械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4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但票证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9
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在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后,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情形
备注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
适用说明
1.对本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本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企业中存在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为了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及时纠正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个500字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1. 冒险驾驶:部分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违法驾驶行为,这种冒险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的安全,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2. 不规范操作:操作员工在使用设备和机器时,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步骤不规范、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具等不当行为,这可能导致工作环境不安全,增加事故的风险。
3. 随意存放物品:有些员工随意将工具、物料等随手扔置在工作区域,这样容易造成工作区域的混乱和杂乱,导致工作中的意外伤害。
4. 无视用电安全:部分员工存在使用过载电线、随意乱拉电线、未按规定使用电气设备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这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和触电等安全事故。
5. 无害化处理不当: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如果对废弃物、有毒物质等进行不当处理,可能会对环境和员工的健康造成危害。
6. 违章搭建:有些员工在施工或维修时存在违章搭建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搭建和固定,容易导致高空坠落等事故发生。
7. 违反安全标准:一些企业存在安全标识遗漏、安全标志不清晰、安全警示不明显等情况,这使得员工在工作中难以识别潜在的危险和风险。
8.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部分员工在工作中未戴安全帽、安全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这可能导致头部受伤、手部触电等意外事件。
9.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一些企业存在未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内容不全面、员工未及时接受培训等情况,从而使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
10. 忽视消防安全:部分员工对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的使用和保养不够重视,以及防火门、消防通道被堵塞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现象,这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进行灭火。
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可能看似微不足道,但它们会造成累积效应,给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29.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
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擅自进行高风险作业;
2.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进行生产作业;
3. 未按规定检修设备,存在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作业;
4.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存在高风险操作行为;
5. 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擅自开机作业;
6. 擅自改动或拆卸安全设备、保护装置;
7.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8. 未按规定设置、检修、维护消防设施和设备;
9. 未按规定设置、改装、维护机电设备;
10.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11.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12.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
1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检修维护;
14. 安全设施消防通道堵塞、防火卷帘不灵活或者遮挡;
15. 装载、装卸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进行操作;
16. 未按规定穿戴或使用防护用品;
17. 用火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存在火灾隐患;
18. 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9. 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检验、鉴定;
20. 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或者作业场所。
以上仅为轻微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应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清单

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清单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清单是一个对市场主体的处罚力度进行适度减轻的政策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困扰,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清单的示例。
1. 销售不超过10个月的已过期食品,但未造成消费者食用后不安全的情况;2. 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器械,但未造成对人身健康的损害;3.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但未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4. 使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材从事房屋装修,但未导致房屋安全隐患;5. 使用未经安全测试的儿童玩具进行销售,但未引发儿童身体伤害。
以上清单仅为示例,实际的容错清单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同时,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措施,还应该有具体的处置程序和惩戒机制。
例如,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或者警告等警示性处罚,并要求市场主体加强自身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免罚容错清单只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涉及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繁荣,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清单成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这一清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还能够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市场的良性发展。
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容错清单制定应该根据县市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
轻微违法行为应该明确是指对社会、个人造成较小影响的违法行为,不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例如,某家超市销售不超过10个月的已过期食品,由于库存管理不善造成的失误,但未造成消费者食用后不安全的情况。
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轻微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 11 —
括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等),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2.存在引起传染病传播、造成危害健康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因违法行为致人伤害、死亡等情形的,可视为造成危害后果。
3.存在危害程度较轻、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能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等情形的,可视为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1)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2)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3)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不合格产品、依法退赔等。
违法行为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改正到位的,当事人已制定并提交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间表,且正在按计划改正的,可以视为及时改正。
— 12 —。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违法行为种类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号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1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2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3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附件2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我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xx 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
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xx省应急管理厅(单位盖章)年月日—————————————————————————-------------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联系电话: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市场监管(2020版)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市场监管(2020版)**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0版)序号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1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2.首次被发现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自行改正或责令停止及时改正的。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2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2.首次被发现且无违法所得;3.自行改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3.自行改正;4.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北京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
况、加强行政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
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4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
况、加强行政检查
—1—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
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
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920
0000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
况、加强行政检查
9
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
拼写标准地名
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080
02003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4402920
0H002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
况、加强行政检查
7
对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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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满21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地在前项规定区域以外,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10家以下的;
(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但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11万元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5家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地在前项规定区域以外,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10家以下的;
(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但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34310992-1-B-269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10~
23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2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34310992-1-B-270
(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34310992-1-B-291~34310992-1-B-304
(一)涉案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7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4310992-1-B-287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34310992-1-B-268
(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24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隐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34310992-1-B-305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9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34310992-1-B-289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8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34310992-1-B-288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罚款:
(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6个月以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6个月以上的;
(三)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不满26万元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25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34310992-1-B-306
(一)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5家以下的;
5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4310992-1-B-276
(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