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基层小吏的选用及其功能变迁_以里吏为中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僤祭尊于季、主 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迺以永平十 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 十二亩。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 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 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其有物故,得 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 共假赁田。它如约束。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錡中
收稿日期: 2012-07-12 作者简介: 王爱清( 1974 ~ ) ,男,山东平度人,历史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 秦汉政治与法律。
·90·
中我们可看出,秦代对里吏的控制相当严格,这些人 必须按国家赋予的职责秉公行事,否则就会受到法 律的惩罚。西汉初年虽行“无为”政治,但对里吏的 严格责任控制仍是国家坚定不移的基层统治理念。 《二年律令·置后律》有律文曰: “诸当拜爵者后者, 令典若 正、伍 里 人 毋 下 五 人 任 占。”[3]185“任”即 担 保、保证之义,里中有人当拜爵为后的,里典或里正 必须承担保证之责,若担保不实自然就要负一定责 任。同简《户律》规定: “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 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盈十日, 皆罚金四两; 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 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3]177 - 178 律文大意 是规定移居者的年籍爵细必须随本人移居别处而迁 到新的住 所,肯 定 是 交 给 新 到 地 的 户 籍 管 理 机 构。 相反,如果相关官吏滞留或不经封存迁转户籍,就会 遭到处罚; 户籍已经从原居地迁出,而相关民户滞留 原地不迁,也要受罚; 而且移徙者所在里中的里典或 里正必须时刻关注已获准移徙者的动向,一旦出现 当移而不移等情况,正、典不能及时上报,也要受到 连坐。《钱律》又曰: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 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 皆相除。”[3]160 显然,连坐超出了“同居”范围,将里 典、田典、伍人都包括在内。
从以上秦与汉初和里吏责任相关的诸律文来分 析,我们不难发现当时的里吏被完全置于国家行政 的股肱之中,“公”是其服务的目标,“法”是其行政 的唯一准则。那么作为这样的一种既存事实,它在 当时存在的社会基础又是什么呢? 能够保证里吏在 这种责任连带机制下很好地发挥作用之深层原因又 何在? 我认为,虽然可以说秦代与其自商鞅变法以 来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传统下法官法吏体制有 关,西汉初年这一体制在基层社会因为“汉承秦制” 而得以延续; 但从根本上说还当与这一时期基层社 会势力对基层行政的影响能力相关,也就是说与当 时国家权力和基层社会势力的力量对比分不开。秦 与汉初国家推行国家授田制,这已被出土简牍材料 所证实。国家授田制一定时期内的有效实行,保证 了基层小农经济的稳定,而小农经济的稳定则使国 家获得了稳定的经济支撑和专制集权的基础。与此 同时,当时的社会势力却相对不发达,正如有学者所 指出: “一则西汉时期基本上延续了秦以来限制豪

秦汉时期的里吏有里正( 或曰里典) 、田典和伍 长等,里父 老 严 格 说 不 能 算 是 里 吏,与“比 庶 人 在 官”的里正不同,他们是“比三老孝弟官属”。[1]207 但 从里父老对基层社会的作用来看,将其归在里吏之 列也不算为过。关于秦和西汉前期里吏的选用完全 由国家决定我已结合新的简牍材料有过分析,此不 赘述。① 此处重 点 对 这 种 情 况 下 国 家 依 法 治 吏 的 效 果和里吏的功能倾向给予分析。
2012 年 12 月 第 31 卷 第 12 期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M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Dec. 2012 Vol. 31 No. 12
秦汉基层小吏的选用及其功能变迁
———以里吏为中心
王爱清
(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摘 要: 秦与西汉前期,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势力之上,基层小吏的选用不受地方社会势力的左右,国家通过

在地方豪强大姓逐渐左右和操纵了基层小吏选 用的情况下,小吏在基层的行政行为不免会受到他
们的影响和制约。从前那种赖国家权力之庇护而完 全以“公”为行政目标、以“法”为准则的功能也随之 发生变化。那些出自豪强大姓或被豪强大姓推举为 吏者自不待言,就是以其他方式而登身为吏者也难 免于此。因为连国家都无法从根本上废止地方豪强 大姓武断于乡曲的现象,位低如里吏之类的小吏就 更得唯其眼色行事了。关于小吏有慑于豪强大姓的 例子频见于史书记载。《汉书·酷吏传》曰: “大姓 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 曰: ‘宁负两千石,无负豪大家。”[5]3668《盐铁论·未 通》也记载“大 抵 逋 流 皆 在 大 家,吏 正 畏 惮,不 敢 笃 责”的现象。[8]34 不但如此,加上国家财政的青黄不 接导致官吏俸禄的无保证,使得他们更容易成为国 家利益的离 心 主 义 者,正 如《汉 书 · 宣 帝 纪 》所 言: “今小吏 皆 勤 事,而 俸 禄 薄,欲 其 毋 侵 漁 百 姓 難 矣。 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5]263 像这样的加俸恐怕仅 仅是一时之举而已。左雄针对当时小吏情况指出: “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 足,贪者充家。”[7]2017 这反映的是制度的缺陷,而不 是个别基层官吏的为政道德问题。当然担任地方小 吏的未必全是经济上的贫者,就是以一定量的家产 而“资选”的小吏也不得不唯豪强大姓眼色行 事。 南阳景 宁 可 花 巨 资 造土牛等,也“乞 不 为 县 吏、列 长、伍 长 ”,[9] 其 中 的 “列长”、“伍长”指的应当是里正等乡里小吏。张景 是个家资颇丰的富户,却不愿任小吏,并不是因为嫌 弃吏职低下,而是因为任小吏可能会冒犯豪强大姓, 对此心有 余 悸 罢 了。 《汉 书 · 食 货 志 》在 谈 及 商 人 势力向政治 渗 透 问 题 时 说 他 们“因 其 富 贵,交 通 王 后,力过吏势,以利相倾。”[5]1132 在西汉文景之时尚 且如此,后来这些人对基层行政的影响力更可想而 知了。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地方势力对国家权力的挑 战。
由于里吏是当时里内行政和生活秩序的直接责 任者,所以他们的活动领域比较广泛,国家对他们的
规定和约束 也 就 体 现 在 方 方 面 面。秦 简《秦 律 杂 抄》规定: “匿敖童,及占洚不审,典、老赎耐。百姓 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 典老弗 告,赀各一甲; 伍人,户一盾,皆迁之。”[2]143“典”指 “里典”,“老 ”指“伍 老 ”,即 一 伍 之 长。 显 然,在 户 籍登记过程中,不但当事人必须如实呈报,伍老和里 典更得 相 互 监 督,否 则 就 要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同 简 《厩苑律》有乡里耕牛评比的规定: “以四月、七月、 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又里 课 之,最 者,赐 田 典 日 旬; 殿 者,治 ( 笞 ) 三 十。”[2]30 - 31“里课之”即对一里耕牛的饲养和 使 用 状况进行评比,田典平日要督促和检查里中各有牛 之家的饲养情况,以防止因饲养和使用不当导致耕 牛意外死亡或衰弱,因而影响耕作; 评比下等,是田 典平时 督 促 检 查 不 力 所 致,所 以 要 笞 三 十。秦 律 《法律答问》: “律曰‘与盗同法’,有 ( 又) 曰‘与同 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2]159 又曰: “罪 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 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审不存,不当论; 典、老虽不 存,当论。”[2]193“典 ”即 指 里 典,“老 ”即 伍 长。 以 上 这些针对里吏的规定涉及名籍登记、生产和治安,从
以法治吏,使其成为基层行政的忠实执行者。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社会势力的发展,基层小吏的选用由豪强大族所
操纵,他们的行政很大程度上为豪强大姓左右,其功能随之发生了变化。通过这一问题的考察,我们可以更好地把
握秦汉基层社会秩序的历史变迁,也可以加深对该时期国家权力与社会势力互动的理解。
关键词: 秦汉; 基层小吏; 选用; 功能; 变迁
中图分类号: K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 612x( 2012) 12 - 0090 - 04
对于秦汉时期乡官里吏的选用及其功能,以往 学者给予较多关注。但从研究的成果来看,侧重点 乃在于静态的分析,而少见将其作为一个专门问题 给予动态的考察。实际上一定时期乡官里吏的选用 及其功能趋向直接反映了该时期的基层社会秩序的 情况,更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势力之间的消长和 互动。本文拟通过对该时期以里吏为中心的基层小 吏的选用及其功能的动态考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 理解。
·91·
族的政策,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旧贵族以及地方豪强 的家族势力; 一则一直到西汉中后期以前,贵族、官 僚的家族发展也不很通畅,所以总的看来,西汉中期 以前的家族势力不很强大,同居共财的大家族难有 一见。”[4]84 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小吏既非出自强宗 豪右,又可不受他们的操纵,他们完全可能按国家的 行政律令规定行事,成为国家基层行政的忠实执行 者。
我们知道,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家思想成为国 家的统治思想,“孝”与“廉”成为基层小吏选用的重 要衡量标准,而这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乡曲之誉。在 豪强大姓武断乡曲的情况下,这势必会使得乡曲之 誉为豪强大姓所操纵。再加上被择为吏乃是入仕的 捷径,豪强大族的子弟成员自当捷足先登。河南偃 师出土的“侍 廷 里 父 老 僤 买 田 约 束 石 券 ”有 关 于 当 时里父老的内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里吏的选 用问题。为便于分析,将碑文抄录如下: ②

本来秦和西汉前期的里吏选用完全是国家说了 算,从“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 者为里正”来看,[1]207 个人才能是国家选用里吏的基 本标准。虽然国家在选用官吏的标准中也存在訾的 规定,如陈平 也 曾 因“家 贫 不 得 推 择 为 吏 ”,但 与 其 说国家将着眼于訾,倒不如说是将一定的“訾”作为 衡量个人才能的一个标准而已,汉景帝时国家降低 对择吏的訾限标准正是这种精神的最好说明。虽然 当时来自乡里的毁誉也会对能否推择为吏产生一定 的影响,至少这种毁誉还不至于受到地方强宗大姓 的左右和操纵。西汉中期以后,随着以宗族豪右为 代表的基层社会势力的发展,基层小吏的选用逐渐 受到他们的影响,从而在选用原则上发生了某些变 化。
都、周平、周兰、口口、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 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左巨、单力、于稚、錡初卿、 左口口、于思、錡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石券的大意是说侍廷里的居民二十五人在东汉 明帝永平十五年组织了一个名为“父老僤”的团体, 敛钱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单中成员中有 按家产数量当轮次充当里父老的,即借与此田,以其 收获充当里父老的用度。如果家产不够充任里父老 的规定,即 将 此 田 退 还,转 给 单 中 继 充 里 父 老 的 成 员。如果单中所有成员家产数量都不够充任里父老 的规定,此田就假赁给单中成员经营。单中成员的 这些权利,死后可由其后代继承。从石券内容不难 发现,当时里父老需要一定数量财产的人方能轮次 充当,即券文中的“訾次当给”,如果家资不够标准, 便失去担任 里 父 老 的 资 格,甚 至 有“僤 中 皆 訾 下 不 中父老”的可能性。可见担任父老的“訾次”标准绝 不是由里中百姓自定的,而是由国家决定的。至于 这种“訾”的 衡 定 很 可 能 与 当 时 社 会 上 实 行 的 资 产 评估有关。③ 这样里父老的选用标准无疑又增加了 “訾”的要求。本来以德为主的里父老尚且如此,不 难推知其他基层小吏的选用也会出现这样的倾向。 王符在《潜夫论 · 考 绩 》中 说 的“以 钱 多 为 贤,以 刚 强为上”可谓正是这一现象的反映。[6]68 为什么会出 现这种现象呢? 我认为应当从社会结构变化的层面 上去找深层原因。本来以国家授田制为基础而建立 的编户齐民社会是秦汉国家集权的基础,也是国家 权力凌驾于社会势力之上的根本所在。西汉中期后 随着地方势力的抬头和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国家 的集权基础发生了动摇,而地方豪强势力的膨胀与 国家财源的枯竭更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后汉 书·桓帝纪》载桓帝时就出现“减公卿以下奉,贷王 侯半租”的现象,[7]309 削减百官俸禄的现象更是不胜 枚举。国家基本的财政支出有时都无法保证,变通 行事,由一定资财的人担当基层小吏就成为国家的 最佳选择了。而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使得他们中很 大一部分改由豪强大姓来担任,以前选贤与能的选 用原则自然发生了质的变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