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衬信用社压降不良资产给予政策扶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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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金工作意见

清收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金工作意见

清收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金工作意见随着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村信用社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然而,乡村信用社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抵御各种风险,尤其是减少不良资产,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加强乡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能力,我们提出了一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负责乡村信用社风险控制的管理人员应该采取一系列去除不良资产的措施。

首先,建议采取不良资产转让的方法,将不良资产出售给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其次,建议采取豁免债务的措施,让部分贫穷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其借款,从而减轻不良资产的负担。

此外,乡村信用社还可以通过依法起诉以获取问题债权人的债权。

二、完善资产评估标准为了更好地构建不良资产管理机制,乡村信用社应该制定相应的资产评估标准。

首先,根据不良资产的属性进行分类。

然后,基于评估标准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

例如,对于无抵押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应采取现金流分析、资产折旧和折现率等方法进行评估,以便确定相应的补偿维度。

三、建立不良资产反欺诈制度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乡村信用社应对潜在的反欺诈风险进行关注和管理。

为此,建议乡村信用社制定相应的反欺诈制度,对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做出监控和评估。

例如,对于可能存在借款欺诈行为的问题债权人,通过监控查询信息、查阅网站和信用档案等方式检测其欺诈行为。

四、组建清收管理团队为了更好地清收和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建议组建清收管理团队。

团队成员应涵盖各个领域的技能,包括法律、财务和行业专业知识等。

该团队将负责管理乡村信用社的资产处置和清收工作,为乡村信用社的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为确保不良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乡村信用社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首先,所有资产处置过程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

其次,相关人员应遵守最高标准的道德和行业准则,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最后,乡村信用社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做好反思和处理不良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

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

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

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为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今年〕6号)和全省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力度,打造诚信黄冈,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清收盘活工作目标与重点。

目标为: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比今年末下降7亿元,其中2004年底以前不良贷款下降4亿元,今年到期贷款未收回额下降3亿元。

非贷款风险资产余额明显下降。

重点是: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100万元以上欠款大户100户、今年新增不良贷款额最大10户、拖欠贷款20万元以上大户,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乡镇和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农村信用社胜诉未执结案件贷款。

三、政策措施(一)实行“三停六不”的强制措施。

凡国家公职人员和信用社内部职工拖欠贷款限期未还的,由人事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六不”措施,即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其实行“三停”,即停职、停岗、停薪,切实做好“两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收的扫尾和结零工作。

(二)实行“两限一查”的财经纪律。

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要根据其资产、财务状况落实分期偿还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

对不积极制定偿还计划和计划不落实的单位,财政部门要采取限制费用、限制拨款的措施;对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行政事业单位的拖欠贷款。

(三)实行“黑名单”和曝光制裁。

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

人民法院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贷款,对有还款能力或者有有效资产仍赖账的欠款户要依法加大清收力度。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武政[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武政[20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做好我市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经研究,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建设,关系到“诚信武汉”建设。

因此,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更好地支持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涂勇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孙亚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余信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述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先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敢生、市财政局副局长周学云、市农业局副局长陈炼涛、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副主任周德讯、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刘必金任副组长。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光、市建委副主任彭浩、市法制办副主任倪子林、市监察局副局长陈启明、市人事局副局长罗永焱、市劳动社保局副局长尹海香、市审计局副局长胡勤华、市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市工商局副局长赵在俊、市物价局副局长高志尊、市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市国税局总会计师任和、市国土资源局副总工程师黄正移、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邓传忠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余信国兼任主任,负责对全市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工作的督促、协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10]31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10]31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10〕318号2010年10月20日)
大连银监局: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适用范围的请示》(大银监发〔2010〕17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有关精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部分历史公共积累是国家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扶持其发展的政策形成的,国家实际上承担了部分经营风险。

为增强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农村信用社改制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其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形成的公共积累应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弥补亏损,提取呆账准备。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结束——。

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可行性举措

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可行性举措
的 目的 。
责 清 收 已形 成 的不 良贷 款 。 对近 年 来 形 成 的不
良贷款 ,采 取领 导 带 头 、 主管科 室督促 、 落 实
四 、依 法起 诉 .借 助 法律 手段 清收 。 即对
奖 惩 措 施等 办 法 ,促 进 不 良贷款 发 放 责 任人 予
欠贷不 还 的 “ 赖债 户” “ 债 户 、 逃 、 “ 子 户” 钉
关链 词 :农 村信 用社 中图分 类号 :F 3 6 8 0. 1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9 0 0 2 4 0 3 — 2 0 4 0 0 f 0 )O — 0 8 0 2
当前 , 降低 不 良贷款 已成 为 防 范化解 农 村
信 用社风 险 ,提 高农 村信 用社 经 营效益 的重点 , 也 是创 建 金 融安 垒 区亟 需解决 的 突 出 问题 。 因 此 ,必 须采 取 政 策 、行 政 ,法律 、经和 转化 不 良贷款 ,营 造农
村 信 用 社 经营 和 发 展 的 良好 环境 ,进 而发 挥其 在 支 持 农 民 、农 业 、农 村 经 济 发展 中 的重 要作
政 纪 处 罚 ,软 硬 措 施结 合 ,促进 贷 款 责 任人 收
回不 良贷款。
用 。 对 降低 农 村 信用 社 不 良贷 款 ,笔 者结 合 有 关 政策及 社 会环境 实际 ,提 出 以下可行措 施 。
维普资讯


降低 农村 信 用社 不 良贷款 的可行性举 措
● 祖 洪 涛

要 :在优 化增 量 资产 的 同时 ,采取 多种措 施盘 活 已有 的存 量 资产 已成 为农 村信用 社 增 效 的
不 良贷 款 举 措

关于对农信社(农商行)不良贷款压降措施的一些建议

关于对农信社(农商行)不良贷款压降措施的一些建议

关于对农信社(农商行)不良贷款压降措施的一些建议鲁其彬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农信社在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适应多元化竞争格局等综合性要求下,逐步改制为农商行,这对于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但是,农信社(农商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却开始爆发,不良贷款占比大幅上升,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因此,采取合适措施来对不良贷款进行压降很有必要。

本文将简单介绍农信社(农商行)当前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农信社(农商行)不良贷款压降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强化其压降效果展开探讨,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农信社;农商行;不良贷款;形势;压降措施自农信社体制改革以来,不良贷款问题的防范与控制解决一直都是农信社(农商行)工作的重心所在。

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农信社(农商行)在这一方面还存在部分不足之处,难以有效缓解不良贷款造成的压力。

因此,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研究并探索出更为合适的压降策略,对目前的农信社(农商行)来说很有必要。

一、农信社(农商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就目前来看,不良贷款压降工作开展的十分不顺利,这其中涉及到了担保物、政府干预、农信社(农商行)信贷政策、国家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业务模式过于单一、行业集中度过高,这使得农信社(农商行)的治理结构及风险防控机制都还不够完善,难以针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有效的防范和处理应对。

其次,经济周期波动效应影响增大,市场中出现了诸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现象,使得农信社(农商行)贷款资产质量问题逐渐脱离业务快速发展的掩护而暴露出来,进而导致不良贷款飙升,成为农信社(农商行)必须高度重视的严重问题。

最后,监管的不完善与法律政策的不支持,使得农信社(农商行)不良贷款问题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有效解决,甚至出现了不良贷款飙升的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二、农信社(农商行)不良贷款压降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渠道单一、低效、成本高受制于传统农信社的保守思想与方法,农信社(农商行)在处理不良贷款问题时依旧沿用清收、重组、核销及以资抵债等形式,渠道较为单一,效率极为低下,同时操作成本也偏高。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咸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1号)和2011年4月11日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支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全市农村信用社坚持立足社区,面向“三农”、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大信贷投入,有效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不良贷款占比较高,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农能力,如不采取得力措施清收盘活,势必阻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而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积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加快农村信用社机制体制转变,保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顺利推进,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明确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目标和范围(一)清收目标:到今年6月底,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降至5%以内,确保我市各县级联社全部达到银监会规定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

(二)清收范围:截止2011年4月底,借款人在我市农村信用社依法应还而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与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各项要求,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现就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始终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三农”贷款占整个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90%以上,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还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清收盘活,势必严重阻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削弱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重视“三农”工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减轻负担,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要全面组织协调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督办和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承担起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各自职能,在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欠款单位负责人加大监督考核力度;财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好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人行、银监部门要关注并及时向农村信用社通报欠债单位资金状况及动向;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企业改制中做好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闽政办[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05]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推开近一年以来,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各项业务稳步发展,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由于历史、体制和管理等方面原因,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清收困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

当前是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发展农村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充分认识到,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其意义不仅是做好金融工作,而且是支持“三农”工作、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村其它工作、有关经济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经常听取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汇报,切实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当前,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各级各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推进改革深化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派出机构的组建和行业管理职能的移接,标志着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迈出坚实的一步,但巩固成果、深化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

目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切实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发行和兑付的申报工作,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潮府[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0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维护金融债权,有效地压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增强农信社服务“三农”能力,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收处置的对象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

重点是党政机关及其原开办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和农村信用社员工,以及企图转移、藏匿财产或逃废债务的欠债大户、赖债户的逾期贷款。

二、清收处置的方法本方案实施时间从本方案发出之日起至2009年年底。

(一)清收原则按照“谁批贷,谁追收,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落实清收责任人(贷款审批人、信贷员),分解下达清收工作任务。

原贷款审批人和信贷员退休或工作变动的,仍有义务协助清收。

(二)清收方法采取“先大后小,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钱后物,钱物皆收,分类排队,重点突破,逐宗解决”的方法,分步开展清收处置工作。

(三)清收处置措施1、完善资产的法律保障手续。

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确认农村信用社所有的资产权益。

在全面清理资产、重新办理确认手续的基础上,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担保手续或担保手续不全的贷款,应补办或完善担保手续。

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对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通知》(广州信合办[2002]82号)要求,积极调查,摸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不主动还债的债务人尽快提起诉讼,及时保全信贷资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豫政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6〕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今年以来,特别是5月26日全省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豫办〔2006〕2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进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清收基本情况(一)总体清收情况。

上半年,全省共清收盘活农信社不良贷款38.6亿元,占全年清收计划80亿元的48.3%。

其中,5月26日电视电话会议后清收14.1亿元,占清收任务的17.6%。

(二)“三类人员”欠款清收情况。

全省共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农信社内部职工“三类人员”欠款41599人,金额15.5亿元。

截至6月底,清收12053人、金额4.17亿元,分别占应清收人数、金额的29%、26.8%。

(三)“三类人员”欠款分类别清收情况。

全省共有党政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欠款29665人、金额11.03亿元,截至6月底,清收6925人、金额2.22亿元,分别占应清收人数、金额的23.3%、20.2%。

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欠款109人、金额1.05亿元,清收64人、金额809万元,分别占应清收人数、金额的58.72%、7.6%;科级干部欠款4284人、金额2.84亿元,清收1108人、金额4442万元,分别占应清收人数、金额的25.9%、15.6%。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并政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意义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一些国家公职人员,长期占用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还,有的甚至恶意骗取贷款、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造成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加,负担加重,加剧了农民贷款难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

二、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清理不良贷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方法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农村信用社集中开展清收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对恶意骗贷、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对过去因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良贷款或其他由部门、单位贷款形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政策确保如期兑付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5号)要求进行清收,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方式或补救措施。

(二)对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公职人员个人结欠或为他人介绍、担保形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要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晋办发〔2005〕2号)要求组织清收,必要时可运用司法或与行政手段,限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05]122号【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15【实施日期】200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05〕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全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历史、体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自己经营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能力。

为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城市信用社贷款处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处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处置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村信用社长期形成的不良资产,不仅是加快发展的沉重包袱,而且也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

加快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市6.66亿元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能否按时足额到位和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更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好历史问题,全面提高信用社资产质量,促其轻装上阵,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责无旁贷。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突破菏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担负起政府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职责,加快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工作步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潼南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潼南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潼南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3.08
•【文号】银监办发[2004]71号
•【施行日期】2004.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潼南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71号)
重庆银监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潼南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实施计划的请示》(渝银监发〔2004〕15号)和《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潼南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的请示》(渝银发〔2004〕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潼南县农村信用社上报的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实施计划。

二、重庆银监局应会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潼南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加强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在专项票据实际发行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其股金和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增资扩股真实有效。

二○○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

关于xx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资产,降低不良贷款,对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打击金融犯罪,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省政府依法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

为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和农村信用社资产运行安全,顺利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加强督导,确保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在协调、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方面的职责,把按期完成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和完成当地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大力支持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共同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推动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大力支持协助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尊重和发挥其业务指导作用,支持银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贷款,进一步强化对案件判决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及时纠正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企业改制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要请农村信用社参与,并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保全债权的意见。

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有关改制审批手续;对原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物业产权,在没有落实债务前,一律不予变更登记。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4.07•【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稳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解决“三农”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为全面推进和稳步实施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加快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步伐,奠定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良好基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精神,从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梁伟华任组长的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区、县也要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机构,开展清收不良贷款专项活动,制定清收计划及措施,明确清收目标,落实好宣传、监察、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职责。

二、强制清收公职人员贷款和担保贷款,督促机关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按照《中共泸州市纪委泸州市监察局关于严肃纪律清收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泸纪综〔2005〕2号)的规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

三、针对政府部门贷款、由地方财政或政府有关部门担保的企业贷款、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贷款等政府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各区、县政府要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协商,积极寻找有效途径解决。

四、各级公检法部门要在全市开展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专项治理活动中,及时处理农村信用社的债权诉讼,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务为。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工作,优化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五级分类口径下的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要积极、主动地组织清收,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资产,要明确责任人严肃问责清收;属于非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资产,要统一组织,确定专人,强化激励,把清收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反映和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新增不良资产的控制考核办法、流程和处置办法。

要充分利用国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关政策,加快乡村贷款的清收工作。

要积极争取县区党委、政1府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好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

要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总结推广建立专门的巡回法庭和清收小组,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加大与中介机构联合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通过债权转让、委托拍卖等形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要加强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借助资产公司的优惠政策和专业、经验等优势,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

第五条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可采取制度清收、包片清收、集中清收、招标清收、诉讼清收等清收措施,坚持“十先十后”的方法和手段,即:先易后难——先处置难度小的后处置难度大的;先近后远——先处置形成时间较近的后处置形成时间较远的;先点后面——先单个项目后批量处置;先实后虚——先处置抵押担保贷款后处置信用贷款;先内后外——先运用内部措施手段后通过外部社会力量处置;先上后下——先处置城市(乡、镇)贷款后处置村户贷款;先奖后罚——清收政策要坚持以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激励机制;先本后息——先收本后收息;先谈后诉——先运用谈判协商方法后运用法律诉讼;先减后免——先选择以减轻债务负担为条件的方法后慎重选择免除债务的措施。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漯政[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漯政[201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为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力度,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近年来,在支持三农、改革推进、业务拓展、内部管理和央行票据兑付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近年来农信社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历史积淀的大量不良贷款已经成为制约漯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瓶颈,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

为此,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采取行政、纪律、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措施,大力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减轻负担,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加大执行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未执结案件各县区政府协调法院成立专门组织,抽调专人,专题解决农村信用社遗留问题和未执结案件问题。

对农村信用社所涉诉案件,要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结,开通农村信用社涉诉案件“绿色通道”,快速解决农村信用社未执结案件。

对农村信用社涉诉案件,所应缴纳的起诉费、执行费等给予减免或缓缴政策,减轻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负担。

三、打击金融诈骗,解决以诈骗手段骗取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成立打击诈骗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专门组织,抽调专人,专职解决以假合同、假担保、冒名、内外勾结等诈骗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问题。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但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党政干部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晋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安排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与“三农”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大,与地方经济的关联度越来越密切。

搞好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已不单纯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而是事关“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干部廉政建设和构建社会诚信、维护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化解历史包袱。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局、公检法、财政税务、组织人事、宣传、工商、国土、环保、人行、银监和信用联社为成员单位的“清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组”,尽快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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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衬信用社压降不良资产给予政策扶持的批复
【标 签】农衬信用社,压降不良资产,政策扶持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函﹝2009﹞138号
【发文日期】2009-07-27
【实施时间】2009-07-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粤农信联报[2009]39号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10年。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二、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及捐赠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符合我省困难减免条件的,可予减免。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粤府办[2005]25号文的要求,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压降不良资产给予大力支持,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和资产运行安全,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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