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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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第七条。

二、取得本行政许可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申请本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河北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登记表;

2.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明;

4.考试合格证明;

5.本人近期小二吋彩色照片电子版(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免此照片);

6.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提供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人员信息表(电子版)。

四、本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1.申请

本人或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简称“分局办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

2.受理

分局办理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监察分局承办室。

3.审查

(1)监察分局承办室对申请材料经室务会审议,提出初审意见(14个工作日内完成);

(2)监察分局局务会审查决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决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监察分局承办室在作出决定后6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

移送分局办理中心。

4.送达

分局办理中心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公开办理结果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日内,由分局办理中心在监察分局网站公开办理结果。

6.归档

监察分局承办室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河北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登记表培训单位:

河北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复审登记表培训单位:

附件3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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