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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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六十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六十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

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

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

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六十七)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十八)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六十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

九、监督检查(七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 通用规定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防护2.1 环境卫生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保持煤矿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作业场所必须经常进行清洁卫生、消毒、通风、除尘等,保证作业环境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2.2 个人防护矿工必须戴防护用具进行煤矿作业,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定,防止煤尘、甲烷等有害气体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对于特殊部位和特殊作业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具,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好并保证使用效果,防护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3 食品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煤矿作业场所内餐具的清洁卫生,禁止在作业场所内餐饮。

从业人员如需在煤矿作业场所内进食必须使用卫生的餐具和食物,避免食品污染,避免因此带来的职业病。

3 劳动保护3.1 职业病防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矿工进行定期体检,提前预防和识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

从业人员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职业病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3.2 紧急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某些健康风险的工作,如高温、高海拔等等,必须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为从业人员基本身体健康和安全健美提供保障。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应当迅速安排应急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4 管理监督4.1 职责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中的各项工作。

4.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布。

以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工作,厂长要亲自担任安全总责,制定明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组织制度、职业病防治培训制度等,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与职权,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估。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配备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为职业病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四、优化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

对于存在较高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控制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和维护。

对于需要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和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六、加强职业病健康监管。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健康监管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七、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广泛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了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上便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的七条规定,通过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监测评估、优化环境、防护设备管理、健康监管和宣传教育等七方面的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始终牢记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管,实际落实各项措施,为切实维护煤矿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是存在职业危害的特殊环境,如果不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将会对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防范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工作场所环境的要求1.煤炭粉尘防治在煤炭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粉尘对矿工的肺部和呼吸系统造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防治粉尘危害。

2.投入生产前的检测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应该投入使用经认可的生产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这些设备和用品应该经国家进行认证和检测。

3.通风设施的要求为了保证空气质量和煤尘排放的清洁,煤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此外,通风设施还可以保证作业场所产生的有害气体能及时散发。

4.照明要求照明是保障矿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条件之一。

煤矿作业场所的照明应该明亮、稳定、合理,并且不应该造成闪烁。

5.防护设施的要求为了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煤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完备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摔、防爆、防静电等。

管理要求1.预防措施在煤矿作业场所,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及各个职业危害的特点、程度和影响范围等,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2.作业场所环境检测在煤矿作业场所,应该对环境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生产环境持续稳定,并且不会对工人造成危害。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在煤矿作业场所,应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矿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职业病的能力。

4.职业健康监护在煤矿作业场所,必须对工人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和早期病变,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总结《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矿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控制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的监督和检查,并且定期对规定进行更新和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矿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2015年03月01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知识讲解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知识讲解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十二、建立档案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 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 换等记录;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四、健全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 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 病危害防治制度。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五、配备监测人员
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 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 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七、提供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 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 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 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 确使用。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八、危害告知
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 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 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十二、建立档案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 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 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 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 技术资料;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 者文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一、概述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煤矿作业场所已成为一个极具危害性的工作环境。

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煤矿产生的职业危害不容忽视,因此,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对于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二、关于职业危害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有害物质、做姿势不当、精神紧张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

在煤矿作业中,易尘、噪声、热害、震动、放射性和有害化学因素等造成的职业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三、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出台了以下的规定:1. 职业病防治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职业病防治法开始施行,该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人免受职业病危害,同时对于发生职业病的矿工,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对于煤矿行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职业危害防治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对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劳动者应根据生产过程进行精确定期的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采用合理的职业卫生检查方法,采集、测定和评价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等。

此外,《煤矿安全规程》中还规定了作业场所噪声和振动、气体和防尘设备、选煤厂和煤输送等的相关规定,对于职业危害的防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3. 《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规定》是国家对于煤矿安全作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比如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有效防护,防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危害等。

同时,《煤矿安全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全面的职业危害防治体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等。

四、注意事项职业危害可以说是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对于职业危害防治要求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2.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3.加强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价,确保职业危害的准确掌握;4.加强职业病防治合作机制,实现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群众的多方合作。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该规定将从下文所述日期正式实施。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1. 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确保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包括对气体、粉尘、噪音、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 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定期进行,对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包括改善作业环境、引进新技术、提高作业方式等。

2. 煤矿企业应当提供适当的职业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能够有效防护。

3.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及时进行治疗。

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1.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3. 煤矿企业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报告。

综上所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共同努力,确保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得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得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得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就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得危害。

第四条煤矿就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得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就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得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与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得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它不仅会影响煤矿作业的安全,还会影响作业员的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煤矿作业场所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一、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煤矿作业场所安全可靠。

二、要加强对煤矿作业人员职业危害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职业病危害,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

三、要定期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四、要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机制,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使用机制,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上述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只有严格落实,才能保障煤矿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作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煤矿作业环境。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一、总那么〔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方案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效劳。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1.煤矿作业场所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作环境,长期接触煤尘、二氧化
硅、氧化亚氮等有害物质容易导致职业病危害,如尘肺病、矽肺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因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

2.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确保煤矿作
业场所的卫生环境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在作业场所,要对各类职业病危害源进行评估和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在职业病危害源控制方面,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应当优先
采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接触,降低有害物质在工作场所的浓度。

例如,要实行封闭式作业、局部通风、防护设施等措施,减少有害物质的散发。

对于无法完全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源,应当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呼吸防护器、防护眼镜等。

4.此外,煤矿企业还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
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高危人群,确保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得到保障。

同时,还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
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

5.总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是为了保障作业人员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煤矿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煤矿企业应当积极执行规定,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是指煤矿行业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上应遵守的七项规定。

以下是这七条规定的概述:
1.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掌握相关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4. 职业病危害监测: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系统,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和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情况。

5. 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煤矿企业应配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岗位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6. 职业卫生检查: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对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问题。

7.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关注,增强全员参与的意识。

以上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对比资料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对比资料
(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的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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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一条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

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第二十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二十四条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煤矿的基本情况;(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三)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七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煤矿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

表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煤矿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但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的90日内的,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六章粉尘危害防治第三十四条煤矿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

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表2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种类游离Si○2含量(%)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煤尘<104 2.5矽尘10≤~≤5010.7 50<~≤800.70.3>800.50.2水泥尘<104 1.5第三十五条煤矿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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