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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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 1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政策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政策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政策推进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政策科技创新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能够推动经济发展,还可以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然而,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保证科研人员的正常工作和技术研发的顺利进行。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政策。

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为了推进科技创新,许多国家设立了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风险、高技术门槛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的初期和中期提供资金支持。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通常与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相结合,以鼓励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在重点领域进行科技创新。

政府通过直接拨款、项目资助和奖励等形式,向有创新能力和潜力的科技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是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相当于给予企业一定金额的“券”,企业可以用这些“券”在认定的科研机构或者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科研服务、技术攻关等。

科技创新券制度的出台,既可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也可以提高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可以将科技资源和需求有效对接,推动科技创新的快速落地。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科技创新,许多国家还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研发活动的加计抵减、研发成果转化所得的免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增加了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引导企业将科技研发的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加快科技创新的产业化进程。

四、风险投资基金为了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创新,许多国家设立了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向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推动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

风险投资基金通常由政府和私人合作设立,并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

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风险投资基金还可以为初创企业提供战略指导和市场资源,帮助企业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市场化。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院士(专家)工作站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二、扶持对象(一)在罗湖依法正常经营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扶持项目及申请材料(一)项目说明及扶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年度总预算控制。

同一主体获得多个认定的,最多只给予一次扶持。

认定时间到期后,通过复评重新获得认定的,按新认定的工作站予以扶持。

(二)申请材料注:以上第项参照模板提供四、申报时间及地址(一)申报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申报地址:网上申报地址:http://218.17.220.225:8081/bizIIomeInfo/homePage.htm1罗湖政府在线〉公共服务〉政企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五、限制和除外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及个人,不得获得本专项资金:(一)被深圳信用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补充说明(一)受理部门有权按照网上申报的时间先后决定项目受理顺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完成申报,以及其他限制情形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网上申报提交科室进行审核后,将有短信提醒发送至企业申报人手机(在申报网址上注册的那个手机号),请申报人根据短信内容及时进行进一步操作。

若未能在相应时限内完成网上补齐补正,视为放弃申报,不予扶持。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一、政策内容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

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本项目的申报企业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设定依据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三、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对象: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2)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本项目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不予以重复资助。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单位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单位申请、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区科技创新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三)申请单位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四)区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计划;(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地方财力贡献、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八)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九)拨付资助经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扶持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扶持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扶持项目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壮大,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扶持项目的发展,我们制定了这份扶持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旨在为各类项目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发展。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资金,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类项目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环保产业等领域。

2. 社会资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项目资金的支持,可以通过捐赠、投资等方式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3. 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将提供低息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三、资金使用范围。

1. 项目研发,资金可用于项目的研发阶段,包括技术攻关、实验验证、原型设计等环节。

2. 生产制造,资金可用于项目的生产制造阶段,包括设备购置、生产线建设、生产成本等方面。

3. 市场推广,资金可用于项目的市场推广阶段,包括广告宣传、渠道拓展、市场营销等活动。

4. 人才培养,资金可用于项目的人才培养阶段,包括人才引进、培训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

四、资金申请流程。

1. 项目申请,项目方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介绍、资金需求、预期效益等内容。

2. 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将对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

3. 资金审批,经过资格审核合格的项目将进入资金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将对项目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4. 资金发放,经过资金审批通过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发放。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 资金管理,资金接收方需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督,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3. 资金追踪,资金接收方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流向、使用效果等内容。

六、结语。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将为各类项目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政策方案

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政策方案

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政策方案科技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资金扶持政策。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申报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科技创新资金扶持政策方案。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为此,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资金扶持政策,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和个人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资金来源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每年都会拨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

2.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也会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的科技创新。

3.企业自主研发经费:企业可以将自有研发经费作为申请科技创新资金的依据。

4.其他资金:例如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也可以成为科技创新资金的来源。

三、资金使用范围1.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等各个方面。

2.产业化项目: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并进行推广和销售。

3.人才引进项目:通过引进优秀人才,提高企业或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

4.其他项目:如专利申请、标准制定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都可以纳入资金使用范围之内。

四、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已取得相应知识产权或达到一定的研发阶段,并有明确的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

3.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体系,并能够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风险。

4.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方法、预期效果等内容,并提供充分而可靠的证明材料。

5.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

五、申报流程1.准备资料:申请人需要准备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政策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3.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或机构的法人资格、研发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经济和新业态,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1—(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紧密结合,着力聚焦经济增长热点,精准扶持科技创新,集中支持,避免分散。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遵循科技发展自然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元化投入,鼓励、吸引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科技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发展需要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套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以及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项目申请与审批1. 项目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申请阶段,研究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填写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目的、研究方案、预算等内容。

项目申请书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基础,必须清晰、准确地反映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

2. 审批程序科技创新项目的审批程序需要经过评审专家、科研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层层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明确,并确保公正、透明,以确保项目的科研价值和资金支持的合理性。

二、经费预算与分配1. 经费预算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估算,并与项目申请书相匹配。

经费预算需要详细列明各项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人员费用等。

2. 经费分配经费分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科研进展进行合理配置。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经费分配调整的情况,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三、经费使用与管理1. 经费使用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支出。

项目执行期间,研究人员应当及时报销相关费用,并保留相关的票据和报销材料。

2. 经费管理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流程。

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做好经费的日常管理和账务核对工作,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四、经费监督与评估1. 经费监督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经费评估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评估是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的考核和评价。

经费评估结果可以反映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研进展情况,为资金管理提供依据。

五、经费结算与报告1. 经费结算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

研究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报告,并提供相关的票据和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x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造,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设立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Xx 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受理、优先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为无偿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xxxx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xx、科技攻关、科技招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二)产学研合作开发合同项目、引进转让xx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合同项目;(三)设立区域科技创新xx服务xx和企业技术研发xx,科技中介资助;(4)资助设立xx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农业龙头企业;(五)通过市级以上xx技术产品和县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得xx产品认定资助;(6)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补贴。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一)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xx、省级分别一次性补助15万元和10万元;纳入xxxx产品计划,项目将获得一次性补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xx、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标和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的金额予以资助,且X高度不得超过55万元。

(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和xx技术成果转让及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项目。

每年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一次,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200万元,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3) xx、省市区域科技创新服务xx和xx认可的企业技术研发xx,各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xx、xx、省、市三级设立的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出资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5月4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

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

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第四条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600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3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50%、最高500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4.入驻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5.成果转化基金支持。

按照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不控股原则参股成立成果转化基金。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条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众创服务平台扶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中期评估实施细则

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中期评估实施细则

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中期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获得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评估原则评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评估机构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评估职责制定评估计划和标准。

组织评估专家组。

监督评估过程,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六条评估内容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项目团队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完成度、经费使用合理性、目标达成度等。

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八条评估准备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准备评估所需的各类材料。

评估机构应提前发布评估通知。

第九条材料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专家评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专家组应根据评估标准进行打分和评价。

第十一条现场考察必要时,专家组应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评估结果。

第五章评估结果的应用第十三条结果反馈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结果应用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整改监督评估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细则修订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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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高新技术产业。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以及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

第二章扶持标准和额度
第八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按租赁合同面积的年度实际租赁总价25%给予房租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两年。

对自购房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扶持。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罗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五)根据申请条款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软件企业证书);
(六)国家、省、市支持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国家、省、市支持的科研计划项目的相关立项文件、立项单位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或获得的奖励证书复印件;(申请第五条提供)
(七)经房屋租赁所登记的企业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申请第七条提供)
(八)经房屋租赁所登记的上一年度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发票,或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申请第八条提供)
(九)参展合同、展位发票或场地租用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申请第十二条提供)第十五条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验原件。

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科技创新园资助类)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8日
第三条科技创新园资助分为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包括科技孵化器建设资助、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建设资助及软件园建设资助)、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

第十条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入驻经新区认定的科技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房租资助,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对同一单位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其中: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般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000平方米;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多资助2000平方米;
(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六)科技创新园认定文件;
(七)租赁合同;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园区及孵化器建设与服务提升项目资助分项资
金使用操作规程
第四条申请本分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法人企业、合伙制企业或经认定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三)近两年内违规使用政府资金的
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在政府主导的产业集聚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入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高端服务业或引进的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研发基地等创新研究机构给予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不超过房租单价的30%,且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一)入园前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且入园12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孵化类企业支持。

孵化类企业支持最多三年,按每年15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等科技类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支持期最长三年。

聚集类企业根据其在福田的纳税总额,按比例给予支持。

支持比例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总量控制,最高不超过其在福田区纳税的10%,且不超过企业交纳的租金总额。

(三)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创办科技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留学归国人员出资(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的,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给予其办公场地两年期全额房租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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