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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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3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3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73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26号)和《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34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3笔,金额合计39,771,367.26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7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梅县支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港元
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 1 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20,840,506.00 2 梅州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946,711.26 3 梅县永兴实业发展公司12,984,150.00 合计39,771,367.26
——结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20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20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
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00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核销呆账贷款税前扣除的请示》(韶国税发[2004]42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25,754,608.39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4月27日附件: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贷款企业呆账损失金额1 广东省矿山通用机械厂10,784,608.392 韶关威联毛纺厂有限公司 14,970,000.00 合计 25,754,608.39
——结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5.27
•【字号】粤国税函[2004]272号
•【施行日期】2004.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
银行阳江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72号)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申请审批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阳国税发[2004]50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阳东县城市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750万元。

此复。

2004年5月2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呆账损
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3.25
•【字号】粤国税函[2004]141号
•【施行日期】2004.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
银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41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贷款呆账核销的请示》(珠国税发[2004]40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珠海市今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呆账损失2400万元。

此复。

2004年3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3.25•【文号】财税[2002]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5日财税[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

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
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1.14
•【文号】国税发[2005]11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的通知
(2005年1月14日国税发[200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9]11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9]11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16日建总发[1999]119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全行。

请各行转知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银行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贷款是指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而形成的我行贷款损失。

第三条建设银行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集中审批,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

第五条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和各分支行资产保全部门是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属银行经营管理行为,除国务院专案特批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按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第八条由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收回的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在财产清偿并追究担保人责任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我行造成的贷款损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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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
除的批复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4﹞129号
【发文日期】2004-03-23
【实施时间】2004-03-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金融企业2003年呆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河国税
函﹝2004﹞1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000万元,美元1,000,000万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中国建设银行河源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人民币 美元
1 河源市爱地房地产开发联合公司 5,000,000.00
2 河源市大华联合建设开发公司 1,000,000.00
合计 5,000,000.00 1,000,000.00
关联知识: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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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188号
【发文日期】2005-05-16
【实施时间】2005-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东国税
发〔2005〕39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东莞天迪时装有限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9,686,678.67元。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东莞分行2004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附件: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2004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元
银行名称 借 款 人 贷款本金 申请核销金额 备注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东莞天迪时装有限公司 12520000.00 9686678.67 同意上报
关联知识: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呆账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呆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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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呆
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标 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221号
【发文日期】2005-05-23
【实施时间】2005-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湛国税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2005﹞50号)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7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14,540,301.23元,美元1,550,000.00元。

(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关联知识: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03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建总发[1999]119号颁布日期:1999-09-16 执行日期:1999-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全行。

请各行转知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银行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贷款是指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而形成的我行贷款损失。

第三条建设银行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集中审批,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

第五条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和各分支行资产保全部门是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属银行经营管理行为,除国务院专案特批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按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第八条由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收回的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在财产清偿并追究担保人责任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我行造成的贷款损失。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建总函[1998]29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8.06.17【实施日期】1998.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建总函〔1998〕29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总行第二营业部: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总行预算下达的坏账核销计划,各行应保证完成,未完成部分,总行将按预算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分行若需超计划核销,必须报经总行审批。

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账核销,今后不再报财政部审批,所有坏账核销均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二、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资损失的核销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投资损失核销及核算规定》执行。

三、总行营业部、第二营业部的呆账(包括随呆账核销的坏账)核销,按有关规定报资产保全部审批;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呆、坏账核销及总行营业部、第二营业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建银科技发展中心的坏账损失,由计财部按有关规定审批;中国投资银行的投资损失,由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在年终决算中加以说明,最后由建设银行总行认定;总行其他全资附属公司的投资损失,经总行计财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四、对已核销的呆、坏账及投资损失,各行仍具有追索权,总行要求各级行必须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管理,维护我行权益。

五、1998年,各行经批准核销的投资损失,在年初投资余额的3‰以内的,总行将相应调减分行利润预算指标;超过年初投资余额3‰的部分,由各行自行消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2005年1月14日国税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1 / 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7.07
•【字号】粤国税函[2004]347号
•【施行日期】2004.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
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4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94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9,898,601.88元,美元596,896.56元(详见附表)。

此复。

2004年7月7日
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序号借款人申请核销金额人民币美元
1广州市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0.00
2南方工贸总公司500,000.00596,896.56 3广州市伟健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5,000,000.00
4广州黄埔伟丰实业有限公司9,398,601.88
合计19,898,601.88596,896.5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3.02
•【字号】粤国税函[2004]97号
•【施行日期】2004.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97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申报核销贷款呆账的请示》(揭市国税发[2004]42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揭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贷款呆账损失2141万元。

此复。

2004年3月2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1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1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
银行珠海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41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贷款呆账核销的请示》(珠国税发[2004]40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珠海市今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呆账损失2400万元。

此复。

2004年3月25日
——结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1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总行[88]建总办字第32号通知,我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从1988年起,每年年初按各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帐准备金,经审查批准核销贷款呆帐损失。

兹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通知如下:一、1988年应提贷款呆帐准备金,按1987年决算资金平衡表各类应提呆帐准备金贷款的年末余额计提。

不得多提、重提。

计提时应编制“计提呆帐准备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格式由各行自定)一份,经会计主管审查签章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二、贷款呆帐准备金分别由建设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及地(市)分、支行分别计提。

省分行、总行只计提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部分。

县支行以下行处(以下简称县以下)经办的贷款应提的呆帐准备金,由所在地(市)分、支行统一管理。

具体做法,可由地(市)分、支行根据县以下行处资金平衡表集中计提,也可由县以下行处自行按规定计提,但需将计提的准备金上划地(市)分、支行集中管理(应增填一份计算表,随划款凭证寄管辖行)。

三、应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贷款科目划分(一)属于应提呆帐准备金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下列会计科目: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开发商品房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结算贷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和其他贷款中属于流动资金性质贷款部分等。

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3日财税[2003]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三、除第二条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五、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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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
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250号
【发文日期】2005-06-06
【实施时间】2005-06-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佛国税
发[2004]111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
发[2001]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佛山市建业发展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人民币360,126,685.38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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