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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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表2.1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表示不相容△表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允许设置。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4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9年0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建设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规划控制区。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日照、石臼(含日照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秦楼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和奎山街道办事处付疃河以北的行政区域以及曲河口水源地、涛雒与巨峰之间的机场规划区和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保护区。

第四条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按照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和用地功能分区,加强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抗震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等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二)负责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三)负责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查处违法案件; (四)东港区、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权划分的决定履行职责。

(完整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完整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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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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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表一可予以建设: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市控制性规划管理通则正式--(征求意见稿)20080120(1)

日照市控制性规划管理通则正式--(征求意见稿)20080120(1)

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通则(试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城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针对日照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通则以《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山东省及日照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日照市的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并与《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文件》和日照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图则相衔接。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附件组成。

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概念规划成果,为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四条本通则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与实施。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各项建设活动时应按照本通则相关规定落实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是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普遍性规定和实施各片区规划成果的法定性文件。

规划实施管理中,通则和各片区规划文本、图则应同时使用。

规划文本和图则与本通则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本通则执行。

第五条规划管理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和引导性三个层次进行控制。

强制性内容包括“六线”控制、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街坊主导属性、街坊配套设施、街坊绿地与开敞空间、街坊总建筑面积以及日照市特色意图区的控制,是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

规定性内容包括街坊居住人口、街坊高度分区,街坊细分地块(以下简称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交通出入口方位,是规划实施中应遵照执行的标准和基础。

引导性内容包括街坊规划的城市设计导向,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地下空间利用、建设现状以及城市设计引导内容,是规划实施中参考执行的内容。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性质分类第六条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根据日照市的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作了细化和局部调整,形成日照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浅议日照分析技术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浅议日照分析技术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浅议日照分析技术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居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由此带来的日照问题也相应增多。

本文以菏泽为例,介绍了日照软件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方法,分析了传统日照管理方法的利于弊,结合实践,总结了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划审批和管理中的作用,以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期日照分析技术在规划管理中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日照分析;采光权;规划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们对现代城市的发展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随着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急待改善居住环境质量。

从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反映在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日照影响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我国当前对日照的要求也是对日照时间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对不同区域内日照时数进行标准界定,同时对学校、幼托、老年人公寓、病房楼因其特殊性又做了统一规定。

各地又根据其地方特点制定了日照时间的标准。

这些技术规定较好的解决了城建中的日照问题,保障了居民的采光权,也较好的控制了城市空间的疏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间距系数控制方法的局限性也暴露无疑,随着城市建设中高层建筑的增加一些新问题也随之产生。

一、与传统日照分析方法的比较以前城市在建设项目日照问题的管理办法通常是通过间距退让的方式。

而退让主要涉及到绿化、通风、防火、日照和其他方面的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防火、通风和绿化等因素往往成了决定间距退让的关键因素。

然而,日照间距通常大于其他方面所要求的间距,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日照达不到要求,影响了住宅的采光。

在日照问题上按照间距控制法,这种间距控制系数往往都是经验值,由于采用了遮挡建筑最大阴影与建筑高度的比值,所以又称系数控制法。

例如,菏泽市的日照系数为1.8h,指建筑物产生的最大阴影为该建筑高度的1.8倍。

统一用一个经验数据来计算日照很难有准对性,因为每块土地都有唯一性和稀缺性,所以间距控制法在实际运用中往往造成光线遮挡,从而引发日照问题。

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助 , 中 日照 建模 和 日照分 析是 日照 分析 软件 的核 心 模块 . 模 是 基础 : 其 建 日照 建 模 就 是建 立 一 套 能让 软 件
分析 的环 境 , 如墙体 、 台、 阳 屋顶 、 日照窗 的建模 等 ; 分析 是 目的 : 照 日照分析 报 告要 求对 建筑 物或 建筑 群 按
用 方 法 , 析 了原 规 划 管 理 中 系数 控 制 法 的 利 与 弊 . 合 笔 者 使 用 的 体 会 , 结 了 日照 分 析 软 件 在 分 结 总 规 划 审批 和 规 划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 指 出 了规 划 管 理 工 作 中 使用 日照 分 析 软 件 应 注 意 的几 个 问 题 . 并 关键 词 : 日照 分 析 ; 日照 分 析 软宜用 性和 方便 性. 增
2 与 传 统 日照 分 析 方 法 的 比较
计算 机 日照分 析 软件 出现 以前 , 传统 的建 筑 间距 、 日照遮 挡 的计 算 是 通 过手 工 计 算 的. 用 传统 的作 利
图工具和计算器 , 采用经验数据进行 的综合判断. 由于采用了遮挡建筑最大阴影长度与建筑高度 的比值 , 通 常又 称 为 系 数 控 制 法 . 如 , 泽 市 的 日照 系 数 为 1 5h 指 建 筑 物 产 生 的 最 大 阴影 为 该 建 筑 物 高 度 例 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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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3 8 期
Vo . 8 No 3 2 0 12 .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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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分 析 软 件在 规 划 管 理 中的 应 用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4-2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XX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SUN 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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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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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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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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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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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日政办字〔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日政办字〔2022〕28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5日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工作,莒县、五莲县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控规调整细则。

第三条控规的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应当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涉及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控规调整:(一)突破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期间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控制原则的;(二)改变原控规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功能、空间结构的;(三)不符合技术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的;降低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道路绿化带等级、标准的;(四)经论证不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五)已经以国有出让、集体流转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经营性房地产及商业商务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提高总计容建筑面积、减少配套设施的,国家、省、市特殊政策项目除外;(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5•【字号】菏政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菏政发〔200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了克服城市规划审批中存在的随意性、盲目性,将城市规划审批更好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阳光操作,提高规划水平,现对审批办法作如下规范:一、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按申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等,我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分为市政府审批项目和市规划局审批项目两种审批方式。

1.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2)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3)重点建设工程的选址项目;(4)沿中华路、人民路的建设项目;(5)其它道路重点地段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非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对符合国家及菏泽市技术标准的项目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市规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投票表决;评审意见进行批前公示;公示结束后,评审通过的项目及公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进行批后公示(具体公示项目内容及方式见附件)。

上述程序从受理日到审批日在三十个工作日完成。

2.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项目内容为除市政府审批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及其他所有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为: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对符合国家及菏泽市技术标准的项目受理并研究意见;研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综合公示意见形成最后审批意见;建设项目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上述程序从受理日到审批日在二十个工作日完成。

菏泽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菏泽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菏泽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落实《菏泽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统一居住和长日照建筑(病房楼、教学楼、幼托、老年公寓等)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居住或长日照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申请审查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时,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法律、规范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4)《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号令)。

注: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4.1 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含高程数据)及其电子数据;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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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本规定参照的主要法律、规范、法规和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1.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1.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1.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1.9《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通知(菏政办字【2011】45号)》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2.1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物:2.1.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2.1.2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2.1.3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2.1.4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2.1.5中小学校的教室;2.1.6宿舍的居室。

3.日照标准3.1住宅主要朝向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规划方案已批准项目内未建、在建(未竣工规划核实的)住宅日照标准仍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规划方案未批准项目的住宅(包括土地已出让项目)、现有住宅,规划设计条件规定为大寒日3小时的,可按2小时的标准执行。

3.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3.3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朝向的生活用房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3.4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主要朝向的卧室、起居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3.5医院、疗养院主要朝向的病房和疗养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3.6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3.7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连续1小时的标准。

3.8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其日照标准应满足本条前7项的规定;因旧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3.9原有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因旧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4.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在申报建筑物总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

以前款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为对象,在其东、西向各60米,南向12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5.对申报项目进行等时线分析测算,且其2小时等时线不能侵入正北侧现状低层建筑物。

6.申报项目只对其分析范围内具有生活居住特征的多层、高层建筑物进行沿线分析。

不考虑低层(或高度≤10米)建筑对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日照影响。

7.不考虑多层建筑对现状低层建筑的日照影响也不对现状低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8.申报项目用地周边有已批(未建)规划、在批规划项目的,则不对已批(未建)规划、在批规划用地内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9.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必须进行日照测量并出具《日照测量报告书》。

10.因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11.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1.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执照;11.2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具备日照分析测算能力的单位;11.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11.4 应有2名以上具有日照分析测算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2.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日照分析软件认定证书、日照分析软件授权使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办理。

从事日照分析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办理。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程》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5年内不予受理。

对日照分析单位故意篡改日照分析结果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并永不受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3.建设单位对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测绘单位对《日照测量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测绘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测绘结果及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5.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测算结果及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日照分析技术审核16.1《日照分析报告》审核的依据:1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6.1.2《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6.1.3《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程》16.1.4《规划设计条件》16.1.5其他与日照相关的文件16.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6.2.1日照分析单位备案证明的审核16.2.2《日照分析报告》内容完整性的审核16.2.3《日照分析报告》结论的审核17.《日照分析报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建筑日照技术审核意见书》。

18.《建筑日照技术审核意见书》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和提出规划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存入工程档案。

19.对《建筑日照技术审核意见书》中的结论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19.1书面申请;19.2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19.3单位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19.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本规定由菏泽市城市建设规划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和《菏泽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菏市规字【2008】32号)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程1、总则1.1为落实《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统一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3《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文本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注:计算标准日为2001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3、分析范围和位置3.1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在申报建筑总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见附件1)。

以前款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为对象,在其东、西向各60米,南向12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

3.2对申报项目进行等时线分析测算,且其2小时等时线不能侵入正北侧现状低层建筑物。

(见附件3)3.3申报项目只对其分析范围内具有生活居住特征的多、高层建筑物进行沿线分析。

不考虑低层(或高度≤10米)建筑对多、高层建筑物的日照影响。

3.4不考虑多层建筑对低层建筑的日照影响也不对低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3.5采光窗、阳台的位置统一以其所在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起算。

3.6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主朝向的阳台应以阳台挡板外围为准。

3.7各类窗户、阳台以A、B两个端点同时获得日照为满窗日照标准(见附件4)。

3.8等时线分析高度取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的黄海高程平均值加0.9米。

4、分析方式:窗户分析法、沿线分析法、等时线分析法4.1申报建筑物采用窗户分析法;4.2已批规划建筑物、在批规划建筑物采用其原有日照分析法;4.3现状低层建筑物采用等时线分析法。

4.4现状建筑物采用沿线分析法。

5、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5.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一般以南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东西向建筑以生活居住空间数量多(若数量相同,则以建筑面积大)的方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5.2一栋建筑物只确定一个主要朝向;5.3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5.4进行窗户分析时,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主要朝向所有居住空间都必须满足《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的日照标准;5.5进行沿线分析时,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主要朝向日照分析基准线都必须满足《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的同等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资料要求6.1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6.1.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6.1.2受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6.1.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6.1.4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6.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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