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假劣药品之刑事责任探析——以“两高”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司法解释为背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劣药的认定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 的药品,未按照处方调配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
案例二
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例三
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案例分析重点
01
02
03
案件事实的认定
如何确定涉案药品是否为 假药或劣药,以及涉案药 品的来源和流向。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刑事 责任。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 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体系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药品质量的可 控性和可靠性。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 要求。
鼓励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
加大对药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药品生产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 力。
康和生命安全。
03
假药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以 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谈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可编辑版】
谈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谈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提要: 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中采用了二元划分法,但没有对假药和劣药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而是采用空白罪状直接援用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
该定义不能满足刑法打击假药、劣药犯罪的需要。
面对假药、劣药犯罪多发的现状,有必要探究我国刑法对假药、劣药界定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在比较与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分,将两者合并为一种犯罪,即统一规定为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并规定统一的法定刑。
关键词: 假药、劣药、界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从罪状的表述上可以看出是采用了空白罪状,直接参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可见,我国药品管理法把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为假药,把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为劣药,并采用列举的办法罗列了一系列认定假药和劣药的情形。
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近年来,名人广告代言有越来越广趋势,从食品、药品、保健品到日用品,但是代言的产品却屡出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为了极大损失。
名人是否应该为自己的广告代言行为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问题。
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的缺失,是导致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不容置疑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广告法律责任当代商业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商家们使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
广告是运用最广泛且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影视、体育名人做广告或者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公众形象塑造的一个惯例。
据统计,央视晚间黄金时段(19 点至 21 点)名人代言的广告占该时段广告总数的 80%。
用名人代言广告,似乎成为了各种品牌发展的必然趋势。
名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和知名度使品牌窜红,从而增加产品的销售量,获得巨额利润,但名人所代言的广告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旦名人在其所做的广告中进行不实宣传或者引起消费者误解,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计的。
其实近年来,名人广告代言有越来越广趋势,从食品、药品、保健品到日用品,但是代言的产品却屡出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为了极大损失。
名人是否应该为自己的广告代言行为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问题。
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的缺失,是导致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不容置疑的重要原因。
《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条规定了广告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可见广告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并不包括广告的代言人。
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刑法案例分析】长春长生事件刑事责任认定
【刑法案例分析】长春长生事件刑事责任认定2018年7月24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至此,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正式进入刑事程序,可以说,此次事件已不仅仅是突破国民容忍的道德底线,毫无疑问,这一事件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
从目前事件的进展来看,此次事件可能涉嫌以下罪名:一、生产、销售劣药罪在2018年7月18日,长春长生公司因为生产的“百白破”联合疫苗不合格,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258.4万元的罚款,在这一行政处罚中,“百白破”疫苗因“效价测定”项不合格被认定为是“劣药”。
刑法中的“劣药”不同于“假药”,其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考虑到“假药”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劣药,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刑事处罚相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言要轻。
如果此次“百白破”疫苗事件认定此罪,除了主客观都要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以外,还需要符合该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实害后果,并证明“危害后果”和“注射疫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困难的是,这一事件中的实害后果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显现,造成取证困难,故定此罪具有一定难度,刑事实践中,涉及疫苗类的犯罪,定此罪的也较少。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的生产存在记录造假,如果最终检测发现这批疫苗为假疫苗,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那么可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档刑罚不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只要证明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即可;但是,如果想要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甚至是判处此罪中最严厉的死刑,则必须要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后果,如此,同样存在前述证明困难的问题。
当然,不排除可以根据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提升认定该罪的刑罚档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法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论生产、销售假劣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药 事 法 苑
论生产 、 销售假劣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李 玮 宋 民宪
摘
要: 药品安 全 问题 一直是 药品亟 待 解决 的 重 大 问题 , 近 些年 类 似 于“ 毒胶 囊” 等 涉药 品安全 的 犯 罪事
p e c t s o f t h e c r i me o f p r o d uc i n g ,s e l l i n g c o un t e r f e i t d r u g s a n d t h e c r i me o f p r o du c i n g ,s e l l i n g o f i n f e r i o r dr ug s .
一
殊产品, 药 品安 全直 接关 系到 人们 的生 命健 康权 。 但 近些年 药 品安 全事 件频 频 出现 , 如“ 齐 二药 事件 ” , 齐
二 药 厂 的相关人 员 疏 于遵从 制 药企 业要 求 .在 相 关 岗位 的人 员安排 上 违反 法律 规 定 的要求 。导致 医 药 企 业犯 罪 的 出现 : 大 连金 港安 迪 狂犬 疫 苗事 件 中 , 企 业 为追求 利 益 向疫 苗 中添加 非 法物 质 。这 些事 件 的 发 生 都反 映 出现 阶段 医药 企 业 涉药 犯 罪 隐 患 较 大 , 存 在很 多不 规 范甚 至违 法 的行 为 。药 品是 直接 用 于 治 疗人 类疾 病 的 ,一旦 一些 不 法分 子利 用 药 品牟取
性
、
对 涉药 犯罪 主 观方 面予 以准确 判 断的 重要
犯 罪主 观方 面是 说 明犯 罪 主体 实施 犯罪 时 主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国食药监稽[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司法协助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
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打假工作合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假效能,促进打假合力,增强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协作,规范案件移送查处工作(一)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信息、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及时发现、侦破涉嫌犯罪案件。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思考
虚 假药 品广 告作为生 产、 销售假 药、 劣药 的共 犯处理 , 笔者 以为是 值 得商榷 的 。 第一 , 从共 同犯罪的理论 上来说 , 我国现行 《 刑法》 2 条 第 第 5
商 品或 服务 作虚假 宣传 , 节严重 的, 情 才构 成犯罪 。 就性质而 言 ,
“ 言、 代 推荐 或证 明某产 品或服 务的广 告, 言 、 代 推荐或 证明人 必 本罪是一 个情节犯 : 就产 品本 身而言 , 品是真 的, 产 主要是该广 告 须 是该 产品或 服务 的实 际使用 者, ……绝 不许欺 骗或 误导消 费 具有欺 诈性 。 生产 、 售伪 劣商品罪 的关键 因素是产 品不符 合 而 销
据, 即明星 代言 时, 其是 否履行 了审查质 检合格 证书和 药品批 文 生产者在 该食 品投 放市场之 前, 应对 该食品 的安 全问题不存 在过
假 药 、 药罪 的共犯论 处。 劣 最高法 院副 院长熊选 国说 ,对于 明星 而 “ “ 明显代 言” 行为 的主观 恶性程度 显然较 低 , 人身危 害性不大 , 既 也不 的代言行 为 , 如果 明知他人 是生产 、 售假药 、 销 劣药 , 合 《 法》 若对其 判处 重刑 , 不符合我 国刑法 主客观 相一致 的原则 , 符 刑 规定, 应作 为共犯 处理。对此 , ” 也有学者表 示 ,以前 , “ 明星代 言虚 符合罪 行相适 应原则 。也有 人认 为可 以对 《 法》 22 的虚 刑 第 2条 假 药品广 告大 多是追 求行政和 民事 责任 , 现在 要负 刑事责任 , 可 假 广告罪 作 出修改 , “ 将 明星代 言 ” 行为纳入 到虚假广 告罪之 中 。 以说对 明星代言药 品广告起 到一定的威慑 和约束 , 以使今 后的 对此 , 可 笔者有 不 同意见 。 现行 《 刑法》 22 规定 的虚假广 告罪 第 2条 代 言更谨慎 。笔者 以为, ” 明星代 言虚假药 品广告应 承担刑事责 任 是指广 告主、 广告 经营者 、 告发布者违 反国家规 定 , 广 利用广 告对 是 可行 的, 国外也有 立法例 , 加拿 大《 广告 标准准 则》 第七条规 定:
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侦查
对州
生产 、 销辽宁省沈阳市 1 0 0 8 5 4
摘要 : 药品安全 关乎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 , 不法分子制 罪 嫌疑人及其所制售 的劣质药品的情况。 售假 药、 劣药的行为不仅严重扰 乱 了我 国对药品的监管秩序 , 除此之外 , 生产 、 销售劣药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 朋友 、 及 更给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的建设 带来了极 不稳 定的因素。本文 与 之有业务往来 的厂家和个人也极 有可能了解一些与案件有 从生产 、 销售 劣药犯 罪的特点入 手 , 深入 分析 , 提 出了劣 药犯 关 的情况 , 有的甚 至知道或参 与过其制售过程 , 在侦查 中应做 罪的侦查途径及措施 。并从 事后 处置 的角度提 出了办理 该类 好这些人 的思想工作 , 获取知情人 的证人证言 , 以便于进一步 犯 罪 案件 应 注 意 的 问题 。 调整侦 查方 向, 选准突破 口, 为进 一步获取证据 、 找到生产 窝 关键词 : 生产 销 售劣药犯 罪 侦查途径 侦查措 施 点与抓获犯罪嫌疑人创造有利条件 。 ( 三) 搜查可能藏 匿劣药及犯罪证据 的相关场所 , 固定证 案件特点 据 ( 一) 涉及的药品品种多、 范 围广 , 涉案金额增大 通过对伪劣药品的鉴定 和从其进货渠道 中发 现的犯罪 线 当前 , 受利润 的驱使 , 犯罪嫌疑人生 产 、 销售劣药 的品种 索 , 结合询 问受害人 、 知情 人所 获得 的材料 , 一旦发现生产 、 销 日益增多 , 涉案药品的数量越来越大 , 价值也越来越高 。劣药 售伪劣药品的场所 、 地下窝点 、 交易场所 以及犯 罪嫌疑人的住 的品种从感 冒药 、 胃药 、 降压 药等 日常用 药到治疗心脑血管 的 所 、 办公场所 、 落脚点 , 侦查人员应立即进行搜查。在搜查 中, 急救药 品 ; 从 中草药和藏药 到营养药和预 防药 ; 从 片剂用药 、 应注意发现并 提取 、 查封各种物证 、 书证 , 如伪劣药品的成品 、 口服液 到注射剂等等 , 涉及 的品种越来越 多 , 范 隔越 来越广 。 半成 品 、 用来作案 的运输工具 、 犯罪嫌 疑人 的记事本 、 通讯 录 什么 药贵重 、 什么药紧俏 、 什么药赚 钱多 , 劣药犯罪就 出现在 和账簿 、 记账凭证等等 。从犯罪嫌疑人的记事本人手 , 可发 现 什么领域 , 甚 至连我 国闻名世界 的中药也正受到严 重侵 害。 与其联 系紧密的关 系人 , 并以此为线索 , 进一步扩大战果 。 ( 二) 犯 罪 手段 多 多样 化 , 现 代 化 ( 四) 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 扣 押 冻 结涉 案财 物 为了 以假 乱真的 目的 ,犯罪嫌疑人在假劣 药品制作 手段 对 犯罪嫌 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 , 要重点讯问劣药的生产 、 上, 采用先进技 术 、 工艺 、 设施 和设备 , 重点对 高利 润 、 高 附加 销售情 况 , 其加工 、 制作场所 , 运输 途径 、 同案人员 、 销售渠道 、 值国 内外知名品牌 的药 品进行仿制 ,使得假 冒产品在外 观和 涉案金额 、 销售范 同等方面 的情况 , 并追查其赃 款的下落 , 以 包装上几乎达到了以假乱 。 此外 , 他们还利用 中药品性的特点 便 于前期侦查 中获得 的证据相印证 , 进一步 固定证据 。 根据讯 如成分的复杂性 、质量控制 和检测 的不完全性等进行假 冒产 问情 况同步采取其他侦查措施 , 严 密追 查涉 案药品的去向 , 对 品的制作 。 目前 , 中药材 、 中药饮片检验的不合格率高达 3 0 %, 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 同时对嫌疑人账户进行 冻结 , 追缴赃款赃 不合格药 品占不合格 药品总量 的 8 7 %, 在广州清平 中药 材专 物 , 防止危害后果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 。 业 市场查 获假高丽参 达 3吨多 , 货值 3 0 0多 万元 , 在河南 商 三、 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丘夏 邑查 获假 人工牛黄 , 有 8 0 0公 斤 ; 在 中药中非法 添加 化 ( 一) 注意对涉 案药品流通领域 的控制 。 防止 受害人群进 学药品 , 提高 “ 疗效 ” 的现象也非常突出。① 步扩大 ( 三) 劣制药品制作 的集 团化和规模化趋势 此类案件极可能是涉众型案件 , 因为生产 、 销售劣药犯罪 制售 假劣 药品的犯罪嫌疑人一改过去计划性不足 、规模 线索往往是经受害人报案才发现的 ,而一旦有劣药在市面上 小、 自产 自销 的特点 , 转 为有计划 、 有 网络 、 有规模 的集 团化行 流通 , 往往是大批量 的 , 这必然会给不特定人群的健康带来 隐 动, 制假售假分子建 立了严密 的制售 计划及渠道 。 分工 明确 。 患, 因此 , 公安机关在受案之初就应及时将情况通报药 品监管 有 的制假 分子利用有 的地方急于发展地方经济 的心理 ,和政 部 门 、 新 闻宣传部 门等 , 使广 大群 众第一时 间了解真相 , 并配 府有关部 门及要员相勾结 , 利用他们提供 的“ 保护 ” , 公然公开 合其追查该部分劣药可能流通的领域 , 将涉案 药品进行 下架 , 地进 行制售假 劣药 品。 另一方面 , 制假售假分子加强了和地下 防止受害人群进一步扩大 。 黑社会组织 的勾结 , 积极 向城 乡结合 部 、 农村 渗透 , 形成更加 ( 二) 对涉案 的药 品进行检验鉴定 隐蔽 的制作 窝点 、 广泛严密的销售通 道和网络 , 跨地 区大规模 生产 、 销售 劣药罪与生产 、 销售假 药罪虽然 仅一字之差 , 制售假劣 药品。② 但其在定罪量刑方面有着不同的标 准 , 生产 、 销售劣药犯罪属 l 四) 劣质药 品销售 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结果犯 ,必须给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才可 以构成 ,而生 为了逃避 打击 , 生产 、 销售劣质药品的犯罪嫌疑人利用现 产 、 销售假药犯罪属于行 为犯 , 因此公安机关应对涉案药 品及 代交通 、 通讯 、 互联 网、 邮政等所 提供 的便 利 , 在空 间和时 间上 时进行鉴定 , 根据最 高法 、 最高检《 关于办理 生产 、 销售伪劣商 寻找监管 的“ 盲区” 或薄弱环节 , 伺机作案 。制作 和销售分离 , 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和最 高法 《 关于审 在 空间上 “ 充分 运动 ” , 在 时间上 “ 灵活机 动” , 跨县 、 市, 甚 至 理 生产 、销售伪劣商 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的规 省, 进行制作和销售。 定 ,委托省级 以上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 的药 品检 ■、 侦查方法 验机构进行鉴定 , 以确定该药 品性质 。 ( 一) 涉案药 品进行鉴定 。 获 取鉴定结论 注释 : 《 药 品管理法》 将假药与劣药 进行 了 区分 , 涉 案药品是假 ① 李刚, 韦异《 对 生产销售假劣 药品的特点分析》 【 J ] . 药还 是劣药关 系整个案件的定性及侦查方 向,公安机关在接 ( 何可 晶《 新形势下假劣 药品生产销售特 点》 , [ J ] . 海 峡药 学, 2 0 0 8年第 2 0卷第 7期 触 到涉案 药品后 , 应及 时将其送往相关部 门, 进行 鉴定 。 ( 二) 询 问受害人 、 知情 人 。 获取证人证言 参考文献 : 生产 、 销售劣药犯罪案件通 常都有直 接的受害人 , 而且往 【 1 】 何可 晶. 新形势下假劣药 品生产销售特 点[ J ] . 海峡药学 , 0 8 往涉及受 害人数众多 , 范同广。而且通常情况 下 , 大部分受 害 20 人能够提供诸如贩卖劣质药品者的体貌特征 、有关该药 品的 [ 2 】 刘培勇. 论 生产 、 销售假 冒伪 劣药品犯 罪特 点及侦查措 购买情况和服用后果 、 营业场所等线索 , 由于他们深受劣药之 施 [ J ] . 辽宁警专学报 , 2 0 0 7 害, 要求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的愿望最为强烈 , 因而为公安机 作者简 介 : 滕娜 , 1 9 7 9年 7月 。 女, 辽宁沈阳 , 讲师 。 商贸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分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其治理意见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星广告代言越来越普遍,而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所导致的纠纷也在迅速增加。
针对这一现实问题,阐释社会公众选择明星代言产品及明星广告代言失真的原因,并通过剖析现行法律规范、比较国外立法,深入分析明星在此类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进而提出治理该类纠纷的法律意见。
关键词:明星代言法律责任治理建议目前,伴随着明星代言广告的增多,随之而来是的由于广告的虚假内容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
所谓明星代言, 是指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的方式来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 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 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
由于明星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并且在公众心目中享有一定的信誉,所以,一旦发现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有时不仅对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是一种侵害,而且对消费者的人身都将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但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一部法律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进行规制,对明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所以在出现明星虚假广告的纠纷时,明星总能“合法”的逃脱法律的制裁,不承担责任,这对于信任明星的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研究,将会对立法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对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有所帮助。
一、我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状不久前,邓婕等代言三鹿奶粉导致婴儿肾结石事件,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正印证了“重大事件的发生总是和某些个人的魅力交相辉映”,联系到频频被曝光的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到刘嘉玲代言的SK-Ⅱ,再到刘蓓代言的某药品广告、傅艺伟代言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加上一怒之下状告广告代言明星,要求其与相关企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消费者。
一时之间,有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不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被炒的沸沸扬扬,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
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监管困境及完善建议
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监管困境及完善建议摘要药品关乎患者健康,也关乎到民众生活质量。
但目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仍然屡禁不止,说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落实情况不理想。
药品领域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设计缺陷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药品领域的专业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及时准确定性。
只有深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相关条款的认识,增强与药监部门、工商部门等的沟通交流,才能帮助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惩罚和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
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刑事监管作者简介:吴真超,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也与民众的生活质量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繁衍密切相连。
我国对于药品的准入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并对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但目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仍然屡禁不止,说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通过总结刑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批捕环节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药品犯罪领域某些规定及条款过于原则和概括化,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药品领域的专业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及时准确定性。
我们需要深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相关条款的认识,通过增强与药监部门、卫生部门的沟通交流,提高检察机关对于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的认知,准确适用法律,以便更好地惩罚和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物生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快速发展,药品市场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以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为例,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启示。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药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药品涉嫌假冒伪劣。
经调查,该公司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以次充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严重违反了该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以次充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该规定。
2.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2)严格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涉嫌违法的医药企业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3)加强行业自律医药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药品质量,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四、总结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重要性,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两高假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假药、劣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涉药品犯罪定性及竞合分析——石某某、刘某某销售假药案
涉药品犯罪定性及竞合分析——石某某、刘某某销售假药案【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03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书2.罪名:销售假药罪【基本案情】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石某某从网上购入无标示规格、生产单位、批号及有效期的“保密配方中药袋”,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网上宣传并送货至快点。
消费者通过网上广告添加广告中的微信咨询并下单购买。
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以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销售“保密配方中药袋”2000余包(内含小包),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保密配方中药袋“中检出格列本脲、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
经认定,涉案”保密配方中药袋“符合药品特性,但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系假药。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后否认自己在网上销售假药,直至侦查阶段中后期才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某某处扣押”保密配方中药袋“84包、深蓝色0PP0牌手机1部、红色viv0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蓝紫色OPP0牌手机1部,从消费者蒋某某处接受了小包”保密配方中药袋“1包。
【案件焦点】石某某、刘某某销售的药品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系假药,其二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
【裁判要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明知系假药,仍非法予以出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采纳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
但根据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的销售金额、数量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缓刑。
不采纳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要求判处缓刑及相应辩护人分别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
新形势下假劣药品生产销售特点
新形势下假劣药品生产销售特点
何可晶
【期刊名称】《海峡药学》
【年(卷),期】2008(20)7
【摘要】目的对当前假劣药品生产销售等发展的动向和趋势进行分析研究.方法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结果为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对这些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提供思路.
【总页数】2页(P154-155)
【作者】何可晶
【作者单位】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医院事业部,福州,35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相关文献】
1.中国草莓之乡--山东石埠镇草莓生产销售特点 [J],
2.明星代言假劣药品之刑事责任探析——以"两高"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司法解释为背景 [J], 郭玙;孙国祥
3.南非果品生产销售特点 [J], 王忠和
4.2005年西北果区苹果销售特点及生产建议 [J], 王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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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一是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
《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是依法严惩妨害药品管理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
《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
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三是依法严惩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的犯罪。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谋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
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
《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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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理性 在这 里 主要 是指 政治 性判 断 的逻辑 一
生 及 扩 大 起 到 了 促 进 作 用 。 另 一 方 面 , 立 帮 助 成 犯 还需 要帮 助者 在实 施 帮助行 为 时具 有帮 助 的故 意 。有论 者认 为 ,帮助 犯 应 具 有 双 重 故 意 , 帮 “ 即 助 犯 除 了 具 有 帮 助 他 人 从 事 特 定 犯 罪 行 为 之 帮 助 故 意 之 外 , 且 具有 帮助 他 人 实 现不 法 构 成 要件 并
一
般 而言 , 星代 言 责 任 的 问题 主 要 在 民事 明
责 任 的 范 围 内 讨 论 , 解 释 》 次 在 立 法 上 将 明 星 《 首
14 6
擎 海 20 0. 16
“ 传 行 为 ” 本 上 能 够 囊 括 明 星 代 言 的 概 念 外 宣 基
延 。
虚 假 广 告 的 情 况 愈 演 愈 烈 , 接 或 者 间 接 的 侵 害 直
五 条 作 出 了 如 下 规 定 :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他 人 生 知 产 、 售 假药 、 药 而提供 广告 等宣传 的 , 生 产 、 销 劣 以 销 售 假 药 罪 或 者 生 产 、 售 劣 药 罪 等 犯 罪 的 共 犯 销
论处。
实 际 上 ,解 释 》 并 未 直 接 规 定 明 星 代 言 假 《 中
明星代言假劣药品之刑事责任探析
以“ 两高” 关于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罪的司法解释为背景
郭
王 孙 国祥 与
内容提 要 “ 两高” 出台的关于 生产 、 售假 药、 销 劣药犯罪 的司法解释 , 明星代 言假 药、 将 劣药 的行 为纳入
刑 事 法 规 制 范 围 。基 于正 当性 和 合 理 性 两 方 面 的 考 虑 , 代 言 行 为 科 处 刑 罚 确 有 必 要 。 代 言 行 为 作 为 生产 、 对 销 售假 药 、 药犯 罪 的帮 助 犯 , 具 有 帮 助 的 故 意 与 帮 助 的行 为 , 要 以正 犯 成 立 犯 罪 为 前 提 。 实践 中应 根 据 劣 应 还 具 体 情 况 认 定代 言行 为人 的“ 明知 ” “ 及 宣传 行 为 ” 对 其 处 罚 宜 以财 产 刑 为 主 、 , 自由刑 为 辅 。
了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我 国 立 法 在 此 类 问 题 上 而
《 释 》 五 条 是 从 帮 助 犯 的 角 度 , 出 了 认 解 第 列 定 为 生 产 、 售 假 药 、 药 罪 共 犯 的 四大 类 帮 助 行 销 劣 为 。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帮 助 行 为 是 指 对 实 行 行 为 予 以
关 键 词 代 言行为 共 同犯罪 帮助犯 明知
问 题 的 提 出
代言 责任上 升 至 刑 事 责任 的高 度 , 由此 引 出 的 一
系 列 相 关 问 题 值 得 我 们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探 讨 。 例
20 0 9年 5月 下 旬 , 高 人 民 法 院 、 高 人 民 检 最 最
一
的 空 白 和 缺 失 , 得 明 星 代 言 责 任 游 荡 在 法 律 规 使
范之 外 。 社 会 大 众 对 此 反 响 较 为 激 烈 , 流 意 见 主
致 认 为应 当X /明 星 问 责 , 一 些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而
促 进 和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 共 同 犯 罪 中起 辅 助 作 用 在
察 院 发 布 了 《 于 办 理 生 产 、 售 假 药 、 药 刑 事 关 销 劣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下 简 称 以 《 释》, 解 ) 明确 了办 理 生 产 、 售 假 药 、 药 刑 事 案 销 劣
件 法 律 适 用 中 的 一 些 疑 难 问 题 。其 中 , 解 释 》 《 第
如 , 星 代 言 假 药 、 药 的 行 为 是 否 确 有 必 要 科 以 明 劣 刑 责 ? 如 若 必 要 , 基 于 何 种 理 论 支 撑 ? 明 星 代 其 言行 为 的主客 观应如 何认定 ?本 文拟 以《 释》 解 为
背 景 , 体 探 析 明 星 代 言 假 药 、 药 行 为 的 相 关 刑 具 劣 事 问题 。 法 理 分 析 : 言 行 为 的 刑 事 可 罚 性 代
由 此 看 出 “ 高 ” 司 法 解 释 对 于 明 星 明 知 是 两 的
假 药 、 药 而 代 言 的 行 为 是 否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是 持 劣 肯 定 态 度 的 , 也 就 意 味 着 我 国 首 次 将 明 星 代 言 这 的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以 司 法 解 释 的案 件 , 是 群 情 激 愤 , 众 舆 论 一 更 大
边 倒 地 要 求 法 律 予 以规 制 。 社 会 舆 论 压 力 实 则 也 是 “ 高 ” 次 出 台《 释》 代 言行 为纳人 刑 法规 两 此 解 将 制 的动 因之 一 , 是 其 政 治 性 判 断 的 主要 依 据 之 也
药 劣 药 的责 任 问 题 , 是 纳 入 《 释 》 五 条 第 四 而 解 第
项 所 列 “ 供 广 告 等 宣 传 ” 以规 制 的 。 明 星 代 言 提 予 行为是 一种 为 代 言产 品宣 传 的行 为 , 然 由于广 虽 告 质 量 、 星 形 象 与 产 品 特 征 是 否 相 配 、 期 推 广 明 后 等 各 种 因素 , 星 代 言 的 宣 传 效 果 未 必 都 能 达 到 明 厂 商 预 期 的 效 果 , 代 言 行 为 的 宣 传 目 的 和 客 观 但 的 宣 传 作 用 都 是 不 可 否 认 的 , 此 , 解 释 》 列 因 《 所
的行 为 。 生 产 、 售 假 药 、 药 罪 的 实 行 行 为 有 销 劣 两个 , 即生 产 行 为 和 销 售 行 为 。 明 星 代 言 作 为 一 种 宣 传 行 为 , 要 对 销 售 行 为 具 有 帮 助 作 用 , 客 主 在
观 上 对 生 产 、 售 假 药 、 药 犯 罪 的危 害 结 果 的 产 销 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