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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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销售假药处罚金额: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

销售假药罪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但从行政方面来看,其实也是会给予行为人行政方面的处罚。

所以严格来说,就销售假药罪其实除了可能有刑事方面的处罚外,还有行政方面的处罚。

一、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处罚。

在近几年中,我们的法律不仅规范了公民的行为,也会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益,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条例,不仅会给公民带来影响,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当大家在发现任何不法行为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案。

我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劣药指的是什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如何处罚?

我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劣药指的是什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如何处罚?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②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①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禁⽌使⽤的。

②宋取得批准⽂号⽣产的。

③变质不能药⽤的。

④被污染不能药⽤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劣药: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治区、直辖市药品规定不符合的。

②超过有效期的。

③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对⽣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对⽣产、销售假药,危害⼈民健康的个⼈或者单位直接责任⼈员,依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对⽣产、销售劣药,危害⼈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或者单位直接责任⼈员,⽐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假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劣药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成分含量不足、药品质量不稳定、药品过期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生产或制剂制作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原料药进行生产、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销售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药品进行销售、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是指行为人生产的药品未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程序,或者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劣药的认定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 的药品,未按照处方调配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
案例二
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例三
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案例分析重点
01
02
03
案件事实的认定
如何确定涉案药品是否为 假药或劣药,以及涉案药 品的来源和流向。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刑事 责任。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 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体系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药品质量的可 控性和可靠性。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 要求。
鼓励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
加大对药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药品生产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 力。
康和生命安全。
03
假药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以 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Life is to break free from the confusion, and new confusion will usher in, requiring us to continue to break fre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就是不法分子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生产销售法规而获得非法利益,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上述情况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上规定致人死亡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

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二、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的财产,单位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涉案人员。

一、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什么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犯罪构成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141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药品于临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如现在的很多医院都设有制剂室,用以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药品,有的医疗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违规生产劣质药品或超范围生产药品用于临床等。

还有个别的医疗单位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5、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假药是指未经授权或者伪造药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由于假药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国针对假药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假药的处罚标准和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各国通常将制售假药作为犯罪行为来予以规范和处罚。

处罚标准一般根据假药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区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标准作为参考:1. 制售假药罪的刑罚:- 罪名定性:制售假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多项罪名,如生产假药、销售假药等。

- 刑期:刑期一般固定在3年以上,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 罚金:罚金金额也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通常会根据非法获利金额和假药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2. 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行政罚款,罚款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与非法获利金额有关。

- 吊销执照:对于涉及假药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 惩戒性行政处罚:对于制售假药行为恶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活动的措施。

3. 治安处罚:- 行政拘留:对于故意制售假药且危害较小的个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时间根据不同法律规定通常不超过15日。

- 社会治安处罚:对于个人制售假药可能会被处以社会治安处罚,如行为敷衍、抗拒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处罚标准是一般性的参考内容,具体的处罚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

此外,随着假药问题的日益突出,一些国家还通过提高处罚标准、加强监管等手段进一步打击假药犯罪。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社会舆论也对假药行为持续关注,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也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

更重要的是,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人们对假药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依法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方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针对制售假药行为,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卖假制假法律规定(3篇)

卖假制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卖假制假的法律规定,以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对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该法第2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对制假售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该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卖假制假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退一赔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其三倍的损失。

(2)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而遭受的损失。

(3)支付鉴定费用: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因鉴定商品真伪而产生的费用。

2.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刑法学》——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假药罪

(⼀)⽣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与特征⽣产、销售假药罪,是指⽣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1.本罪客观⽅⾯表现为⽣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1)⾏为⼈⽣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B.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使⽤的;B.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产、进⼝,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C.变质的;D、被污染的;E.使⽤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号⽽未取得批准⽂号的原料药⽣产的;F.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上述假药都限于⽤于⼈体的药品与⾮药品,如果⽣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假药;刑法对⽣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为另设了规定,故⽣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只限于⼈⽤药品与⾮药品。

但这⼜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于⼈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于⼈体,但⾏为⼈将它假冒为药品⽽提供给⼈使⽤的,就是本罪中的假药。

看来,这取决于⾏为⼈的⾏为与主观意图,当⾏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体使⽤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于⼈体;当⾏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兽类使⽤的药品时,它就不是假药,也不问这种物品能否⽤于⼈体。

(2)具有⽣产、销售假药的⾏为。

⼀切制造、加⼯、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为,都是⽣产假药的⾏为。

如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成不合格药品,采集⾮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使⽤的、变质不能药⽤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产假药的⾏为。

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1、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意思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有可能存在一个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就能构成抽象的危险犯。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哪些属于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假药”作为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要物证,对于其是否属于关于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变质,药品被污染以及药品功能主治超出规定等问题,显然属于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并纳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依据鉴定有关规定进行。

法释2009 9号

法释2009 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药品管理法126条司法解释

药品管理法126条司法解释

药品管理法126条司法解释
药品管理法126条司法解释是指对药品管理法第126条中相关条款的详细解释和解读。

根据这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了解药品管理法在特定情况下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定。

首先,这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销售、制造、运输或者提供劣药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如果一个人故意销售、制造、运输或提供劣药品,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能处以罚款。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其次,这条司法解释也涉及到对于销售、制造、运输或者提供伪劣药品的民事责任。

根据解释,如果药品企业或个人销售、制造、运输或者提供伪劣药品,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其他相关损失。

此外,这条司法解释还关注到了对于非法销售药品的处罚措施。

根据解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销售药品,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使用安全合法的药品。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法126条司法解释提供了对于药品管理法126条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情况。

通过明确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该司法解释旨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并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任何涉及到药品销售、制造、运输或者提供的行为都应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药罪量刑标准2015

假药罪量刑标准2015

假药罪量刑标准2015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

2015年,我国对假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生产假药的犯罪行为,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如果生产的假药导致了严重后果,如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其次,对于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如果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将面临有期徒刑的处罚。

如果销售的假药给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总的来说,2015年修订的假药罪量刑标准更加严格,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严厉惩罚。

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药罪的量刑标准的执行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犯罪行为,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假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2015年修订的假药罪量刑标准更加严格,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严厉惩罚。

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犯罪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生产假药处罚标准

生产假药处罚标准

生产假药处罚标准
一、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假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假药行为。

三、处罚标准
(一)对擅自使用、侵占、伪变或换滥药品原料和辅料,生产劣药,或使用擅自变造、篡改药品原料、辅料,生产假药的,要求停止生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另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查处;
(二)有疑似或证实有劣品药品或假药存在,但未检测出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
关责任人要按照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对出售的劣品药品、假药扣留处理,并处以5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到达规模,情节严重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企
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销售劣药、假药的,应当归纳收缴,并严厉处罚。

四、其他规定
(一)生产假药生产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监管制度以及质量管理要求,严格控
制药品生产质量,以确保出售药品真实有效;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反假药工作机制,强化检查力度,以便及时发现假冒劣药,及时查处;
(三)消费者应当充分增强安全意识,到正规药店及时进行药品采购,注意购买的产
品的质量,严格按照药品相关使用规范使用,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摘要: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三、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加重四、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五、总结:严惩假药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正文:假药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提高公众对假药危害的认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安全。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生产者,最重可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销售者则可面临高额罚款和刑事拘留等处罚。

此外,生产、销售假药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假药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个人,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需面临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加重若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罚将相应加重。

根据刑法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假药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致人死亡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分为两类:1.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销售的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总结:严惩假药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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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六条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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