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索赔船舶油污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的若干问题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1999年1月5日加入《修正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经修订后的公约称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油污公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于2008年12月9日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目前面临着相关国际条约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诸多国内法并存的局面,法律适用不规范、不统一的状况较为突出,还存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因此海事司法实践急需对诸多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解决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问题。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三个层面:首先,船舶油污事故原则上由责任人承担,即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实行船舶油污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制度,由船舶所有人的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替代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接收海运持久性油类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按照接受油类的吨数和规定费率摊款,对因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予以补偿。
我国已于2010年3月建立了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正在国务院审核批准,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监管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考虑到我国目前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了法释〔2011〕14号《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当今世界石油工业高速发展,海上石油运输活动频繁,船舶造成的油污污染己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而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占了很大比重。
但目前我国对该损害赔偿的研究尚不充分,因此本文结合与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分析,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究。
本文总结了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然后针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赔偿的范围及限制进行了辨析,提出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法律建议。
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问题。
关键词: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责任主体一、问题的提出船舶油污损害是船舶污染损害的一种类型,也是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最直接、重要的一种污染方式。
船舶油污损害主要分为两种:排放性溢油和事故性溢油。
前者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混合物。
后者是指船舶发生事故,使得运载的大量油类货物或者是燃油溢出船舶。
其中,船舶事故,即因船舶碰撞引发的漏油”又可细分为碰撞导致一船漏油和两船(多船)皆漏油两种情况”。
①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每年由船舶流入海洋的油类总数约在100万吨-204万吨之间,其中船舶发生事故造成的溢出油类占 30%左右。
②但是,事故性溢油比排放性溢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更加严重和集中。
由此,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船舶碰撞引发的油污损害,牵涉多重法律规范,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并且,在赔偿的范围以及责任限制方面也有界定不明的情况。
实践中,也出现了1999年和2000年”闽燃供2号”案③两审的对立判决。
因此,正确分析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从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入手,对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问题进行讨论。
浅谈解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索赔的关键问题
在 国 内立 法 上 , 国 目前 没 有 关 于 船 舶 污 染 中 损 害 赔 偿 的 专 门立 法 , 及 这 方 仅 是 一 些 抽 象 涉
天 发 生 一 起 溢 油 事 故 。其 中 , 油 量 在 5 以 上 溢 0t
的溢 油事 故 6 0余 起 。20 0 3年 在 渤海 湾 发 生 的
输 和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所 造 成 的海 域 污 染 风 险 不 断 升 级 。 舶 溢 油 事 故 造 成 的环 境 污 染 十 分 严 船 重 , 仅破 坏海洋 生态 系统 , 且对水 产 、 游 、 不 而 旅 工农业 生产也造成 巨大经济损失 。
一
故 等 等 , 对 我 国 海 洋 生 态 环 境 、 态 资 源 带 来 均 生
际公 约上仅加 入 了 19 92年 民事责 任公 约 ,而作
为 与 民事 责 任 公 约 相 配 套 的基 金 公 约 却 未 加 入 ,
并 且 又 没 建 立 国 内相 应 的 赔 偿 基 金 , 因此 在 我 国
境 保 护 法 律 史 上 的里 程 碑 。 际 油 污 基 金 是一 个 国 跨 国跨 地 区 的 世 界 性 的 基 金 , 当船 东 和 保 险 公 司 所 赔 金 额 不 足赔 偿 损 失 时 ,可 提 供 额 外 的赔 偿 。 它 综 合 平 衡 了 各 国各 地 区 的船 东 、 主 及 污 染 受 货 害 人 之 间 复 杂 的 利 益 关 系 , 其 是 平衡 了船 东 与 尤 石 油 货 主 之 间 的 责 任 分 摊 问 题 。F ND 2和 之 前 U 9 的FN 7 U D 1已 经 处 理 了 全 世 界 不 同 大 小 类 型 的 15场 事 故 , 偿 金 额 累计 达 到 1. 美 元 。 基 3 赔 06亿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随 着 世 界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经 济 的 全 球 化 , 油 和 其 石 他 重 要 能 源 的 海 上 运 输 也 日 益 频 繁 。 石 油 , 促 进 世 在 界 经 济 发 展 的 同 时 , 给 海 洋 的 环 境 带 来 威 胁 。 大 量 也 油 类 产 品 因 操 作 性 或 事 故 性 的 原 因 流 失 进 海 洋 , 上 海 油 污 事 故 频 发 , 污 损 害 赔 偿 的 争 议 不 断 , 成 为 各 油 已 国 必 须 面 对 的 重 大 课 题 。 而 尤 其 对 于 我 国 而 言 , 油 石 运 输 活 动 频 繁 , 污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在 处 理 这 些 事 油 但 故 的 过 程 中 , 暴 露 出 我 国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体 系 却 的 不 完 备 和 不 健 全 。 我 国 ( 商 法 》 并 没 有 规 定 船 舶 ( 海 或 者 船 载 货 物 造 成 水 域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制 度 。 从 国 内 立 法 看 ,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适 用 主 要 是 中 华 油
( 预 防措 施 引起 的进一 步 灭 失 或损 害 。 3) 但 是 严 格 来 讲 , 《1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民 事 责 任 6 9 9年 公 约 》 对 油 污 损 害 的 规 定 是 笼 统 而 模 糊 的 , 际 上 回 实 避 了 这 一 问 题 , 不 能 明 确 表 明 公 约 对 于 纯 经 济 损 并 失 、 环 境 损 害 等 的 态 度 。 而 其 1 2年 议 定 书 在 原 定 9 9 义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 环 境 损 害 的 赔 偿 , 损 害 的 利 对 该 润 损 失 除 外 , 限 于 已 实 际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合 理 恢 应 复 措 施 的 费 用 ” 。 这 显 示 出 对 于 环 境 生 态 问 题 的 重 视 , 条 件 的 认 可 了 环 境 损 害 的 赔 偿 , 该 说 是 公 约 的 有 应 大 进 步 。 但 是 l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民 事 责 任 公 6 9 9年 约 》 及 其 1 2 议 定 书 对 污 染 损 害 所 下 定 义 采 用 的 都 9 年 9 是 概 括 的 表 达 方 法 , 污 染 损 害 的 通 常 范 围 没 有 作 出 对 列 举 , 是 将 “ 失 或 者 损 害 ” 的 含 义 交 由 各 缔 约 国 而 灭 的 国 内法 解决 , 避 了对 赔偿 范 围作 出直接 规 定 。 回 国 际 海 事 委 员 会 1 4年 通 过 了 CM I 污 损 害 指 9 9 油 南 , 指 南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中 第 二 部 分 和 第 三 部 分 该 其 规 定 了 赔 偿 范 围 问 题 。 第 二 部 分 是 经 济 损 失 。 经 济 损 失 包 括 相 继 经 济 损 失 和 纯 经 济 损 失 。 相 继 经 济 损 失 是 指 请 求 人 因 油 类 污 染 造 成 有 形 的 财 产 灭 失 或 者 损 害 而 遭 受 的 财 政 损 失 ; 经 济 损 失 是 指 请 求 人 遭 受 的 并 非 纯 由于 上 述 有 形 的 财 产 灭 失 或 者 损 害 引 起 的 财 政 损 失 。 相 继 经 济 损 失 应 当 获 得 赔 偿 , 经 济 损 失 只 有 是 油 污 纯 污 染 本 身 造 成 时 才 可 以 得 到 赔 偿 。 第 三 部 分 是 预 防 措 施 、 清 除 及 复 原 费 用 。 可 见 , CM I 污 损 害 指 南 油 对 于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范 围 作 了 直 接 、 具 体 的 规 定 , 是 但 它不 是 国 际公 约 , 法 律 上 没有 约 束力 。 在 英 国 在 审 理 油 污 案 件 的 赔 偿 范 围 时 要 根 据 普 通 法 的 原 则 处 理 , 认 1 1 法 案 和 《1 4年 法 案 否 7 年 9 7 9
船舶期租经营中的航速油耗索赔问题研究
船舶期租经营中的航速油耗索赔问题研究一、引言船舶期租经营是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船东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
在船舶期租经营中,船舶的航速和油耗是很重要的指标,直接关系到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航速和油耗索赔问题也成为了船舶期租经营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船舶期租经营中的航速和油耗索赔问题分析1. 航速索赔船舶的航速是指船舶在航行时的速度,它是评价船舶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船舶期租经营中,航速索赔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船舶的实际航速低于合同约定的航速,租船人可以向船东提出索赔。
对于船东来说,如果船舶的实际航速高于合同约定的航速,也可以向租船人提出索赔。
航速索赔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船舶的实际航速。
一般来说,船舶的实际航速可以通过航行记录、航行日志等航行数据进行测算。
由于海况、天气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船舶的实际航速会有所波动,如何合理地确定船舶的实际航速成为了航速索赔问题的难点。
三、船舶期租经营中的航速油耗索赔问题应对措施1. 工程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GPS定位系统、船舶航行数据记录仪等设备,对船舶的航速和油耗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这些设备可以精准地测量和记录船舶的航行数据,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客观的数据依据,避免航速和油耗索赔问题的异议。
2. 合同约定在船舶期租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的航速和油耗标准,并且规定如何在实际航速和油耗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时进行索赔处理。
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航速和油耗索赔问题的处理程序,可以有效降低纠纷的发生。
3. 双方协商在船舶期租经营中,船东和租船人可以在发生航速和油耗异议时,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对航行数据的比对、船舶状态的分析等方法,找出问题的原因,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航速和油耗索赔问题升级为纠纷。
四、结论航速和油耗索赔问题是船舶期租经营中一个复杂而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通过合理利用工程技术手段、合同约定和双方协商等方式,可以有效地化解航速和油耗索赔问题,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运营环境,促进船舶期租经营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论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
论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钟婧摘要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
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关键词油污损害清污费用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6-02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或发生事故时,向海洋排放或泄漏超过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各种油类产品,对海洋局部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污染行为。
在油污索赔案件中,赔偿范围的确定是整个索赔的核心部分,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明确赔偿范围关系到赔偿的顺利进行,也是目前相关国际公约统一化适用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而在船舶油污损害索赔案件中,比例最大的就是清污费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清污措施的多样化和专业化使得清污效果更加彻底,因而索赔案件中的清污费用的索赔额也越来越高。
因此,明确油污损害赔偿中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国际公约对清污费用的范围的规定《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中将“预防措施”定义为“事件发生之后,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而事件被限制在“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一事故或者由同一原因引发的一系列事故。
”由此可见溢油事件发生之后的防污措施和清污措施均符合预防的措施的定义范围。
两公约同时明确规定,污染损害还包括由此种防污清污措施所引起的进一步损害。
在《1984年责任公约》中,“事件”被重新定义为“造成污染损害或者产生即将造成严重污染危险的任一事故或同一原因引发的一系列事故。
”这就意味着预防措施的发生时间没有了限制,无论实际溢油有没有发生,任何合理的防污措施和清污措施以及由此造成的进一步损失都在赔偿范围之内。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出现漏油的,会对环境造成⼀定程度的污染,造成污染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如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那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有什么原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船舶油污造成损害的,是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适⽤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限额原则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
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什么1、污染受害⼈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在某些⽅⾯(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的举证责任。
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为,⽽且该污染损害⾏为是其指控的加害⼈实施。
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提供充分的⼈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受害⼈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及⾃⼰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的排污⾏为与⾃⼰的损失之间存在⼀定的联系,⽽⽆需证明污染环境的⾏为与⾃⼰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污染加害⼈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船舶油污论文论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船舶油污论文论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随着海洋贸易的快速发展,船舶的数量越来越多,同时也带来了油污问题。
船舶油污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非常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上不断加强了对船舶的监管和油污的防治。
但是,一旦发生了油污事故,还需要保障受到损害的环境和人民的权益。
因此,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船舶油污的影响船舶油污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首先,船舶泄漏的大量石油会使水质变差,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
其次,海洋生物的食物链会被破坏,导致生态平衡失衡。
再次,油污会直接危害海洋中的各种生物,以及鸟类和哺乳动物等。
除此之外,船舶油污还会对沿海地区的渔业、旅游业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在妥善处理船舶油污事故的过程中,赔偿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受到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人民和环境都应该获得赔偿。
具体来说,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修复费用船舶泄漏的大量石油会对海洋和岸线造成严重污染,需要进行环境修复。
环境修复费用包括清洗污染区域、采取环境修复措施、处理生态系统破坏等一系列费用。
2.生态损害赔偿船舶泄漏的大量石油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和损害,该部分赔偿应包括因生态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生态损害造成的自然资源利用收益损失。
3.经济损失赔偿船舶泄漏的大量石油会对沿海地区的渔业、旅游业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包括因经济损失造成的企业利润损失、失业人员失业补贴、勘测和调查费用等。
4.精神损失赔偿船舶油污事件可能引起当地居民和相关单位的精神压力和恐慌,应提供精神损失赔偿。
三、船舶油污的赔偿机制船舶油污的赔偿机制包括国际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保险等方面。
其中,国际公约是船舶油污赔偿的核心,包括“国际海洋石油污染损害损失协定”和“国际海峡和海峡区域防范和应对海洋污染协定”等。
此外,各国在国内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条例》等,与国际公约相辅相成,给船舶油污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船舶油污事故中强制清污费用索赔问题分析
一、前言2018年5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恒9”轮碰撞溢油事故污染损害索赔纠纷案件作出裁定①,认为恒鼎船务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分别作为肇事船东和强制油污责任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油污清除责任,但却未开展该项工作。
事故发生后,宝山海事局直接指派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敏公司)实施清污工作,构成行政强制行为中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情形。
晟敏公司接受行政委托开展油污清除防控工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肇事船东进行过磋商,亦未就油污清除事宜签订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武汉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晟敏公司要求船舶所有人和油污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属于近年来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件,从中可以窥见强制清污费用索赔面临的现实困境。
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肇事船东有责任立即组织清除污染,通常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肇事船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清污,由此产生的清污费用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另一种方式是肇事船东不能或者怠于履行清污义务,海事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强制采取清污措施。
然而,业界对于海事部门组织应急力量进行强制清污所产生费用的性质、清污单位向污染责任人提起索赔的权利等问题争议颇多,存在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本文从强制清污行为的法律属性出发,通过梳理各方的法律关系,提出强制清污费用索赔的实现路径,以期对统一理论认识和实践做法有所裨益。
二、强制清污行为的定性及各当事方的法律关系分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海事部门强制采取清污措施的权力。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1条规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船舶油污事故中强制清污费用索赔问题分析帅月新摘要:通过分析船舶油污事故中强制清污行为的属性,梳理清污行为中涉事各方的法律关系,总结强制清污费用属于民事性质债权的原因,提出强制清污费用索赔的对策建议,包括由海事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规范代履行的流程、加强对清污行为的监督、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针对强制清污费用的先行支付功能等。
应急处置行动中清防污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划分
应急处置行动中清防污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划分许光玉韩克摘要:在海难事故中,海事主管机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相关作业费用属于清防污费还是救助费,常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作业目的划分清污费用和救助费用。
该规定源自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手册》,是确定救助费用能否作为一项污染预防措施费用在油污基金中获偿的原则。
然而,理论界对上述原则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实务中也有法院将其作为区分救助法律关系和清污法律关系的标准。
从梳理该原则的起源入手,分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关键词:应急处置行动;清防污费用;救助;作业目的;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油污司法解释DOI:10.16176/ki.21-1284.2020.01.001一、引言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遭遇船货海损风险,又有污染损害或污染威胁时,海事主管机关为保护海洋环境,组织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包括救助、清污作业,相应成立救助法律关系、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有学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油污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措施的作业目的来确定是成立救助还是成立清污。
甚至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救助作业反被认定为清污作业的案例,如“达飞佛罗里达”轮碰撞溢油污染案中,救助单位根据海事局指示采取救助措施防止船舶断裂,同时避免船载燃油因船舶断裂而进一步泄漏。
然而,法院却以整个应急行动的目的系防止和消除污染为由,将所有作业认定为清防污措施,相关费用被认定为清污费,引起不小争议。
鉴于此,有必要对《油污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油污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渊源船舶搁浅、沉没、碰撞等海难事故往往伴随着船舶溢油或者构成污染威胁等情况的发生。
海事主管机关组织应急处置,采取救助措施、清防污措施,通常同时具有施救船、货、财产,防止和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和效果,形成救助法律关系和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摘要】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存在许多问题与挑战。
本文从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现状入手,分析其必要性及构想的具体内容。
在建议的实施路径中,提出应该加强立法力度,明确责任主体,并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
总结回顾当前形势,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希望能够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船舶油污,赔偿法律制度,我国,现状,问题,挑战,必要性,具体内容,实施路径,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海洋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船舶数量的增加,油污事故频发,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我国目前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问题,无法有效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构建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符合国情的赔偿标准、健全赔偿程序、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能有效提高赔偿效率和赔偿金额,同时也能促进企业自律、增强法律约束力,减少船舶油污损害事件的发生。
本文将以构建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为中心,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2 研究意义船舶油污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船舶拥有国之一,面临着日益加重的船舶油污问题。
建立健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到污染影响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沿海居民的权益。
通过规范赔偿程序和标准,可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健全的赔偿法律制度可以促进船舶企业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减少船舶油污事件的发生频率。
谈索赔船舶油污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的若干问题
谈索赔船舶油污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的若干问题朱羿峄【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7(000)008【总页数】2页(P30-31)【作者】朱羿峄【作者单位】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海事主管机关常常强制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清除船舶油污。
但在船舶油污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海事主管机关或其指派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却难以获得应急处置费用的赔偿。
本文分析了评估应急处置费用的困难之处,并引用评估应急处置费用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应急处置费用的证明要点,最后对如何准备应急处置费用的索赔材料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肇事船舶所有人应承担清除船舶油污,并向船舶油污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肇事船东无力清除或不采取清除措施的情况下,海事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清污措施,指派应急处置单位清除船舶油污,随后,海事主管部门或者应急处置单位可以向肇事船东索赔应急处置费用。
在船东自行清污的情况下,肇事船东与清污单位一般在清污行动开展前已达成协议,对清污措施及费用做出规定,事后若有纠纷,一般按照协议解决。
在海事主管部门强制清污的情况下,由于海事主管部门与肇事船东对船舶油污损害规模,应急处置措施的合理性分歧较大,导致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肇事船东与海事主管部门或受海事主管部门指派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往往对应急处置费用的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
(一)难以客观评估应急处置措施合理性首先,船舶油污事故具有突发性。
事故发生后,海事主管机关和应急处置单位难以第一时间全面完整地掌握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的全部信息,只能凭借已经获取的信息布置应急处置行动,导致事故初期采取的措施可能与事故实际造成的损害和规模不相称。
其次,应急处置措施一般由海事主管机关或实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人员凭经验做出,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相对合理性的评估。
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索赔
应急反应中产生的可索赔项目
(1)岸线和海上清除作业费用
• 岸线和海上清除作业被视为“防御措施”, 这种措施用于保护敏感资源、回收海面溢油、 清理岸线和沿岸设施所采取的合理措施,目的 是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失。
• 如果因防止或减少污染措施带来的损失或损 害,如采取清除措施对公路、码头和堤岸带来 的损坏,由此发生的必要的修复费用也同样可 以索赔。
当然,对因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采取措施的索赔,将依
清除作业的索赔的项目
• 包括人工费
• 设备租赁费、材料费或购置费
• 作业过程中,清除设备的清洗费、维修 费以及易耗品的更换费。
(2)回收材料的处理, 费用
在清除作业中产生的大量回收油和含油杂物,其 运输、处置回收材料的合理费用
(3)研究费用
• 研究费只有当其是针对特种溢油研究而发生
费用。 “污染损害”的这一定义使受害方可获得合理恢 复环境措施的补偿
两个国际公约的几个问题
l 5. 两个国际公约的赔偿都强调了“合理性”, 指采取的清除和预防措施:
——基于事件技术上的认可 ——寻求加快清除溢油的过程 ——非公共关系的理由所致
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 我国关于船舶溢油污染赔偿还没有专门 的法律
总计
20353806
1076032
(104000000英镑) (6000000英镑)
• 溢油评估
• 1 溢油污染评估的目的 • 对溢油污染可能造成的环境资源变化和对人类
健康和福利的可能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并提 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为溢油应急反应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 溢油索赔提供科学依据 2 污染评估内容 • 溢油规模评估(P181表14-1、P183表14-3 ) • 溢油污染范围评估 • 溢油污染程度
油污事故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船舶防污染经济研讨会中国航海学会船舶防污染专业委员会“1114”重大油污事故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林奎杨建立广东海事局摘要:概述了“11t4”重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起因、海事部门所采取的应急反应措施以及事后清污费用索赔调解丁作的过程,分析并指出了本次事故处理中所反映出来的一系列苇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船舶防污染处理对镛Xx^“1114”重大油污事故是历年来发生在珠江口水域动用专业防污力量最多、处理最为成功的船舶溢油污染事故。
海事部门组织指挥了历时6天的溢油清除行动,使事故对珠江口水域的污染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清污费用赔偿调解工作长达1年多时间,在这漫长艰难的调解过程中,笔者作为赔偿调解的主要负责人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1、事故起因、应急反应措施及赔偿调解概况1.1事故起因2000年11月14日0210时,在广州港31#浮附近水域(虎门大桥上游约1公里处),挪威籍散装化学品船“宝塞斯”轮(总长:183.10米,总吨:23206吨)在出口途中与肇庆籍出口油船“德航298”(总长:33.2米,总吨:151吨)发生碰撞。
“德航298”沉没,该船装载230立方米重油溢出,溢油主要分布在珠江13内伶仃岛正北方、矾石水道和马洲至马湾之间,事故水域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
1.2应急反应措施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立即对沉船溢油事故做出快速反应,进行了初步评估,并采取了如下应急措施:(1)成立搜救和溢油应急领导小组,加强溢油应急反应的指挥协调。
广东海事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成立了以汪湘涛局长为组长的搜救和溢油应急领导小组。
由汪湘涛局长在局总值班室指挥协调,莫奇、李叔保两位副局长带领通航、防污处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搜救并发布航行警告,同时在沉船位置进行警戒,指挥过往船舶避让,使珠江口航道保持畅通。
(2)及时通报有关方面,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减少油污损失。
在14日1000时广东海事局向省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请求做好珠江两岸防止溢油污染的紧急请示》,请省府通知沿岸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做好防污、清污准备工作。
谈索赔船舶油污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的若干问题
谈索赔船舶油污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的若干问题
朱羿峄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7(000)008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朱羿峄
【作者单位】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桑吉\"轮燃爆事故谈船舶近远海\r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J], 胡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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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碰撞溢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以“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碰撞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纠纷案的再审为例 [J], 张春昌;帅月新
4.船舶油污事故中强制清污费用请求权基础之证成
——以"中恒9"轮溢油事故为视角 [J], 王婷婷;叶舟
5.谈船舶修理中油污染事故的防范 [J], 包建新;左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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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之研究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之研究摘要:本文从我国船舶油污现状入手,分析^p 我国在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国际上通行的三种油污损害赔偿模式的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构思,即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提高船舶溢油时应急反应能力等解决措施,以期能够对我国构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p :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油污基金;应急反应机制一、引言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已于2021年1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开始从司法层面将海事损害赔偿问题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内容,进行有力尝试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处理中存在的不足(一)现状分析^p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数据显示,20__7年我国沿海进出港船舶除客船外,共2181907艘次,其中油船占8.63,非油轮占91.37,在进出港的非油轮船舶中,1000总吨以上船舶占进出港船舶总艘次的33.17,占总载重吨的86.00。
随着船舶大型化,一艘大型散货船和集装箱船所载燃油可达到数千吨,有可能导致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
由于大型船舶携带的重燃料油比其他油种对环境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不可估量,而相应的赔偿机制也尚不完善。
(二)不足之处1、相关立法不健全当前,已有许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我国加入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73/19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69/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1992年油污基金公约》(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20__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浅谈解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索赔的关键问题
浅谈解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索赔的关键问题
郑克芳;杨晓飞
【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
【年(卷),期】2008(25)6
【摘要】近年来,我国船舶溢油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文章通过对国内油污染损害赔偿现状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两个关键问题:建立法律认可的船舶溢油鉴定评估体系:完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总页数】5页(P50-54)
【作者】郑克芳;杨晓飞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海洋溢油鉴别于损害评估技术重点实验室,青岛,266033;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青岛,266033;国家海洋局海洋溢油鉴别于损害评估技术重点实验室,青岛,266033;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青岛,266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浅谈施工索赔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J], 谢书茵
2.浅谈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 [J], 许民慧
3.浅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索赔权主体 [J],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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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分歧较大 , 导 致 应 急处 置 行 动 结 束 后 , 肇 事船 东 与海 事主 管部 门或 受海事 主管 部 门指 派 参 与应 急处 置 的 单 位往 往 对应 急处 置费 用的赔 偿 金额 难 以达 成一 致。
时, 索赔 证据 材 料 因缺 乏真实 性 、 完整 性 、 关联 性、 有 效
取 的信息 布置 应 急 处 置行 动 , 导 致事 故 初 期 采取 的措 施
公 约 明确 应 急处 置措 施应 满 足同 时以下三个条 件 :
3 0
( 1 ) 应 在溢 油事 故发 生 后产生 :
赔 手册 中规 定 的原则 , 即 “ 技 术合 理 性 的判断应 当依 据
( 2) 具有 预 防或减 轻 油 污损害 的 目的 ;
( 三 ) 应 急 处置 费用 的证 据材料 匮 乏 在 实践 中, 一 些应 急处 置单位 由于缺 乏证据 意 识 , 没 有 完 整详 细 地记 录 应 急 处置 行 动 , 无 法 提供 与应 急处 置
在 船 东 自行 清 污 的情 况下 , 肇 事 船 东与 清 污 单位 一 般在 涪 污 行 动 开展 前 已达 成协 议 , 对 清 污 措 施 及 费用做
( 3) 具有合 理性 。
决 定 采 取 措 施 时 可 利用 的事 实 。不 过 , 作 为现 场 操作 的 管 理 人 员应 根 据 作 业 进 展 情 况 和 技 术 建 议不 断地 对其
所 作 出的决定 进 行重 新审视 。”
( 二 )国际油 污基 金 《索赔 手册 》的 规定
出规定 , 事后 若有纠 纷 , 一 般按 照协 议解 决 。
在 海 事 主 管部 门强 制清 污 的情 况下 ,由于 海 事主 管
部 门与 肇 事船 东 对船 舶油 污 损害 规模 , 应 急 处 置措 施 的
费 用 有关 的所 有原 始 凭证 , 导 致事 后 索赔 应 急 处置 费 用
评估 应急 处置费 用的困难 之处 , 并 引用评估 应急 处置费 用
后, 达 到 何 种 状 态 才能 宣 布 应 急 处置 行 动 结 束 , 也是 ~
个见仁 见智 的问题 , 没有 明确 的技术 标; 隹。 ( 二 ) 难 以客观评 估应 急 处置 费用 合理 性
的相关 规 定 , 总结 了应 急处置 费用 的证 明要点 , 最 后对 如
何 准备应 急处置 费用的索赔材 料提 出了相关 的建议 。
一
、
问题 的提 出
首先, 应 急 处 置费 用与 油 污事 故 规 模缺 乏关 联 性 。 每 起 船 舶油 污 事故 都 有其 特 殊 性 , 溢 油量 相 同 的船 舶 油 污 事 故 由于 遭 受船 舶 油 污 影 响的 区域 、 事 故 发 生及 随 后
三 、关 于 应 急 处 置 费 用评 估 的规 定
( 一 ) 《1 9 9 2 年 国 际 油 污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的
规 定
事主 管 机 关和 应 急处 置单位 难 以 第一 时间 全面 完整 地 掌 握 制订 应 急 处 置 方案 所 需 的全 部信 息 , 只能 凭借 已经 获
索赔 应 急处 置费用 。
以通 过船 舶油 污 事故 的规模 计 算应 急 处 置费 用 。其 次, 应 急 处 置 费 用的 计 算 标 准 不 一 。由于 市 场 报 价不 一 , 导 致 应 急处 置单位 和 肇 事船 东对 应适 用 的应 急 处置 费用 的 计 算标 准 存在 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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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朱羿 峄
近年 来 , 船 舶 油污 事故 发生 后 , 海 事主 管机 关常常 强 制 采取 应 急 处 置行 动清 除船 舶 ; E b 污。但在 船 舶 油污 应 急
处 置行 动 结 束 后 , 海 事主 管机 关 或其 指 派 参 加应 急 处 置 行 动的单位却 难 以获 得应 急处置 费用的赔偿 。本文 分析 了
可能 与 事故 实 际造 成 的损 害和 规 模 不 相 称 。其 次 , 应 急 处 置措 施一 般 由海 事主 管机 关 或 实际 参与 应 急处 置工作 的 指 挥 人 员凭 经 验 做 出, 缺 乏 统 一 的技 术 标 准 , 只 能根 据 实际 情 况对 应 急 处置 措施 进 行相 对 合理 性 的评 估 。最
的天气 水 文状 况 、 溢 油部 位 、 采 取措 施 , 甚至 肇事 船 东报
船 舶 油 污事 故 发 生 后 ,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肇事 船 舶 所 有人 应 承担 清 除船 舶油 污 , 并 向船 舶 油 污 受 害 人赔 偿 损 失 的责 任 。在 肇 事船 东 无力 清 除或 不采 取 清
除 措 施 的情 况下 , 海 事主 管 部 门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告 海 事 主管 部 门 的时 间和 内容 的不 同 , 采 取 的 应 急处 置
措 施 可能 不尽 相 同 , 应 急 处 置 费 用也 会 有较 大 差 异 , 难
采 取 强制 清 污措 施 , 指 派应 急 处 置单位 清 除船 舶 油污 , 随后, 海 事 主 管部 门或者 应 急 处置 单位 可 以向肇 事 船 东
性, 受到肇 评估 存 在上 述 困难 , 但 国 际公 约和 我 国 司法解 释 对应 急 处置 费 用的评 估 也有原 则 性 的
规定, 为我们 提供 了解 决问题 的途 径 。
二 、 对 应 急 处 置 费 用 评 估 的分 析
( 一 )难 以客 观评 估应 急 处置措 施 合理 性 首先, 船 舶 油 污 事 故 具 有 突 发 性 。事故 发 生 后 , 海
要 想获 得 国 际 油 污基 金 的赔 偿 ,索赔 人应 证 明其 索 赔 的应急 处置 费用满 足 以下条 件 . ( 1 ) 必须是 实 际上 已经 发 生的 : ( 2) 必须与视 为合 理 和正 当的措 施有 关 : ( 3) 必须与溢油所 造成 的污染存 在合 理 的紧密联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