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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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发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5 证券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20-045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12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公司9楼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局,董事局主席李光宁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局主席提议并经董事局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郭凌勇副主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3人,董事李光宁、汤建军、刘亚非、刘克、谢伟、俞卫国,独立董事陈世敏、江华、谭劲松、张利国、张学兵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葵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3、董事局秘书侯贵明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2、议案名称:关于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三、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卫、吴肇棕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002030达安基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7

002030达安基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7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0]第0565号致: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安基因”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达安基因董事会根据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达安基因董事会于2020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 )披露了《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一楼讲学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主持。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华发股份2020年三季度经营成果报告

华发股份2020年三季度经营成果报告

100.00 540,114.3
100.00
247,792.13 42,803.62 19,377.03 19,788.24 4,711.3 0
74.08 354,888.94
12.80 29,824.26
5.79 34,104.43
5.92 26,400.73
1.41 5,386.27
-
0
78.76 448,046.31
三、盈利能力分析 1、盈利能力基本情况
华发股份2020年三季度的营业利润率为8.14%,总资产报酬率为 0.66%,净资产收益率为2.93%,成本费用利润率为8.79%。企业实际投入 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28,086,425.38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
项目名称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 营业外利润
实现利润增减变化表(万元)
2018年三季度
2019年三季度
数值 增长率(%) 数值 增长率(%)
2020年三季度 数值 增长率(%)
370,731.25 36,236.31 36,766.25 813.2 -529.94
521,357.06
- 73,937.87 - 73,191.41 - 11,611.92 - 746.46
100.00 589,568.59
100.00
247,792.13 42,803.62 19,377.03 19,788.24 4,711.3 0
66.84 354,888.94
11.55 29,824.26
5.23 34,104.43
5.34 26,400.73
1.27 5,386.27
-
0
68.07 448,046.31

000530冰山冷热: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书

000530冰山冷热: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书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O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辽华律股见字[2020]004号致: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冰山冷热科技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了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系统、时间和操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资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发股份:2020年一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华发股份:2020年一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20-032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一季度经营情况简报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要求,公司现将2020年一季度房地产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一、销售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金额152.48亿元,合同销售面积58.02万平方米。

二、新增土地项目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新增土地项目如下:1、金湾航空新城R11、R12地块:珠海市金湾区金河东路南侧、金辉路西侧。

土地出让面积为94,184.0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绿地、商业、道路,容积率2.4。

公司拥有该项目50%权益。

2、绍兴镜湖新区湖东1号地:东至观塘西路、地限线,南至群贤中路,西至兴中路、问贤路,北至建贤路、观塘西路。

土地出让面积为191,26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容积率 2.64-2.88。

公司拥有该项目100%权益。

3、绍兴镜湖新区湖东2号地:东至观塘西路、兴中路,南至建贤路、观塘西路,西至问贤路,北至育贤路。

土地出让面积为199,32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容积率2.75-2.88。

公司拥有该项目100%权益。

4、绍兴镜湖新区湖东3号地:东至问贤路,南至群贤中路,西至地限线,北至观塘西路。

土地出让面积为22,37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容积率3.5-3.8。

公司拥有该项目100%权益。

5、旅顺口区湾山置业项目:大连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旅顺南路西侧,塔河湾项目西南侧,土地出让面积为100,51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住宅,容积率1.1。

公司拥有该项目54.48%权益。

三、房地产开发情况2020年1-3月,公司新开工156.24万平方米,竣工25.24万平方米;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在建面积1,498.04万平方米。

华发股份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发股份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20-061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8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9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局十四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一、以十四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并同意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十四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局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局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政策和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的资格。

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十四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债券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

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江莉梅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江莉梅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妍瑜江莉梅【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珠海华发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华福商贸公司出具的声明书及华福商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中声明书载明:华福商贸公司注册的第14412346号(即本案引证商标一)、第14413823号(即本案引证商标二)商标与珠海华发公司注册和使用的第28716652号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发生混淆,华福商贸公司同意珠海华发公司的上述商标与本公司附件所列商标(附件里包括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同存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上述事实有珠海华发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该事实有相关文件在案佐证。

海航基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航基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6月11日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参加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华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ST华映公告编号:2020-095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31日(星期一)14:5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9∶15 - 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星期一)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0人,代表股份数563,440,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90人,代表股份数563,440,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9人,代表股份数183,573,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67%。

荣盛发展: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荣盛发展: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公告编号:临2020-060号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6月5日下午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股份2,576,596,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57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2,445,622,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2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130,974,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22%。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135,023,7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因公出差,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购房尾款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76,589,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17,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00325华发股份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600325华发股份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0325 公司简称:华发股份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一、重要提示1.1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局会议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光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俞卫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新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2.1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三、重要事项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1、设立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丰富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以拥有的租赁住房作为底层资产,聘请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华发股份租赁住房二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生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总融资额不超过50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2、华发集团为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产品提供担保及公司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经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7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发集团为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产品提供担保及公司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0-09-22 曲江文旅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09-22 曲江文旅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0]C0141号致: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贵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2020年9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0-09-30 华发股份 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2020-09-30 华发股份 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20-07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华发集团为综合性企业集团,业务覆盖城市运营、房地产开发(以华发股份为主体)、金融产业、产业投资、商贸服务、现代服务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产业链及资源,且在珠海区域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和品牌优势,能够与公司主业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

因此在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水平的前提下,经审慎研究考察对比后,公司选择向华发集团采购物资、商品等,并向其提供相关劳务服务等。

随着公司建筑施工、装修装饰等业务的发展,未来公司通过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向华发集团提供相关劳务、服务的规模将逐步增加,采购所需原材料和商品的规模亦随之增加。

因此,公司拟对2020年度与华发集团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本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七次会议,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光宁、郭凌勇、谢伟、许继莉对上述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因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具体情况单位:元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1、名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0363258N3、法定代表人:李光宁4、成立日期:1986年05月14日5、注册资本:人民币111,978.97万元6、住所:珠海市拱北联安路9号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屋出租,轻工业品、黑金属等商品的出口和轻工业品、仪器仪表等商品的进口(具体按粤经贸进字[1993]254号文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按海关批准项目),转口贸易(按粤经贸进字[1993]256号文经营);建筑材料,五金,工艺美术品,服装,纺织品的批发、零售;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

300235方直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00235方直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35 证券简称:方直科技公告编号:2021-022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元忠先生;3、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栋9楼方直科技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096,44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67,831,090 股的41.17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252,9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67,831,090 股的28.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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