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女制造跨国拐卖妇女案 获徒刑13年
全国最残忍的人贩子
全国最残忍的人贩子中国十大人贩子抓到了吗中国十大人贩子01陈莲香中国头号人贩子有期徒刑10年零1个月陈莲香,1950年7月17日出生,福建人福州市平潭县人。
从2009年起,2年时间内将46个3岁以下的儿童从外埠拐骗到福建高价卖出。
因拐卖人数众多,2010年9月27日被A级通缉,10月份被抓捕,2011年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1个月,处以罚金三千元。
2016年9月29日获得假释,出狱。
02喻立香“6·10”全国特大贩婴案主犯死刑喻立香,1968年4月5日出生,云南省师宗县人。
十几岁时被人从云南拐卖到河北涉县。
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4年多的时间里,以喻立香为首的贩婴团伙依托铁路运输线,往返云南、河北两地先后贩卖婴儿49人,其中,喻立香拐卖儿童33名(其中造成1名儿童死亡)。
被判处死刑。
03彭洪菊重庆“8·17”特大拐卖人口案的主犯死刑彭洪菊,重庆人,从1986年2月至1992年8月,彭洪菊犯罪团伙先后拐卖了85名妇女儿童,其中有十个孩子在被拐的过程中丧生。
1992年开始逃亡,后来被拐卖改名为黄世英,被折磨12年,2004年2月1日被捕,依法被判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
04蓝树山“5·19”特大系列拐卖儿童案主犯死刑兰树山是广西宾阳人。
1988年至2008年间,兰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将33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在宾阳县、巴马县、钦州市、萍乡市、贵港市、河池市等12个县贩卖。
兰某山团伙拐卖儿童数量多,作案时间跨度大,成为建国以来破获的最大拐卖儿童案件之一。
2015年,兰某山被执行死刑。
05马守庆死刑马守庆,2006年至2008年,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
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且均是婴儿,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
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06孙同山无期徒刑孙同山,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孙同山以贩卖为目的,介绍、贩卖儿童7名,强行抢夺并贩卖(从亲生父母处强行抢夺婴儿1名,其余6名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夺)。
拐卖妇女真实案例
拐卖妇女真实案例在当今社会,拐卖妇女的案例依然屡见不鲜,这些案例不仅令人震惊,更让人对人性的黑暗面感到深深忧虑。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拐卖妇女的真实案例,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警惕。
案例一,某省某市一名年仅17岁的女孩小芳,因家庭贫困,被一名自称是招工的男子骗至城市,然后被卖给一家娱乐场所当陪酒女。
在那里,小芳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虐待,长时间无法逃脱。
案例二,某县一名30岁的女子小丽,因家庭困难,被一名陌生男子以高薪工作为诱饵骗至外地。
结果,小丽被卖到一家非法娱乐场所,被迫卖淫。
她在那里饱受折磨,无法逃脱。
案例三,某市一名22岁的姑娘小美,因家庭贫困,被一名陌生男子以包装工作为名骗至外地。
后来,小美被卖到一家非法娱乐场所,被迫沦为陪酒女。
她在那里遭受了无尽的折磨和煎熬。
这些案例中的女孩们,都是因家庭贫困、缺乏安全意识,被不法分子以各种诱饵骗至外地,然后被拐卖到娱乐场所,沦为陪酒女或卖淫妇女,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虐待。
这些案例的发生,不仅让人感到心痛,更让人对拐卖妇女的现象深感忧虑和愤慨。
为了防范和遏制拐卖妇女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让他们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其次,要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让他们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最后,要加强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帮助那些家庭困难的妇女和未成年人,让她们不再成为拐卖分子的目标。
总之,拐卖妇女的现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遏制和消除拐卖妇女的现象,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
万长花拐卖儿童真实案例
万长花拐卖儿童真实案例
万长花拐卖儿童真实案例
万长花,男,黑龙江人,因拐卖儿童被判刑15年。
万长花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他通过冒充慈善团体工作人员等方式,深入贫困地区寻找单亲家庭或者生育不顺的家庭,向这些家庭提供各种帮助,然后以借故带走其孩子,并在其他地方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案件曝光后,万长花被依法逮捕,警方调查发现,万长花在犯罪过程中已经拐卖了数名儿童,并获得了数十万元的非法利益。
而这些孩子则被出售到全国各地,他们中的大部分都被迫成为了流浪儿童或者被卖到不良人口贩子手中,生活极为艰难。
万长花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稳定。
在法庭上,他虽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认罪,但却对受害家庭和社会公众带来的伤害毫不在意。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万长花15年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起案件揭示了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拐卖儿童。
尽管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遏制这一现象,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贫困家庭和缺乏监管的薄弱环节,不断进行拐卖儿童的行为。
对于这些罪犯,
法律必须予以严惩,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让他们能够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成长。
此外,这起案件还提醒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家长和孩子的监护人,要加强对儿童的关注和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不随意走向陌生环境或地方。
同时,如果发现周围有类似的案件或者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保障儿童的安全。
总之,万长花拐卖儿童的案例,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罪行,对于他的行为应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罚。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加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教育,共同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
【大案侦破纪实】跨国打拐
跨国打拐2010年5月12日,叙永县公安局一起4名妇女被拐骗到非洲刚果卖淫引起了县、市、省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公安部牵头成立了由四川、广西、福建组成的全国首支出国打拐工作组,并列为2010年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11月17日,出国打拐工作组9名成员从北京出发,远赴36000多公里的非洲刚果首都金沙萨,在驻刚果(金)使馆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下,打拐工作组民警克服了语言不通、水土不服、蚊虫叮咬等诸多困难,成功解救15名被拐骗妇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
12月20日下午,报案的丁勇夫妻听说李芳芳等3名犯罪嫌疑人从非洲刚果押解回泸州后,专程从叙永县赶到泸州市公安局,将一面“人民警察为人民,跨国解救显真情”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以表感激之情!诱惑:到国外“掏金”挣大钱2010年3月中旬,泸州市叙永县落卜镇34岁李芳芳从国外打工返回叙永县落卜镇后,就大兴土木,建了一栋别墅,这在川南偏远的山村里引起了不小轰动。
随后,李芳芳又在叙永县城购买了一套豪华商品房,人们都说李芳芳在国外打工挣了大钱,当了老板,令周围乡邻乡亲羡慕不已,都盼望着有机会能托关系出国挣大钱。
1996年就南下深圳打工,2009年被公司裁员下岗回家的丁莉,想到自己离婚后独自一个带孩子,如果不趁自己30来岁还不算老的年龄出国多挣点钱,将来就没有办法供孩子读书,于是就忙通过李芳芳的亲戚李菲菲找到李芳芳打听到国外赚钱的门路。
“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是去法国打工,那里的工资比我们这里高得多。
我在法国一家超市打工,干点零碎活,每月差不多挣2万元人民币!”李芳芳轻描淡写的几句话,勾起了丁莉无尽的好奇心。
一听说法国的钱比我们这里好挣,而且轻轻松松就能挣2万人民币,丁莉赶忙请求李芳芳带她一起去国外打工。
李芳芳满口答应,还对丁莉说:“你到了那里,如果运气好的话,一个月还能找到六七万元,如果要做一般的服务员,最少也有一二千美金一个月,比你在家头边打工强得多。
”丁莉还是有些不放心问道:“我过去,语言不通咋办呢?”“没关系,那边中国人多,好多卖装饰材料的啊,还有做生意的好多都是中国人。
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01卓某某、冯某拐卖儿童案关键词利用网络“收养”名义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往往通过“收养”儿童名义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案件侦办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强化证据材料收集,有效甄别违法犯罪,确保依法精准打击。
本案中,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打算出卖亲生婴儿的夫妇,谎称自己领养并将婴儿接走,同时以出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络有领养需求的“收养方”,通过非法方法将婴儿交给买主“收养”以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卓某某采用此种方式先后贩卖4名婴儿。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对本案准确定罪处刑,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先后与李某、黄某甲、范某某、黄某乙联系,谎称本人领养或介绍他人领养婴儿,取得婴儿父母的信任。
同时,通过互联网和打算领养婴儿的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鲁某商定领养事宜,之后从“送养方”处接走婴儿交给“领养方”以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卓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某贩卖4名婴儿,其中卓某某邀约冯某帮其接送1名婴儿。
卓某某非法获利141000元,冯某非法获利5000元。
卓某某、冯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被拐卖儿童均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卓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冯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卓某某违法所得141000元、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卓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1
【摘要】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
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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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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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2011年03月24日案例一邵长胜拐卖妇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垟亭边的农田。
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170元,随即卢阿龙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长胜也对刘进行了猥亵。
尔后,邵长胜、卢阿龙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
次日凌晨,邵长胜再次猥亵了刘某某。
同月30日,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另案处理),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
后刘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另案处理)带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温州市黄龙宾馆,后伙同卢阿龙、“长毛”(另案处理)以到楠溪江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树林里,邵长胜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1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卢阿龙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
同日晚,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
后李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女婿金北平(另案处理)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洪鹏飞(另案处理)为牟利,将洪鹏飞的女友(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
邵长胜、江仁剑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并借口洪鹏飞欠债迫使其同意去卖淫还债,后将其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
拐卖儿童案新闻访谈稿
拐卖儿童案新闻访谈稿中国第一人贩子陈莲香陈莲香出生于1950年7月17日,福建人,自2009年起头,在两年时间至少46个三岁以下的孩童从外埠诱拐至福建,然后高价卖出,拐卖,由于拐卖的人数之多,影响之恶劣,陈莲香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犯,对其举办全网通缉。
自通缉令发布后福建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10月18日,获悉陈莲香出现在广西防城港上思县,即赶赴广西实施抓捕;10月20日,与广西防城港市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在钦崇高速公路第五标段一隧洞出口处将陈莲香抓获,陈莲香虽然不像贾文革那样疯狂杀人,但是她犯下的罪行是人们永远都无法原谅的。
尤其是那些失去过孩子的家庭,想必对陈莲香是有所领会的,作为十恶不赦的人估客,不知几多人对陈莲香恨入骨髓。
陈莲香在两年龄件拐卖了46名儿童,罪孽之重被警方定为a级通缉犯,好在陈莲香已被抓获,否则还会有更多的孩子遭其毒手。
但是被抓后的陈莲香似乎根本就没有一点忏悔的迹象,还认为自己没做错,只是为了钱,甚至将孩子丢进河中溺死。
二、丝毫没有忏悔认为自己是对的2010年10月,陈莲香潜入广西,企图再诱拐孩童,被当地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抓获后,警方对其审问。
问:为什么要拐孩子?陈莲香:钱来得快又比较简单。
问:你知不知道这是犯罪?陈莲香:不就是一个小孩吗?他们可以再生呗!问:你拐的小孩都到哪儿去了?陈莲香:全国各地都有,有专门的人卖的,我就负责拐。
上面人不允许我知道孩子下落,说是怕警察查到他们。
问:你都是怎么拐小孩的?陈莲香:哄得听的就骗,太机灵的就抢,不听话的就打晕带走,大人不留神就下手了。
问:那些孩子的下场你想过吗?陈莲香:我也不知道是卖到哪里,我只是负责拐的。
城市农村指不定的,我也不知道,哪有要的就卖哪里去。
不过一些职业乞丐收的比较多,给的钱也比较多。
问:拐卖过程中是否曾杀害儿童?陈莲香:(沉默了一会,点头)那娃哭声太大,差点把人招来,和我一伙的怕事,就把娃丢河里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3月8日)案例一: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基本案情】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友祥等人经被告人熊金义介绍,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6.26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张俊为妻,熊金义分得“介绍费”1万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马友祥经熊金义介绍,伙同刘美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崇某某、麻某某、黄某某,以5.6万元至7.6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管军、王鹏、吴新蕾为妻。
熊金义于2011年至2012年另参与介绍拐卖越南籍妇女3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友祥、熊金义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被拐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在共同犯罪中,马友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熊金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马友祥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熊金义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交往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从事拐卖外籍妇女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本案被告人马友祥伙同被告人熊金义,将多名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我国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各国在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坚决从严惩治一切拐卖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施美丽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施美丽与被害人张惠昌系夫妻关系。
张惠昌经常无故打骂施美丽,施美丽2012年即曾为此报警。
拐卖妇女真实案例
拐卖妇女真实案例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益,也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拐卖妇女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并警惕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起案例发生在一个偏远的山区村庄。
一名年轻的妇女被一伙人以找工作为由拐骗到了城市。
一开始,妇女对于离开家乡来到陌生的城市充满了期待,她憧憬着能够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好工作,改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然而,当她到达目的地后,却发现自己被卖给了一个妓院。
在那里,她被迫卖淫,遭受着各种身体和心理上的折磨。
她的一切自由都被剥夺,成为了另一个人的工具和商品。
这名妇女的遭遇并不是个案。
据统计,全球范围内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妇女被拐卖到国内外从事性交易、强迫劳动等非法活动。
这些妇女大多来自贫困地区,由于缺乏知识和信息,容易被人利用和欺骗。
一些不法分子以虚假的承诺和诱惑,将这些妇女骗到城市或国外,然后剥夺她们的人身自由,强迫她们从事非法活动。
拐卖妇女不仅仅是一种犯罪行为,更是对妇女权益的严重侵犯。
这种行为剥夺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摧毁了她们的尊严和自尊,给她们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折磨。
同时,拐卖妇女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让她们有能力识别和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和欺骗。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给予严惩。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终将得到有效遏制,妇女的权益得到保护。
让我们共同呼吁,保护妇女,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拐卖妇女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拐卖妇女案件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犯罪行为,它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拐卖妇女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拐卖妇女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探讨拐卖妇女犯罪的法律特征、法律后果以及预防和治理措施。
二、拐卖妇女案件的法律特征1. 拐卖妇女的犯罪主体拐卖妇女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组织能力。
法人犯罪主体主要是涉及拐卖妇女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他们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参与拐卖妇女活动。
2. 拐卖妇女的犯罪客体拐卖妇女的犯罪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拐卖妇女犯罪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自由,还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给妇女的家庭、社会和心理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
3. 拐卖妇女的犯罪客观方面拐卖妇女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拐骗:指犯罪分子以欺骗、利诱、暴力等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工作场所或者公共场所。
(2)绑架:指犯罪分子非法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迫使妇女交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收买:指犯罪分子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妇女。
(4)贩卖:指犯罪分子将妇女作为商品,非法出售给他人。
(5)接送、中转:指犯罪分子将拐卖妇女的地点、交通工具等予以转移。
4. 拐卖妇女的犯罪主观方面拐卖妇女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仍然故意为之。
三、拐卖妇女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拐卖妇女,情节严重的;(4)拐卖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5)拐卖妇女,多次拐卖妇女的。
拐卖妇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妇女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拐卖妇女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也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案例以一起拐卖妇女案件为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方面的适用情况。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
在王某的反抗下,李某将其卖给了同乡赵某。
赵某以王某为妻,对其进行了长期的家庭暴力。
王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王某的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李某、赵某涉嫌拐卖妇女犯罪,遂将其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作出了判决。
四、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将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6名女子被拐卖到广州卖淫反抗者遭轮奸拍裸照
16名女子被拐卖到广州卖淫反抗者遭轮奸拍裸照16名女子被拐卖到广州卖淫反抗者遭轮奸拍裸照
东方网消息:广州火车站一特大拐卖妇女团伙,短短4个月里,拐骗从外地来广州的女青年16人,强迫她们卖淫,不听话的就拍裸照、打毒针、强奸、甚至轮奸……
百般摧残直至被骗妇女答应卖淫为止。
昨日,这起特大的拐卖妇女案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首犯廖乃全被判处死刑,其余25名罪犯也分别被判刑。
据了解,该团伙有26名成员,专门在广州火车站拐卖妇女、抢劫、强奸并强迫妇女卖淫。
团伙成员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无业人员或农民,22男4女,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仅17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2.27【实施日期】2015.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2月27日)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一)基本案情1988年9月,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汝喜(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
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
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传溪、苏二妹(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
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
罪犯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一名20岁女孩遭诱拐到缅甸人贩强迫其卖淫
⼀名20岁⼥孩遭诱拐到缅甸⼈贩强迫其卖淫近年来,越南、缅甸等国⼈⼝拐卖案件频发,部分涉世未深的⼥性轻信⾼薪保姆⼯作等承诺,因此上当受骗,有的被卖与他⼈为妻或强迫代孕,有的被⼈贩⼦控制起来从事卖淫活动,遭受到种种⾮⼈待遇。
本⽂中提到的⼥青年2020年7⽉15⽇,驻腊戌的第16打击⼈⼝贩卖警察局向佤邦相关部门发出协助函件:未持护照及相关通⾏证件,现年20岁的⼀名越南籍⼥青年,遭⼈胁迫或诱拐,经中国边境地区辗转前往缅甸佤邦,并被强迫从事卖淫活动,函件中还提到了该名⼥青年⽬前所在的区域位置。
缅⽂新闻消息称,经警⽅和相关部门联合⾏动,最终,该名⼥青年在邦康市区某宾馆内被找到。
7⽉17⽇上午,上述的越南籍⼥青年被佤邦当地警⽅移交给腊戌市打击⼈⼝贩卖警察局和移民局相关办案⼈员,接下来,缅甸警⽅将会按照相关程序,将该名⼥青年遣返回越南。
确认⼥青年的⾝份信息⼈员移交本⽂中的这名⼥青年所幸是获得警⽅的解救,希望其吃⼀堑长⼀智吧!通过该起案件,希望能够引起⼤家的注意,平时留意⼀下周边村寨是否出现的陌⽣⼝⾳的妇⼥,如果得知其是遭到拐卖或其他可疑情况,最好是向警⽅报案!您的⼀个善良的举动就可以让被拐卖的妇⼥得到解救,让他们能够脱离屈辱,脱离苦海,早⽇回到⾃⼰国家与亲⼈团聚!中缅两国国情不同、习俗各异,希望⼤家理性留⾔,不提两国政治特别是缅甸的军事派系⽃争等搬弄是⾮的论调,避免伤害胞波情谊。
热点新闻缅甸这名村民的视频⽕了,170万⼈为她喝彩!缅甸⼀当铺⽼板在家遭⽍徒杀害,另有2名家庭成员被砍伤缅甸⼀男⼦从中国归来,被隔离期间死亡,村寨民众很恐慌缅甸国防军和南掸武装交⽕,皎脉镇60余名村民外逃避难缅甸⼀妇⼥刚从银⾏取600万现⾦,出门后被⽍徒抢⾛缅甸⼀男⼦性侵⼀名⽇本⼥⼦,被判刑7年。
中国第一女人贩子,她2年内拐卖46名儿童,被抓后说了10个字
中国第⼀⼥⼈贩⼦,她2年内拐卖46名⼉童,被抓后说了10个字⼈贩⼦都是⼀拐卖⼉童的成年⼈,他们以此为⽣。
深受⼈们厌恶,⽆数的⽹民曾强烈要求给⼈贩⼦不论罪⾏轻重⼀律判处死刑,以此来杜绝这种犯罪⾏为。
⾜以看出⼈们是有多痛恨这类犯罪分⼦。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曾在短短2年时间内拐卖⼉童46名,⼀度成为中国第⼀⼥⼈贩⼦。
她就是陈莲⾹,2010年恶贯满盈的陈莲⾹被警⽅抓获,却没有被判处死刑。
陈莲⾹是福建⼈,从⼩出⽣于农村,因为家⾥穷没有去上学,10⼏岁的陈莲⾹就外出打⼯,但由于她⽂化⽔平低,也不会做⽣意。
⼏⼗年都只是勉强维持⽣活,对⾦钱的渴望随着年龄的增加越来越强,最终她⾛上了⼀条不归路,这时60的陈莲⾹抱着侥幸的⼼理开始拐卖⼉童,从2009年到2010年10⽉之间她⾄少拐卖了46个三岁以下的⼉童。
曾在⼀次拐卖的途中被⼈发现,害怕的陈莲⾹将孩⼦丢进了河⾥逃跑,⽽这个孩⼦也被淹死了。
陈莲⾹被捕后⼗分的配合,甚⾄称不知道拐卖⼉童是犯罪,她认为只是⼀个孩⼦⽽已,没了可以再⽣。
据陈莲⾹⾃⼰交代⾃⼰拐卖的⼉童被卖到全国各地,⽽且为了好卖她专挑长的好看的⼩孩下⼿,这样就能在买主那卖个好价钱,有时候⼀次拐卖⼏个⼩孩,会把他们分开了卖。
说起她拐卖的⼿段更是简单直接,好骗的⼩孩就⽤糖哄骗,机灵的⼩孩就直接抱⾛,⼀些反抗激烈的就直接打晕了扛上车。
陈莲⾹在交代⾃⼰的犯罪事实时就好像交代⽇常⼯作⼀样,情绪毫⽆波动,可见她的⼈性已经扭曲到什么地步。
陈莲⾹在审问的过程中还说了⼀句话,这句话仅仅只有10个字,却将她扭曲的⼈性完全暴露⽆遗,当警⽅询问陈莲⾹拐卖⼉童的作案动机时,陈莲⾹不假思索的说出了这样的⼀句话:“没什么,⼲这个钱来得快”。
为了这些不义之财,她拆散了⼏⼗个家庭,让⼏⼗位母亲终⽇以泪洗⾯,她也是⼥⼈不知道为何能够如此没有⼈性。
⾄于为什么很多⼈贩⼦不被判处死刑,其中可以解释的原因有2个,⼀个是⼀些⼈贩⼦没有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还有⼀个原因就是如果对⼈贩⼦直接判重刑,很有可能导致他们为了掩盖⾃⼰的罪⾏毁⼫灭迹,这就事与愿违了,会对被拐卖的妇⼥⼉童造成更⼤的伤害。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答案】 B2、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答案】 C3、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
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
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
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答案】 A4、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答案】 A5、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贩卖毒品的甲收取了购买者的钱款,但尚未将毒品交与购买者就被警方抓获。
骨肉分离、亲情断裂!余华英重审再判死刑!还要“死”几次才好?
致骨肉分离、亲情断裂!余华英重审再判死刑!还要“死”几次才好?最后时刻的余华英,颇有点儿像最后时刻的劳荣枝!苟延残喘,垂死挣扎!只能通过一次又一次的通过“上诉”“复核”,来维持自己恶贯满盈的生命,拖延自己罪大恶极的一生!能多活一天是一天!直到此时,她们才真正怕了、不想死了!遗憾的是,这一切都太迟了!2004年,余华英在滇作案时落网。
因为害怕,她隐瞒身份,化身张芸,被判8年,后减刑3年,2009年获释;13年后的2022年,被拐女孩杨妞花报案,余华英再次被捕,她的罪恶人生这才不断被揭开;2023年9月18日,贵地中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2023年11月28日,该案在贵地高院二审开庭;2024年1月8日,贵地高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4年10月11日,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公诉机关建议对余华英判决死刑;10月25日,贵地中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做出重审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余华英再次当庭表示上诉!其令人发指的罪行包括——她卖的第一个孩子是自己的!1993年至1996年期间拐卖11名儿童!1993年至2003年期间伙同他人,共拐卖儿童17名!余华英的罪行,直接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亲情断裂,有的父母为寻找子女多年颠沛流离,抑郁而终。
余华英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
虽有坦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余华英承认拐卖了17名儿童,只是自己处于从犯地位,情人龚显良和丈夫王加文才是主犯。
对此,公诉人表示不分主从次!因为:拐卖,没有拐就没有卖,同样,没有卖就没有拐!但是,上诉就意味着重审!就还可以再苟延残喘一段时间!如果还想“立功赎罪”,就可以再抖几个“包袱”!这样,相关机构就还得重审、被告上诉,再加上死刑复核、还可以上诉!余的“寿命”长着呢!这两天,在网上看到有人将余案和错换28案、操场埋尸案扯在了一起,遭到某些“同志”的反驳,不知道笔者将余案和劳案扯在了一起,是否还会引起某些“同志”的不适?是啊,余是拐卖,杜最多是被质疑偷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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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女制造跨国拐卖妇女案获徒刑13年
◥主犯之一颜某被抓获归案。
本报记者张晓科摄
缅甸女子在济宁微山县迷路,村民报警,迁出跨国拐卖妇女大案。
拐卖团伙以打工为名,把缅甸、云南共6名女子骗到曲阜、微山等地,卖给当地人为妻。
令人惊诧的是,团伙主犯李某也是一名被拐女子。
近日,微山县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
走失缅甸女引出拐卖案
2012年10月11日早晨,在济宁微山县留庄镇留庄六村,一个身材瘦小的女子蜷缩在一户村民的大门口。
由于语言不通村民报警求助。
微山县公安局留庄派出所民警将女子带到派出所准备送回家中。
然而女子语言不通。
“字写出来后吓了我一跳。
”民警李学军说,让女子把住址写出来,字弯弯曲曲的像甲骨文,最后才问出她是缅甸人。
”这名女子的缅甸名字叫叶噶,在中国有个名字叫李华,住在缅甸紧靠云南边境的掸邦。
民警经过两个多小时,找到枣庄滕州市级索镇叶噶的“丈夫”段某得知,叶噶是本镇闫某介绍,从曲阜妇女李某手中以4万元的价格买来的。
当天,民警先后将闫某、李某抓获。
李某供述,叶噶是被云南人田某从云南带到山东的,民警立即将田某列为上网通缉嫌疑人。
因为案情重大,微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及时介入,并成立专案组。
2012年10月27日,田某在浙江嘉兴打工时落网。
至此,叶噶一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
2年多拐卖6名女子
2012年4月,叶噶与云南临沧市的田某相识,被田某以到中国打工挣钱为由,带到曲阜李某家中。
后经闫某介绍,叶噶被李某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滕州市级索镇的段某。
后来,叶噶因为和段某争吵才逃了出来。
专案组民警审问发现,从2010年开始,李某就和另一名男子颜某,从缅甸、云南以打工为名,先后将3名缅甸女子和3名云南女子带到曲阜、微山等地,然后通过中间人杜某、闫某卖给当地娶妻困难的男子,从中牟取利益。
这样一个以李某、颜某为主,杜某、闫某为中间人,田某负责运送的拐卖妇女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专案组民警经过摸排后,先后将杜某和颜某抓获。
团伙5人全部获刑
今年6月3日,微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李某、颜某、杜某、闫某和田某,以出卖为目的,参与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在拐卖妇女犯罪中,李某、颜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因此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分别判处颜某、田某、闫某、杜某,有期徒刑10年至4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新闻延伸
主犯本是受害者却变成了害人者
主犯李某本是云南临沧本地的女子,被颜某拐卖到曲阜。
李某本来是受害者,却利用云南本地人的优势,和颜某一起做起了拐卖妇女的行当。
从2010年开始,李某先后参与主导了3名缅甸女子和3名云南女子的拐卖行为,而颜某只参与了其中的3起。
“我把这些女子从缅甸、云南带到了山东,生活条件比当地好很多。
”采访中,颜某认为都是不懂法害了自己。
云南三名女子中两人愿意留在山东当地生活,另一人已经返回老家。
三名缅甸女子已经由民警护送安全回到了缅甸的家中。
其中一名缅甸女子已在山东当地结婚生子不想回去,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属于非法入境,也将其遣返至缅甸家中。
(本报记者晋森本报通讯员韩聪盛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