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3个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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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文件

重文理教〔2013〕4号

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3个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庆文理学院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及《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3个文件经修订完善,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

2013年4月1日

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德、智、体、美等方面审查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在校期间有过考试作弊者。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者。

(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低于2.0者。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未撤销者。

(八)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两次及两次以上者。

第五条在校期间,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如全国挑战杯大赛、全国电子设计大赛等),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毕业生因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达到了必备条件,可书面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后来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已取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及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拟定《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数应在参加投票人数的1/2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条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按以下补授程序进行:

(一)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连同毕业生提交的材料一并报校学位评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三)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意见,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凡补授的学士学位,落款时间均按实际补授时间填写。

第十一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十二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六月份进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

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各届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四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教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位评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汇总、复核、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

(四)整理学位申报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六)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八)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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