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3个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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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研发〔2017〕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研发〔2017〕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研发〔2017〕1号各学位授予单位:现将《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3月24日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做好我市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包括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应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第二章审核标准第五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经国家正式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高校。

学校应办学定位明确、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落实“一校一章程”,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二)能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修订)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认真实施。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_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_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渝学位[2010]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5【实施日期】2010.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渝学位[2010]1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09〕67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9〕71号)精神,从今年开始,学位授予信息改为按学期报送。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报送范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

报送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一)文字材料内容1.本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名单(格式见附件三)。

2.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

(二)电子文档内容1.本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名单数据文件(数据结构见附件四)2.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

电子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文件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下载地址:http:///zhxx/)。

考虑到部分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上填写的本科专业与教育部本科专业代码不一致的现状,对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报项略作调整:可上报“专业代码”和(或)“专业名称”(至少选报其中一项)。

电子数据库报送通过“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学位信息年报系统”,登录地址http:///zhxx/xwxxnbxt/)完成。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7.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文理学院章程》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团(党)组织关系等证明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工部和教学部备案。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指自然日,下同)。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其行为后果与学校无关,但将作为申请入学的考核依据。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如下:(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或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二)因家庭及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业、专项学习、社会实践、参加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

(二)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第四条奖助学金名称(一)国家奖学金;(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国家助学金;(四)综合奖学金;(五)单项奖学金1.学术科研奖;2.文、体活动奖。

第五条集体奖名称(一)“五·四”红旗团总支;(二)“五·四”红旗团支部;(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四)先进班集体;(五)文明寝室。

第六条个人奖名称(一)十佳青年;(二)三好学生;(三)优秀学生干部;(四)优秀共青团员;(五)优秀共青团干部;(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十)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十一)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十二)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十三)读书活动先进个人;(十四)优秀实习生;(十五)优秀毕业生;(十六)优良毕业生;(十七)“感动校园”奖。

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各类集体与个人奖励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发给奖金;获得“感动校园”奖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对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奖励及评选条件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等参照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学生的申诉权利保障。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者;(五)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有立功表现者;(六)不满十八周岁者;(七)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或执行公务者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二)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者;(三)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可以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五)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六)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者;(七)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最新2018】重庆文理学院通知书word版本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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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重庆文理学院通知书篇一: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重庆文理学院文件重文理教?201X?28号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3个文件经过认真修订,并经学校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文理学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主题词:教学管理规定通知重庆文理学院办公室201X年9月4日印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团(党)组织关系等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教学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

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思想品德、文化、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我校指定医院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以及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学位审核实施方案

学位审核实施方案

重庆文理学院2012届毕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二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加强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

一、组织机构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孙泽平副主任:漆新贵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万书辉兰刚刘安洪刘仲全刘灿国刘希东刘奕清孙泽平宋凡金杨帆李天福李劲松李德全肖勇何华敏何独明何腊生陈天培张进张咏清郑稷罗万成金盛钟志奇唐建忠徐强董刚程正富谭宏漆新贵办公室主任:杨帆(兼)办公室成员:顾启元殷涛熊春明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程序1.工作人员培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进行学位审核工作培训;2.初审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同时进行学生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初审结果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3.终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结合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终审,并对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同时进行学生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终审结果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4.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终审结果进行审定。

同时,学校学位委员会对符合〘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和学位审核过程中的重大学生异议进行审定。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形成〘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示;5.学士学位证书制作和发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并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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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文件重文理教〔2013〕4号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3个制度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庆文理学院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及《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3个文件经修订完善,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文理学院2013年4月1日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德、智、体、美等方面审查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在校期间有过考试作弊者。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者。

(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未撤销者。

(八)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两次及两次以上者。

第五条在校期间,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如全国挑战杯大赛、全国电子设计大赛等),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毕业生因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达到了必备条件,可书面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后来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已取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及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拟定《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表决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数应在参加投票人数的1/2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条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按以下补授程序进行:(一)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连同毕业生提交的材料一并报校学位评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三)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意见,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凡补授的学士学位,落款时间均按实际补授时间填写。

第十一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十二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六月份进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各届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

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四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教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位评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汇总、复核、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

(四)整理学位申报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六)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八)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审查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务。

(三)审查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听取并审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依据本细则,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CWL/JWC/ZY025)修订,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重庆文理学院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工作,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未达到免试学位外语或学位计算机条件的大四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二、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六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或星期日。

三、学校根据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考试,其成绩只记合格与不合格。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学位外语:1.非外语类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355分及以上者。

2.艺体类、应用技术类(不含应用技术外语类)、对口本科类(不含对口本科外语类)本科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PRETCO-A)考试,成绩达50分及以上者。

3.非外语类本科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外语成绩达50分及以上者。

4.参加英语托福(TOEFL)考试(满分120分),成绩达50分及以上者。

5.参加英语雅思考试(满分9分),成绩达4.5分及以上者。

6.英语类(含应用技术英语类及对口本科英语类)本科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成绩达50分及以上者。

7、学习其他语种(日语、俄语等)的本科学生,参加全国相应的等级考试(CJT4、CRT4等),其成绩为50分(百分制)及其以上者。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学位计算机:1.非计算机类(含应用技术类及对口本科类)本科学生参加重庆市高等学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CCT)二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2.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生参加重庆市高等学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CCT)一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3、非计算机类(含应用技术类及对口本科类)本科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含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二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4.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含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一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5.计算机类(含应用技术及对口本科计算机类)本科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

六、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为适应当前教育教学管理技术的发展、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成绩管理并推进管理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课教师、学院和教学部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

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学生成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成绩记载第三条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表现,一般通过对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形成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最终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条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表示。

五级制成绩应当转换成百分制记载,转换规则如下:优秀(A):90~100,良好(B):80~90(不含90),中等:(C)70~80(不含80);及格:(D)60~70(不含70),不及格:(E)0~60(不含60)。

第五条学生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单元考试或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具体构成比例由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

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性质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综合成绩构成比例,但计算办法应在本门课程授课之初向学生公布。

(一)课程讲授周学时在3学时及以上的,应当组织期中考试,期中考试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

课程平时成绩为零分者,不得参加课程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六条课程考试结束后4天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工作。

第七条学生成绩实行网络化管理。

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教务网络系统查询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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