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权力监督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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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村 从 这一 角 度 ,可 以将村 民小组 定义 为 我 国农 村最 基层 的 行政 编 我 国的村 民 自治是 在政府 引 导下进 行 的基 层 民主 改革 , 党组 织 组 , 直接 管辖 的对象 为农 户 。 其 ( 党支部 ) 按照 法律 和党章 进行 工作 , 在村 民 自治中居 于领 导核心
若干村 民小组 。 至于 规模 , 民小组 可 以 由几 户 、 村 十几 户 组成 , 情 小组 同时还肩 负着 协助 乡 、 民族乡 、 的人 民政府 开展工 作 ( 括 镇 包 况不一 , 像人 口稀疏 的西 部地 区组 与组之 间可 以有 数户至 几十 户
的差异 , 在人 口密度 高的 中部 、 而 东南 沿海 地区 多 以 3 — 5 户 为 0 O 主 , 的则近 百户 。在 我 国农 村 , 体所 有 的土 地根 据不 同历 史 有 集
向后 退 ” 的具 体表 现 。回顾 村 民 自治在 中 国 的历史 ,9 2 宪法 业 。 修路 架桥 、 设水 利 电力设 施 、 18 年 如 铺 兴办 集体 企业 、 资建 校等 投
3 充分 发挥 民主 集 中作 用 , 向本 组村 民传 达乡 ( 政府 、 镇) 村 从 国家根 本法 的角度 确认 了村 民委 员会 的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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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摘 要

村 民 自治制度 化 的 实施 中 , 民小组 作 为最 基层 的一 级农 村 集体 经济组 织 , 于上 通下 达 的关键 位 置 , 村 处 它对 村 内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权力问题是党执政的核心一党制问题,也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本质问题。

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公有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运行失控、失衡而被滥用所致。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强化协调机制,全党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问题。

本文试从这方面作些思考和思考阐述。

一、权力缺乏把关的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把关等问题依然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权与职责不具体、不对等。

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达致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

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自主权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引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明察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

由于决策权、执行权、自主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

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灵活性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

纪检然而这些纪检监察监管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

试想在这类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政府机构的责任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症结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

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

建国以来,我们逐步设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督导、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

从理论上角度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

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难免是非常有限的。

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

村民自治背景下如何完善村官监督机制

村民自治背景下如何完善村官监督机制

村民自治背景下如何完善村官监督机制摘要:村官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代行者和集体资产的管理者,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由行政任命,由权力寻租所带来的村官腐败问题呈日益增长的趋势,建设和完善村官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官监督机制近年来,关于村官贪污受贿、腐败的案件趋于上升的趋势。

出现这种情况,有农村领导干部自身素质不高等问题,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村官的监督制度出现了问题。

整个监督系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村官腐败的案件越来越多。

因此,寻找加强村官监督的措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定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都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1 提高村民监督村官的参与度提高村民监督村官的参与度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方面,要对村民进行正确引导,提高其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的投身于村官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为村民准备好监督手段、措施,以便使村民的参与热情转换为具体的参与行动。

1.1 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首先,要从培养村民本身的能力和素质入手,提升村民作为监督主体的民主监督意识。

要采取相关措施,对广大村民进行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身角色和地位,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重要的是,学会运用各种法律制度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1.2 完善村内各种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我们缺少的并不是制度,而是监督制度执行和约束干部行为的制衡机构。

好的监督制度必须保证正确实施,而不好的监督制度则能完善则完善,不能完善则要放弃,实行新的监督制度。

正如有人撰文写到,在一个村庄一个村民靠两票法最终获得了群众的认可,选举上台,但是上台后却抛弃这种他借以上台的制度,招致村民的不满。

由此可见如何将良好的制度运行下去也是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应该从监督组织的完善来入手,完善其相关的监督责任,监督程序,使各种监督组织都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而不是只是停留在字面意义的存在。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渑池函授学员李龙龙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

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本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解决对策。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从而开创了村民自治这一空前广泛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先河。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其后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对加强党的领导、选人、议事、监督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使村民自治正式步入法制轨道。

自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各地广泛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各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多次。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

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层面。

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

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建立,到80年代中期,各地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组织。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探析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探析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探析[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的民主,但实践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没有展现其应有的能量,其核心因素是权力。

全景敞视系统对破解该问题有所助益。

[关键词]村民自治权力村委会村民监管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集大成者称为村民自治制度,其核心特点是村民当家、村民做主。

但到今天为止,“村民自治”仍然没有走出探索阶段,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停滞不前的局面。

而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并没有真正理解村民自治的涵义所致。

本文想从村民自治和权力二者关系的新视野出发,就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做一番尝试。

一、践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必要性现代民主国家都是在宪法基础上构造国家政治体制的。

而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1],彭真之所以积极推动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决于他对村民自治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变革和宪政制度创新方面的深刻认识。

首先,在他看来,在国家治理中,一些事情由人民自己办理,可能比政府办理得更好。

早在1983年,在彭真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全国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他就指出:“在城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们作为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这些工作中有许多由它们来做比政权机关来做更适当,更有效。

”[2]其次,他认为,村民自治等群众自治制度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他提出:“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在这方面,我们还有欠缺。

”“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

”“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探索与创新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探索与创新

目录绪论 (1)一、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面临的困境 (1)(一)组织困境 (1)(二)制度困境 (2)1 村务公开缺乏制度保障 (2)2 在村级组织体统中缺少一个常设的村务监督机构 (2)(三)文化困境 (2)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 (3)(一)成立“一个机构”,明确监督主体 (3)(二)通过“两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3)1 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 (3)2 村务、党务公开监督 (3)3 财务管理监督 (3)4 资产资源管理监督 (3)5 重大事项监督 (3)6 人事安排监督 (3)7 村干部效能作风监督 (4)8 其他方面职责 (4)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行特点 (4)(一)权力的相互制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以制度约束权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实施全程性的村务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实行经常性的专门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绩效 (5)(一)化解了基层矛盾,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5)(二)落实了村务公开,提高了村委会的权威和公信力 (5)(三)反映了群众心声,扩大了民主参与渠道 (5)(四)提高了农民热情,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5)五、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5)(一)继续深化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5)(二)进一步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6)(三)继续抓好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制度、纪律建设 (6)结论 (6)参考文献 (7)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摘要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民主监督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是目前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上亟需突破的重要课题。

村委会是行政主体吗(范文3篇)

村委会是行政主体吗(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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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行政主体吗(一)摘要:村民诉村委会,法院应以何种案件受案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分歧,其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村民村委会行政主体对于村民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以何种性质的案件受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诉村委会侵权应是民事侵权案件,所以,法院一律应以民事案件来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业已被相关法律授予了行政职权,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村民诉村委会侵权应是行政侵权案件,所以,法院一律应以行政案件受案。

可见,二者分歧的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浅识。

一、对村委会法律地位的争议以上对于村民诉村委会案件性质的两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村民诉村委会的,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案。

而第二种观点中,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案,关键要厘清现阶段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存有不同的认识,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做法。

有人援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来佐证村委会业已被相关法律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笔者承认主张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人出发点是好的,他们欲图赋予村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将村民诉村委会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给权利受损害的村民以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

但是,良好的用意必须有坚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对于村委会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识,笔者也不敢苟同。

据网载“全国首例村民告村委会案终于开庭”,2003年4月7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十几户村民,一纸行政诉讼状将本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然而两个月后,法院将村民们的起诉驳回,理由是“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被告主体资格”。

江西两级法院认为村民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村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析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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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委 员会 的法律 地 位 探 析
口董 红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凌 720] 110
颁 布和 实施 起 到 非常 重要 的 作用 。作 为 中国农 民基
织 ,又规 定 为村 民会 议 的执行 机 构 ,使得 村委 会具 有 双 重含 义和 双重 身 份 ,前后 显然 是 矛盾 的。对 于 村 民 自治 组织 和 自治 组织 内部 的执 行 机构 而 言 ,二 者 的性质 是 完全 不 同 的,其 差 异 就如 同公 司的股 东 大会 与 公司 的董 事会 一样 明显 。 法律 对村 委 会性 质 规 定 的含混 不清 ,不 仅 容 易产 生 误 导 ,使 人们对 村 委会 的性 质 在理 解上 产 生 混乱 ,而且 使 得 村 民会 议 与村 委会 之 间 的权 力 界限模 糊 ,导致 作 为 自治 组织
本 大法 的 《 委会 组织 法 》 村委 会 的性 质和 地 位 村 ,对
做 了规 定 。
第一,村委会是村民 自治组织
《 村委 会组 织法 》 在第2 条对村 委会 的性质 做 了 规 定 。根据 该规 定 ,村 委会 是 村 民 自我 管理 、 自我
教育 、 自我服 务 的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其 职 能是 对本 村 的公 共事 务 和 公益 事业 行使 自治权 ,协 助基
Jun l f S C(o i ce c s dt n A g2 0 ,o.1 . o r a o T S ca S i e io ) u . 9V 1 No UE l n E i 0 1, 4

对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制约机制的研究

对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制约机制的研究

对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制约机制的研究作者:冯国卿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年第11期[摘要]在村民自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行政权、领导权、管理权、自治权的博弈。

其中,村民自治权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施过程中,村民自治权常常受到人为的侵犯,使得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可见,在村民自治中,进行权力制约非常有必要。

文章着重阐述权力制约的机制,以期提高村民自治的绩效。

[关键词]村民自治;权力制约;机制[基金项目]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编号:A32060[作者简介]冯国卿,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行为与公共政策分析,广西南宁,530004[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8)11-0070-0002一、权力制约的内涵和原因权力制约,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

具体地说,权力所有者运用民主法治手段,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对权力行使者进行限制和约束。

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它的行使一旦超越授权范围就必然表现出无限制的扩张和滥用导致权力腐败,使权力蜕变为一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力量。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的自治权常常受到村干部的侵犯,因此必须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对村民造成损失,从而影响农村稳定。

权力之所以需要制约,首先是因为行使权力的人需要制约。

人的本性有私欲和贪欲的一面,人对金钱、名望、地位等因素的追求和欲望是无止境的,而行使权力能够满足人的利益要求。

从这个角度来说,制约权力也正是为了制约人的欲望。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其次,权力具有支配性,任何权力都可以支配一定的对象。

而作为权力支配对象的客观事物,无不处在一种相互联系之中。

如果任凭权力在支配对象上随意发展,就会使权力对象无限蔓延,以至于越界变质。

因此,需要对权力支配的客观对象进行合理的限制,以达到约束权力的目的。

二、权力制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深入研究欧洲各国的政治实践后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问题
章节副标题
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议
争议焦点:村民小组 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
主体地位
正方观点:村民小组 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具有独立的法律
主体地位
反方观点:村民小组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 体地位,其权利义务
应由村委会承担
争议影响:关系到村 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和
自治权的保障
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的问题
误区。
添加标题
完善村民小组法 律主体地位的建
议和对策
章节副标题
完善村民小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建议和对策
明确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 确保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责任
完善村民小组的组织结构, 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执 行机制
加强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 确保其财务透明、规范、 合法
提高村民小组的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培 训和教育
深入研究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 地位,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和完善提供参考
研究村民小组在土地流转、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支持
加强村民小组的法律意识和法 治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
力和水平
感谢观看
法律地位不明确: 村民小组在法律 上没有明确的主 体地位,导致其 在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时存在争
议。
管理体制不完善: 村民小组的管理 体制不够完善, 导致其在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时
存在困难。
利益关系复杂: 村民小组的利益 关系复杂,导致 其在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时存在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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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薄弱: 村民小组的法律 意识薄弱,导致 其在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时存在
自治权
村民小组的主要 任务是管理本小 组的公共事务, 如土地、水利、

村级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权力监督路径

村级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权力监督路径

村级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权力监督路径作者:刘蓓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7年第1期当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经或正在全面推行村(含社区,下同)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本文中与村级组织同义)书记、主任“一肩挑”模式,且村“两委”成员之间还存在交叉任职。

在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一肩挑”模式下,书记、主任“一肩挑”者统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党务、村务大权,集计划、决策、执行、组织、领导及人事等控制权于一身,权力滥用和寻租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功能发挥,甚至威胁基层政权的形象与运行。

笔者在自2016 年 4 月以来亲身参与的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雅星检察室服务辖区雅星镇、大成镇及海头镇等下辖57个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而开展的法律宣传、警示教育、走访座谈等一系列工作基础上,通过分析村级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权力结构及其监督体系构成,监督体系现实不足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进而为加强“一肩挑”权力监督提出有针对性的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村“两委”书记主任“一肩挑”权力结构村“两委”书记、主任“一肩挑”模式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减少村“两委”分设下以支部书记为中心的村党支部与以村委主任为中心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解决因此引发的村级组织权力不稳定和农村社会不和谐等一系列问题。

2002 年7 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

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成员。

”此后,全国各地开始推行村“两委”书记、主任“一肩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模式。

浅析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浅析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部组成机构 和受行 政机关 委托 实施 行政 管理 活动 并 没有 引用 深厚 的理 论 作 为 基 础 , 而是 更 大程 度
的机构 和组 织 ;
上基 于实 用—— 即为 了便 于行 政诉讼 能够较 为明
认 () 3作为 行 政 主体 的机 构 和 组织 能够 独 立 承 确 的认定被 告 的需 要 ( 定 行 政 诉讼 被 告 的必 要 担其实施 的行政 管 理 活 动 所 带来 的法 律 责任 , 这 条件 是 “ 机关 和该组织 具备 行政 主体 资格 ” , 该 )同
关 和组织 , 区别 于个人 ; 也
的名义从事 行政 管 理 活 动 , 区别 于行 政 机关 内 其
二 、 民委 员会行 政主体 界定 上存 在 的问题 村 从 我 国对行 政 主体 概念 的界定 可 以看 出, 能 规授权 的组 织 。然 而 , 国对 于 行政 主体 的界定 我
() 2作为 行 政 主体 的机 构 和 组 织必 须 以 自己 作 为行政 主体 的机 构 只能 是 行 政机 关 和法 律 、 法
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 也是 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需要 。在这样

问题便 显 而易见 了 , 即一些不 具备行 使 个组织 或机 构成 为 行 政 主 体 的必 备 条 件 ; 从行 的背景下 , 业单位 等非法 行使 了行 政 权 , 因为不 成 为行 政 却 主体而无 法作 为 被 告对 其 提 起 行 政诉 讼 , 此类 事
会 出现无 法确定 行政诉 讼 被告 的情 况” … 。 在这样 的情 况 下 , 委 会 的地 位 就 存 在相 当 村 的尴尬 。我 国传统 的行 政 法 学理 论 认 为 , 委会 村
( ) 民委 员 会握 有 公 权 力 , 一 村 其公 权 力 的来 源 有二 : 一是村 委会 制定 的约束 村 民的村规 民约 ;

村委会的民主监督

村委会的民主监督

村委会的民主监督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负责管理农村事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村委会成员可能滥用权力、腐败行为潜伏,给村民的利益带来了损害。

因此,构建村委会的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村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进步,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代表大会作为农村自治的基本形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力,作出决策和监督的重要机制。

在村委会的民主监督过程中,应重视建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村民的真实利益得到充分代表和表达。

村民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可以就村委会的工作进行质询、监督和提出建议,去除隐患,推动村委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村民代表大会还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村委会的运作,保障村民权益。

二、建立村级监察委员会创新村委会的民主监督机制,除了重视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外,还应建立村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委会成员的行为。

村级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监督能力。

监察委员会可以对村委会成员的决策、行为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监察委员会还能够接受村民的监督投诉,帮助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信息公开与村民参与信息公开和村民参与是村委会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

村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村委会工作的经费使用、项目安排、决策结果等信息,确保信息畅通,村民了解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同时,村委会还应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委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建立村民代表建议制度,使村民的意见能够被充分听取和采纳。

通过信息公开和村民参与,可以有效监督村委会的工作,防止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培训与教育在推进村委会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村委会成员和村民的培训与教育。

村委会成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和管理知识,提升他们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

同时,村民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学习如何行使监督权力。

村委工作的法律与法规

村委工作的法律与法规

村委工作的法律与法规村委工作一直是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关乎着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的保障。

而要保证村委工作的顺利进行,就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本文将从村委工作的法律地位、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法治村委建设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村委工作的法律地位村委工作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村委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运作。

该法规定了村委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选举和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村委会作为村级组织的法定地位,为村委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为了保障村委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治理法》等,这些法规对于村委工作的开展、管理和监督起到了指导作用。

同时,村委会还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具体工作有章可循。

在执行方面,村委工作需遵循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法规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村委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法治村委建设近年来,我国提出了法治村委建设的概念,旨在推动村委工作向法治化方向发展,提高农村基层治理的水平。

法治村委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村委会要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村委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村干部的权责和行为规范,做到权责明确、依法行事,为村委工作提供可操作的依据。

3. 加强法律监督。

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委干部的监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良好的村委工作环境。

四、问题与对策在村委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行解决。

三、村委会现有职能的法律规定分析...

三、村委会现有职能的法律规定分析...

三、村委会现有职能的法律规定分析及存在的问题相对于村委会最初的职能设计,村委会现有职能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偏离,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其现有职能更倾向于管理职能,辅助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并承担一定的行政任务,而其自治职能逐渐弱化,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村民将村委会视为政府机关在村内的下设机关,没有意识到村委会是其参与管理村务的平台。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形成的行政管理背景是村委会职能中行政管理职能强化的一个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对村委会现有职能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功能、性质和作用的村民委员会做出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在村民委员的功能、性质和作用上规定不全面、不清楚导致了很多问题。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和村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一些原则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经济、政治体制长期发展形成的复杂社会环境,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些历史遗留问题仍影响着村委会职能的正常发挥,村委会在农村社会中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极易发生的优势主体的侵权行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出现,其权益易受到公然的侵害。

以下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问题的分析:(一)村民自治及村委会的宪法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对村民自治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是对村民委员会做出规定,在村委会的性质上缺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确认。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粗陋,缺乏细致化的条款第一,该法第二条对实行村民自治的内容、方式和主要任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在农村地区实现村委会的工作任务,就必须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管理系统中的位置、角色以及141、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之间的权限不明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是又规定村党支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我国村民委员会监督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完善策略

我国村民委员会监督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完善策略

[收稿日期]2020-06-11[基金项目]2020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邪教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0-ZDJH-095);河南省科技厅2019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外治理邪教的立法与发展趋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2400410184)。

[作者简介]党敏(1981-),女,河南商水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律社会学。

我国村民委员会监督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完善策略党 敏(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要]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制度是保障群众有序自治的重要环节。

长期以来,村民委员会监督制度在我国社会建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村民委员会也出现了监督制度的法律架构不完善、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不清晰等困境。

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制度,需要理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等各方关系,在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内进行调整,同时也要在观念、立法等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以实现标本兼治,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监督制度;村民自治[中图分类号]D638;D422.6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671-5330(2021)01-0061-04 长期以来,村民委员会在保证广大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基层社会生态良好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相比基层政权的直接行政管理,村民委员会以其特有的自治存在方式,更能体察民情,反映人民诉求,体现人民利益。

村民委员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标着着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

村民委员会监督制度作为村民委员会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对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然而,受制于我国农村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现有法律无法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相当一部分内容还需通过实践予以细化与落实,这使得监督制度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也不失灵活性,但同样也造成了实践中的部分困境[1]。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依法保障村民的权益,促进村民自主管理和自治决策的一种机制。

它为村民提供了平等参与、民主决策、公正管理、法治保障的平台,使村民成为自己村庄的主人,推动村庄发展和民生改善。

下面,我们将介绍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首先,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了村民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村民大会是村级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大会负责决策村庄的重大问题,选举和监督村委会成员,审核和批准村庄发展规划和预算,审议和决定村庄内的重要事务。

村民大会要定期召开,并充分听取和尊重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民主和透明的决策过程。

其次,村民自治制度强调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力。

村委会是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性组织,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代表村民行使自治事务的权力。

村委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推动村庄发展和民生改善。

他们应当听取和接受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村民的沟通,及时回应村民关切。

第三,村民自治制度规定了村级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为了维护村民的权益,进一步规范村庄内的秩序,村民自治制度要求村民大会和村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体现村庄的文化传统和乡土风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节和解决村庄内发生的争议和矛盾。

同时,村级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应当严格贯彻法治原则,确保公正和公平。

最后,村民自治制度倡导村民的参与和合作精神。

村庄的发展离不开村民的智慧和力量,村民自治制度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建设和发展,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村庄内的共享资源和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据合作共赢的原则,促进村民间的和谐关系。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指导下,村庄将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村民主导的转变,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

这将有利于提高村庄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村庄的繁荣和发展,推动农村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总之,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村民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力、村级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村民的参与和合作精神。

对村民自治下如何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思考

对村民自治下如何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思考

对村民自治下如何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思考作者:王治华,方玉媚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4期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缺少权力监督的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民主监督;困境;村民自治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052-02一、问题的提出1978年中国经济体制实行全面转轨,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要求政治体制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村民自治正是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全面改变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伟大实践,它深刻地改变了中国广大农村的面貌。

但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面临的现实问题也越来越多。

如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作的推进,村干部涉及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多,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如何让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不变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现在,中国广大农村中存在着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等问题。

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只由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某个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决策失误,严重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民自治制度中规定的民主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为了能让村民自治越走越好,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治推动力,我们有必要对村民自治下如何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进行认真的思考。

二、村民自治下民主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一)农村民主监督面临监管困境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摘要]:当前,村民状告村委会的案件日益增多,其已成为涉农案件的一个重要类型。

纵观此类案件,我们发现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群众自治性组织,其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

然而,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却承担了太多行政性职务。

文章试图从村委会的不同职能出发来探讨其扮演的多重角色以及在这些不同角色中其所拥有的不同法律地位,希望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定来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所承担的职责,并以此减少基层内部矛盾的发生,加强和推动农村内部组织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法律地位; 群众自治性组织一、村民委员会的多重角色《宪法》第111条原则性地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其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的村民群众自治性组织,是村民实行内部自治的权力机构。

然而,作为基层农村与上级政府纽带的村民委员会在实施内部自治以外,又不可避免的承担着许多行政职能。

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部分规范性文件)中有四十余部规定了村委会的职责,到2001年3月为止,涉及村民委员会的地方法规、规章多达889部。

其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范围广泛,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例如申请个体户开业登记、为裁决行政拘留的人做担保(公安)、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指定担任或者白行担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为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村民提供证明等。

就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而言,笔者认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首先,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集体财产,公共生活等承担着自治的职能(当然这种职能的行使要受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一类职能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简称为自治职能。

村民委民主监督制度

村民委民主监督制度

村委会民主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实现监督权力,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村重大事务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村民事务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制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大问题;(二)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四)审查并监督本村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五)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六)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不是村民代表的会议成员没有表决权),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热爱集体,关心群众。

违反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不履行村民应尽义务的不应当选为村民代表。

撤换、补选村民代表,要在原村民小组进行。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村务公开制第六条村务公开既要及时,又要规范。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村民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

村财务根据上级要求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届末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实施对村务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依法实施对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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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权力监督机制探析作者:宋丽敏胡小纯张利鹏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摘要】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在我国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实践中村委会却有角色失衡的问题,甚至以“村委会自治”代替了“村民自治”,不受制约,不受监督,影响到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因此,应当加强村委会的建设,实行对村委会权力的有效监督,强化村委会责任的追究。

【关键词】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力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一、对村委会的基本认识(一)村委会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款规定可以看作是对村委会性质和法律地位的直接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要求村委会实行村民民主制度,村民在自治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

从法理上看,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

而现实中,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既包括村委会,又包括村民会议、村民小组;而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只是自治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实际上村民会议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关,村委会由它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

因此,村委会是村民集体组织下的一个常设部门。

(二)村委会的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是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和宣传政策。

根据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村委会的职责分为两类:组织管理职能和执行的职责。

首先,组织和管理职能。

即经村民授权和委托,依法组织村民进行自治活动,管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包括经济文化事务、政治法律事务等等。

其次,执行职责。

即在拥有村民赋予的管理权力后,它应履行相应的执行责任。

要想很好的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得以落实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文化等公共事务能顺利运转,就须将管理与规划落到实处,很好的去完成执行这一环节。

(三)村委会的责任村委会有职有权,在执行政策时就应承担责任,主要是:第一,道德责任。

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政策及事务的管理者与执行者,其执行权来源于村民,要对公众负责;其次,如果村委会不合理的执行行为对执行对象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村委会应直接对受害者负责任。

第二,政治责任,也称民主责任。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和法律授予其管理村务和执行政策的权力,这种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公共权力。

有了权力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村委会滥用手中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越权行事,造成行政失当,他们就必须承担与其所处职位、所拥有的职权、所履行的职务相一致的政治责任。

”另外,《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经济责任。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所以村委会不能对它的这项职责知而不行。

通俗地说,村委会成员要带领村民致富,要能有所作为,为村民奔小康作出贡献;而不可在其位而不谋其职。

第四,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要求一切组织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当村委会在执行公务时,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只要是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危害性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促使村委会正当、合法、合理的行使权力,积极的履行义务。

(四)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此条规定中的“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实际上就是村党支部,它在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

事实上村党支部的法律地位是相当模糊的,村委会组织法对村“两委“(支委与村委)的权限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划分,对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如何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即领导方式)及在村民自治中的工作范围缺乏具体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在实践中出现村党支部严重越权,造成“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

我们应当明确村级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定位。

村民自治的实践证明,村党支部对村民的不当干涉主要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巨大的反弹性。

“村党支部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领导并不意味着可以管理一切事物,而是应体现于保证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督促村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自治,在农村基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村委会的工作。

村党支部应主要把握村内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重要性问题,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经济、社会、民间的事务管理,依法则由村委会承担,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办理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

笔者认为村党组织对自治活动的领导作用仅限于政治领导、思想教育、宣传政策等。

”另外,“两委”的职责应作如下划分:“a.村党支部对村务可以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但不拥有决策权;b.比照我国行政机构首长负责制的方式实行村委会主任负责制;c.村党支部成员被选为村委会成员就不再兼任党内职务,村支书也不能兼任村委会主任;d.村党支部应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者和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的召集人,并对村务管理进行监督”。

(五)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自治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由此可见,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级与下级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这样就赋予了村委会更大的自治权,所以如何监督其权力、追究其责任就是一个很主要的问题了,应当更要受到重视。

具体来讲,乡镇政府要切实把握好和运用好这种指导与被指导的义务,既要做到不越权操纵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又不能过于放松、任其无规律地发展。

(六)村委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对公共权力的责任义务要求的欠缺显得更为突出。

这就造成了村民的意愿不能被村委会很好的执行,村民的民主权力无法得到落实,不利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新农村的建设。

甚至一些村委会及村干部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背离了党和政府以及法律认可和制定的我国农村基层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

我国法律赋予了农村基层组织很大的自治权,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对村委会的监督只限于村党组织以及村民会议的横向监督,但缺乏纵向监督。

有必要加强对村委会权力的监督和责任的追究,可使村委会的监督主体更加广泛,从而弥补缺乏纵向监督的不足。

二、建立和完善村委会权力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对策(一)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让村委会在村务工作过程中接受监督目前,村委会的工作已有一套基本合适的工作制度,但关键是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我认为,建立和完善村委会的权力监督机制有必要健全如下五项制度:第一,自我监督制度。

村委会要善于进行自我学习,特别是对权力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

在自我教育中,加强村委会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强化村委会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村委会干部要经常进行培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坚持把实现好、维护村民的利益作为不懈追求,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从而达到自我监督的目的。

第二,宣传教育制度。

这是针对村民来讲的。

村委会应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明确学习的内容和目的。

学习、教育的重点是是村委会组织法第六条的规定。

另外,村委会要及时向村民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政策,及时传达中央及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政策,定期向村民汇报村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三,重大事项村民大会决议制度。

这是由村委会与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也是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体现。

要搞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此项制度必须始终贯彻。

第四,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

设立民主监督小组,其成员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选出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对村政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对村财务进行民主理财。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努力学习村务公开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组织培训班,依法行使监督权。

该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财务活动行使检查和监督职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督促两委班子,按照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开村内政务、财务及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在村务公开后,主动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两委班子反馈,并向群众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考评制度。

这是针对村委会成员而言的。

此制度要求村委会全体成员向村民进行一年一度的工作述职,由村民代表大会对其工作进行评议。

这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对干部的考核机制而考虑的。

(二)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让村委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村干部的自我约束,但仅靠这方面还不够,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来完善村委会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第一,村民监督。

村民监督是最符合村民自治和立法精神的监督方式。

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中,村民始终处于授权、赋权、决策的地位,这一主导地位使其自始至终拥有监督村委会的权力的机会。

因此,村民一定要善于运用自己的地位去监督村委会在自治活动中的各项权力和各种行为,从而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利和主导地位,使村委会更好的为村民服务。

第二,村党支部监督。

村党支部虽然不能直接管理村内公共事务,但是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它是可以对村委会的权力进行监督的。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赋予其拥有监督权。

第三,乡镇政府监督。

乡镇政府是村级组织的指导者和监督者,承担着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的重任,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村内各种资源的配置。

健全和规范乡镇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是对村委会权力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县、乡人大监督。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党和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

这就为地方人大带来了机会,由它来监督村民委的权力和行为具有合法依据和合法地位。

第五,司法监督。

由于法律手段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威慑性,因而效果也最为明显。

司法机关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可以达到预防的效果;通过司法调查、查处,可以达到增加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互信或惩治村委会违法行为的目的。

在当前的社会实践中,人民法院可在调解、判决村民与村委会的纠纷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监督、查处和惩治村委会违法犯罪过程中,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检察院也起着重要作用。

(三)完善立法,增加硬性规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立法部门应配合新型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及时完善农村法律法规,重点规范村委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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