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反洗钱是指通过合法渠道对非法所得进行合法化处理,使其成为看似正当的收入来源。
反洗钱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各个国家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与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也积极参与到全球反洗钱行动中,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制定了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方面的行为,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一、反洗钱调查的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首要目标是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防止恶意资金进入金融市场,损害金融机构及社会的利益。
该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反洗钱调查的程序根据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按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的程序。
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客户身份辨别和核实: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认证,并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真实可靠、可追溯的方式,确保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和准确。
2. 异常交易监测和报告: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应该建立健全的和洗钱风险评估和异常交易监测机制。
一旦发现异常交易或者可疑活动,金融机构应该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 冻结和解冻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对于涉嫌洗钱的资金有冻结和解冻的规定。
一旦资金涉嫌洗钱,金融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冻结,直到得到官方机构的解冻指令。
三、反洗钱调查的要求实施细则在反洗钱调查过程中提出一些具体要求,以保证调查的严谨和准确。
1. 依法合规原则:反洗钱调查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金融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政策,确保操作的合法性。
2. 数据保密原则:反洗钱调查涉及到大量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数据保密原则,确保客户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第六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第七章责任与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银发[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110、《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实施细则》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原则,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识别、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优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与公司风险相称的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覆盖公司所有经营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含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覆盖境内外所有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充分考虑各方面风险因素,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部管理环节。
(二)客观性原则。
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以充分完整的事实为依据,力求全面准确地揭示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和管理漏洞。
(三)匹配性原则。
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性质与程度应当与公司自身经营的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四)灵活性原则。
公司应根据经营管理、外部环境、监管法规、洗钱风险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评估指标和方法。
对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缩短自评估周期,提高自评估频率。
第三条洗钱风险自评估是指公司在收集、整理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汇总成相关报告,从而全面、综合评估公司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
第四条洗钱风险自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洗钱风险,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五条公司洗钱风险自评估包括固有风险评估、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剩余风险评估。
固有风险评估反映在不考虑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被利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可能性。
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反映公司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管理和缓释固有风险的有效程度,进而对尚未得到有效管理和缓释的剩余风险进行评估。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一、引言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将反洗钱工作置于重要位置,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为此,本文旨在为保险公司制定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工作细则,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二、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为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高效运行,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
该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1. 内控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并确保公司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2. 风险与合规部门:负责评估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合规政策建议。
3.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并监测其交易活动以防范洗钱风险。
4.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反洗钱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培训部门:负责向公司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技能。
三、客户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所述业务合法合规。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收集客户身份信息:确保有效获取客户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分析和评估客户风险:根据客户的背景、职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其洗钱风险。
3. 确定客户合规行为: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检查其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相关。
4. 记录和更新客户信息:确保所有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定期更新。
四、交易监控与报告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活动。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设立交易阈值:为不同类型的交易设立阈值,超过阈值的交易应受到额外的监控和审查。
2. 实时监测:利用反洗钱系统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测,追踪可疑交易活动。
3. 交易分析:根据交易数据和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交易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评估。
4. 报告可疑交易: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配合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五、员工培训与合规监督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并建立合规监督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印发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我行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全行反洗钱工作协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xx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成员单位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监察保卫部、科技中心、稽核等部门。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
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第三条反洗钱岗位职责:(一)组织制定反洗钱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核、认定和协查,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组织对辖内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六)履行上级单位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交易补录等相关业务处理,确保数据及时顺利上报;对未进入反洗钱系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要进行审核、认定,要通过反洗钱系统手工补录的方法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五)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反洗钱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前台业务人员、后台支持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全面实施,确保金融业务的安全、合规、稳健发展。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风险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三)客户至上原则:尊重客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反洗钱服务。
(四)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我单位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反洗钱工作制度、流程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三)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处理重大反洗钱案件。
第七条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一)前台业务部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审核、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二)后台支持部门:负责反洗钱系统维护、数据统计和分析、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单位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审核第八条我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三)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客户身份资料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客户身份信息的匹配程度。
(三)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建设银行从事洗钱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行的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三条我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建设银行规章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及时审慎地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四条我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五条我行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建设银行华山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七条我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特派员和会计主管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为营业部,成员为营业部会计副主管和储蓄专柜负责人,信息员为会计副主管。
第八条领导小组由组长主持全面工作,日常工作由副组长负责领导。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和建设银行反洗钱工作规定,统一领导我行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各项规定和要求;(二)根据上级行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政策,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三)审议并通过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四)对反洗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2007〕 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 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
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类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全面覆盖,确保我行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协同作战的反洗钱工作格局。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我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主管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政策及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风险评估等。
第七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可疑交易和客户风险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三、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第九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客户及其业务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十条对新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财产来源证明等。
第十一条对已有客户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定期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客户信息及时更新。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报告,对可疑交易进行内部调查。
第十三条员工发现可疑交易时,应立即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办公室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五、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第十五条我行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业务、地区等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洗钱风险程度。
反洗钱工作制度依据
反洗钱工作制度依据一、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四条工作目标:保证公司依法采取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客户的背景、性质、目的和交易特点,评估客户洗钱风险。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身份、职业、财富来源、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收集并保存客户的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住所证明等身份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审查。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存客户的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住所证明等身份信息,以及与客户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等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存交易记录,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某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共14页word资料
ⅩⅩ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岸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管理体系,提高分行对离岸客户反洗钱管理水平,防范利用我行从事洗钱活动,离岸业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ⅩⅩ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结合离岸业务自身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岸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为履行银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离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离岸反洗钱工作岗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总行离岸业务部(以下简称离岸业务部)、离岸业务推介行(以下简称推介行)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并记录存档;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四条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及员工应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离岸业务部在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
离岸业务部负责制订、修订与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负责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协助总行法律合规部回复境外同业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的调查;负责推介行离岸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反洗钱专员岗位职责(要求)
反洗钱专员岗位职责(要求)反洗钱专员岗位职责(要求)一、职责概述反洗钱专员是负责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核心角色。
其职责是保障机构遵守相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确保机构资金及交易的合法性,预防洗钱风险,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二、职责细则1. 了解和熟悉法规:反洗钱专员需全面了解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意见和最佳实践,特别是有关洗钱和恐怖融资防控的规定。
2. 制定和执行反洗钱策略:反洗钱专员需要根据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适当的反洗钱策略,并确保其在组织内得以有效实施。
3. 内外部合规监控:反洗钱专员需负责监控内部和外部与洗钱有关的活动,包括客户交易、资金流向、交易行为等,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背景调查。
4. 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专员需要确保合规的客户准入程序被完整执行,包括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业务的基本情况、核实资料真实性等,以便发现可疑交易。
5. 反洗钱培训:反洗钱专员需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以确保业务人员全面了解反洗钱相关规定。
6. 洗钱风险评估:反洗钱专员需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对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相应的防控措施。
7. 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专员要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给主管机关,确保机构及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8. 内部审计与监督:反洗钱专员需要对机构内部各个环节的反洗钱措施和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9. 合作与沟通:反洗钱专员需要与内外部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了解业内动态和信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任职要求1. 具备相关背景知识和经验:反洗钱专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金融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熟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法规和指南,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2. 专业技能:反洗钱专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查,熟悉相关的反洗钱工具和软件应用。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ﻫ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反洗钱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反洗钱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定义务,全面提升本行反洗钱整体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是指通过指导各单位开展自律评估和考核评价反洗钱工作日常开展情况,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
第三条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强制性要求和引导鼓励相结合,鼓励各单位在管理机制、绩效机制、内部检查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第四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五条本考核评价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分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评价按照总行制定的统一标准,采取定量与定- 1 -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分行反洗钱基础工作做出考核评价。
第七条各分行基础工作评价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保障落实、基础工作履职、宣传培训、督导检查5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设(20分)1.设立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对小组成员的职责进行细化、设立反洗钱专职人员、设立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反洗钱联络员(10分);2.按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传达、领导小组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报备(3分);3.领导小组成员能按照反洗钱相关制度及总行文件推动分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5分);4.领导小组各业务部门按反洗钱要求参与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甄别、风险等级的划分(2分)。
(二)制度保障落实(5分)1.能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总行文件要求及当地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能及时向总行进行报备(3分);2.能及时转发总行及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定的制度具备可实施性和操作性(2分)。
(三)基础工作履职(50分)1.能按要求对新开客户开展身份识别工作(5分);2.能按要求完成对存量客户身份识别工作(10分);3.能按照《XX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规定》等制度要- 2 -求,准确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客户风险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5分);4.能按照总行文件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未造成迟报、漏报、错报现象(10分);5.对系统抓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甄别,且填写理由充分(10分);6.能在处理时限内内完成交易补录且补录信息准确、能按要求完成对可疑案例额协查回复(3分);7.能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材料(2分);8.能按照《XX银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文件要求,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未曾泄露客户信息资料、客户可疑交易资料等(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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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日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要求,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进行公司内外部宣传。
公司按照本地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公司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加公司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氛围,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三)公司各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的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公司员工的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贴近客户的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四)避免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的知识和方法;(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相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项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公司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主要采取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公司应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公司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确保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的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反洗钱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审批公司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二)检查反洗钱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反洗钱牵头部门职责:(一)组织编撰各类反洗钱培训教材;(二)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三)保存反洗钱培训记录;(四)反洗钱培训评估、总结。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职责:(一)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于年初提出培训需求;(二)根据公司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本部门反洗钱培训计划;(三)组织本部门日常反洗钱培训;(四)保存本部门日常反洗钱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反洗钱培训对象包括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反洗钱合规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送人员、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等。
反洗钱培训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分层次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反洗钱培训分在岗培训和岗前培训两大类。
在岗培训包括全员培训和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培训。
全员培训的内容以普及反洗钱知识、宣导反洗钱形势和政策、通报公司反洗钱工作为主。
岗前培训指公司在新入司人员培训中,要加入反洗钱的内容,使新入司人员树立起一定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初步的反洗钱知识。
第十八条反洗钱培训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
分析讲解各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学习,使员工深入掌握各项规定,并能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结合公司业务特点,深入讲解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使员工懂规章懂业务,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三)业务实际操作。
结合国际、国内反洗钱最新动态和反洗钱案例,介绍反洗钱的经验与技巧,以及最新的反洗钱技术,稳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警觉性和反洗钱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组织开展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
全员培训每年一次,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培训每季度一次。
上述培训包括各种方式、各个层级组织的培训。
公司针对人民银行重要监管精神或文件组织开展临时性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培训结束后,反洗钱牵头部门要及时做好培训情况的评估、总结,并将评估总结报告上报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留存归档。
培训评估总结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材、授课人员、参训人数等。
第四章监管报表报送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送,是指依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各项报告、报表等资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反洗钱非现场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非现场报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执行监管要求,牵头反洗钱非现场报送工作的组织协调;(三)反洗钱合规人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季度、年度报表。
报送时间、方式、内容和渠道应严格遵守监管制度要求。
(四)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员负责编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反洗钱合规人员提交。
第二十三条反洗钱报送相关人员对于已报送的季度、年度报表保存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对于报送内容和程序的具体要求,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下信息:(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情况;(三)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四)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五)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对于报送内容和程序的具体要求,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下信息:(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三)反洗钱培训情况;(四)反洗钱宣传情况;(五)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大银发[2012]117号)文件要求,报送以下信息资料:(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12月10日前,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北京市年度反洗钱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专题会议记录,对反洗钱工作总结、计划、内部监督检查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告等重要文件的签署意见等,以及其它能反映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有效实施负责的书面资料,报送时限为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三)机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法人机构的高管和控股股东等情况及其变更,报送时限为确定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四)反洗钱工作机构、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职责和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确定和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五)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和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六)自行开展的反洗钱培训工作记录、图片等资料,报送时限为培训后10个工作日内;(七)反洗钱人员参加人民银行网络培训测试结果,报送时限为测试后10个工作日内;(八)年度反洗钱宣传工作方案、集中宣传月相关资料及总结报告、年度反洗钱宣传工作总结,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日前、6月10日前、11月30日前;(九)反洗钱调查资料和相应分析报告,按调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报送;(十)对风险业务、产品和支付工具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和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十一)新推出的业务、产品、创新型交易工具和相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报送时限为推出后10个工作日内;(十二)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自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及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报送时限为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十三)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使用手册(包括基本功能、操作流程、权限设置、应急措施等)及其更新情况,报送时限为系统使用和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十四)发生或上报公安部门的洗钱案件或其他金融案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十五)协助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情况,报送时限为协查后10个工作日;(十六)反洗钱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十七)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将反洗钱非现场报送的各项资料单独存档保存,并严格执行那个本细则中保密要求。
第五章现场协查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贷款资金。
第三十条资金查询、冻结、扣划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协查义务(一)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二)按要求向调查人员说明有关情况;(三)协助查阅、复制有关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资料;(四)协助封存有关文件、资料;(五)依法执行对有关账户的临时冻结。
第三十二条协查权利(一)对相关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调查人员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调查;(二)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对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三)对要求封存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清点。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协查由反洗钱牵头部门统一接洽,办理协查手续,并组织协调其他部门配合完成协查。
(一)核对调查人员数量及所出示的身份证件和调查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二)对要求提供有关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填写《反洗钱协查工作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协查;(三)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可直接处理,填写《反洗钱协查工作表》和《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表》(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接到《反洗钱协查工作表》后,应按协查要求及时安排协查。
协查工作结束后,填写《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表》反馈至反洗钱牵头部门。
第三十五条协助调查中,有关人员接受询问应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要求调查人员补充或者更正。
确认笔录无误后,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公司接到要求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的,应对要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点,并要求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写明封存文件、资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封存时间等,不得涂改。
必须更正的,须有双方共同签名或盖章。
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有关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
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启封、动用封存物品。
第三十八条接到要求临时冻结通知的,应核实其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冻结。
临时冻结期满未接到继续冻结通知,或接到解除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三十九条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完成协查工作后,登记《反洗钱协查登记簿》(见附件3),定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