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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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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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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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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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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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课件contents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目录01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与作用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和平共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国家之间应该和平相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02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联合国,后者如国际红十字会。

它们在国际法上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家领土外交关系海洋权益国际经贸关系01020304国家的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 在调整对象、渊源、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又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国际法体系化
随着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国际法体系化将成 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有助于增强国际法的系统性、一 致性和可预测性。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需要国际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支持,未来国际 法将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
挑战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法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犯罪、跨 国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问题对
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机遇
同时,全球化也为国际法的发展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如国 际经济合作、环境保护、人权保 护等领域需要国际法发挥更大的
作用。
发展方向
未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 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 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
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 和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国际合作的形式和内 容
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内容, 如政治合作、经济合作、文化合作等 。在政治领域,各国可以就共同关心 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在经济 领域,各国可以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 ,促进共同繁荣;在文化领域,各国 可以加强文化交流和互鉴,增进相互 了解和友谊。
国际法对全球治理的推动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01
国际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
革和完善。
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2
国际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和法治化。
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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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国际法

国际法

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由此可知,它的实质是: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其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现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基本:国家;两特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根据成立依据而不是成员,如红十字会是瑞士国内法成立的,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两不是:个人、法人国家法渊源:国际条约(成为且约束缔约方)、国际习惯(非成文且约束所有国家)、一般法律原则非渊源:司法判例、国家法院判决、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强制法规则,与任意法规则相对)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际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主权≠领土)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对”失败国家“采取的保护责任不得成为干涉国家主权的借口和依据)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原则(行使自卫权、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除外)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不应受外国的统治或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主权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体。

二、国际法的来源
1. 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2. 国际惯例:它是由国家长期实践形成的规则,得到广泛承认并认为成为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理: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由国际法学家和国家领导人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推演而成。

三、国际法的种类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国际间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与私人、企业、组织等私人法律关系相关的规定。

3.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指国际法与国家内部生效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与和平的有力法律保障。

它不仅约束着各国,也规范了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了各国主权的权利和利益。

五、国际法的未来
在全球化深入推进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国际法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和理解也将逐步提升。

同时全球治理结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多元化将对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化进程和维护各国主权和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

国际法

国际法

1、国际法: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行程,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和。

2、主要渊源:条约:双边,多边。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3、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我国坚持遵守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并写入宪法2国际条约在我国无统一明确规定,直接适用或转化后适用3民商事条约如有冲突适用国际法4国际习惯无明文规定,在民事范围内的习惯排在国内法或条约后5WTO条约转化后适用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有权选择社会经济文化制度,领土主权,平等的国际人格,平等权利义务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本质上国内事务,不强迫他国接受自己意志,不维持或改变他国制度或意识形态,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允许援助,对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3不适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禁止侵略,非法进行武装攻击。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地名族独立6善良履行国际法义务原则,有约必守。

5、国际法主体范围:基本主要主体—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运动6、国家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7、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以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平等代表权,投票权,缔约权等。

自保权,保卫自己的存在,独立的权力,受到外来攻击有权自卫。

8、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管辖。

范围1国家的行为及财产2国内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3外国国家代表或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4国有公司企业不享有国家主权豁免9、国际法上的承认:新国家,新政发,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示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行为。

10、国际法的继承:国际法上的权力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受者。

11、联合国大会表决制度:会员国一国一票,对一般问题实行简单多数制。

对接纳新成员,预算,维和,安理会等重要问题实行一国一票2╱3制12、安理会地位与职权:地位:主要责任,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在任何时候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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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大纲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整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一)主体不同1、国际法主体:大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2、国内法主体:小主体(公民和法人)(二)立法方式不同1、国际法的立法方式:平行立法2、国内法的立法方式:垂直立法(三)执行方式不同1、国际法的执行方式:干涉与自助为主的私力制裁体系2、国内法的执行方式:机构为主公力制裁体系三、国际法的分类普遍国际法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一般国际法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四、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律渊源的定义 1、产生渊源 2、存在渊源 3、历史渊源(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条约2、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5、公法学说(三)各渊源的地位1、条约与习惯是主要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3、公法学说和司法判例是辅助资料或称为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一)指各国法律系统中所共有的法律原则。

(二)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各国共同的法律意识延伸出来的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历史渊源法律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宪法中,后来才为国际条约所接受。

中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后来才为中国刑法所采纳。

国际习惯custom一特征(1)物质因素common Practice。

即各国重复类似实践形成的行为规则。

(2)心理因素(opinio juris) 。

即“法律确信”,各国认为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习惯法的证明(1)实践的一致性。

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可以代表国际社会的整体实践。

不要求全部。

在某些领域少数国家的实践有决定作用。

区域国家实践只能证明区域习惯法的存在。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 际 法

国 际 法

国际法
1、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国际法之父”为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其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第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第四,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5、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第二,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6、国际关系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发展时期。

7、国际法的渊源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国际法

国际法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宪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及如何适用作成一般性规定,只是在若干部门法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
中国对其缔约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都兼而采之,但从实践来看,中国对条约多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对国际习惯争议较多。
七、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
政府更迭:(1)社会革命(2)政变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6.私人行为:(1)私人如果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2)私人行为如果实际上按照国家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3)私人在官方当局不在时或缺席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4)政府对私人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当做国家的行为;(5)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侵害行为,或未“适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
2、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3、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4、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4、管辖权: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定义引言国际法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家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框架。

国际法的定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定义、内容、来源和适用性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法的定义和内涵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国家为主体,涉及到领土、主权、国际合同、外交、国际责任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内容主权与领土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拥有独立的主权和对内外事务的管辖权。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范围和边界的确定方式,以及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合同与条约国际法规定了国际合同和条约的签署、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则。

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合同来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同时也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间的行为和责任。

外交与领事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和领事制度。

外交是国家间进行沟通、协商和交流的重要手段,领事活动则是维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

国际责任与争端解决国际法规定了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争端解决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国际法通过建立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等机构,为国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途径。

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一般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国际公约是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效力。

国际习惯法是长期形成和普遍认可的国际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公平原则、善意原则、领土完整原则等。

国际司法实践则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裁决,积累和完善了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适用性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活动。

国际法的适用性是有条件的,它依赖于国家之间的共识和遵守。

如果国家不承认国际法或违反国际法,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第九章1、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2)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国际法是个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国际法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国际法是辨别各种国际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国际正义的标志,它为建立国际秩序和开展各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基础和框架,并未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机制、程序和方法。

2、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首次使用“万民法”来阐述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

1879年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中改用“国际法”4、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由区别的:国际法是一种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违反责任的强制行为规范,而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则是“通过舆论行成”并“依仗信仰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行为规范。

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6、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7、《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8、《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此外,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还有: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9、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10、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的行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1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12、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

13、国家法基本原则:是与国际法具体原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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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包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私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后两条属于辅助资料)2、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包含:国家(基本主体)、国际组织(重要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3、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家法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和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4、国家构成要素、类型与基本权利:1.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2.单一国(中国)和复合国(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和土库曼斯坦)和微型国家(卢森堡)3.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5、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6、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定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2.国家财产: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3.国家债务:指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7、外交保护:1.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它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2.行使条件: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和用尽当地救济。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8、引渡概念和规则:1.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2.一般规则:a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b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c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过和被请求引渡过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d引渡的程序(以书面方式提出)、e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过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f我国的引渡原则9、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1.国际人权保护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通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

其实质在于国际法提供国家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合作机制与程序。

总体上,三者是辩证统一、密切联系的,不是截然对立的。

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人权保护切实有效的基础;另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成为对抗国际人权保护措施的依据。

10、国际人权宪章:不仅宣布了人权的共同标准,而且成为各专项人权发展的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1、国家领土概念: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意义: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拍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要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12、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取得,是指对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变更,也就是领土的主权的变更。

五种方式:a先占,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先占行为;b添附,土地通过新的形成而增加;c时效,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d割让,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e征服,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

13、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领海内的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14、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额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法律地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主权权利即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a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

对前者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必须经过宣告,而对后者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b二者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c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

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而对大陆架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15、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自由: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内容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的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管辖权:不是指对公海本身的管辖,而是对公海上的人和物的管辖。

船旗国专属管辖(一般原则)、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登临权,为了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登临权和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害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16、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1929年华沙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

1955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952年罗马公约(主要内容以及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17、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P188--P19318、使馆及使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和国徽。

使馆人员,a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行李免收查验、其他特权与豁免)b使馆其他人员(外交代表的家属、行政和技术支援及其家属、事务职员)19、领事关系法:一般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与外交关系的区别: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中央征服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就保护侨民、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范围内的事务与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部领土;领馆着重保护具体利益,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使馆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略高于领馆与领事的。

20、缔约程序: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是缔结条约的第一步)、签署(在条约法上的三种不同意义:认证条约约文、表示国家初步同意,但须经批准才承受条约的约束、确定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批准(一国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是条约经过签署后使条约发生拘束力的程序)、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是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1、条约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无效(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与强行法冲突)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条约当事国嗣后共同同意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22、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大会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的机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世界议会的性质;安理会: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处于首要政治地位的机关,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5个常任理事国还有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23、国家责任:国家必须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国家责任法的一项根本原则;构成要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和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4、将行为归于国家:在国际法上将国家视为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以避免一国以内部分权方式逃避其国际责任;可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私人的行为。

2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谈判(基本方法,是指争端当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国际调查委员会解决争端的制度)、调停(斡旋或调解,是要在调停人的上以帮助下促成当事各方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解(是指由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研究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促进当事者间争端的友好解决)26、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对人:联合国会员国、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的非联合国会员国、不属于前两者,但已向书记官处交存一项符合安理会规定条件的声明任何其他国家;对事:自愿管辖(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即争端当事国共同缔结一项特别协定所提交的案件)、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所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任择性强制管辖(当事国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属于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27、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或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28、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原则: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到惩罚、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理由、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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