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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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5〕73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精神,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离岗领办创办企业,但下列人员不适用本细则: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三)离岗对本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第三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离岗创业。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的,自批准离岗之日起5年内(以下简称离岗期),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第五条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应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应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档案工资为基数承担;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纳办法。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所领办创办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创业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部署要求,更好地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国家、省和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创新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下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涉密、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创新创业的人员;4.国家、省和我市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

二、创新创业方式(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四)设置创新型岗位。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型岗位”)。

三、人事管理(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发生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浅谈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利弊

浅谈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利弊

浅谈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利弊【摘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围绕着离岗创业的利弊展开探讨,引言部分介绍了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在首先分析了离岗创业的优势,包括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创新机会;接着探讨了离岗创业所面临的挑战,如市场竞争和资源缺乏;然后分析了离岗创业的风险和应对策略,如规避风险和加强自身实力;最后展望了离岗创业的发展前景。

结论部分总结了离岗创业的可行性,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对离岗创业进行了综合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利弊,为相关人员在此领域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利弊,优势,挑战,风险,应对策略,发展前景,可行性,建议,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背景介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创业和自主发展的需求也日益增强。

事业单位作为稳定的工作渠道,虽然具有一定的福利和保障,但是也面临着局限性和发展空间的限制。

一些专技人员希望能够脱离事业单位的束缚,开展自己的创业项目,追寻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技人员的知识和技能需求也在不断更新和提升。

离岗创业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他们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创造力,实现自身的价值和梦想。

现代社会对于创新和创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离岗创业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升级,也可以激发更多人的创业激情和活力,形成良性的创业氛围和生态系统。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已成为一种新型的职业发展模式和选择,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追捧。

1.2 研究意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是当前社会经济转型和创业浪潮背景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这个现象的出现,既受到个人自身发展需求的驱动,也受到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

从个人角度来看,离岗创业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可以促进个人的职业成长和财富积累,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创造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本文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是指在离开原单位岗位后,自主创办、从事个体经营,以实现自身价值和创造社会财富为目标的行为。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管理,促进就业创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申请条件1.必须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已取得相应的职称或者执业资格证书;3.具备与所从事个体经营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经原单位允许离职,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

三、申请程序1.书面申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单位提交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离职原因、个体经营的具体计划等。

申请书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

2.单位审核原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离职原因是否合理,离职对单位工作的影响等。

3.审批程序经原单位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书上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面试。

4.审批结果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面试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将决定书呈送原单位,并告知申请人。

四、个体经营管理1.登记注册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经营范围个体经营的范围应与原从事的工作相关,不得伤害原单位利益和形象。

3.离岗期限个体经营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

4.经营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体经营开展监管工作,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催促合规经营。

个体经营者应如实提供经营情况。

五、退出与回岗1.个人意愿退出个体经营者如不愿继续经营,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并补缴相应税费。

2.违规退出如个体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伤害原单位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单位有权解除其离岗创业的批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回岗安置个体经营者在离岗创业期满后,如愿意回到原单位工作,应向原单位提出申请。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7《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2017《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为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人社部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创新创业形式主要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主要考虑到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3、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4、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企业应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5、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6、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1、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3、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2024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政策

2024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政策

2024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政策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单位全称)乙方:(个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离岗创业政策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1. 乙方对甲方离岗创业政策进行研究,并提供相关政策的解读;2. 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为其制定合适的离岗创业方案;3.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离岗创业相关手续;4. 乙方为甲方提供离岗创业过程中的咨询服务,解答甲方疑问;5.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其他与离岗创业相关的支持服务。

二、乙方服务的时间及地点: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2.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服务;3.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地点提供服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

三、乙方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3. 乙方应提供正规发票,甲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报销。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离岗创业相关信息;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3.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离岗创业相关手续的办理;4.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应给予合理的评价和尊重。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质量要求提供服务;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甲方合法权益;3.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4.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质量要求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或者赔偿;3.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最新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最新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1、考察考核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严禁借机“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办理返岗手续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终止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2、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3、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浅谈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利弊

浅谈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利弊

浅谈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利弊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公共性质的组织,其专技人员在单位内拥有稳定的工作状态和定期的薪资待遇。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开始考虑离开单位创业。

本文将从利弊两个方面浅谈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影响。

利:1. 能够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专技人员通常需要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很难有自主决策的机会。

而离开事业单位后,能够自主进行项目决策、运营管理等,具有更大的自由度。

2. 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创业成功后,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事业单位虽然薪资待遇相对稳定,但是企业的发展前景更广阔,能够获得更多的回报。

3. 有机会实现个人价值事业单位的工作通常有固定的职责和岗位,较难实现个人价值的发挥。

而创业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发展,能够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和价值实现。

弊:1. 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创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同时也面临竞争激烈、市场不稳定等风险,创业成功的几率较小,可能会有较大的经济风险。

2. 缺乏安全感事业单位的工作稳定、安全,不用担心岗位变化、工资减少等问题。

但是,创业后面临的确切风险和未知变数,会造成创业者心理压力和不安全感。

3. 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创业需要涉及市场营销、投资策略、财务管理等各种方面的知识和技巧,要求创业者拥有较高的综合素养、管理技能和专业知识。

这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来说,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适应。

总之,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有利有弊。

如果创业者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与市场紧密相关的专业技术和资金,而且有一定的冒险精神和创新思维,那么离开事业单位创业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能够实现个人发展和经济收益。

但是,如果缺乏以上要素,就需要仔细考虑创业的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挑战。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具体政策措施,指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黑人社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行政许可主体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3名及以上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专职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人社部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为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建设,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三章兑现程序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加大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投资力度,加快推动我省重点产业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在执行《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简称“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4月16日起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政策内容。

对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全省工业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追加补助后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

第二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四条补助条件。

对于获得《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简称“技术改造政策”)中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获得追加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方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增长区间调控的下限,促进区域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

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时,要与就业政策紧密衔接,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

(省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培育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黑龙江供给优势的新增长领域,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深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带动农村群众就业增收。

巩固壮大机器人、汽车、重型数控机床、高端石化、清洁能源装备、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促进就业持续增长。

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金融、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为大家带来的是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我省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主要的优惠政策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四放宽放宽创业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额限制和经营场所限制。

两减免减税方面: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免费方面: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培训各级人社部门和所在地高校实行政校联合,建立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站,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包括创业知识、沙盘模拟、公司仿真及实际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提高创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的培训补贴。

一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

五服务是加强各项服务保障措施。

黑龙江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工作。

陆昊强调,推动创新创业首先要从根本上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创新发展理念,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部署,同时结合龙江经济结构调整、挖掘发展潜力的方向和目标。

当前,新技术变革带来了社会基础组成要素物质和技术结构的新变化,产业发展方式和企业存在形式也出现了新的明显变化,这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重要技术基础和依据。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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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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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05期
《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10.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10.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5〕73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精神,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离岗领办创办企业,但下列人员不适用本细则: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三)离岗对本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第三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离岗创业。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的,自批准离岗之日起5年内(以下简称离岗期),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第五条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应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应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档案工资为基数承担;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纳办法。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所领办创办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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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黑人社发〔2015〕73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精神,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离岗领办创办企业,但下列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
(三)离岗对本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第三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离岗创业。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的,自批准离岗之日起5年内(以下简称离岗期),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第五条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应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应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档案工资为基数承担;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纳办法。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所领办创办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后,及时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五)住房公积金。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存办法。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附后),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

自批准离岗之日起30日内,主管部门应将离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送有关部门备案。

其中,事业单位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后,应提供所领办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交原单位备案。

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辞职、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由原单位按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处理。

第九条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安排重新上岗,同时报原备案部门。

第十条离岗期满,专业技术人员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期满后30日内办理辞职、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手续。

对逾期未办理手续,经原单位通知后仍未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无故旷工处理;国有企业人员,原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辞职、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或停缴手续。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及时按照以下要求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所领办创办企业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领办创办企业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领办创办企业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所领办创办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职介)服务机构党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回。

第十三条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领办创办企业出具的书面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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