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7《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人社部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创新创业形式主要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主要考虑到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
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1、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3、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4、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企业应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
5、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6、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1、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离岗创新创业
1、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2、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3、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3、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4、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5、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指导意见》还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将绩效工资分配向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该岗位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工作业绩可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