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号
公需科目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养习题及考试题
邵阳市公需科目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养1.多选题本讲提到,自主创新包含()。
B.原始创新C.集成创新D.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2.多选题创新的线性模式包含()等内容。
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技术开发D.产品生产E.产品销售3.多选题本课程认为技术创新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A.技术发明过程D.技术发明的商业化应用过程4.多选题根据本讲,后人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把创新分为()三种。
A.技术创新B.市场创新C.组织创新5.多选题熊彼特认为创新有以下形式()。
A.产品创新B.工艺创新C.市场需求驱动创新D.新的原材料生产创新E.组织创新6.多选题下列词语中“创新”一词是动词名词化的是()。
A.实践创新B.理论创新C.科技创新7.单选题本课程举例()来说明技术发明要结合市场需求。
B.日本液晶面板的技术创新8.单选题技术发明成果的产业化过程要跨越创新过程中的()。
C.“死亡之谷”9.单选题德鲁克倡导创新要注重()。
D.系统化的创新10.单选题()认为创新有两层意思,改变资源的产出以及通过改变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价值和满意度。
C.德鲁克11.单选题熊彼特认为,产品结构或者功能发生改变的创新属于()创新。
B.产品12.单选题创新是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这一概念是()提出的。
A.熊彼特13.判断题技术创新指的就是技术发明过程。
错误14.判断题我国最初对“创新”一词的提出更多指的是技术创新。
正确15.判断题技术创新包含知识创新。
错误16.判断题根据熊彼特对创新的理解,由一种材料替换另一种原材料不属于创新的范畴。
错误17.判断题十八大报告提到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注重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协同创新。
正确18.判断题十八大报告中对于“创新”一词共提到56次。
正确1.多选题根据本课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非线性创新模式强调市场的全方位拉动作用,也需要社会制度的强有力支撑C.自主创新强调在技术创新中要争取主动权D.我们在强调自主创新的同时也要加强合作创新2.多选题自主创新包含()三种实现途径。
2020《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0《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2017《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为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XXX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创新创业形式主要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主要考虑到这与《XXX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3、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4、事业单元、专技人员、企业应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和权益分配等内容5、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6、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1、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3、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元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请合同的,事业单元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请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请各地各部门结合以下要求,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l1)?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
要结合《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文件,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奖惩措施,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
实施中要依法依规维护参与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审、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表彰奖励等合法权益。
二、优化审批工作。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应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规及时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
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的创新创业书面申请,审批单位应积极支持。
不同意的,应书面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共同促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平稳有序投身创新创业。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
在批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同时,单位应按要求签订协议并相应变更或者补充聘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调研、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指导意见》政策宣传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附件:见》(人社部发〔2019〕13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3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7《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2017《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为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人社部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创新创业形式主要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主要考虑到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3、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4、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企业应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5、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6、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1、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3、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文档
2020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具体政策措施,指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人社部发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兼职或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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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兼职或离岗创业
作者: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7年第05期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簡称《意见》)。
《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意见》强调,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此外,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在《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
(消息来源:新华社;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专技人员创业”即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同时,要求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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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须与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
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最新2020年度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题(一)
2020年度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题(一)判断题 ( 所属课程:网络互联时代与心理健康促进 ) 页首1. 高特质愤怒者更容易在网络上欺负他人,成为潜在的网络暴民。
对错正确答案:A解析:判断题 ( 所属课程:《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 页首2. 2017年3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对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人事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错正确答案:A解析:判断题 ( 所属课程:新时代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诚信与职业道德建设策略 ) 页首3. 根据本课程,现代化是一个进行时。
对错正确答案:A解析:判断题 ( 所属课程: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 页首4. 林场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按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
对错正确答案:B解析:林场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判断题 (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讲解 ) 页首5. 符合政府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可以确认为负债。
对错正确答案:B解析:同时满足定义和两个确认条件才能确认为负债(参见负债准则第三条)。
判断题 ( 所属课程: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定解读 ) 页首6. 设备投资支出包括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对错正确答案:A解析: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判断题 (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制度讲解6-负债类科目核算(一) ) 页首7. “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以及其他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人社部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政策解读: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2017年3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人事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破除事业单位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中国经济呈现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创新创业的生力军,大量科研成果一旦实现顺利转化,将大大提高创业成功率,同时也能够更加有效地带动就业。
一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对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已出台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并在实践中探索了离岗创业、在职创业的具体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对这些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这个《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全文分为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分别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上四种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的第五部分是组织实施部分,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思想意识、组织实施、跟踪服务、管理指导等方面的要求。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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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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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05期
《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解决公共领域的人才问题,一方面加大了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力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对离岗创业的支持力度。
在这一背景下,人社部出台了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旨在鼓励和引导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更好地发挥其创新创业的潜力。
一、离岗创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在具体执行时,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储备,并且工作能力较为突出;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取得相关发明专利、拥有创业计划和创业经验的人员,将被优先考虑;最后,为了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离岗创业的人员还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备案,等等。
二、鼓励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作为企业家,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业精神和素质。
人社部的指导意见针对此提出了相关的鼓励政策,例如:为离岗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贷款、补贴、减税等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创业经济实现飞速发展。
此外,对于那些具有创新创业意向的专技人员,还需要加强相关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创业的技能和资本,让离岗创业者具备更强的应对创业风险的能力。
三、充分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在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法律、经济、政策方面的障碍,人社部的意见也关注了这一问题。
对此,人社部提出:对于离岗创业人员承担的风险应进行全面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离岗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如果离岗创业人员因为创业造成了人事代理等方面的问题,相关的事业单位也需要给予相应的协调和帮助,确保在保障事业单位运转的同时也能够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
四、加强评估和监管为了保证离岗创业能够顺利进行,人社部在专题研发方面加强了对离岗创业人员的评估和监管。
通过完善离岗创业人员的跟踪评估、风险预警机制等手段,加强对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意外的问题。
此外,人社部将重点对离岗创业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监管,保证离岗创业人员始终处于合法的状态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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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
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
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
位人员工作报酬。
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