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1年劳动保障年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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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粤人社函[2010]356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35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我厅决定从3月1日起开始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年审的对象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

二、劳动保障年审所需资料(一)《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电子文档(u盘)。

可登录“广东劳动保障网”(http:///gdlss/sy/index.htm)首页“网上办公”栏的“表格下载”处点击“劳动年审”下载年审专用盘,按《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的要求填报资料(在填写时请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并打印成册。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每张表下端的填表说明。

(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用工在30人以内的全部送审,30人以上的抽送30份);(三)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四)申报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五)申报年审时上月《社会保险基金核定表》;(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七)《中央、省属单位、部队驻穗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原件);(八)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加带《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和《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九)招用外籍或台港澳人员的加带相应就业许可证;(十)职业介绍机构加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十一)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提交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二)实行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批文;(十三)招用未成年工的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证》。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 2011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 2011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 20112011年,广州市政府发布了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2011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

首先,根据广州市政府发布的文件,2011年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分别是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乡村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乡村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广州市政府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那些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了非法低工资现象的发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再次,广州市政府还规定,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较低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兼顾了企业的经营实际,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最后,广州市政府还规定,每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这一规定保证了最低工资标准与时俱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2011年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250元/月和1100元/月,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可以相对调整,每年至少调整一次,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希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广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广州市2011年社保费险种费率表(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2011年社保费险种费率表(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725(注3)
在职
0455
住院保险
外地城镇
4%
0%
181.64
0
4541
4541(注2)
在职
本地农村
4%
0%
181.64
0
4541
4541
在职
外地农村
4%
0%
181.64
0
4541
4541
在职
0456
补充医疗保险
所有
0.50%
0%
22.71
0
4541
4541
在职
0457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所有
0.26%
广州市社保费险种基数费率表(适用于缴费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征收品目代码
征收品目名称
适用户籍类型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缴费基数上限
缴费基数下限
适用人员状态
费率
费率
定额
定额
010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地城镇
12%、20%(注4)
8%
0
0
10089
2018(注1)
在职
014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0%
11.81
0
4541
4541
在职
0472
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
7.50%
0%
340.58
0
4541
4541
退休
0474
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外地城镇
1.20%
0%
54.49
0
4541
4541
在职
本地农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穗人社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65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38号),现就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到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按各区、县级市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营业场所(地址、住址)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执行。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年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

五、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审批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综合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

六、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参加省直社保的缴费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1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198号)规定,我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

从2011年7月1日起,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与社会保险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为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我局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即上限调整为10089元,下限调整为2018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调整为3363元,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月缴费额为672.6元。

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明细(最新表格说明)

广州市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明细(最新表格说明)

广州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明细(表格版)从2012年7月1日起,广州市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由2018元调至225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

同时,我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541元调至4789元。

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其中养老保险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进行调整,可按60%、100%、200%、300%四个档次进行选择。

广州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与明细:基数:养老2258-11289,失业、工伤:1300-14367,生育与医疗:2873-14367元明细:以最低基数为例养老2258,生育与医疗险:2873,工伤与失业险:1300公司部分总计:270.96+6.50+26+24.42+229.84+12.45+54.49=624.66元个人部分总计:180.64+13+57.46=251.10元共计:624.66+251.1=875.76元根据人社局的相关文件,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63元,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89元,我市将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工伤保险费率从0.5%、1%、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有效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起恢复原缴费比例。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穗劳社就[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8〕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三月四日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

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也可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上述工作具体事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度劳动年审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度劳动年审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度劳动年审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0.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度劳动年审的通知
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以下统称劳动年审)的规定,现就2000年度劳动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定于2001年1月起至2001年4月底止。

二、地点:1、在广州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本局设在市工商局登记大厅(天河路121号二楼)和市就业大厦大厅(东华南路148号)的劳动年审窗口进行审核;2、无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本局设在广仁路广仁大厦外经一条街服务窗口进行审核;3、有主管部门的市属用人单位,由本局派员到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审核。

三、年审应携带资料:
1、已填写好的《2000年度劳动年审手册》一式两分;
2、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3、劳动合同(30人以下单位全部送审,30人以上单位送30份);
4、使用外来劳动力申报(审批)凭据;
5、劳资(人事)人员上岗资格证;
6、《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四、各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由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五、用人单位逾期不进行劳动年审,本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83304838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12月15日。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固定期限人数
完成工作任务人数
非全日制人数
订立□未订立□
报送□未报送□
劳动
报酬
本年度工资总额(万元)
上年度年工资总额(万元)
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是否克扣、拖欠工资
是否违反加班工资发放规定
是□否□
是□否□
是□否□
工时
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人数
执行不定时制人数
执行综合计算
工时制人数
特殊工时制是否报批
是否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当年欠缴金额(万元)
以上数据、情况均如实填写,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监察员:年月日
分管领导: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
是否违返工时
制度规定
是否违反
加班规定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特殊
规定
是否违法使用童工
是否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是否违反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是□否□
是□否□
是□否□




项目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备注
应参保数
实参保人数
单位年缴费基数(万元)
应缴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档案码(内部填写):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送审表
(年度)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社会保险
登记证编码
单位地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已办理申报确认的零售药店(具体名单见附件1)的质量负责人。
参加考核的质量负责人需与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时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质量负责人相一致。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质量负责人变更手续的,请携带药监部门提供的变更资料或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参加考核的资格。
五、考核纪律
(一)参加考核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药师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三)考核合格零售药店的名单将于2009年4月27日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公布。本局将于2009年5月1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初审考核合格的零售名单
2、考核地点交通指示图
一、考核时间
2009年4月18日(星期六)上午9:30-11:00。
二、考核地点
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2号楼5楼第2501-2508教室(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68号,具体教室安排见附件1)
三、考核形式
对《申报通知》第四条指定范围的内容进行闭卷考试。
四、参加考核人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处室: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3330864)
附件1
参加考核的零售药店名单
考核
(二)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三)参加考核人员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资料、通讯工具等物品。
(四)参加考核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关闭手机,不准有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纸条、互换试卷等舞弊行为,对于违反纪律者,即予取消考试资格。
六、其他事项
编号 单位名称 所在区 地址 考场
安排 1 广东保利祝福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兴分店 越秀区 广州市越秀区东兴南路39号首层之一 2501 2 广东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德政北店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告【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通告[2015]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1.27【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告(穗人社通告〔2015〕1号)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本市定于2015年2月至7月,对全市用人单位(包括各区)进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称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特通告如下:一、审查时间2015年1月份为单位自查阶段,2月至7月底为报送材料审查阶段,8月至12月为督办查处阶段。

为方便办理,避免拥堵,特按《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分流,编号尾数为:3和0的单位,请于3月份参加年审;4和1的单位,请于4月份参加年审;5和8的单位,请于5月份参加年审;6和9的单位,请于6月份参加年审;2和7的单位,请于7月份参加年审。

二、审查要求为保障本市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序进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年审:(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审查机构进行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到各区劳动保障审查机构进行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省属驻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审查机构进行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其中,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省国资控股的单位,只在市劳动保障审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广州社保缴费基数表(2011年7月起)

广州社保缴费基数表(2011年7月起)

在我市2009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的情况下,除注1 2009年度省 涉及的险种缴费基数要进行调整,其他险种均按照2008 2008年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执行 注3 : 在我市2009 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的情况下,除注1、注2 涉及的险种缴费基数要进行调整,其他险种均按照2008 年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执行
险种设定表( 2010年 日起执行) 险种设定表(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征收品目代码 征收品目名称 适用户籍类型 单位费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地城镇 12% 外地城镇 12% 0101 本地农村 12% 外地农村 12% 0201 工伤保险 0.4% 失业保险 本地城镇 0.2% 外地城镇 0.2% 0305 本地农村 0.2% 外地农村 0.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地城镇 7% 外地城镇 7% 0401 本地农村 7% 外地农村 7% 住院保险 本地城镇 0% 外地城镇 0% 0455 本地农村 0% 外地农村 0% 0456 补充医疗保险 0% 0457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0% 0472 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 0% 0505 生育保险 0.85% 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外地城镇 0% 本地农村 0% 外地农村 0% 个人费率 8% 8% 8% 8% 0% 0.1% 0.1% 0% 0% 2% 2% 2% 2% 0% 0% 0% 0% 0% 0% 0% 0% 0% 0% 0% 单位定额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13.40 113.40 113.40 113.40 18.90 9.83 283.50 0 45.36 45.36 45.36 个人定额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缴费基数上限 8277.00 8277.00 8277.00 8277.00 11340.00 11340.00 11340.00 11340.00 11340.00 11340.00 11340.00 11340.00 11340.00 3780.00 3780.00 3780.00 3780.00 3780.00 3780.00 3780.00 11340.00 3780.00 3780.00 3780.00 缴费基数下限 适用人员状态 最低参保人数最低参报工资总额 1655.00(注1) 在职 1655.00(注1) 在职 1655.00(注1) 在职 1655.00(注1) 在职 1100.00(注2) 在职 1100.00(注2) 在职 1100.00(注2) 在职 1100.00(注2) 在职 1100.00(注2) 在职 2268.00 在职 2268.00 在职 2268.00 在职 2268.00 在职 3780.00 在职 3780.00 在职 3780.00 在职 3780.00 在职 3780.00 在职 3780.00 在职 3780.00 退休 2268.00 在职 3780.00 在职 3780.00 在职 3780.00 在职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2011-03-18 17:32:37一、受理条件(范围)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

审核对象包括: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需提供的资料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2.《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核表》);3.职工档案;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5.《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实行预约登记,依预约确定的时间报送档案的处理办法。

第一步:送审单位先理顺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的档案资料,通过市劳动保障局网站()进行预约登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第二步:送审单位根据审核机构安排的预约受理时间,带齐所需提供的资料,到审核机构办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手续。

第三步: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单位领回报送的档案和审核结果。

说明:1.区及区属单位在职人员、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在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对申请人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表》,再送市审核机构复核审定。

2.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说明1的程序办理。

3.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不需预约,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送审。

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粤人社发〔20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直接纳入。

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

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

(2011广州)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7 号

(2011广州)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7 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 011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7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 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四、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调整为1040元/月。

五、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1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执法监察,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穗人社发[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77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2〕270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范围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穗劳社通告[2008]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01.24【实施日期】2008.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穗劳社通告〔2008〕1号)根据《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和《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定于2008年2月至7月,对全市用人单位(包括各区、县级市)开展2007年度劳动保障工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08年2月至7月份为用人单位报送材料审查阶段。

二、用人单位年审机构的划分(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区、县级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在本市的省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省控股的单位,只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到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四)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监察年审登记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本年度无需再进行年检。

(五)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全市相关年审经办机构办理年审、领取资料,或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查阅劳动保障年审指南、下载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新版《职工退休申请表》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新版《职工退休申请表》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新版《职工退休申请表》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穗劳社养[2008]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新版《职工退休申请表》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8〕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研究,从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启用新版《职工退休申请表》,将原《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职工退休审批表》合二为一。

现存的原版《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职工退休审批表》使用完毕后不再使用。

新版《职工退休申请表》可从广州市劳动信息网(网址:http:
///)下载,也可到本局综合服务大厅(梅东路28号)二楼18号窗领取。

附件:职工退休申请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附件:
职工退休申请表
(首页)
主管部门:
填报单位:
单位社保编号:
申请人:
编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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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自查,填 写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如有虚假, 愿承担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册登记证号码 成立日期
120.集体全资
日工作时间(小时) 周工作时间(小时) 周平均休息时间(天数) 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休息
全年实际发放工资金额
(万元) 全年发放工资职工人数 每月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工 资 累计拖欠工资金额(元) 拖 欠 累计拖欠工资月数 情 况 累计拖欠工资人数(人) 有(无)收取押金 有无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本省 介绍就业人数 外省 收取中介服务费金额 单位 (元) 个人 标准工时 综合工时 不定时
有否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填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审经办人 审查机构负责人 审查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
穗劳社监(社保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劳资负责人 登记机关 单位主管部门 E_MAIL(电子邮箱) 单位(经济)类型 备 注 审核年度6 审核年度 年审时 月份数 12月份数 上月数 从业人数 本市户籍职工人数 职 外省户籍工人数 工 非本市省内职工人数 类 港、澳、台从业人数 别 外国籍从业人数 聘用退休人员及兼职人员人数 借用外单位人员人数 使用女职工人数 使用未成年工人数 已订立劳动合同人数 实际发放工资职工人数 工资总额(元) 人均工资(元) 月最低工资(元) 在技术工种岗位上从业人数 使用流动人员已办用工备案人数 其 省内流动人员用工备案人数 中 外省流动人员用工备案人数 外籍、港、澳、台已办用工人数 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人数 用人单位自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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