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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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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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非法集资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非法集资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非法集资资产处置会议纪要非法集资是指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背后涉及的资产处置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规范非法集资资产的处置,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近日召开了一次非法集资资产处置会议。

以下是会议纪要: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x会议目的:讨论非法集资资产的处置办法,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与会人员:政府相关部门代表、执法机构代表、金融机构代表、受害人代表等。

会议内容:1. 会议首先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背景和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

非法集资活动多涉及虚假宣传、高额回报承诺等手段,导致广大群众受骗上当,损失惨重。

因此,非法集资资产的处置至关重要。

2. 会议强调,非法集资资产处置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政府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力度,查处相关责任人,追回非法资金。

3. 会议提出,对于已追回的非法集资资产,应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金融机构作为非法资金的保管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非法集资资产的归属清晰。

4. 会议讨论了非法集资资产的处置方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法集资资产,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清算等方式进行处置。

同时,要确保处置过程公开透明,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5. 会议强调,对于追回的非法集资资产,应优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受害人救济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和补偿。

6. 会议提出,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资产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起资产处置的长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7. 会议强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要加大对非法集资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减少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8. 会议提出,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集资。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

会议总结:非法集资资产处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金融秩序的维护。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8•【字号】成府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传销这一“经济邪教”,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分工部署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

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坚决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此次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工商局、公安局、外经贸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组织、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并上报专项整治情况。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对外经贸等部门实施专项整治。

二、整治重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重点区域:各区(市)县和城乡结合地带、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度假村”、“出租房”、影院、茶座、酒店等公共场所。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背景 (2)1.2 制度目的 (3)1.3 制度适用范围 (3)二、组织架构 (4)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2.2 联席会议办公室 (5)2.3 工作机构设置 (6)三、工作机制 (7)3.1 联席会议召开机制 (8)3.2 信息共享机制 (9)3.3 联合执法机制 (10)3.4 协调联动机制 (11)四、职责分工 (12)4.1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3)4.2 成员单位职责 (14)4.3 工作机构职责 (14)五、工作程序 (15)5.1 信息收集与报告 (16)5.2 案件协调与处理 (17)5.3 督促检查与评估 (18)5.4 重大事项报告 (19)六、信息管理 (19)6.1 信息保密 (21)6.2 信息共享 (21)6.3 信息使用 (22)七、监督与评估 (23)7.1 监督机制 (24)7.2 评估办法 (25)7.3 责任追究 (26)八、附则 (27)8.1 制度解释 (27)8.2 制度修订 (28)8.3 生效日期 (29)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国家层面成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组成的联合协调机制。

第三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虚假金融广告、互联网金融风险、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等。

第五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召开和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会议频率、工作流程等,将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确保制度运行顺畅高效。

1.1 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日益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日益增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6•【字号】川办函[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7]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我省部分地区非法证券活动(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有所抬头,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以“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转让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份;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明确职责,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省政府决定在原四川省证券期货市场处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小组基础上调整并充实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四川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乔仁毅任协调小组组长,四川证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处置,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

第四条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防范措施第五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的动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和化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扩大。

第九条媒体、互联网等应当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有权向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处置程序第十一条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或者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二条金融管理部门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转移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起公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最新)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最新)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领导,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市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x〔x〕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x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议题和主要职责会议议题: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市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评估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并提出落实意见。

主要职责:(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查处我市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负责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制定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机制建立、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和信息汇总工作。

(四)指导、配合各县、区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六)汇总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七)完成市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由x分局牵头,市公安局、金融办、工商局、信访办、林业局、建设局、农委、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以及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x分局主要领导、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1)。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引言非法集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行为,我国建立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功能和运行机制。

背景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欺骗宣传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非法集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监管,保护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

功能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功能有三个:1.协调职责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核心是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该制度囊括了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各部门,形成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这些部门将协同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形成合力。

2.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识别和预警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架起了信息共享的桥梁。

各部门将及时分享有关非法集资的线索、案件信息等,共同分析研判,形成全面准确的监管数据。

这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3.政策制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不仅协调监管工作,还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在该制度的框架下,各部门可以交流经验、提出建议,共同制定和完善非法集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依据和支持。

运行机制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会议召开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一定的周期召开,由相关部门轮流主持。

会议通常由主席单位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

会议期间,各成员单位可以就自身工作情况、协调需求等进行汇报交流。

2.工作分工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将根据会议的要求,确定各自的工作分工。

各部门将根据分工要求,加强内部协作,开展相关工作,推动非法集资问题的解决。

3.联络与配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保持密切联系与配合。

通过定期的联络会议、工作对接等方式,加强信息共享,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非法集资问题的防控工作。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回复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回复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回复非法集资是指以违法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财物,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一种非法活动。

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管理,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国家相关机构于XX年颁布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起非法集资行为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目标、实施内容以及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背景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将大量资金投入其中,最终造成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并且难以追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加大了打击的难度。

为了更好地应对非法集资问题,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各相关部门决定共同制定一项制度,旨在加强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惩治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制度目标《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目标如下:1. 建立起非法集资行为的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2. 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行政能力,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3. 完善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增强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意识。

三、制度内容1. 部际联席会议组成:该制度规定由公安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

2. 负责人及职责:联席会议设立主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指导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工作。

3. 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议题包括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情况、问题分析、工作经验分享等。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短信给我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短信给我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短信给我
1. 您好,还记得关注非法集资的事吗?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您发来短信,请您务必回复确认接收。

2. 尊敬的客户,您好。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相关内容需尽快处理,请您回复确认。

3. 请留意您的手机短信,非法集资问题关乎您的财产安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请回复确认。

4. 您好,非法集资是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请及时回复确认以协助解决问题。

5. 尊敬的用户,非法集资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视,请务必留意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来的短信,及时回复确认。

6. 您好,非法集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点,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经发短信给您,请立即回复确认以及时解决问题。

7. 请注意查收手机短信,非法集资已经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请回复确认并积极配合工作。

8. 尊敬的用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涉及重要事项,请务必回复确认及时处理。

9. 我们已经寄发短信给您,请您留意并回复确认。

非法集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关注,也需要大家共同配合,才能有效地解决。

10. 尊敬的用户,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对健康有很大影响。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发短信给您,请回复确认,共同维护
社会稳定和健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成都市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成都市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成都市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成办函[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成都市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办函〔2008〕48号)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我市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成都市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我市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监管工作,研究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监管的措施办法;通报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有关情况;组织开展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合执法;协调解决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的有关问题。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市城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文明办、市政府目督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组成,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

市工商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可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政府。

需要市政府决定的事项,由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报告。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监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成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0〕8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成都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0〕91号)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

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
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5]9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9
【实施日期】2005.08.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5]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办发〔2005〕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该项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牵头组织实施。

市整规办要积极协调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对专项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指导,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

各区。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1.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3.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工作4.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作用5.我国非法集资的现状与挑战6.联席会议制度的下一步工作方向正文(篇1)一、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为了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国务院于 2007 年批准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中央多个部门参加。

该联席会议的职能主要包括: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等。

三、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工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趋于收敛。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恢复基础还不牢固,金融供需及资源配置仍待优化,非法集资存量风险持续暴露,增量风险诱发因素增多,风险反弹压力依然较大。

因此,办公室将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

四、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作用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该制度,各相关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和处置了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民间投融资、市场零售、养老等领域风险多发,以元宇宙、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为噱头的集资变种有所抬头,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政策旗号的集资骗局也在不断滋生。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此背景下,对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五、我国非法集资的现状与挑战虽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收取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没有合法经营许可和资质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让无辜的公众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政府对非法集资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决心。

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要通过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和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形成关口前移、监管合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多个相关部门组成,设立常务办公室,负责制定非法集资的打击策略、推进工作、协调联动等重要任务。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和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并通过联席会议的渠道进行交流,形成一体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合作,形成一个有效的打击合力,共同制定一揽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政策;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四是加强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效率和成效。

通过建立起联合行动的机制,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有力地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打击,减少了非法集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损害。

此外,该制度的建立还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一种整体效应,提高了非法集资问题的综合治理能力。

然而,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非法集资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其次,非法集资活动有时会跨区域、跨行业进行,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需要进一步加强。

非法集资部门会议制度范本

非法集资部门会议制度范本

非法集资部门会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部门会议制度,确保非法集资案件的有效应对和处置,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非法集资部门的会议组织、召开、参会人员、议程安排等工作。

第三条非法集资部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非法集资部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非法集资形势,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工作措施。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非法集资部门会议成立会议领导小组,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第六条会议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参会人员第七条非法集资部门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金融机构代表、其他相关人员。

第八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相关人员代表参加。

四、会议程序第九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

第十条会议议题由会议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经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会议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由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送,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等。

第十二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会议结束后,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经会议领导小组审批后,发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工作落实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议纪要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六、纪律要求第十六条参会人员应当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5]2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5]2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5]22号)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确保城市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现就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主要内容(一)学习贯彻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和确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

(二)分析研究和通报阶段性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城市管理工作经验,布置阶段性城市管理工作。

(三)分析和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重大工作问题。

(四)研究有关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和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

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政府分管区长,高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二)市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三)根据需要,有关区(市)县政府分管区(市)县长,五城区、高新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省级机关、中央驻蓉单位、驻蓉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

四、有关要求(一)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会前由市城管办提出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议题、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城管办负责通知落实。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受理初核、处置和行刑衔接等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资金投向合法金融渠道。

(二)打早打小。

采取举报奖励、大数据监测、行业排查等手段发现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性质认定,用好处置措施,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变成大问题。

(三)综合治理。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四)稳妥处置。

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制度第五条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普及非法集资的知识和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监测预警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第七条受理初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法集资行为的受理初核机制,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打击两非联合协作制度模板

打击两非联合协作制度模板

打击两非联合协作制度模板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两非”)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了投资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两非”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本文旨在制定一套打击“两非”联合协作制度模板,以指导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打击“两非”工作。

二、制度模板内容1. 组织架构设立打击“两非”联合协作领导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打击“两非”工作。

设立专门的打击“两非”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具体执行打击“两非”任务。

2.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打击“两非”工作的效率。

信息共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两非”活动的线索、调查取证成果、涉案人员信息等。

3. 协作调查机制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发现“两非”活动线索时,应及时向打击“两非”工作小组报告,并由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开展联合调查。

协作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证据固定、涉案人员抓捕等。

4. 案件处理机制对于联合调查中发现的“两非”案件,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打击“两非”工作小组报告,并由工作小组汇总分析,形成打击“两非”工作总结。

5. 培训和宣传机制定期组织打击“两非”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防范意识。

培训和宣传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两非”活动的特点、规律、防范措施等。

6. 激励和考核机制建立激励和考核机制,对在打击“两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机构进行问责。

激励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打击“两非”工作成效、协作配合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

7. 工作保障机制为打击“两非”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工作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打击“两非”工作经费、调查取证设备、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成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0〕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发展为前提,深化改革为动力,发挥作用为目的,努力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放宽条件,促进发展。

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放宽登记条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统筹兼顾,分类推进。

(三)明确责任,依法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实施年度检查,查处非法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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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6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成都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制定成都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领导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办法,形成“疏堵并举、防治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三)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工作制度,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联席会议的非法集资事件进行调查、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

(六)汇总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组成,同时邀请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并作为会议成员单位,以上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联络员由市政府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经与召集人协商后可以发起会议,发起人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提供会议讨论的各种材料,拟定需由会议议定的事项等工作。

(二)研究重要事宜、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三)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应联动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成都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件
成都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吴忠耘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员:刘楠市法院副院长
王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顺兵市委维稳办副主任
薛志勇市信访局副局长
游浩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平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振中市监察局副局长
古建桥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明市建委副主任
周豫川市农委副主任
陈家树市商务局副局长
孙英元市工商局副局长
陆丹红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李忠仆市经委党组成员、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梁其洲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李光渡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熊艳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雷永健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副主任
覃建四川银监局办公室主任
孟强四川证监局办公室主任
江海四川保监局法制处处长
主题词:金融非法集资 处置制度通知
抄送: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7日印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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