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快讯解读201138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哪些情况要缴税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1.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1、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
会计分录
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属于原资本溢价的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实收资本(股本)。
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和利润的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转让时应按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固定资产清理;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样,评估的增值部分将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未经调整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由企业所得税会计学校补缴。
违规转增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2
将资本公积6000元转增资本,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6000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6000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接受捐赠、股本溢价和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而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会计分录1,这种稍微复杂一点的问题是后者无法描述的,当然企业面临的情况可能就是其中之一。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一、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01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02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资本公积应当分别“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留存收益包括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盈余公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
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利润分配中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以外的其他明细科目年末无余额。
“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一、自然人股东(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当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总局公告 2015年第80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金,将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仅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免税。
对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_会计学堂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个人股东1、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上市公司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1)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2)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3)税率: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一、会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是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资本公积”一般设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即“留存收益”,是可供股东分配(分红)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转增资本,盈余公积金转资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义务辨析
近几年,随着创投行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司上市(挂牌新三板)的积极性不断加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东的股本(资本)变得非常普遍。
在财税政策中,这类问题也经常困扰纳税人,很多人在股改完成要上市(挂牌)的前夕发现这个环节的税收问题被自己忽略了,金额巨大影响到现金流不说,还可能会因此影响到最终的上市(挂牌)进程。
一、纳税义务的基本判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资本),从形式上看,仅仅是公司资产中的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但从实质上,资本公积是公司的资产,财产所有人是公司,当转增成为个人股本后,就从公司的财产变成了个人的股本(资本),所有人变成了个人股东。
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过程就是公司把财产分给股东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转增股本,就是公司股东因为拥有股权而从公司获得相应资产的行为,它在个人所得税法里被认可的本质是股东获得了财产分配,对应的税目就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同时,尽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过程中,个人股东没有获得现金利益,但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概念从来就不仅仅只包含现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基本判定原则就是:它在个人所得税法里非常确定的被视为征税对象。
二、现行文件规定关于转增股本,最早的文件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289号)对该文作了解释:国税发[1997]第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之解析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之解析作者:李一飞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0期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企业常见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
尤其在上市公司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更是作为一种常见的分红方式来出现。
不同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其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因此,笔者试图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梳理与解析。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引致的个人持有企业资本的增加,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首先,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7年下发了国税发[1997]198号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情况,不属于红利性质的所得,因此,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资本公积金的形成方式很多、来源各异。
国家税务总局又于1998年专门下发了289号文件,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提及的资本公积金,仅仅包括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该种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反之,如以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用以转增资本,则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逻辑上分析,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其本质上属于股东原始的投入,即使将之进行了转增资本,事实上也并未造成股东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过是将相应的经济利益从左手转到了右手,自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691)在其于2012年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中,以10.36元/股的价格向阳煤集团等九个重组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约4.7亿股,从而,形成了约44亿元的资本公积。
在其2012年的股东大会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决议,将按照10股转15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这种情况下,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不用应其多获得的股份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导读:本文主要介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企业所得税和交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的股东为法人(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如果资本公积属于股份公司的股本溢价,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或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均不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一般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所以,我们应该根据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分配,若符合则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包括:非上市居民企业间分红(注意:必须是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为居民企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居民企业间分红,只有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才能免税。
(三)为何这些特殊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交税该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视为对“产生该资本公积的资产”进行处置,而该资本公积实际上为该资产的处置收益,此时用于转增资本需缴纳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的股东为个人(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1、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符合持股期限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税务规划师肖太寿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了解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财务操作,它将企业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注册资本,以增加企业的实力和信用。
然而,这种转增操作会导致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因此企业需了解如何正确缴纳相关税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属于企业的股东投资收益,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差异。
其次,企业需要根据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发生的情况及相关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 - 应税成本 - 营业费用 - 固定资产折旧 - 无形资产摊销 - 其他扣除项目。
在计算时,企业应注意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应税成本及各项扣除项目,以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
第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后,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申报上一财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在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缴纳。
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纳税申报表、所得税清算报表等文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报。
此外,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企业还需特别注意资本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实施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应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
对于已计入当期损益的资本公积金,企业需要在减资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纳税处理有严格的监管。
一旦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或提供虚假信息,税务机关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因此,企业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务必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综上所述,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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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01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1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新准则体系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浅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48浅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税处理文/李桂金摘要: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于现代企业经营运作来说已经是一件比较常见的事情,虽然已经司空见惯,但由于资本公积类型多样,转增过程所涉及到的税务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同时在财税处理方面也仍然存在着一些模糊和不确定。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不同财税处理方式,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税处理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要求是随着现代企业越来越加频繁的重组、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等操作而产生的。
“增资”是这些操作必然出现的,因此,资本公积转增也成为了一项必不可少的财税工作,可以说它是现代企业一种常态化财务处理内容。
但是,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具体操作过程中,却也不都是清楚明了的,其中也存在着诸多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进而导致了财税处理的不规范和不合理,不仅给企业财税管理造成影响,更加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形象。
因此,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进行正确处理是当前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原因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越来越多公司企业正向着规模化和上市、重组方向发展,无论是企业重组、上市还是在新三板挂牌,其中都涉及到一个相同的问题,那就是资本公积增资,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取收益为企业收益,除经营活动之外的由资本或资产而产生的权益收益就是企业资本公积金。
资金公积金的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有获赠、增值以及由企业合并而带来的资产净额等。
资本公积的多寡通常直接关联企业的资本,而企业的运作收益没有关联。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以外的人或机构、单位等投入到企业当中的资金或资本,且数额大于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而这部分资金其所有权仍归投资人所有。
企业资本的公积金转增,是指在企业股东权益内部,将企业公积金向“实收资本”或“股本”进行转移,并根据股份比例多少拨至投资者各自的账户,达到增加投资者投入资本数额的目的。
《公司法》对企业资本公积的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于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是否要补
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转增资本的来源可以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也可以是资本公积,但二者性质不同。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留存收益性质,是企业的税后利润,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因此投资方要确认投资所得,如果具备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明确的补税条件,应当按规定还原补缴税款。
可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一般是指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不包括法定公益金。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关联交易差价(上市公司)、外币折算差额、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上级拨款转入和其他资本公积,这些资本公积的形式均不是来自于税后,因此,被投资方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投资方不确认投资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转增资本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当受赠资产或者股权对外转让时,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然后才可以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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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哪些情况要缴税
徐永国
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到底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又不能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纳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例如: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上市,筹集资金5000万元,股本3000万元,发行费用1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股本和发行费用后产生资本公积1000万元,那么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该1000万元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
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股份。
2010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
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
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例如:某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一台含税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了“资本公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应按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当期利润;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需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定该企业是25%的税率),转增资本7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