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b-7258-与前一版主要变更教学提纲
GB7258新旧对照内容汇总
GB7258-2004与2012标准对照内容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1.1.1.1 合格判定要求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7.10.2.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如符合7.10.2.1 或7.10.2.2,即为合格。
1.1.2 应急制动性能检验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表5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无变化1.1.3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等于5min。
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
检验时操纵力按7.4.3规定。
注1: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注2: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在用车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制动台试检验要求1.1.3.1 制动力百分比要求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检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
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6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使用转鼓试验台检测时,可通过测得制动减速度值计算得到最大制动力。
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测试时只准许乘坐一名驾驶人。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7.10.2.3的规定。
表1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1.1.3.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对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符合表7的要求。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60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小于等于0.80s。
新GB7258宣贯培训
4.1.3
五、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
4.1 整车标志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 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 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 其他结构件上. 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军 及所有牵引杆挂幸,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 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 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 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 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 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 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 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 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J 区域周边足够大 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 别代号”或“ VIN ”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 (或揭开〕及9GB 7258-2017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 原则上不对标准框架结构及GB7258-2012新增的要求
五、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
GB7258标准培训资料全
差异:卧铺纵向间距大于等于1600mm(原先1400mm),卧 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卧铺客车应补充检测。
客车装备的灭火器还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第12.9.2条的要求。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 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并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条的要求。
按GB/T 14172检测,客车(载客区满载、行李区空载)最 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28°,专用校车大于等于32°。 空载为35°(除定线行驶的双层公共汽车外)。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最大侧倾稳定 角应大于等于 23°。
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应补充满载试验,试验可以通 过计算的方式代替。
。 了,所有的能量都算在里面,是汽车最优功率
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
最大设计总质量: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最大车辆质量,这个质量可能比行政 主管部门允许的最大总质量稍大。最大允许总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 行条件规定的允许运行的最大车辆质量。可理解为:最大设计总质量≥最 大允许总质量。
此俩项内容变化,需申请铭牌变更。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
乘坐人数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人 校车座椅按幼儿座椅280mm、小学生350mm、
中小学生380mm核定。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
乘坐人数。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
客车乘员数核定: 增加校车座椅要求。 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卧铺客车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
客车新增项目,应补充检测。
GB 7258-2017变化情况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12 年版的 3.2);——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1、3.2.1.3,2012 年版的3.2.1.1、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2012 年版的 3.2.2);——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2012 年版的 3.2.2.3);——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3,2012 年版的 3.2.3);——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5、3.2.6,2012 年版的 3.2.5、3.2.6);——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2012 年版的 3.2.7、3.2.8、3.2.9);——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2012 年版的 3.3.2);——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4);——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2012 年版的 3.4.3)——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5);——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6、3.6.1.1、3.6.1.3、3.6.2.1,2012 年版的 3.5、3.5.1.1、3.5.1.3、3.5.2.1);——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 4.1.1,2012 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 1,2012 年版的表 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200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 GB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 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 4.1.4,2012 年版的 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 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应装置一个永久性金属铭牌、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和检验信息等信息的要求(见 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改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10);——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 2 的注 a,2012 年版的表 2);——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4.5.1.4);——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 4.4.2.1 的注、4.4.4.1 的注,2012年版的 4.5.2.1、4.5.4.1);——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 4.4.2.2 的注 4、注 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 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 4.4.2.5,2012 年版的 4.5.2.3);——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人的要求(见4.4.3.5);——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人的要求(见 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 4.5.5.1);——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 4.4.6.1,2012 年版的 4.5.6.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 4.5,2012 年版的 4.6);——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 4.6.1、4.6.3、4.6.4,2012 年版的 4.7.1、4.7.3);——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 4.7.1、4.7.6,2012 年版的 4.8.1、4.8.6);——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 4.7.7、4.7.8,2012 年版的 4.8.7、4.8.8);——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 4.7.11);——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9.1);——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 4.9、4.10,2012 年版的 4.10、4.11);——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 4.12,2012 年版的 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4、附录 A);——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 4.15,2012 年版的 4.16);——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 4.16);——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 4.17.1);——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17.3);——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17.4);——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44 的要求(见 4.17.5);——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 4.17.6);——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 4.17.7);——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4.17.8);——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5.2);——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 5.5);——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 6.1,2012 年版的 6.1);——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9);——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10);——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 7.2.6);——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 7.2.7);——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 7.2.10);——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 0.2s 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2.10);——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 7.2.11);——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 7.2.12、2012 年版的 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7.2.12);——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 7.2.13);——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 7.2.14);——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 7.2.15);——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7.3.3);——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 7.3.5);——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 7.5.1,2012 年版的 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 7.7.1,2012 年版的 7.7.1);——增加了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 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 7.8.5);——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 7.9.5);——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见表 3、表 4,2012 年版的表 3、表 4);——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10.3);——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 7.10.3,2012 年版的 7.10.4);——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 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 5,2012 年版的表 6);——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 8.1.2,2012 年版的 8.1.2);——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 8.3.1,2012 年版的 8.3.1);——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 8.4.1、8.4.2,2012 年版的 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 8.4.1);——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 年版的 8.4.5);——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30036 的规定的要求(见8.5.1.2);——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 8.5.1.4);——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 8.5.3.1、8.5.3.3,2012 年版的 8.5.3.1、8.5.3.3);——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8.6.1);——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8.6.2),修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见 8.6.2,2012 年版的 8.6.2);——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见 8.6.3,2012 年版的 8.6.3);——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 8.6.5,2012 年版的 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 8.6.5);——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见 8.6.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 8.6.7);——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的要求(见8.6.8);——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见 8.6.9);——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见 8.6.10);——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的要求(见 9.1.1);——增加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 155mm 规格的轮胎及设置了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轮胎特殊要求(见 9.1.5);——修改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见 9.1.6,2012 年版的 9.1.6);——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 9.2.1);——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见9.2.4);——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9.3.5);——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 9.4);——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见 10.2.1,2012 年版的 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 10.2.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见 10.2.4,2012 年版的 10.2.4);——修改了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见 10.5.1、2012 年版的 10.5.1);——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 10.5.2);——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见 10.5.3,2012 年版的 10.5.3);——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见 11.2.1,2012 年版的 11.2.1);——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见 11.2.5);——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见 11.2.8);——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见11.2.9);——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见11.3.1);——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 11.3.4,2012 年版的 11.3.4)——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见 11.3.6 至 11.3.12);——增加了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见 11.4.4);——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见 11.5.2);——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见11.5.4,2012 年版的 11.5.4);——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见 11.5.6,2012 年版的 11.5.6);——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 11.5.7,2012 年版的11.5.7);——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见 11.5.8);——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见 11.5.9);——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见 11.5.10)——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见11.6.2);——修改了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 11.6.3,2012 年版的 11.6.3);——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11.6.5);——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见 11.6.5);——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的要求(见 11.6.6);——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以及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的布置要求(见 11.6.10);——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 GB8410 规定的 A 级的要求的客车的类型(见 11.7.2,2012 年版的 11.7.2);——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 11.9);——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11.10.1)——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 12.1.1,2012 年版的 12.1.1);——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 12.1.2,2012 年版的 12.1.2);——增加了能折叠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见 12.1.4);——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求(见12.1.5,2012 年版的12.1.5);——增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见12.1.7);——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见 12.2.1、12.2.2、12.2.3,2012 年版的 12.2.1、12.2.2、12.2.3);——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 12.2.6);——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见12.4.1.1);——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见 12.4.1.2,2012 年版的 12.4.1.2);——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见 12.4.2.5);——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见 12.4.3.1,2012 年版的 12.4.3.1);——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 12.4.3.2,2012 年版的 12.4.3.2);——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见 12.4.3.3,2012 年版的 12.4.3.2);——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见12.4.3.4);——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 12.4.4.1);——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 12.5.1);——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 12.6.1,2012 年版的 12.6.1);——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见 12.6.4);——增加了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 12.6.8);——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12.6.12);——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见12.7.2);——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12.7.4)——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 12.8);——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 12.9.3,2012 年版的12.8.3);——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见 12.10.2,2012 年版的 12.9.2、12.9.3);——增加了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见12.10.3);——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见 12.10.4);——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 12.11.3,2012 年版的 12.10.3);——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1.4、12.11.5);——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见 12.12.1,2012 年版的 12.11.1);——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见12.12.2,2012 年版的 12.12.2);——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 12.12.4);——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3);——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 1 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应装备至少 2 个停车楔的要求(见12.15.2);——增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见12.15.3、12.15.4);——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 12.15.7,2012 年版的 12.13.7);——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见 12.15.8);——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 1 个乘员头盔的要求(见 12.15.9);——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见 2012 年版的附录 B)。
GB7258标准培训资料
01-02-03 核载 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4.5.1.3, 4.5.1.4,4.5.1.5和4.5.1.6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 按照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 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
01-2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01-22-01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公路客车、 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 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并应符合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0.5条的要求。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对于 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 的其他客车,自2014年9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 满足标准要求 新增项目,所有涉及车辆补充检测。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
01-05-03 下视镜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应安装的下视镜,其安装 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2.4、12.2.5条的要求。 新旧规定差异不大,此项不需要补充检测。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
01-13号牌板 … …号牌板(架)上的号牌安装孔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8.2条的要求。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 4 个号牌安装孔… 说明:号牌板架可以通过另外设置的两个孔或多个 孔用螺栓固定。 新生产机动车的每面号牌板(架)均应设有4个好 牌安装孔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 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 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 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 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 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自2013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 标准要求。
GB_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pdf
≤30%
≤10%
挂车
—
—
≥60%
≥55%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 32.8km/h—40km/h 时范围内合格
驻车制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 动性能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 15%
转向轮横向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60%
≥20%
—
—
≥60%
≥50%
检测 项目
检 测 标准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行
后轴
车制 制 动 新注 动 不 册车
前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 于该轴轴荷 60%
轴制动力小于 该轴轴荷 60%
性平 能衡
≤20%
≤24%
≤8%
率
在用车 ≤24%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制
动
新注
平
册车
衡
前轴
后
轴制动力大于等 于该轴轴荷 60%
轴
轴制动力小于 该轴轴荷 60%
率 在用车
≤20% ≤24%
≤24% ≤30%
学海无涯
≤8%
≤10%
驻车制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 动性能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 15%
挂车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8-XX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整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版.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0版目次前言 .................................................................................................................................................................. I II 引言 ..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整车 (7)5发动机 (14)6转向系 (15)7制动系 (16)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22)9行驶系 (26)10传动系 (27)11车身 (28)12安全防护装置 (31)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5)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35)附录A(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37)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37)附录C(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43)附录D(资料性附录)部分条款实施时间一览表 (47)参考文献48-------------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200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在“1 范围”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在“3 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机动车、乘用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电动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GB7258-2004的3.2.2.1)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及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的3.6)合称为摩托车(本版的3.5),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本版的3.5.1);——调整了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本版的4.1.2),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在国家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时允许制造厂家更改、变动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本版的4.1.3),提出了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明确了增加的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本版的4.1.4),——增加了乘用车和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增加一处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且应在至少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本版的4.1.5和4.1.6),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本版的4.1.7),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本版的4.1.8);——明确了机动车有可移动、伸缩部件时的外廓尺寸测量要求(本版的4.2);——适当放宽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本版的4.3),规-------------定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允许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本版的4.5.1.5),进一步明确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本版的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载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5.6);——调整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及特定类型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侧倾稳定角测试时的状态及限值要求,规定特型机动车的侧倾稳定角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本版的4.7),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标明乘坐人数、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和非专用校车标牌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8.5、4.8.6和4.8.7)及机动车外部喷涂的图形、文字标志或安装灯具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4.8.9),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GB7258-2004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本版的4.15);——增加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16);——增加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4.17.2、4.17.3和4.17.4);——明确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要求(本版的6.1),适当加严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本版的6.4),调整了与转向力测试及转向助力装置相关的部分要求(本版的6.8、6.9),明确了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本版的6.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及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本版的7.2.1、7.2.11和7.5),明确了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制动装置匹配要求(本版的7.2.12)及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的要求(本版的7.2.13),加严了气压制动管路气密性的检查要求(本版的7.7),以注的形式对起步气压作了解释性的说明(本版的7.8),规定贮气筒在设计和制造上应考虑油水分离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本版的7.12.4),调整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本版的7.14.1.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本版的7.14.1.2)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本版的7.15.1.1和7.15.1.2),以注的形式对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及动态轴荷、前轴、后轴的概念进行了说明(本版的7.14.3和7.15.1.1),适当放宽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本版的7.16);——明确了加装灯具的禁止性要求并修改了有关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1),增加了货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本版的8.2.1),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并细化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2.7、8.2.8),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2.9);——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目的要求(GB7258-2004的8.4.3),修改了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频率闪光频率和起动时间要求(本版的8.3.8)及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本版的8.4.5.3),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限值(本版的8.4.4);——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本版的8.5.1.1),细化了电器导线的防火要求(本版的8.5.2),调整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5.3),进一步明确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设置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5.4);——调整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并增加了记录、存储位置信息及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等方面的规定(本版的8.5.5),明确了汽车装备其他电气设备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8.5.6),强化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8.5.7);——强调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本版的9.1.8),明确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的车型范围(本版的9.1.9),增加了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行驶系的特殊要求及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本版的9.9、9.10);——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并明确了限速功能和限速装置的调定速度要求(本版的10.5);——明确了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型式要求(本版的11.1),强化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规定卧铺客车及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本版的11.3),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4);——进一步明确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细化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5);——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6.2),细化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6.3和11.6.4),明确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使用要求(本版的11.6.5)及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以外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1.6.6),调整了部分公共汽车和专用客车的乘客门设置要求(本版的11.6.7),规定了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本版的11.6.8);——增加了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7),细化了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及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不允许在厢体左侧设置车门(本版的11.8),增加了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要求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的相关规定(11.9)及专用校车踏步高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3),调整了卧铺客车卧铺宽度,增加了卧铺纵向间距要求及卧铺不允许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规定(本版的11.10),明确了客车的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应在不翻转或拆卸任何部件的情况下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本版的11.11),规定栏板式货车应在货箱上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本版的11.14);——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本版的11.17),提出了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8);-------------——扩大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本版的12 .1.1),增加了乘用车驾驶员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本版的12 .1.4)、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本版的12.1.5)及专用小学生校车驾驶员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本版的12.2.1)等要求,允许采用相应的监视装置替代前下视镜(本版的12.2.2),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12.5);——明确了必须设置应急门的情形(本版的12.7.2),调整了应急门的尺寸要求(本版的12.73.1)和开启要求(本版的12.7.3.5),细化了应急窗的相关要求并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本版的12.7.4.1和12.7.4.2);——明确了不允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本版的12.8.1)及不允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本版的12.9.3),强化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规定(本版的12.9.1和12.9.14),增加了车用液化天然气钢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12.9.3);——细化了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口布置(本版的12.10和12.11)和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2.12),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GB7258-2004的12.10),规定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本版的12.12);——规定有驾驶室的三轮汽车也应装备三角警告牌(本版的12.13),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2.15);——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本版的12.1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版的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及气密性检验方法(GB7258-2004的附录A~附录E),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B)和部分标准条款实施日期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D)。
GB 7258-2012与前版的差异分析
检验项目
M1、N1类车型
2012版新要求
2004版要求(含632号文和其他标准要求
标准过渡期要求Βιβλιοθήκη 备注1整车标志
1.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VIN;
2.乘用车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
3、关于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及5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
2.无号牌安装要求;
3.无。
1.对4个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2.其他无过渡期
4
安全防护装置
1.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2.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3.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
1.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旅居车和最高车速大于100km/h的货车安全带要求已实施;
2.无儿童座椅固定装置要求;
3.无乘用车驾驶人汽车安全佩戴提醒装置要求;
1.对于5座及5座以下乘用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乘用车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其他无过渡期
无
1.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VIN,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新生产车);
2.乘用车的ECU或电子数据接口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生车);
3.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及5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生车)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讲义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培训讲义二零一二年七月一、 前言(一)标准的附录推荐性与标准条款的强制性(二)对比国标7258-2004的主要技术变化(三)归口管理部门二、 引言(一)标准性质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二)适用范围1.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2.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3.机动车查验的主要技术依据4.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5.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6.新车出厂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7.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本次标准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1.明确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定义和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2.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3.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加严卧铺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5.两点说明1)轮式专用机械车标准未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性能、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器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参数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2)叉车部署道路车辆,其外形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三、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内容1.范围z规定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z适用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非为道路上行驶和使用的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机动车3.2汽车3.2.1载客汽车3.2.1.1乘用车3.2.1.2客车3.2.1.2.1公路客车、长途客车3.2.1.2.2旅游客车3.2.1.2.3公共汽车、城市客车3.2.1.3校车3.2.1.3.1幼儿校车3.2.1.3.2小学生校车3.2.1.3.3中小学生校车3.2.1.3.4专用校车3.2.2载货汽车、货车3.2.2.1半挂牵引车3.2.2.2低速汽车3.2.2.2.1三轮汽车3.2.2.2.2低速货车、低速载货汽车3.2.2.3危险货物运输车3.2.3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3.2.4气体燃料汽车3.2.5两用燃料汽车3.2.6双燃料汽车3.2.7纯电动汽车3.2.8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3.2.9燃料电池汽车3.2.10教练车3.2.11残疾人专用汽车3.3挂车3.3.1牵引杆挂车、全挂车3.3.2中置轴挂车3.3.3半挂车3.4汽车列车3.4.1乘用车列车3.4.2货车列车3.4.2.1牵引杆挂车列车、全挂拖斗车、全挂汽车列车3.4.2.2中置轴挂车列车3.4.3铰接列车、半挂汽车列车3.5摩托车3.5.1普通摩托车3.5.1.1两轮普通摩托车3.5.1.2边三轮摩托车3.5.1.3正三轮摩托车3.5.2轻便摩托车3.5.2.1两轮轻便摩托车3.5.2.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3.6拖拉机运输机组3.7轮式专用机械车3.8特型机动车4.整车4.1整车标志4.1.1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4.1.2标牌、标签4.1.3应具有唯一车辆识别代号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4.1.5乘用车和货车保持车辆识别代号标识4.1.6乘用车后备箱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车辆标识代号4.1.7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4.1.8改装或修理不得对车辆标识、发动机标识、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4.2外廓尺寸4.3 后悬z 后悬:汽车最后端至后轴中心的距离4.4 轴荷和质量参数4.4.1汽车、汽车列车、挂车的规定4.4.2空载和满载的机动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在各轴间的分配z整备质量:空载车辆各轴轮重总和+引车员体重z总质量(单位为千克):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总体重(按65kg/人)4.4.3边三轮摩托车空载及满载状态边车车轮轴荷分配4.5核载4.5.1质量参数核定z最大允许总质量(单位为千克):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总体重(按65kg/人)z发动机功率z最大设计轴荷z轮胎承载能力z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z转向轮轮荷z整车整备质量:空载质量+引车员体重z总质量:载质量+整备质量4.5.1.1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核定4.5.1.2转向轴轴荷与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规定4.5.1.3清障车托举状态转向轴轴荷规定4.5.1.4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轴荷规定4.5.1.5货车列车的挂车最大允许装载质量规定4.5.1.6铰接列车半挂车的总质量规定z牵引质量:牵引车能牵引的汽车列车总重量4.5.1.7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规定z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4.5.2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2.1前排座位乘坐人数的核定4.5.2.2其他座位人数核定4.5.2.3旅居车核定乘员数4.5.2.4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4.5.3客车乘员数核定4.5.4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4.5.5摩托车乘坐人数规定4.5.6特殊规定4.5.6.1装备残疾人轮椅固定装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担架的救护车载客汽车乘坐人数,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乘坐人数核定4.5.6.2旅居半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4.5.6.3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4.6比功率z比功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标定功率)z净功率=额定功率×效率指数4.7侧倾稳定角和驻车稳定角4.8图形和文字标志4.9外观4.10漏水检查4.11漏油检查z连续行驶10km以上停车5分钟,不得有明显渗漏现象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机动车除外)z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误差范围的要求4.13行驶轨迹z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直线行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牵引车前轴中心最大摆动幅度规定4.14噪声要求(低速汽车除外)其检验方法见附录A4.15环保要求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4.16产品使用说明书4.16.1应用文字标明与整车型号相一致的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z最大爬坡度z车轮定位值:为悬架特性项目,涉及操纵稳定性、乘坐舒适性z前轮定位:为了保证汽车直线行驶的稳定性和操纵轻便性,减少轮胎和其他机件的磨损,转向车轮、转向节、前轴三表与车架的安装应保持一定的相对位置关系,这种安装位置称为转向车轮定位。
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浅析
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浅析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上海市制定了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包括车辆尺寸、安全气囊、车灯、车身结构等多个方面。
本文总结了这些修订内容,并分析了其背景和意义。
关键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正文:一、背景机动车成为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人们的出行需求日益增长,机动车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
然而,在机动车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屡屡发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如何提高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修订内容为了提升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上海市制定了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尺寸新版标准规定了车辆长度、宽度和高度的上限和下限,以保证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规定了车辆轴距和轮距等参数,以保证行驶的平稳性和操纵的方便性。
2. 安全气囊安全气囊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安全装置,可以在碰撞发生时起到缓冲作用,减轻乘员的伤害。
新版标准规定了安全气囊的数量和性能要求,以提高车辆乘员的安全性。
3. 车灯车灯作为机动车行驶中不可或缺的配件,对行驶的安全性有重要的影响。
新版标准规定了车灯的亮度、光束调节范围、波长等参数,以保证行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 车身结构车身结构是机动车行驶安全的重要保障,新版标准规定了车身强度、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等参数,以增强车辆的抗碰撞能力和承载能力,从而提高行驶的安全性。
三、意义新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修订内容对于提高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些修订内容可以增强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修订内容的实施可以提高乘员的行驶舒适度,提高机动车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最后,修订内容的推广还可以促进机动车行业的发展,推动整个交通产业链的升级和转型。
GB7258培训材料-文档资料
一、GB 7258 修订工作的背景 及原则
(二)GB7258-2019制修订背景
1、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2、我国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仍较低,与车辆机械故障相关的 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较高。
3、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所采用的汽车分类标准与汽车行业所采用的 汽车分类标准不尽一致,不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对机动车(尤其是汽车) 的综合管理。 综合GB7258-2019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的许多 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等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 GB7258-2019进行整体修订,提高机动车(特别是大型客货车辆)的安全技 术要求,严密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技术依据,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机动车因素 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标准主 要内容 结构
10.传动系 11.车身
12.安全防护装置
13.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 附加要求 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 附加要求
——
三 、GB7258-2019标准主要修改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 机动车,但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 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
三 、GB7258-2019标准主要修改内容
(二)调整新增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机动车和汽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管理分类,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 (乘用车和客车的合称)、载货汽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将原摩托车和轻便摩 托车合称为摩托车,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同 时,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 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特型机动车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公共汽车、专项作业 车(专用作业车)、轻便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以使标准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标 准相关条款适用的主体。
GB 7258将推最新版本,商用车是修改重点
GB 7258将推最新版本,商用车是修改重点
于占波
【期刊名称】《商用汽车》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 记者获悉,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将在2010年推出最新版本.较现行版本GB 7258-2004相比,其修改内容涉及最多的是商用车部分.如果此项标准可以不打折扣地实施,必将会进一步提高我国商用车辆的安全水平和技术水平.而掌握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的客车企业和生产无内胎子午线轮胎、缓速器、盘式制动器、防抱制动装置、限速装置、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零部件企业,也将从中受益.
【总页数】2页(P37-38)
【作者】于占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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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B 7258-2017与前一版主要变更最新版本GB7258-2017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9项修订内容,新能源汽车与主被动安全技术被提上重点本次新标准是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要求,规范发展旅居挂车、新能源汽车等新型车辆的客观要求,响应社会各界和领导提升公交车等重点车辆本质安全水平的客观要求、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体系的客观要求,四个客观要求背景下修订。
新标准遵循提高针对性、提升先进性、突出可行性、注重协调性、保持连续性等五个修订原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进一步提升了大中型客车的运行安全性和防火安全性要求。
2.扩大了重中型货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增加了货箱(厢)、厢体、罐体等技术要求。
3.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的特殊要求。
4.增加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配备、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强化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的要求。
5.明确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要求及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匹配要求,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电器线路要求。
6.修改了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7.提高了面包车的安全技术要求。
8.细化了部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修改了自动变速器换挡、乘用车座椅布置等要求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员的乘坐空间,明确了汽车使用遥控钥匙时的车门锁止策略、机动车排气管口朝下角度等要求。
9.增加了机动车采用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时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特殊要求为安全性增添新砝码以下为客车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关键部分提炼:(一)关于“客车”的术语和定义3.2.1.3 客车bus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3.2.1.3.1.3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public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s area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3.2.1.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bus with standing passengers area 指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二)关于“客车乘员数核定”4.4.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GB/T 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核定站立乘客1人; 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4.4.3.5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其中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36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0人。
4.4.6.1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椅(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1人,其他座位(座椅)参照 4.4.2.1、 4.4.2.2、4.4.2.3、4.4.3和4.4.4核定乘坐人数。
(三)关于“客车侧倾稳定角”4.6.1 按GB/T 14172规定的方法,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等于32° );且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四)关于“图形和文字标志”4.7.7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
……4.7.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五)关于“(整车)其他要求”4.17.3 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4.17.4 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4.17.7 新出厂的机动车,其安全装置的配备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质量和尺寸参数与批准数值的偏差应符合规定。
……4.17.8 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及其他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应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六)关于“行车制动系”7.2.7 ……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7.2.10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0.6s……。
A、B、C的数值(取值到0.01s,精确到0.05s)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
7.2.12 所有客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7.2.15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七)关于“辅助制动”7.5.1 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 12676规定的ⅡA型试验。
7.5.2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八)关于“储气筒”和“制动报警装置”7.8.1 车长大于9m的客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850kPa,且装备有空气悬架或盘式制动器时还应大于等于1000kPa。
(九)关于“8.6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8.6.5 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 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的规定。
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应视为满足要求。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JT/T1094—20168.6.9 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
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
注意: 1.第8.6.5条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以外的其他客车,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十)关于“轮胎”9.1.5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155mm规格的轮胎。
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195mm。
(十一)关于“车轮总成”9.2.1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9.2.4 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适用车型的新生产车实施。
(十二)关于“客车(车身)的特殊要求”11.2.1 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 24407的规定,其他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 17578的规定。
11.2.9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400L。
/JT/T1094-2016第11.2.5条中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客车实施。
(十三)关于“(客车)车门和车窗”11.5.4 ……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
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1800 mm。
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其他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11.5.7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除符合GB30678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十四)关于“座椅(卧铺)”11.6.5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专用校车在踏步区域设置的照管人员折叠座椅除外),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
应急门引道处前排座椅靠背即使调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应急门引道空间;沿应急门引道侧面设有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量规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处测量,若设有自动折叠座椅则可在其折叠位置测量。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