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援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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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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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

”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

”是要约,老板:“好嘞。

”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

”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

法外开恩要有法律依据

法外开恩要有法律依据

法外开恩要有法律依据因为私自刻制医院收费公章,骗取医院17.2万元透析费用的被告人廖丹,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筹集资金退赔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退还赃款在法律上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3到10年的量刑区间内,最多减少30%以下的刑期。

即便如此,社会各界要求从轻处罚的呼声仍然不绝于耳。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这名被告人“法外开恩”。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生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援引这一法律规范作出改判的案例屈指可数。

这一方面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法律规范时持慎重态度,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一法律规范本身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法律规范中所说的“特殊情况”究竟是什么,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学者认为所谓特殊情况通常是指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

比如国防、外交、民族事务、宗教事务、统一战线以及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情形。

换句话说,案件的判决必须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除了保护国家利益之外,不能动用这一法律规范。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我国刑法已经有了现成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动用豁免权或者赦免权,维护自身的利益。

因此,不能把我国刑法这一法律规范简单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

部分学者认为,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

如果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就能动用这一法律规范。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衡量犯罪与否的核心价值标准。

如果案件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根本不应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作为判断的标准,那么就违反了罪刑相当的原则。

当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机械地进行解释,否则,这一法律规范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3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法律条文是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最直接依据。

因此,法律条文的援引,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应当明确、规范。

这也是我们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和要求。

但是,在对一些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评选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经研究讨论,我们把相关问题归纳出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典型裁判文书的格式,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有关法律条文如何援引的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性意见,请各法院民事法官在今后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照适用。

另外,我们在此还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条文援引的两个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意见一并附后,供大家参考。

在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关于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一、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等称谓的含义法律条文是按照条、款、项、目等顺序来称谓的。

条是指特定数目下整个条文;款是指一个完整的条文分为若干自然段的,每一自然段为一款;项则是指在某款条文下的若干个并列规定;目则相应的是指项下的若干并列规定。

因此,在援引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如果直接援引到每个条文的款、项或目的,应当直接指明“根据某某法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目的规定”,不能混淆称谓。

二、条文计数的表述方式为统一文书制作要求,今后无论援引的法律条文是条、款,还是项、目等,其计数方式均应以“一、二、三”等中文表述,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其他计数方式表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6月22日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审裁判文书(一)案号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

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

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

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

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一、罪名释义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法条援引刑法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典型案例孙某,男,1959年6月出生,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任A市B县公安局局长。

2003年2月4日A市B县某煤矿副矿长钱某被伤害一案发生后,刘某找到时任该县公安局局长孙某,告之打人的张某系刘某朋友,希望帮忙照顾,并送给孙某10万元现金。

2月9日孙某在听取办案人员汇报行凶者系张某等5人的情况下,孙某要求办案人员为5名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区别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区别

如何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泸州23 李御可社会规范是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

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

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

道德、习惯、宗教和组织内部标准都属于这个范畴,和它们比较而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自觉存在的社会规则甚多,举凡纪律规则、乡规民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都是自觉地存在的社会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法律规则,相反,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它们必须受制于法律规则的规范。

自然规则不存在自觉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们仍然是借助于自发存在的自然规则本身来改造自然的结果。

但自然规则可以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从而成为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定性行动”的社会规则。

例如,传染病是自然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其发病的规律,并将其制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以作为人们在防止该病症方面的社会行为准则。

但即使这样的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立法者)的加工,因为人们不能随意地成为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为立法者,否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形成整齐、划一的秩序。

法律的特征主要体现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道德、习惯、宗教及组织内部标准的主要区别如下:一、国家创制性(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二)法的国家创制性意味着法律出自国家,国家是法律的惟一来源。

(三)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国家认可法律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可形式。

例如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造成行为人更为宽松的地位,增强了它的主体意识,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

2、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效力;3、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直接援引宪法法条——以“齐玉苓“案为例综述

直接援引宪法法条——以“齐玉苓“案为例综述

三,本案的过程和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 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 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 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 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 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 41,045 元,被上诉人济 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 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三,本案的过程和结果

1,中院一审
原告提起诉讼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 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 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 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 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6 万元,精神损失 40万元。


四,社会反响和我的感想

二,我的感想 1,推动宪法司法化,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加强保障基本 人权机制,唤醒“睡美人”宪法法条。 2,我们自身提升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学法,懂法, 会法,用法”
3,公共权力机关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4,社会也要加强法律精神的宣传教育。
四,社会反响和我的感想

一,社会反响 1,“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 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 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2,反对方主要认为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 释,所以要停止适用。同时宪法中规定的具体的基本权 利条款必须且应该通过原则的民法概括条款来实现。 3,支持方主要认为这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或者疏漏,导致 公民基本权利遭受到私人侵犯。因此高院批复和齐玉苓 案的判决,推动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普通 诉讼中适用的趋势。

民法典的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合同效⼒援引规定有哪些对合同效⼒的认定是⾮常重要的,只有具有法律效⼒的合同才具有约束⼒。

⽽合同效⼒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效合同、效⼒待定合同三种情形,那么民法典的合同效⼒援引规定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合同效⼒援引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民法典中合同效⼒篇对合同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条【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续的当事⼈未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适⽤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条【合同效⼒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合同⽣效要件包括哪些(1)当事⼈具有相应的订⽴合同的能⼒。

所谓相应的订⽴合同的能⼒,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订⽴合同并独⽴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合同是当事⼈以设⽴、变更、终⽌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的⾏为,判断⾃⼰⾏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合同的能⼒。

(2)意思表⽰真实。

所谓意思表⽰是⾏为⼈将其产⽣、变更和终⽌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于外部的⾏为。

意识表⽰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多数情况下,⾏为⼈表⽰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真实意思是⼀致的,但是,有时⾏为⼈的意思表⽰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

在意思表⽰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为⼈表⽰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不考虑⾏为⼈的内⼼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行政公文的法律援引与引证理解法条的具体适用

行政公文的法律援引与引证理解法条的具体适用

行政公文的法律援引与引证理解法条的具体适用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用以规范、决策和传达的文书。

在行政公文中,法律援引与引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就法律援引和引证在行政公文中的具体应用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引的概念与方式法律援引是指在行政公文中对适用的法律进行引用和说明的行为。

它旨在将行政机关的决策依据明确化,确保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法律援引的方式,一般常见的有直接援引、间接援引和简化援引三种方式。

直接援引是指在行政公文中直接引用法律条款、法规的全文或部分内容。

例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明确处罚的依据和法律依据。

间接援引是指在行政公文中对法律条款、法规进行概括性的引述,而非直接引用。

它更多地强调对法律精神、原则或相关规定的引用,能够更好地体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例如,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引述《行政许可法》第十条,概括性地说明了对该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简化援引是指在行政公文中对法律条款、法规进行简要的提及或摘要。

这种方式多用于行政公文中对多个法律文件进行引用时,能够有效减少篇幅,提高阅读效率。

例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加大环保工作力度,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引证理解法条的具体适用引证理解法条是指在行政公文中对法律条款进行解读和适用的行为。

它在引用法条的基础上,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具体要求等进行阐述,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具体适用法条的操作步骤如下:1. 首先,明确引证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公文中引证法条,应明确所引用法条的名称、编号及具体内容,确保引用的法条与行政行为的事项相关。

2. 其次,解读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应对引用的法条进行解读和阐释,包括法条的背景、目的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便于行政对象和相关人员理解法条的具体要求。

3. 接着,界定法条的具体适用范围。

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 -回复

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 -回复

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回复题目:“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引言:在法律领域,法条引用是指在法律文书、法律论述等环节中对于法律规定的引用和援引。

正确的法条引用是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步骤。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如何正确引用法条,包括正确的引用格式、引用要点、引用原则等。

一、引用格式正确的法条引用格式对于保证引文的清晰和准确十分重要。

一般来说,法条引用格式突出法律文件的层次结构,通常采用层次嵌套的方式。

1. 引用法律条文:(1)国家法律:- 法律的正式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布的日期,如1997年3月14日。

(2)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法决、法规或规章的名称,如《北京市交通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如1994年5月21日。

2. 引用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的数字编号,如第一条、第二十三条;- 引用具体的条款内容,如第一款、第(二)项。

3. 引用解释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的名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的日期,如2001年5月26日。

二、引用要点正确的法条引用不仅要注重引用格式,还要注意以下要点,以确保引文的完整和准确:1. 引用的范围引用时需要明确引用的法条范围,不可省略必要的内容。

特别是在引用较为复杂的法条时,需要引用的具体条款、款项或者相关的附属规定。

2. 引用的动词或词语为了准确表达引文的意思,动词或词语的选择也非常重要。

比如,使用“规定”来引用法条时,一般表示命令性规定;而使用“规定为”时,则是指对特定事项的具体规定。

3. 引用的语气法条引用时要注意语气的准确处理。

一般来说,直接引用时使用的是直陈语气;而引用他人对法条的解释或意见时,则可使用陈述语气或引用语气。

三、引用原则在引用法条时,有几个原则需要遵循,以确保引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1. 完整取用引文要完整地引用法条的内容,不能删减、改编或替换,以保持法律规定的原意。

2. 准确引用引文要准确地引用法律规定的字词、数字和标点符号,以确保引文的准确和准确。

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的

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的

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的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引用法条是在法律文件、法律研究或法律评论中非常常见的做法。

正确地引用法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确保了文章或文件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探讨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原则。

在开始讨论正确的法条引用之前,让我们首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条引用规则。

法条通常由法律文件或法规所规定,旨在用简短而精确的语言明确法律的真实含义。

法条引用通常采用编号和段落的形式,以便读者可以准确地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条引用的示例:-《宪法》第1条:根据《宪法》第1条的规定,任何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刑法》第420条第1款:如果被告被判犯有《刑法》第420条第1款所规定的罪名,他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

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些关于正确法条引用的指导原则。

1.准确引用:确保引用的法条编号、段落以及相关的法律名称是准确无误的。

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对法律文本的错误理解。

2.使用规范化的引用格式:在引用法条时,可以使用规范化的引用格式,例如采用国家法律规则中指定的格式或学术期刊的要求。

这有助于确保法条引用的一致性和标准化。

3.援引整个法条或特定段落:根据需要,可以引用整个法条或仅引用其中的特定段落。

这取决于引用的上下文以及需要强调的特定内容。

4.附上参考文献:在对法条进行引用时,最好附上参考文献或准确的出处信息,以便读者可以进一步查阅或验证引用内容。

5.上下文解释和分析:在引用法条后,应提供对该法条的上下文解释和分析。

这有助于读者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法条及其相关规定。

对于法条引用的正确表述,应遵循上述原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因此在引用法条时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相应的调整。

从我的观点和理解来看,正确的法条引用不仅可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还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通过提供准确的法条引用,我们可以为读者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并帮助他们深入研究特定法律问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工作,统一新旧法衔接期的法条引用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条引用基本原则】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规范。

应当做到援引准确,引用规范,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标准。

(二)具体明确。

有特别规定的,引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引用一般规定;没有一般规定的,引用原则规定。

(三)繁简适当。

应当根据裁判文书类型、审判程序等不同情况针对性引用,做到完备、必要、适度。

(四)层次明晰。

应当根据裁判依据的效力等级、法源优先性等要素,并按照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的顺序进行引用。

第二条【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一)法律及法律解释;(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五)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作为论证裁判理由的论据:(一)行政规章;(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就具体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五)省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六)省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

案例分析如果法条实失效了

案例分析如果法条实失效了

案例分析如果法条实失效了引用早已失效的法律依据致当事人败诉,律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您跟您的律师之前是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起诉,您需要对您的律师,1引用早已失效的法律依据,2错误的引用与败诉有因果联系,3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等事实负举证责任。

就算是正确引用法条,也不一定能胜诉,所以如果起诉,法院也不会判律师负全部赔偿责任的。

写论文时失效的法律规定可以引用吗既然失效了,那也失去了依据的作用,如果可以引用的话不是秦始皇时代的法典也可用?引用法律依据注意事项问题1、援引的法律是否有效。

有的法律是被明文废止的,而有的法律却由于“新法优于旧法”而失效,大多法律都只是部分失效,这就需要通盘识别了。

问题2、援引的法律是否有新的解释或补充规定。

这种情况在我国尤其常见,不得不防。

比如有的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明确,但它的司法解释却比较明确;再如08.5.1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前在案件处理中没有这部法律,但现在做案例分析就必须考虑这部法律,不得不对案件重新评析。

对策:洞察法律新规和动向,应该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援引失误。

以上片面拙见,可能并不正确或完整。

盼望早日见到楼主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处罚文书的10个“瑕疵”及建议

行政处罚文书的10个“瑕疵”及建议

行政处罚文书的10个“瑕疵”及建议当前,行政法学者对于行政执法文书的研究十分冷清。

实务层面,只有少数部委(例如生态环境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文书做了明确的指引,国家层面只做了原则要求,并无统一规范。

正因如此,我国执法部门在处罚文书的法条引用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甚至“漏洞”,损害依法行政的基础。

1.未标明法律法规全称,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缀理由:①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7.1条规定,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的,应当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②最高法《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7项,“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虽然行政执法领域尚无统一规定,但是有的部委通过内部文件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

建议:处罚文书应标明法规全称。

2.只列出法条的条款序号,省略法条内容当前,处罚文书对于法条引用有三种做法:一是载明法条内容;二是列出法律条款序号,不载明具体内容;三是正文只列条款序号,文末以附录方式列明法条内容。

建议:处罚文书原则上应当载明法条内容。

3.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违法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所以,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99条第2项规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

建议:处罚文书所引用的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4.只列出法律名称或者“条”,未指明具体款项为了准确涵盖违法事实,立法者将法律条文分成条款项目,分别对应某个违法行为。

有些处罚文书只列明法律名称,或者只列明到条文序号,造成违法行为独立构建单元结构不完整。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的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确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3-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3-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3-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D对。

其分类标准是看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授予权利还是赋予义务。

2、确定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相对,分类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

3、从概念上看,二者是对法律规则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分类,至少从概念逻辑上上看二者完全可能存在交叉,也可能存在不重叠的部分。

所以授权性规则完全有可能不是确定性规则,而是委任性规则或准用性规则。

而且我们在实例上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这样的条文还有不少。

试举一例如下:举例:物权法第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上述条文规定了被征收、征用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获得补偿,这是权利规则(授权性规则),但是单独该条规定尚不能确定内容,还需要援引第42条或第44条才能确定。

该条属于准用性规则,不属于确定性规则。

刑法中所包含的规则大多属于授权性规则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具有规范性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法律规则的种类有: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分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

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与授权性规则相比,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

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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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规范各类案件判决书的法律援引,提高判决书的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要求,针对本市法院在判决书法律援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 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具体,但不得引用与判决无关的法律等的条款。

引用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2. 判决书中,可以根据论述问题的需要,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并应当在全部判决理由的最后统一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

3. 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条款。

4. 基本法与单行法均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仅引用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但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不充分的,应当一并引用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法律的相关条款,后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仅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单独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5.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作为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已经按照该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的,应当引用重新公布后该法律的相关条款,有关法律尚未按照该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的,应当引用该决定的相关条款;以法律修正案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引用该修正案的相关条款;以法律和法律解释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法律的相关条款,后引用法律解释的相关条款。

6. 在全部判决理由的最后统一引用法律等的条款时,实体法与程序法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实体法的相关条款,后引用程序法的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文书样式有特殊规定的,适用该特殊规定。

二审、再审判决书在援引法律时,应当先引用程序法的相关条款,后引用实体法的相关条款。

7. 在民事、行政判决书中,实体法的两个以上法律条款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有关案件定性、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后引用有关当事人责任等的条款。

行政判决系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则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该规章(应写明条、款、项)的规定”。

8. 在刑事判决书中,实体法的两个以上法律等的相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表述:
先引用有关定罪和量刑的条款,后引用有关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条款;先引用有关适用主刑的条款,后引用有关适用附加刑和其他刑事处罚条款的顺序排列。

一人犯数罪的,应当逐罪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共同犯罪的,既可以集中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也可以逐人逐罪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

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中,应当先引用刑事法律等的相关条款或行政法律等的相关条款,后引用民事法律的相关条款。

10. 判决书中一般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会议纪要和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业务指导性文件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等的相关条款;判决书中不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法院指导案例》以及其他案例。

11. 本指导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指导意见发
布之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或意见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12. 本指导意见如与今后发布的法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抵触内容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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