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中的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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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中的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
作者:郭佳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2期
摘要法律是一门关于认识并处理事实、法律以及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学科,因此特别注重对人类世界的客观认识,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架构以及处理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认识性与评价性的适用规范的过程。在这完整社会化运作的过程中,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是重要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最主要作用是认识,规范分析最主要作用则是评价,而这正是法律作用于社会过程中的最主要的两种手段。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假设先于事实而出现,然后基于事实的某些因素构造一个虚拟的世界,这个世界成立的基础是一种基于人性的假设,它只是一种猜测,用于验证事实的真实,这本身就可能与事实是相反的。与此同时,法律并不像一只盒子,里面装着人们所需要的一切,它只是一条生产的机器,依靠人们的创造力和世界原有的素材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本文主要具体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在法律中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反映的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之间的逻辑关系。
关键词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事实法律
作者简介:郭佳琪,北方工业大学,学术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1.131
一、提出问题
法律最注重的是推理,在一个推理的三段论中,往往就映射着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身影。例:“世界上所有的苹果都是酸的;这个东西是苹果;因此这个东西是酸的”。这就是一个三段论的例子,包含着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这一论证看起来完全是令人信服的且具有效力,因为它符合推理逻辑;但却不具有真理性,这是因为它的大前提、小前提都是对这个世界的假设,完全是证伪的事实;而结论本身也具有人为的主观性评价。我们发现在这个三段论中,关键词“苹果”、“酸”、“这个东西”是具有事实上的联系的,这种对事实的认识就是实证分析的过程及结果,对这个东西是酸的主观评价则是规范分析的过程及结果。这个推理的过程就如同:首先,这个世界确实存在贴着“苹果”标签的这样一个箱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样东西都是“酸的”;其次,在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个名字牌,其中一个写的是“这个东西”;再次,当我们从箱子里拿出“这个东西”时,我们在自己的潜意识里就知道它是酸的,我们只不过提前知道了结论。
上面这个三段论就反映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区别以及各自的优缺点。在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实证分析回答的主要是什么的问题,是既定的事实,例如对于苹果的认识、对酸的味道的认识;规范分析阐释的是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其是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是个人基于主观感受而得出的价值判断感觉。其主要的区别在于:
对于价值判断的态度不同,实证分析具有客观性,排斥价值判断,是一种事实可以被证明。对于人们的认识而言,苹果就是一种现实世界的物体,这种认识是在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是基于一种长时间的归纳推理所得出的结论,这种体验本身也带有规范分析的色彩,但经过实证分析的长时间的实验证明而成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真理,其是不可被证伪的事实。所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于事实的认识是至关重要的,实证分析决定了事实选择、认识的正确性,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推理的前提的正确与稳定。相比于前面的“苹果是酸的”的三段论推理,著名的“苏格拉底会死”的三段论推理的例子更值得人信服,更具真理性,推理的逻辑也更加严密(所有的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相比较而言我们就会发现,在大前提的比较过程中“所有人都会死”这一命题兼具了推理的有效性与真理性,毕竟不是所有的苹果都是酸的,其条件是必要而不充分的。所以我们就会发现实证分析的结论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因为其也是基于人们的认识而产生发展的过程。而规范分析则更具主观性,其价值判断是从主观出发的,是对于应当是什么的认识,结论无法也无标准进行检验。对于酸的味道的感觉,每个人的感受是不同的。有的人认为苹果的味道酸,然而有的人却认为醋喝起来才是正常的味道,不同人的生活体验不同,而所具有的主观感受就不同,这是规范分析所具有的特色。法律其实不是争论正确与否的学科,其本身并不具有真理性的答案,其也不如同科学一样精确。正是规范分析这种主观的体验与分析,基于实证分析的客观性认识,产生了比推理复杂的人文关怀的理念,才是法律所需要的研究方法。
二、法律实证分析
(一)实证分析的含义
“实证分析”一词并无确定的概念,与之相关的如“实证”、“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哲学”等,虽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也具有本质的差别。本文认为实证分析是一种依据一定的程序、经验、总结归纳而形成的研究方法,其强调感觉、经验、常识、客观认识活动中的重要性。所以实证分析非来源于理论假设,从实证分析方法本身也无法推论出某种结论,它是对世界固有理论、现象的认识,最终只是将这种结论表达出来的过程而已,在这个过程中,其不拘束于对现实世界的直观观察,而是加入了人类理性思维的抽象分析,它强调对事实的直观认识和理性思维的交流,通过理性思维内化加深对事实的理解,因此这个过程是客观的,因为认识是客观的,是可以通过实验可验证的。所以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法律认识的主要工具和手段。
(二)实证分析的适用
在经济学中,实证分析就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进行认识的一种研究方法,自然移植到法律领域,实证分析则是对法律适用的一种认识与验证。法律通常依靠法律规范、司法活动、执法活动影响着社会与人们的生活,对于法律实践的认识有利于法律的适用,实证分析对于法律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本身是一种法律实践,人们基于自己的理性选择而遵守法律,适用法律,这种理性基于一定的利益驱使,人类都是趋利避害的高级物种,法律惩罚那些违反他的人,而人也会为追求利益而触犯法律。那么法律规范的尺度则就需要客观的衡量标准。立法者对于社会的理解是主观的片面的,只有当他对社会生活进行充分的实证分析,才能把握好立法的尺度问题。法律本身也是精确性的体现,例如驾车违反交通规章而进行的罚款,罚款多少是适当的,是经过充分的社会实践调研的,只有如此形成法律规范才是合法的、合理的。如果立法者从自己的主观臆断出发而进行假设,则会影响法律的精确性,例如从我们主观想法出发,我们可能会认为“学历低的人比学历高的人更容易犯罪”、“严酷的刑罚可以有效控制犯罪”,然而经过实践调研,事实并非如此。这就是法律的理论设想的很合理,也不违背常识,不违背人们的善良意愿,但那可能与事实是相违背的。
第二,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其具有一定的互动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同时强调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而不是仅仅代表存在的僵化法律规范。例如竞争法的制定与落实能在何种范围内适用?司法解释是否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适用于社会,来考察其实际效果。当这些问题能够被解决,也就意味着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得到了具体的应用。法律在社会运作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作用包括引导价值秩序的方向与设置一定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对社会运作的过程进行反思和经验的归纳总结,实证分析方法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漫长的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众多的法学理论,其中自然法学派理论的核心是法律的道德性;分析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则分别是对法律本身规范于对社会社会实际效果的思考。法律是关于价值与事实的理论,这就说明了认识事实、事实的发展过程是法律的重要侧面之一。通过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对法律适用才会有客观公正地评价,才能认识到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实证分析在这个环节则作为一种检验工具来衡量法律的好坏。
三、法律规范分析
(一)规范分析的含义
如果认为实证分析是对外在世界的认识,而规范分析则是对法律本身的认识。法律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其与其他学科是有巨大差别的,它没有物理学科的精确,也没有经济学科的规律性,更比不上文学学科的主观性,它是多种特征的结合体。法律需要一套属于自己本身的知识,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发展出法学学科自身独立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
规范分析是侧重对法律规范本身的认识,其主要考察法的构成要素,大致可分解为法的合法性(形式合法性——承认认可;实质合法性——符合价值判断)、法的运行效果(法的社会实效)、法的实体内容(法律规范),通过对以上要素的分析,检验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考察法律适用的社会实效,架构社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规范分析在法学领域而言,存在三种实证方法:即价值实证、社会实证和规范实证。这三种实证在规范分析方法这一命题项下,各自发挥着充实法律的分析功能。简要而言,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