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FDI法律体系综述
FDI对东道国内资企业出口溢出效应的文献综述
企 业 出 口之 外 . 内资企 业 还 可 以通 过模 仿 和示 范 效 应 从 跨 国公 司 获 得有 关 新 生 产 技术 和 管理 方 法 的信 息 , 因此 , 跨 国公 司 可 以弥 补 内资企 业 的创 新 行 为 .促使 更 有 竞 争力 的面 向 出 口的 内 资企 业 群
与 当 地供 应 商 之 间 的商 业 联 系 使 当地 供 应 商 能 够
优 先 获取 有 关 新 技术 和 国外 消 费者 对 产 品设 计 和
国 内资企 业 出 口所 产 生 的间接 影 响 , 对F D I 外部 性
的研 究得 到进 一 步扩 展 。从 现有 的 文献 来看 , 理 论 界对 F D I出 口溢 出效 应 的研究 主要 可 分 为 以下 几
个方面。
技 术 的 提高 。从 而使 内资 企 业 更 容 易进 入 国外 市 场回 。N a r j o k o ( 2 0 0 9 ) 借鉴 A i t k e n e t a 1 . ( 1 9 9 7 ) 和 G r e e n a w a y e t a l ( 2 0 0 4 ) 的研 究 成 果 明确 提 出 了 技 术 溢 出渠 道 、竞 争渠 道 和 信 息 渠道 三 个 F D I出 口
技术 溢 出是相 同的 。 都 来 源于 F D I 经 济 活动 对东 道
国所 产生 的外 部性 , 是F D I 在 东 道 国从事 经 营 活动 非 自愿 、 无 意识 的结 果 。 并 且 外 资企 业 也不 会 因此
品, 因此 , 跨 国公 司是 外 国市 场 、 外 国消 费者 和外 国 技 术信 息 的 自然 传 导者 . 能 够为 内资企 业提 供 出 口 营 销 渠道 。从 而 可 以 降低 内资 企业 进 入 外 国市 场
FDI理论研究综述
20 07年第 1 期 总第 11 5 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HU oeg c nmi lt n F rinE o o cReai s& T a e o rd
N . ,0 7 o 12 0 S r lN . 5 ei o 1 l a
[ 利用外资 ]
列宁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及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
理论 的基础上 , 形成 了成 熟的 马克思 主义资本输 出理论 , 即垄 断 资本 主 义 的 产 生 是促 进 资本 输 出 的 主要 原 因。
“ 只要资本主义还是资本 主义 , 过剩 的资本就 不会用来 提 高本 国民众的生活水平 , 而会输 出 国外 , 出到落后 的 国 输 家去 , 以提高利 润。在这些落后 的国家里 , 利润通 常都是
16 90年海默 在他 的博 士论 文《 民族厂 商的 国际 化经
动力 。 也与马克思认为的 “ 资本输 出 的根 本动力 在于追 求
更大 的利 润” 形成了逻辑上 的统一性 。
营: 一项对外直接投资 的研究》 中对 F I D 理论 作 出了开创
性 的研究 , 首先提 出美 国企业 到 国外 投 资的原 因在 于其 具有某 种“ 企业 特定优 势 ” 即企业 国 际化 经 营 的垄 断优 , 势。垄 断优 势论认 为完 全竞争 的市场 结构 只在 理论上存 在。 不完全竞争的 市场结 构更符 合实际 , 外商 直接投资 是
外商 直接投资 (D ) F I是跨 国公司在全球范 围内组织 经
有利可 图的投资场所 已经不够 了。 这段话 阐明 了在 垄断 ” 资本主 义阶 段 , 资本 输 出不 但 具有 必 然 性 , 具有 可能 还 性, 不断追求更大利润足资 本的本性 , 因而资本输 出具有
外商直接投资(FDI)在我国区位选择的文献综述
位 选 择 的 主要 因素 。
2 城 市之 间 F 1分 . D
布 的 影 响 因素
外商直接投资在城 市之 间分 布的实证研究 外 , 还有一批 国外学者利用计 量 经 济模 型和方法 , 对我 国省 区和 区域 的
FI D 区位 选 择 进行 了分 析 。 C e (9 6 应 用 条 件 逻 辑 模 型 , h n 19 ) 对 18 — 9 1 我 国 3 97 19 年 0个 省 区 的 数 据 进
实证研 究
目前 用 于 区 位 选 择 实 证 研 究 的 主
西藏除外 ) 。研 究 结 果 表 明 ,市 场 化 程
过对统计数据 和公 司访 问调查 发现 , 香 港企业在 中 国直 接投资 的省 际差别 很
大 。魏后 凯 、 灿 飞 、 新 (0 1利 用 问 贺 王 20 )
要方法有横截面数据计量分析 、 面板数
资企业数据为样本 , 应用企业地理定位 选择 的计 量模 型 , 对外 资聚集 的 国( 地
区 0 应进 行 深 入 的 实证 研 究 。 中选 效 文
分析 。 根据 因子分析’ 商在华投资动机 夕 可以归纳为生产投入 与市场动 机 、 生产 服务动 机 、 文化联 系和感情 动机 、 争 竞
外 商直接投资( F I D ) 在我 国区位选择 的文献综述
■ 王 芳
摘要 : 阶段 ,D 现 F I已成为经济学界 的热 f话题 , 1 外商直接投 资给所在地带来 了各种直接 、 间接 的经济效益, 果吸 引外 如 资是 目前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之一 , 目前 国内外 学术界对外 商直接投 资的区位选择进行 了大量的研 究, 文就这些研 究 本
考虑的区位因素通常具有较大差异。因
税收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FDI)影响的国外研究综述
税收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FDI)影响的国外研究综述夏杰长 李 朱 提 要 税收政策作为东道国体制和法律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各种因素共同影响着FDI的流动。
但是,如何衡量税收政策影响作用的大小历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大多数早期的计量分析和现场调查研究都得出结论:投资者主要是依据市场大小、政治因素来作投资决策的,税收政策对FDI的区位选择仅仅产生很小的影响和作用。
而近来也有不少文献利用新方法得出结论:税收政策对FDI流动有着重要影响。
争论依然持续,而本文则是对现有的一些文献作出综述性的总结和回顾。
关键词 税收政策 外商直接投资 中图分类号 F810.42 F830.59一、什么因素决定FDI流动? 加拿大学者亚历克斯·伊森(Alex Eass on, 1999)将企业对外投资的动因分为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企业为什么投资海外,而不是在国内投资;二是为什么企业投资海外而不是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
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大致上可以归结到对这两个问题的解释性框架之中。
就企业投资海外而不是在国内投资而言,产品生产周期(the product cycle)理论、垄断优势(m onopolistic advantage)理论给出了合理的解释。
前者认为,价格因素和成本因素对生产的重要性在不同的产品生命周期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阶段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区位以使成本最小化;后者则认为,企业如果具有在商品市场、生产要素以及一体化生产上的优势,那么将会在国外直接投资中获取更高的利润。
而内部化理论(theory of internalization)则回答了企业投资海外的问题,这一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不完全,企业需要建立内部市场来弥补交易不确定及知识产权缺乏准确定价等缺陷。
虽然企业投资海外的原因有所不同,但东道国经济和政治环境中的一些因素对所有类型的投资都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经济的稳定、规范的商业和法律制度、良好的基础设施、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充足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自由的利润汇回机制、充分的争端解决机制。
FDI吸收能力与经济增长的研究综述
、
F 吸收 能 力 的 概念 DI
很 多 发展 中 国家 都 在 试 图吸 引 更 多 的 F ,从 而 带 来 经 济 DI
的增长。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 , 在引进 F 时 , DI 东道国更需要具 有基本的吸收 F I D 的能力。 F 吸收能力概念的界定 。C hn和 L v ta 19 ) DI oe ei hl 9 0首次 n ( 提出了“ 吸收能力” 的概念, 他们定 义一个企业的“ 吸收 能力” 就
关 系 形 成 机 制 之 一
以增强 自身的国际竞争 力, 即对外开放规模与 F 溢出效应: DI
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但是 , ld tr19 ) O  ̄ ot (9 8的回归结果发现 F s e I 与人力资源 、 对外开放度的交 叉相 乘项 的回归 系数 为负 , j 即 外开放对经济增长起到副作用 。黄静(0 6从吸收能力角鹿 20 )
手, 全面 考虑 微观 、 中观 、 宏观 层面因素 , 系统地分析了对外:
放度对 F I 术溢 出效果的影响 , D技 得出对外开放度对 F I D 技: 外溢有正面影响的结论 。
总体上存在正的技术溢出效益。具体 来说 ,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
区 F 溢 出效 应 为 正 , 部 地 区 还 没 有跨 过 促 使 外 资 产 生 积 极 DI 西 效 应 的 发展 门 槛 , 能吸 收 F I 来 的 先进 技 术 。 i (0 7 对 不 D带 Ta 20 ) n 中国 1 9 ̄ 19 年 间 13 4 企 业 的面 板 数 据 进行 了研 究 , 96 99 12 家 得
商业 化 生 产 的过 程 。 D h n和 Ne o ( 95 将 “ 收 能 力 ” al ma l n 19 ) 吸 s 定
东道国制度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东道国制度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是指通过跨国公司或个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以获取在该国或地区的企业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
东道国指的是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家或地区。
1. 法律体系: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对外商直接投资起着重要作用。
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保护外商的权益,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一般来说,东道国的法律体系越健全、透明和可预见,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就越大。
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也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
2. 政府政策:东道国的政府政策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来吸引外资,如提供税收减免、优惠待遇、减少行政审批等。
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预见性对外商投资的决策也起着重要作用。
3. 市场准入:东道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也会影响到外商的直接投资。
如果东道国的市场对外国投资开放,并且准入条件相对宽松,那么会吸引更多的外商进行直接投资。
市场准入的便利程度对投资者的决策也起着重要影响。
4. 劳动力市场:东道国的劳动力市场情况也会影响外商的直接投资。
如果东道国的劳动力供应充足、技能水平高、劳动力成本低,那么会对外商投资起到促进作用。
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稳定性也对外商投资的决策有影响。
5. 经济环境和市场前景:东道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前景对外商的直接投资也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东道国的经济环境好、市场潜力大,那么会吸引更多的外商进行投资。
宏观经济稳定、市场规模大、消费需求旺盛等因素也会对外商投资意愿产生影响。
东道国的制度对外商的直接投资起着重要影响。
一个健全、稳定、开放的制度体系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东道国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制定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市场准入和经济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
韩国《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译文
《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是韩国的两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
本文将就这两项法律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垄断规制》1. 《垄断规制》的起源《垄断规制》是韩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于1997年颁布实施,旨在防止产业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垄断规制》的内容《垄断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条款、垄断禁止条款、市场监管措施等内容。
其核心是防止产业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用户的利益。
3. 《垄断规制》的主要作用《垄断规制》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产业垄断行为,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公平交易法》1. 《公平交易法》的背景《公平交易法》是韩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于1980年颁布实施,旨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公平交易法》的内容《公平交易法》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禁止条款、价格规制条款、信息披露条款等内容。
其核心是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用户的利益。
3. 《公平交易法》的主要作用《公平交易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的关系《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都是韩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
两者共同构成了韩国市场秩序规范的重要法律体系,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对《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的评价《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作为韩国市场秩序规范的重要法律,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这两项法律的有效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FDI的进入方式及对东道国市场结构的影响
跨国并购案例
跨国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境内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行为。例如,中国化工集团收购法国诺瓦斯公司就属于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收购当地企业获取现成的生产能力和市场份额,快速进入当 地市场并获得收益。
跨国并购的缺点在于可能面临企业文化差异、员工排斥等问题,同时需要应对复杂的政策 和法律环境。
04
案例分析
绿地投资案例
绿地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直接投资兴建企 业,一般以独资或合资形式。例如,中国吸引的美国沃 尔玛公司在中国各地开设的零售店就属于绿地投资。
绿地投资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对东道国市场有更深入的了 解,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环境,同时能够根据当地需求 和特点进行企业运营管理。
绿地投资的缺点在于投资者需要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并 且在市场开拓、品牌推广等方面面临较大挑战。
fdi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
0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FDI逐渐成为国际间经济往来的重要
形式。
2000年后
02
中国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FDI接收国之一。
2010年后
03
随着新兴市场的崛起,FDI流动更加活跃,涉及领域也更加广
泛。
fdi的进入方式
新建投资
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建立新的企业或设施,包括绿地投资和 跨国并购。
战略联盟案例
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股权方式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降低成本等。例如,中国南车和德国西门子联合研发高速列车就属于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的优点在于可以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降低研发和生产成本。
战略联盟的缺点在于可能存在合作不愉快、技术泄露等风险,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和管理体 系。
FDI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文献综述
外商 直接投 资 简称 F , 是 指是 一 国的投 资者 ( DI它 自然 全 要 素 生 产 率 的 关 系 进 行 了 分 析 , 现 它 们 之 间 存 在 着 长 发 人 或 法 人 ) 国境 投 入 资 本 或 其 他 生 产 要 素 , 获 取 或 控 制 期 稳 定 的关 系 , DI 全 要 素 生 产 率 的 原 因 , DI 流 人 带 跨 以 F 是 F 的 相 应 的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权 为 核 心 , 获 得 利 润 或 稀 缺 生 产 要 来 先 进 的技 术 , 而 提 高 本 国 的 技 术 水 平 。 赵 玉 娟 ( 0 1 以 从 2 1)
N o.1 201 1。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eI ut n n r
21 0 2年 第 1 1期
F I 我 国经 济 影 响 的 文献 综 述 D 对
何 恋 姜银 莲
( 南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学院, 北 武汉 407 ) 中 湖 30 4 摘 要 : 革 开 放 以 来 , 商 直 接 投 资 一 直 是 人 们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 为 它 无 论 对 本 国还 是 东 道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都 具 有 改 外 因
素为 目的的投资 活动 。外 商直 接投 资一 直是 人 们关 注 的热 使 用 2 0 0 2— 2 0 年 中 国 1 个 省 市 的 面 板 数 据 , 用 08 7 运 点 问题 , 因为 它无 论对 本 国还 是 东 道 国 的经 济 发展 都 具 有 E E S . 析 了 服 务 业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对 中 国 的 经 济 增 VI w 6 0分
FDI吸收能力理论综述
FDI吸收能力理论综述作者:杨逸丁玉春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部分国内外学者尝试从东道国吸收能力的角度来研究FDI的技术溢出。
吸收能力研究无疑为考察技术外溢效应提供了新的视角,尤其是对于发展中东道国而言。
如何在自身吸收能力的基础上来制定本国引资政策成为利用FDI的关键。
关键词:FDI吸收能力综述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一号:1004-4914(2008)12-043.02一、对FDI吸收能力研究的背景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作用已日益成为各国所关注的焦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因素中。
吸引外资又是重要的一环,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的迅速发展,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从中国经济现实背景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作用日益增强。
自1993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6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30.21亿美元。
居世界前列。
大量FDI的引入。
不仅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而且对我国出口贸易、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各方面产生了综合影响。
大量研究表明,FDI对东道国当地企业的技术外溢已成为东道国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
FDI的技术外溢效应不是自动产生的。
技术外溢的过程和程度是由外溢技术的拥有者(跨国公司)和外溢技术的接受者(东道国企业)两个方面共同决定,这两个方面具有很强的相互依耐性。
时于具有较强的技术学习、吸收能力的东道国。
由于投资企业的技术能够较快的适应当地生产条件。
并很快为当地企业所模仿,因此,对发达国家的检验大多支持了技术外溢假设;然而,对于初始吸收能力很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发展中国家当地企业缺乏足够的技术吸收、学习能力,外商企业的领先技术并不适宜于直接用于当地生产,因此,对不同研究对象的实证结果往往大相径庭。
研究方法、数据处理上的不同会造成研究结果不同,然而仅仅从这个方面来解释是不合理的。
外国直接投资(FDI)
——费农(Venon)的产品寿命周期理论。公司往往在他们最先发 明或推出的产品的寿命周期的某一阶段进行FDI。当国外某个市 场的需求足以支持当地生产时,公司确实会到那个市场进行投资; 而当成本压力越来越大时,公司也确实会去低成本国家进行投资。 缺陷:实用性不强。没说明在什么时候去国外投资是有利可图的。
外国直接投资(FDI)
精选课件
1
FDI的定义
• 外国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公司在外国直接 投资建立新的设施以生产或营销某一产 品。
• 美国商业部:FDI是指一个美国公民、组 织或附属集团在一个外国商业实体中占 有10%或以上的股权。
精选课件
2
FDI迅速增长的原因
• 规避贸易壁垒 (Avoid trade barriers) • 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巨变 (Dramatic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hanges) • 经济全球化 (Globalization of the world economy)
精选课件
9
实用的民族主义观点 (Pragmatic Nationalism)
• FDI可以带来资本、技术、技能和就业机会, 因而对东道国是有利的
• FDI的不利之处在于: • (1) 外国投资的利润都流向国外 • (2)FDI的厂从母国进口很多零件,对国际
收支不利 • 所以,只有FDI的好处大于不利时,政府才批
精选课件
6
政治观念(Political ideology)和FDI
• 激进观点 (The Radical View) • 自由市场观点 (The Free Market View) • 实用的民族主义观点 (Pragmatic Nationalism)
FDI对东道国工资效应理论综述
FDI对东道国工资效应理论综述目前,学术界对FDI流入对于东道国工资效应的研究大都基于以下四个视角:(1)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工资差异研究;(2)基于国际直接投资的两种类型:绿地投资与并购投资的工资效应比较,以及外资企业并购东道国公司前后的工资变化研究;(3)FDI的进入对于内资企业工资溢出效应的研究;(4)FDI 对于东道国总体工资水平的影响。
大量研究结论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相对国内企业来说,工人有较高的工资。
大抵有如下几种解释:(1)外企为了避免由于雇员流动到其他公司而造成技术或相关管理知识的外溢,因而愿意支付更高的工资以便留住雇员;(2)外资企业较之东道国企业拥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3)其他因素。
Sourafel Girma,David Greenaway和Katharine Wakelin对于外企支付高工资有两个解释:一是测算方法问题,主要是外企对于资本利用和工作时间没有作为因素加以考虑;二是由外企所有者性质所导致。
表现为:一方面外企自身的管理、技术以及品牌效应而导致高生产力和高工资;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工会相对完善,有更好的讨价还价功能。
在研究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后工资效应中,鲜有文献研究绿地投资与并购的工资差异。
但随着国际并购趋势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于东道国企业被并购前后的工资效应。
Lipseyh和Sjholm研究了印度尼西亚的本土企业,其研究结果表明本土企业被外国公司并购以后,原公司员工平均工资大幅度增长。
Rita Almeida指出,对于并购前后工资变化的研究应区分东道国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作为发达国家的葡萄牙,其国内企业被并购后工资变化并不明显;但印度尼西亚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被并购以后工资变化非常显著。
外商直接投资对于总体工资效应并不仅仅体现在外资企业本身的工资有多高,更进一步表现在其对于当地企业工资水平的影响。
相对于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工资差异的大量研究而言,Grg以及Greenaway指出,就FDI对国内企业工资溢出的研究相对较少。
文献综综述的例子
FDI与环境规制一、背景与意义(一)背景在中国20余年的快速经济增长中,外商直接投资(FDI)做出了重要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伴随中国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从如何增加国民收入逐步转向如何进行环境保护,在此背景下,人们开始思考和探索外商直接投资的环境内涵。
外国直接投资(FD I)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
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FDI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采用新技术的动机和机遇,促使他们实现清洁或绿色生产,进而提高全球环境质量和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由于环境管制并不是影响外商投资和企业区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环境保护的要求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跨国投资也将更进一步地提高世界范围内的专业化分工程度,使得生产活动和污染治理活动都具有规模效益递增的特征。
因此,环境保护与FDI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利互惠关系,外商投资和国际贸易有利于全球整体环境质量的提高。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FDI会刺激经济增长,从而导致更多的工业污染和环境退化。
在此背景下,作为一种解决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一环境规制被提上日程。
但是,环境管制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如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污染型产业或企业向环境标准较低的欠发达地区转移,使之成为“污染者的天堂”(Pollution Heaven)。
因此对FDI对东道国(或地区)的影响的资源环境效应及环境规制对FDI的影响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此背景下,外国直接投资大量进入中国是否会使其成为“污染者天堂” ?环境规制如何发挥作用值得研究?(二)意义1、理论意义(1)对于中国来说,大量外资进入是否必然会带来环境的污染。
目前学术界也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进行了很激烈的讨论。
但是,可能很多学者忽略了一点,即在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办?为了回答该问题,本文尝试从环境规制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阐述,认为它是一种协调外国直接投资和工业污染关系的有效手段,但同时,环境规制对外资的引入也有一定的影响。
外国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研究综述
外国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研究综述本文系统梳理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关于外国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问题的文献,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回顾,揭示了相关研究方法和主要观点,具有一定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标签:FDI技术溢出综述一、引言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增强,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知识的外部性特点使各国都能分享世界知识存量增长的收益,外国直接投资(FDI)产生的溢出效应也成为学者广泛探讨的问题。
技术溢出是经济外在性的一种表现,是指FDI内含的先进技术、人力资本、研发、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通过各种渠道的非自愿性扩散。
有关FDI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逐渐成熟,21世纪有新的发展。
二、国外FDI技术溢出效应研究MacDougall(1960)在分析FDI的一般福利效应时,第一次把技术溢出效应视为FDI的重要现象。
此后,引起了经济学家对这一问题的兴趣与关注。
Caves(1974)根据技术扩散对当地厂商的不同影响,把溢出效应分为三类:一是由于跨国公司进入,打破了东道国行业垄断,资源配置得到改善;二是跨国公司带来竞争或示范效应,刺激当地厂商提高技术效率;三是由于竞争、模仿等原因,跨国公司的进入加快技术转移和扩散速度。
Koizumi&Kopecky(1977)通过将技术溢出效应引入国际资本流动模型,用局部均衡理论分析了溢出的因素和效应,得出溢出水平和外资份额正相关的结论。
Findlay(1978)认为FDI输出国与东道国技术差距越大,技术扩散率就越高,投资规模越大,技术扩散速度也越快,得出跨国公司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东道国企业会产生有效的“传染效应”。
Das(1987)从跨国公司角度构建竞争型技术溢出模型,研究表明,技术溢出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是一种潜在成本,但跨国公司只要不断引进先进技术,仍有利可图。
20世纪60至80年代关于FDI溢出效应的理论研究,以溢出存在为前提,应用局部均衡理论模型分析与东道国有关的溢出效应及其决定因素。
FDI进入方式对东道国影响的研究综述
FDI进入方式对东道国影响的研究综述张宇星(河南财经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外商直接投资(FDI)的进入方式可分为新建进入和并购投资两大类,长期以来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方式的研究都为众多国内外学者所关注。
不少研究指出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不同会给东道国技术转移和福利带来不同的影响,本文对现有的一些文献做出综述性的总结和回顾。
[关键词]FDI进入方式;技术转移;东道国福利一、国内外关于FDI进入方式的研究外商直接投资(FDI)的进入方式可分为新建进入和并购投资两大类,前者是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设立新企业,后者是指对东道国已有的企业进行跨国兼并和收购。
长期以来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方式的研究都为众多国外学者所关注。
Hill, Hua ng&K im(1990)指出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不同给跨国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跨国公司对海外业务控制、投资成本和所承担的海外风险等方面。
关于FDI的影响因素,交易费用理论指出,跨国公司做出的进入方式的决定是基于不同进入方式造成的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较,而跨国公司选择控制程度高的独资的原因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造成的内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谈判力量理论认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和合作伙伴之间谈判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方式。
英国学者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吸收了所有权特定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与区位优势一起,综合三者作为决定FDI的基本影响因素,构建了一个通论。
所有权优势是指一国企业具备的其他国家企业所不具备的规模经济、科学技术、管理经验等与所有权有关的特定优势。
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公司在决定对外直接投资时,会考虑内部化成本是否会低于市场交易成本,跨国公司会在具有内部化优势的情况下才考虑对外直接投资以及决定进入的方式。
区位优势是指跨国投资会选择能最大程度发挥其所有权优势,能够较好的创造和提高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合适的区域。
韩国《半导体特别法》
韩国《半导体特别法》韩国作为亚洲地区最大的半导体生产国之一,在半导体产业方面一直领先于其他国家。
为了更好地推动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和保护国内半导体企业的利益,韩国政府于20xx年颁布了《半导体特别法》。
本文将从法律的背景、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意义三个方面对《半导体特别法》进行探讨。
一、法律的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半导体产业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之一。
韩国作为一个积极发展半导体产业的国家,深知保护国内半导体企业是实现产业升级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长期以来,韩国半导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的激烈竞争和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韩国政府制定了《半导体特别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内半导体企业的利益,促进半导体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法律的内容《半导体特别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护知识产权《半导体特别法》强调保护半导体设计的知识产权。
韩国政府将加大对半导体技术的保护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各家企业的技术成果得到合法的保护和运用。
2. 防止不正当贸易韩国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以应对其他国家可能采取的不正当贸易行为。
《半导体特别法》要求所有国内半导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享受公平竞争,禁止其他国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倾销、补贴等行为,以免损害国内企业的利益。
3. 促进产业协同发展《半导体特别法》鼓励国内半导体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共享技术和资源,实现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同时,政府还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政策扶持,推动国内半导体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4. 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半导体特别法》的有效实施,韩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该部门将加强对半导体产业的监管和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和纠纷。
三、法律的意义《半导体特别法》的颁布对韩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法律的颁布增强了国内半导体企业的信心和竞争力。
FDI理论的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准化产品.或为了适应东道国市场需求而将其原来的 产品改进或多样化等;(3)该理论无法解释在国际分 工深化条件下的境外直接投资行为。
2边际产业投资理论 日本小岛清在1977年出I;叵的《对外直接投资论》
明了FD飕程自身所产生的效率或租金。巴克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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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用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推论出日本对外直接投
润。企业垄断优势来自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不完 全的优势。如产品特异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凭借较
高的金融信用等级在资本市场上的筹资能力.管理技 能的优势,规模经济的优势,从而产生低成本经营优
流动。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是从拥有丰裕资本从利率水 平较低的国家流向资本稀缺而利率水平较高的国家, 直到利率差异消失为止,这时资本投资的利润将达到
I雪的比较优势产业,而东遭国利用这些比较优势扩大 生产。扩大出口.按边际产业顺序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而保留本国比较优势产业扩大出口,既可实现产业国 际性转移.又可促进贸易发展,所以称为顺贸易导向 的投资。 (二)基于不完全市场假设的FDI理论 传统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
论中最具有代表性及研究特点的理论。尽管从20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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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体系分析
韩国的具体法律体系分析法系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了解两大法系区别之后,我开始分析韩国的司法制度和设置。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
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
此外,在汉城市设有一个家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大田市设有一个专利法院。
地方法院和家事法院在一些地区设有支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
韩国全国共设有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45个支院、101个市郡法院。
市郡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受理的案件包括标的为2000万韩币以下的小额诉讼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
市郡法院只设有一名法官。
作为一审法院的地方法院,审判权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来行使,对独任法官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本院上诉部的合议庭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二个审级,对本院上诉部的判决不服,可以不经高等法院直接向大法院提出第三审。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由于在韩国只设有5个高等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做了这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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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FDI法律体系综述作者:王军有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
2011年韩国GDP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位居世界第33位。
韩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该国良好的利用外资紧密相关。
无论从投资的软环境,还是硬环境来看,韩国在投资环境建设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
主要对韩国投资软环境中的FDI法律建设方面进行立法现状的综述型介绍,以期能对韩国FDI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与主要内容有所了解。
关键词:韩国;FDI;立法现状;综述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106-02近几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
2011年韩国GDP为10 964亿美元,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为22 489美元,位居世界第33位。
特别是2010年以来,韩国经济持续高速度增长,2010年GDP增长率高达6.2%,2011年亦达3.6%。
①世界经济论坛《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韩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4位[1]。
对于经济持续增长的贡献中,FDI起到重大作用。
根据韩国知识经济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韩国吸引外资申报金额为13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6%;实际到位外资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3%。
一、FDI的概念界定根据韩国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可将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韩国FDI法律体系对于韩国FDI的法律体系,笔者从广义的角度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基本法律笔者在这里所指的基本法律,主要是韩国法律中直接专门性规范FDI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这部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在1998年着手制定了《外商投资促进法》,其主旨就是开放市场、采取自由化措施,以期大力吸引外资。
这部法律已成为韩国FDI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对韩国外资法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
2010年4月,韩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并规定于2010年10月6日实施,这次修改部分的主要特点是鼓励和更加方便外商投资。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外商投资程序、对外商投资的支援、外商投资区域、外商投资的事后管理、技术引进合同、补充规则、处罚规定等部分。
2.《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2010年10月修改,并于10月6日与《外商投资促进法》同时实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其立法主要目的为规定《外商投资促进法》所委任的事项以及实施其所必要的事项。
3.其他直接规范FDI的法令其他直接规范FDI的法令主要以韩国知识经济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主。
知识经济部是FDI 的主管部门。
其中,知识经济部下的贸易投资室是主要负责机构,主要从事有关FDI的相关政策、法令制定、数据发布等工作。
其为更好地管理外国投资,可以制定类似于我国部门规章的各项法令。
这部分法令主要如《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外商投资综合公告》,对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和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配套法律除上述基本法律外,在FDI的其他方面,除有特殊规定以外,韩国主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施国民待遇,以国内法进行规范。
从实用主义出发,这些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FDI的法律条款部分亦属于FDI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1.设立登记方面在韩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除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在企业设立阶段,与内资企业一样要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韩国新设外资企业及分支设立时,《商法》、《商业登记法》等法令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应按此履行相应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资料。
2.外汇交易方面有关外商投资的外汇及对外交易的事项需要外汇交易方面的法律进行专门规范。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废止了以事前管制为主的《外汇管理法》,改变了对于外汇过多管制的做法,开始逐步推行外汇自由化政策,并于1998年颁布了《外汇交易法》,该法于1999年4月生效。
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可自由在韩国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完税后利润的兑换及汇出一般情况下不受限制。
外国人入境时携带1万美元以上现金的,须向海关申报;离境时携带相同数额以上的,同时还需得到韩国银行的许可。
除《外汇交易法》以外,这部分法律还包括《外汇交易规定》、《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等。
3.对外贸易方面一项对外投资活动的开展,从企业设备、原材料采购,到技术的引进、服务咨询等很多方面,往往伴随着对外贸易活动。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核心法律。
目前,韩国外贸行业实行完全自由化的政策,任何个人和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外贸活动。
只是对药品、有害化学物质、石油等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出口需活动许可后才能进行。
4.特殊经济区域建设方面同中国一样,韩国亦采取设立特殊经济区域的方式吸引外资。
韩国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包括:FIZ、FTZ及FEZ。
其中FIZ指“外国人投资地区”,可由各市、道行政首长经韩国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在辖区内的产业园区或外商希望投资地区设立,包括“园区型”和“个别型”。
目前,“园区型”共18个,“个别型”共44个,入驻企业共267家。
FTZ 指“自由贸易区”,由知识经济部长官根据地方行政长官或其他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请求设立,法律依据为《关于制定和运营自由贸易地区的法律》,包括“产业园区型”和“物流型”。
目前,“产业园区型”共8个,“国际物流型”共6个,入驻企业共184家。
①4FEZ指“经济自由区域”,由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关于指定和运营经济自由区域的特别法》的规定,每5年制订一次10年期的基本计划;根据这一基本计划,地方行政首长可提出设立请求和开发计划,最后由韩国“经济自由区委员会”指定。
目前,全国共设有仁川、釜山—镇海、光阳湾圈、黄海、大邱—庆北、新万金—群山等6个FEZ,入驻企业共124家。
②5.进出口检验检疫方面韩国主要针对农产品进口方面实施较为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同许多国家一样,韩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另一方面却通过实施较为完善、严格复杂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制度对农产品的进口实施有效管制。
此部分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植物防疫法》、《水产品检验法》、《自然环境保护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畜产法》、《粮谷管理法》、《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等。
6.海关管理方面韩国海关的基本法是《关税法》,该法不仅涉及关税的课征,还包括通关、违法处罚等多方面的内容,内容已经超出税法的范畴,是兼具通关法、刑法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韩国一般仅对商品进口征收关税,平均税率8%。
征收方式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从价税为主。
7.赋税支援方面从调整FDI的税赋法律方面看,最直接的为《赋税特例限制法》的第5章“关于外商投资等的税赋特例”,据此规定,FDI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财产税、购置税、综合土地税等。
同时,对国有、公有土地亦有租赁费减免的规定。
除此部分特例规定外,有关税赋的其他方面,统一适用韩国有关国税、地税的法律,如《国税基本法》等。
8.土地使用方面在FDI使用土地方面,韩国除在《外商投资促进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时,在申报程序、税赋减免、国有财产出售等方面有相对集中规定外,还制定有《外国人土地法》,该法规定了关于外国人取得韩国土地的一般事项。
韩国实施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制度,但是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土地行使强有力的管理。
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国土利用管理法》、《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城市计划法》、《土地征用法》等。
9.劳动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韩国雇用劳动者时,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
韩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个别性型劳动关系法》、《集团性劳资关系法》、《合作性劳资关系法》、《雇佣相关法》等四大类。
值得一提的是,从2007年开始,韩国对引进外籍劳务实施雇佣许可制,主要法律依据为《外国工人雇佣法》。
其主要方式是由韩国劳动部和外国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备忘录,每年3月至次年2月为引进年度,配额和工种由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确定。
2007年3月,以雇佣许可制特例方式实施“访问就业制”,允许部分居住在中国和苏联等地的朝鲜族来韩劳务。
截至2011年3月,有15个国家与韩国签订《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从中国等引进的朝鲜族(H-2)累计共28万人,中国籍占98%。
10.环保管理方面韩国对内外资企业在环保方面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企业设立阶段的环评阶段,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令》的标准进行。
目前,韩国现有《环境政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纠纷调解法》、《大气环境保全法》、《噪音和震动管制法》、《水质和水体保全法》、《废弃物管理法》等60余部与环保相关的法令。
11.中国投资者特殊保护方面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为促进双边投资贸易的发展,两国间签订了许多双边协定。
在投资保护方面的有:1992年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7年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有1994年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2007年的《谅解备忘录》;其他还包括在贸易、海运、邮电合作、环境合作、水资源合作、海关互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渔业、输韩劳务人员、节能领域合作、高技术领域合作、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中韩产业园等方面亦签订有双边协定或备忘录。
韩国作为亚洲区域的发达国家之一,其FDI法律体系也呈现出较高的水平。
对韩国FDI法律体系进行深入解读,并与我国外资法进行对比研究,进而提出我国在改进外资法过程中以资借鉴的内容,对我国重新建构、优化外资法体系具有较大意义。
参考文献:[1]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韩国[Z].2012.[2]梅新育.韩国外资政策的历史变迁[N].中国经营报,2008-06-09.[3]李基元.中韩外资准入制度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4]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韩国投资指南[Z],2012.。